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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09-05-19 05:00:00 / 報主:立報─言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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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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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05-19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社論】 凱因斯能否解決經濟危機
【左右看】 再論金融海嘯下的勞資關係
  寰宇縱橫:南海問題與東亞經貿自主
  扣問求音集:勞工因應無薪假的爭議



【社論】 凱因斯能否解決經濟危機
   

200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來台灣,掀起一股對凱因斯理論的熱潮。克魯曼多次推崇凱因斯理論,認為依據凱因斯的總體經濟學理論,當可解決這個重大的經濟危機。在這種風潮下,甚至出現一種論述,認為過去資本主義國家採用了凱因斯的理論,解決了1930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之後就長期未再發生經濟危機,凱因斯理論反而逐漸被遺忘了。我們認為,這些看法都有問題,不僅學術上有誤,也將影響人們對經濟危機的理解與對待,值得評論。

我們不否認凱因斯理論對解決經濟危機的短期作用。我們也理解當年美國羅斯福總統所實施的「新政」(New Deal)符合凱因斯的理論;而羅斯福的新政對於緩和美國經濟危機,確實發揮效應。但是,凱因斯的理論並未能根除經濟危機。凱因斯診斷經濟危機源自社會總體有效需求的不足,因此開出刺激經濟活動的藥方。藥方是:刺激經濟活動,特別是刺激消費,可以提升對商品的需求;一旦需求回升,商品的生產就可恢復,失業率連帶就會下降;增加的就業人口又可以轉換為消費需求,如此形成良性循環,終於解決經濟危機。

但是,凱因斯卻不去追究造成社會總體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沒有追究病因,就不可能對症下藥,這樣的藥方充其量只是治標而不治本。病人的症狀緩和了,那只是由於症狀被藥方壓住了,而不是並因被根除。因此,凱因斯的理論並未能根本解決經濟危機的問題。

事實上,羅斯福新政也未徹底解決經濟大蕭條。新政誠然把27%的失業率大幅度拉下,但是終1930年代,美國的失業率仍然在10%以上,經濟危機並未消除。美國真正告別經濟大蕭條,要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後。戰爭時期特別的需求,才真正結束了這場為時10年的經濟危機,可見凱因斯理論的有效性是不能被過分高估的。

戰後各國重建的需求,使得經濟繁榮持續較久。但是到了1970年代末期,資本主義世界就發生了失業率高同時通貨膨脹率也高的「滯脹」(Stagflation)危機。凱因斯理論無法解釋這個怪現象,遂被新自由主義的經濟理論取代。但是,新自由主義理論也未探究根本因素,它認為滯脹現象乃是過多的通貨不願投資,遂主張減稅以誘導有錢人投資。美國前總統雷根的經濟政策就是符合新自由主義的理論。和羅斯福新政類似,雷根的政策同樣有短期的效果,但是也未根除病因。正是這個病因,才導致今日的金融海嘯。

這段歷史的回顧告訴我們,凱因斯與新自由主義理論都同樣不能根本解決經濟危機。克魯曼對凱因斯理論的推崇與期待,是過分廉價的。

(回目錄)



【左右看】再論金融海嘯下的勞資關係

【左看】 變相的勞資會議
李法憲/勞工

依據勞基法規定,在未成立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若有涉及勞動契約、勞動條件之變更,及勞資關係改善之內容時,勞資雙方應透過「勞資會議」協商討論做成決議後方得為之。換句話說,勞工應可透過這個過程監督並制衡雇主經營管理制度。

立意雖好,實際上該會議所能發揮的功能其實有限,特別當事業單位被主管機關檢查發現違法事實而要求具體改善並取得與勞工協商同意時,常發生雇主以召開勞資會議之名,要求勞工「公開諒解」其不合法之行為,順便要求員工「接受」雇主所提之「改善方案」。問題就在於勞資會議的內容並非是勞資雙方針對議題的協商討論,而是雇主單方面為避免遭行政處分而決定推動或改變公司經久以來之作法,在勞資會議上「宣佈、通知」並「要求」勞方接受,在缺乏其他選項之情形下,「協商」的結果通常就是「無異議」地通過,召開勞資會議的目的也就自然被扭曲了。

當然我們所期待看到的,就是勞工福利及勞動條件也能因此而被改善或增進:即便勞工沒有其他的選項可供參考,即便對大多數的公司而言勞資會議的召開其實是可有可無的。




【右看】 雇主應善用勞資會議
海量/時事評論人

勞資會議對雇主而言應該是個很好與勞方溝通與協商的場合與機會,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類似這種會議的召開,從勞方的角度而言,應該可以確實達到了解並掌握雇主之經營理念與管理手法的好處;而資方也可以透過會議明白第一線人員在操作面上所遭遇的困難,進而調整相關的管理程序與作法。

從這個面向觀察,既然對彼此的猜忌與誤解可以有效地降到最低,勞資會議的定期舉行預期應該可以達成追求減少勞資爭議之實質效益。然而事情卻不是這麼單純,雇主常認為勞工的參與是干涉他們的經營管理權,過多「不必要」之溝通與協調只會增加經營成本,甚至喪失市場先機,因此勞資會議的舉行成為雇主虛應故事、交差了事的作法,不會有太大的期待,因此才會出現勞資會議是「上對下」的政策公告,以及「下為上」的決策背書。勞資會議本質轉變成如此,實在是非常可惜。

如果雇主能改變一下觀念,而勞工也懂得善用法律所規定的勞資會議作為一個雙方溝通的平台並加以落實,台灣勞資關係的前景是大有可為的。

(回目錄)


  寰宇縱橫:南海問題與東亞經貿自主
■王北固(社會評論者)

上週三,是聯合國的「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接受全球各沿海國家申請領海外延大陸棚劃界的最後期限。與中國南海諸海島有主權爭議的東協幾國,紛紛提出申請,其內容與中國所主張的劃界區域,有很大的重疊,將形成新的爭議與複雜的談判協商。與此廣大海域完全無任何牽涉的美國,兩個月前已「未雨綢繆」,製造與中國海域巡視船的磨擦問題,預先準備挑撥南太平洋各國與中國的海權紛爭。

按照現行中國與東亞各國的既定疆域、海域,以及相關國際公法與條約的規定,本來中國的大陸棚劃界立場並無可爭議。南沙群島最南端的曾母暗沙,從元朝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在近代清末中國海權衰微之極、西方海權帝國主義侵入北京時,南海諸島也並未被侵略。最近幾十年,東南亞各國受「原殖民宗主國」影響(其實是唆使、挑撥),提出海島主權與海域之爭,主要是科技進步,新探勘發現了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經濟利益的誘因。

與這個模式類似的,南海上緣東海海域的油氣田的問題,中、日雙方也爭論了幾十年。日本的國力與海權力量,要比南太平洋各國強大得多,現代化方面也進步得多,與美國的關係更是密切得多,而仍願意與中國談判協商解決,在去年雙方曾有突破性的進展。可見這類問題是可以避免衝突,而以協商談判解決的。日本不同於東南亞各國之處,在於本身有強大海權力量,美國就不便代庖「誘導」;東協幾國正因為海權力量太弱,而使美國有機會。

然而世上並沒有「純」戰略、「純」海權這回事,它們都離不開經濟與國際貿易利益。中國與東南亞各國,傳統有1千7百年以上(自三國時期東吳開始)的貿易互利關係,最近之前冷戰40年是個歷史逆變期,1990年代以來重新恢復,最近10年又達到新的高潮;目前即將於兩、三年內實現的「東協10加1」自由貿易區,將達到巔峰,重現鄭和時代的共榮盛況。

國際貿易實際上是海權的基礎與後盾。美國海權在東亞的盛極而衰,與冷戰結束、整個大東亞經濟桎梏大解放、本土國際貿易全面繁榮,有互為因果的關係。中國海權的崛起,是這個大趨勢之下的相對改變,而在歷史宏觀的眼光來看,十分符合大東亞區域自主與區域聯盟的傳統復位;外來操控力量將自然被篩出。

(回目錄)


  扣問求音集:勞工因應無薪假的爭議
■姚欣進(社會評論者)

對於無薪休現象,筆者曾提出勞方應有的因應原則,即無薪休必須「限期之內、欠薪休假、提供新的基本工資、政府擔保」之四大原則。針對筆者這說法,最近有些主流學者提出了兩大質疑。

第一點,勞方勞動條件與待遇,乃是勞資雙方訂定之契約的產物。因此,要對勞資雙方的權益有所爭議,就必須以法律規範為辯論基礎。無薪休唯一有違法之虞,乃是資方片面不遵守原定雇用契約中對於既定工時的規範,而擅自縮減工時、降低工資給付。若針對這點,勞方當然有合理、合法理由來抗爭。

但若無薪休是勞資雙方彼此同意之另定或修改原雇用契約的產物,那這就是合法的契約。所以,勞方可以不接受這無薪休的新契約規範,但卻完全沒有合法立場來抗爭,因為這畢竟是兩造雙方同意下的契約規定。這項質疑,顯然沒有認清筆者提出上述無薪休因應原則,其訴諸對象不是資方,而是勞方。

資方當然可以根據其利益取向而有其言之成理的說法與價值觀;同理,勞方當然也有之。筆者的建議,乃是為了捍衛勞方權益而提出。若筆者論述能成為勞方談判條件,是否真能被資方、政府接受,這就要看勞資雙方自己勢力的動態發展來決定了。也就是說,勞方的說法是否能爭取到廣大社會輿論的同情、認同與支持,從而給資方、政府極大壓力而接受,這不是筆者論述能夠證明的,而需在實踐場合中接受檢驗的。

主流學者批判的第二點是,筆者建議的基本工資標準乃是根據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觀念來計算的。但基本工資卻是工資收入水平之經濟問題,與社會福利無關,所以筆者的建議是將社會福利範疇的標準,誤用到經濟範疇內。

這種批判根本是昧於歷史與客觀事實了。在當初的法律訂定過程中,基本工資的訂定乃是根據1928年的國際勞工組織《最低工資設定機制公約》,而中華民國政府在1930年就簽署同意這公約,而後於1956年國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了「基本工資」,於1968年訂定《基本工資暫行辦法》,最後在1985年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取代。

在1956年國府以行政命令訂定基本工資時,依循準據是根據1928年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工資公約,而這公約對於最低工資有著非常明確、合理的界定︰最低工資(基本工資)是「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換言之,基本工資,就是應能負擔勞工家庭的最低生活費用!

根據這核心定義,筆者參照了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的最低家庭生活費,才算出了基本工資應是2萬3,870元,又何錯之有?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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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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