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05-19─立報─言論廣場─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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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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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 |
【社論】 | 凱因斯能否解決經濟危機 |
【左右看】 | 再論金融海嘯下的勞資關係 |
寰宇縱橫:南海問題與東亞經貿自主 | |
扣問求音集:勞工因應無薪假的爭議 |
【社論】 | 凱因斯能否解決經濟危機 |
200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來台灣,掀起一股對凱因斯理論的熱潮。克魯曼多次推崇凱因斯理論,認為依據凱因斯的總體經濟學理論,當可解決這個重大的經濟危機。在這種風潮下,甚至出現一種論述,認為過去資本主義國家採用了凱因斯的理論,解決了1930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之後就長期未再發生經濟危機,凱因斯理論反而逐漸被遺忘了。我們認為,這些看法都有問題,不僅學術上有誤,也將影響人們對經濟危機的理解與對待,值得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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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左右看】再論金融海嘯下的勞資關係 |
【左看】 | 變相的勞資會議 |
文 | 李法憲/勞工 |
依據勞基法規定,在未成立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若有涉及勞動契約、勞動條件之變更,及勞資關係改善之內容時,勞資雙方應透過「勞資會議」協商討論做成決議後方得為之。換句話說,勞工應可透過這個過程監督並制衡雇主經營管理制度。 |
【右看】 | 雇主應善用勞資會議 |
文 | 海量/時事評論人 |
勞資會議對雇主而言應該是個很好與勞方溝通與協商的場合與機會,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類似這種會議的召開,從勞方的角度而言,應該可以確實達到了解並掌握雇主之經營理念與管理手法的好處;而資方也可以透過會議明白第一線人員在操作面上所遭遇的困難,進而調整相關的管理程序與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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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寰宇縱橫:南海問題與東亞經貿自主 | |
文 | ■王北固(社會評論者) |
上週三,是聯合國的「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接受全球各沿海國家申請領海外延大陸棚劃界的最後期限。與中國南海諸海島有主權爭議的東協幾國,紛紛提出申請,其內容與中國所主張的劃界區域,有很大的重疊,將形成新的爭議與複雜的談判協商。與此廣大海域完全無任何牽涉的美國,兩個月前已「未雨綢繆」,製造與中國海域巡視船的磨擦問題,預先準備挑撥南太平洋各國與中國的海權紛爭。 按照現行中國與東亞各國的既定疆域、海域,以及相關國際公法與條約的規定,本來中國的大陸棚劃界立場並無可爭議。南沙群島最南端的曾母暗沙,從元朝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在近代清末中國海權衰微之極、西方海權帝國主義侵入北京時,南海諸島也並未被侵略。最近幾十年,東南亞各國受「原殖民宗主國」影響(其實是唆使、挑撥),提出海島主權與海域之爭,主要是科技進步,新探勘發現了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經濟利益的誘因。 與這個模式類似的,南海上緣東海海域的油氣田的問題,中、日雙方也爭論了幾十年。日本的國力與海權力量,要比南太平洋各國強大得多,現代化方面也進步得多,與美國的關係更是密切得多,而仍願意與中國談判協商解決,在去年雙方曾有突破性的進展。可見這類問題是可以避免衝突,而以協商談判解決的。日本不同於東南亞各國之處,在於本身有強大海權力量,美國就不便代庖「誘導」;東協幾國正因為海權力量太弱,而使美國有機會。 然而世上並沒有「純」戰略、「純」海權這回事,它們都離不開經濟與國際貿易利益。中國與東南亞各國,傳統有1千7百年以上(自三國時期東吳開始)的貿易互利關係,最近之前冷戰40年是個歷史逆變期,1990年代以來重新恢復,最近10年又達到新的高潮;目前即將於兩、三年內實現的「東協10加1」自由貿易區,將達到巔峰,重現鄭和時代的共榮盛況。 國際貿易實際上是海權的基礎與後盾。美國海權在東亞的盛極而衰,與冷戰結束、整個大東亞經濟桎梏大解放、本土國際貿易全面繁榮,有互為因果的關係。中國海權的崛起,是這個大趨勢之下的相對改變,而在歷史宏觀的眼光來看,十分符合大東亞區域自主與區域聯盟的傳統復位;外來操控力量將自然被篩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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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扣問求音集:勞工因應無薪假的爭議 | |
文 | ■姚欣進(社會評論者) |
對於無薪休現象,筆者曾提出勞方應有的因應原則,即無薪休必須「限期之內、欠薪休假、提供新的基本工資、政府擔保」之四大原則。針對筆者這說法,最近有些主流學者提出了兩大質疑。 第一點,勞方勞動條件與待遇,乃是勞資雙方訂定之契約的產物。因此,要對勞資雙方的權益有所爭議,就必須以法律規範為辯論基礎。無薪休唯一有違法之虞,乃是資方片面不遵守原定雇用契約中對於既定工時的規範,而擅自縮減工時、降低工資給付。若針對這點,勞方當然有合理、合法理由來抗爭。 但若無薪休是勞資雙方彼此同意之另定或修改原雇用契約的產物,那這就是合法的契約。所以,勞方可以不接受這無薪休的新契約規範,但卻完全沒有合法立場來抗爭,因為這畢竟是兩造雙方同意下的契約規定。這項質疑,顯然沒有認清筆者提出上述無薪休因應原則,其訴諸對象不是資方,而是勞方。 資方當然可以根據其利益取向而有其言之成理的說法與價值觀;同理,勞方當然也有之。筆者的建議,乃是為了捍衛勞方權益而提出。若筆者論述能成為勞方談判條件,是否真能被資方、政府接受,這就要看勞資雙方自己勢力的動態發展來決定了。也就是說,勞方的說法是否能爭取到廣大社會輿論的同情、認同與支持,從而給資方、政府極大壓力而接受,這不是筆者論述能夠證明的,而需在實踐場合中接受檢驗的。 主流學者批判的第二點是,筆者建議的基本工資標準乃是根據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觀念來計算的。但基本工資卻是工資收入水平之經濟問題,與社會福利無關,所以筆者的建議是將社會福利範疇的標準,誤用到經濟範疇內。 這種批判根本是昧於歷史與客觀事實了。在當初的法律訂定過程中,基本工資的訂定乃是根據1928年的國際勞工組織《最低工資設定機制公約》,而中華民國政府在1930年就簽署同意這公約,而後於1956年國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了「基本工資」,於1968年訂定《基本工資暫行辦法》,最後在1985年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取代。 在1956年國府以行政命令訂定基本工資時,依循準據是根據1928年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工資公約,而這公約對於最低工資有著非常明確、合理的界定︰最低工資(基本工資)是「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換言之,基本工資,就是應能負擔勞工家庭的最低生活費用! 根據這核心定義,筆者參照了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的最低家庭生活費,才算出了基本工資應是2萬3,870元,又何錯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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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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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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