【2012台權會九月份電子報---國籍法與外籍配偶的歸化】─台灣人權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31,2013【感謝支持】台權會感恩餐會順利結束
各位親愛的朋友:
起訴陳肇敏!求償冤賠金!「在意」江國慶,徵求連署活動
國家機器與司法系統,卸責一如往常
江國慶冤死,是已經確定的事實。
然而,一連兩分不起訴處分書卻說了,
沒有人需要負責,
要正義在司法制度裡被終結,
要人命在天價裡被遺忘,
要告訴我們在軍法體系裡,
威權者的意志可以優先於任何程序正義。
如果你在意,請跟我們一起連署,
要這個國家誠實面對,他曾經犯下的錯誤。
前往連署
沒有國哪有家? --國籍法和外籍配偶的歸化
(文:台權會實習生李伃婷)
小巷盡頭一家正宗越南外籍配偶開的料理店,餐廳的菜單上雙語並用,牛肉河粉的純正的味道,讓你分不清到底這裡是河內還是台北。轉角,水果攤忙進忙出的是來自印尼的姑娘,才嫁來台灣三年,但是中文已經講的很流利,台語嘛ㄟ通。和印尼姑娘用家鄉話交談著的是已經住在台灣十年以上的小紅,她牽著一個活潑亂跳的小男孩,似懂非懂的聽著媽媽和老鄉聊天。這些景象也許你也很熟悉,不,這也許就發生在你家樓下的社區。台灣,因為新移民在此落地生根而充滿多元文化和蓬勃生氣。
國籍,安居樂業的基礎
婚姻不該是外配歸化的唯一保障
現行國籍法的大致上分為為一般歸化,和特殊歸化兩種條件。條件較一般歸化寬鬆的特殊歸化涵蓋的範圍有父母或養父養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在中華民國的外國人,以及這裡所關注的焦點—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對於外籍配偶而言,婚姻是她們取得國籍的唯一保障。對於婚姻不幸福,但是孩子卻還小的外籍配偶媽媽而言,離婚是一條想都不敢想的路。雖然根據移民法第三十一條,取得孩子監護權的外籍配偶還是可以居留台灣,但是離婚的身分讓她們不再適用特殊歸化條件,而是得符合對財力和語言能力都有更高要求的一般歸化條件。這對許多相對低收入的外籍配偶們而言是沉重的負擔,甚至是不可能的任務。
保障弱勢移民的家庭團聚權益
針對這樣的族群,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在今年9月提出了一份國籍法修正草案[4],其中一項就是在第四條中放寬特殊移民的適用標準,讓除了取得監護權的外籍媽媽以外,依親對象死亡,或是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的外配們,都能繼續安心以台灣人的身分生活在這塊土地上。[5]此外,針對性別平權,多元認同和平等權益等訴求,移盟的修法草案也做出了回應,冀望能從法律面著手來捍衛外籍配偶的權益。然而在台灣追求多元文化認同,族群平等的旅途上,我們還有更多路要走。
[1] 此處資料來自內政部101年7月的統計數據。
[2] 請見內政部「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link。
[3] 國籍法適用對象為除了大陸港澳地區以外的所有外籍及無國籍人士。
[4] 移盟版的修正草案說明會pdf文件,請見南洋姐妹會網站link。
[5] 請見附註4文件,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