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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09-06-09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人才招募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6-09》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6-09》

本期內容
  ◎環境前線:環境運動發展新課題:領薪專職成為環運人士主體 
  ◎以社區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大灣村的經驗 
  ◎借鏡國外抵減比例 建構我國產業減碳能力 



環境前線:環境運動發展新課題:領薪專職成為環運人士主體
  ■康世昊
這一年來,在上課、演講以及環團內部會議中,一直讓我困惑:到底環境運動的發展該怎麼認識,才能突破目前成員社會屬性過度集中的問題?當我發現學生多從相關議題資料上找到(google)幾個事件和著名倡議人物開始認識台灣環境行動,我於是又多了一個困惑:環境行動者就是這些人嗎?更正確的說,最困惑我的一般說法裡,好像認同環境保護的人(尤其是知名倡議者)彼此之間都是同志,好像環境運動圈裏就沒有身分階層的差別?

這樣的認知作為一種價值觀固然乍看很讓人窩心,但一方面是環境思潮啟動自今,越來越多企業和政府官員也跟隨標榜環境保護(永續發展)是政策的一部分。如果說我們對環境運動的認識是依循人們對環境主義(environmentalism)的認同,那麼,他們也可以算是環境行動者?那麼在這類發展趨勢下,身分、權力、資源利益等背後的社會不平等都消失了?

研究策略、領導者和事件的侷限

上述論點具體的想像就是,除了發展相對蓬勃的區域性環保團體以外,我們能不能也期待這樣的環運聲音出現:我是勞工,我要支持能用勞工觀點提出台灣環保主張的組織;我是農民,我要建立從農民聽得懂、做得起來的環保團體,或者,我們重視自己的論述應該從不同社會代表性的考量出發。相反的觀點則是,我們認為目前台灣環境團體所習慣的環保論述(例如能源政策論述)的確可以深入不同社會階層,不需要特定的開發?

還可以這樣看,台灣環境運動的發展紀錄,雖然有從知名人物延伸出去的社會網絡反省,但各組織內部因應分工而形成的不同工作人員,卻很少被重視。我們對環運組織和參予者身分、文化乃至社會網絡的模糊認識,似乎造成一種看似議題多元,實則社會代表性高度類似的特徵。於是至今仍然面臨其實在代表不同社會利益、不同社會領域的社會組織之間,難以找到最基本的共同溝通語言的困境。所以類似歐美社會中,環保組織積極設定與農業生產、工業生產或其他社會經濟活動的從業工作者對話的這種可能性,在目前台灣的發展上難得聽聞,這些問題的回答,似乎需要我們對環境行動的內部組成,提出真實多元的社會身分系譜。

有個學生曾經這樣說:如果要進行台灣環境運動的研究,當然只能從過去的策略、領導者和事件去追溯。的確,這樣的認識途徑的確是現有資料中主流的選擇。但如果我們用「環境主義者的社會位置和網絡」,去回顧近20年來台灣環境運動,就會感受到雖然議題看似多面向,但議題的制度化其實是高級知識分子主導的環境監督力量。於是雖然環境主義者都強調草根,但根本上卻把草根當作外部的聯結,而忽略了從內部延伸出去的草根經營。

或許該將擴大社會聯結當作就是一種承認環境行動者內部社會網絡的多元性,而非單純的有權勢者與無權勢者的二元畫分。那麼,台灣環境團體現有的組織工作,可能可以制定這樣的任務:將不支薪倡議者(例如教授或社會知名人士)、工作幹部、支持者(一般會員)的外部與內部資源分開認識。於是倡議者理念只代表一種社會身分,NGO組織也必須肯定利用組織資源投入草根經營內部化的價值,以及從領薪專職等中層工作者呈現的社會代表性弱點,反省權力分配的不均,才能說服大眾,連結到外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社區是可能的。否則,領薪專職做為行動規劃與執行者(campaigner)的無聲,將預告台灣環境NGO組織的缺乏多樣性。

中層行動者的社會網絡

於是乎,現成可做的,就是重新審視我們對內部成員,特別是既非各團體代表性或論述主導者,但也非對環境意識沒有行動參與力的中層工作者的支持程度。

有人會問:這些人倒底是誰?就這樣想想吧:各個環保團體裡領薪工作的工作人員,她/他們願意到環保或生態團體當全職工作人員,接受台灣環境NGO組織不太好的勞動條件,但是並未提出受社會重視的環境問題論述,他們的尷尬社會地位,凸顯著環境行動者的社會屬性。他們或許是年輕學生畢業投入,問問他們後80社運狂飆年代的年輕學生對哪些事情感動?他們或許是某個求職不順的中年人,問問他們對工作沒穩定感的社會階層,哪些環保議題對他們有幫助?他們或許是不擅論述,但是用對生命的熱愛來投入這份工作,謝謝並支持他們用這份態度,讓旁觀者不必學習我們的論述內容,就肯定我們整個組織的價值。

環境抗爭事件和生態保護交織下的環境運動如果有個歷史,台灣在這部分的歷史是根據哪些史料串成的?環境運動文化必須是不同社會階層的多元交流產物。幫領薪專職這樣的中間階層爭取到環境運動發展中的代表性,並定位為最先發的草根經營,是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或其他有志於擴大社會公民實力的NGO組織的考驗。面對環境正義在馬政府口號漂綠下的無力與虛弱,那些曾經在環境抗爭現場與環境NGO組織工作過、沮喪過,但無力替自己發展出倡議路線的朋友們,或許你們仍在某處回首過去那段心情交錯的經驗,且讓我們在這裡先記取這些貢獻與學習經驗被忽略的錯誤。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
(回目錄)



以社區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大灣村的經驗
  ■倪世傑
上週我們談到「以社區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community-base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CBNRM),當中有一點特別要補充的是,其思維的來源就是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的治理模式,強調的是利益關係人之間「共同管理」,既不偏向政府的集權,亦不聽任市場的價格規律辦事。「共同管理」,因此可以是政府與當地社區的共同管理、當地社區與旅遊業者等其他資源使用者之間的共同管理,其中重要的是民主參與的價值,透過協商,同時明確各方利益關係人的權利與義務,使得成本能夠平均分攤、利益能夠平等共享。

這裡頭必須打破的是台灣習以為常的「委託—代理」(patron-client)關係。這一個關係往往表現在台灣各地都可以看到的「社區總體營造」中,其中最為惡質的「營造」方式,每每成為一種各級政府與文化、土木營建承包商之間的交易關係,這些人往往與當地發展無多大干係,但重點是政府發包與廠商、NGO的承攬,而排除了當地民眾參與,或是由當地的政商人士承攬,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工程綁樁,富了一些人,但社區民眾卻依然貧窮。

在公共工程式的「委託—代理」關係下,這不僅達不到資源保護這一項最基本的目的,也無法達成基層民主的共管精神,而且是屬於集體性的權利,而不是個體的權利。悲哀的是,這是台灣的常態,從這一個角度出發,台灣充其量僅有一人一票表面意義上的民主,解嚴22年,公民社會依舊是貧瘠的。

世界銀行早在1990年代就開始推廣「以社區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並開始於世界各地,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設點實驗。位於中國陝西省的太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中的眉縣大灣村,於1996年被世界銀行選為試點地點,原因在於此地甚為窮困,民眾收入甚微,且靠山吃山,消耗了不少太白山森林資源,像是砍林伐木。這也是因為大灣村處在自然資源保護區中,限制了居民發展的可能性,造成居民為了求生存耗費自然資源,卻未能獲得發展的雙輸局面。

當世界銀行與中國政府選定此點後,開始成立共管小組,由管理局長、站長、鎮長(以上為政府正式編制的官員)、村長等人士組成共管小組,開始擬定社區資源管理計畫。這計畫其實也頗為簡單,第一是要改變地區民眾的能源使用方式,規劃炭薪林地的開發使用,建立沼氣池用沼氣供應能源;第二就是鼓勵民眾發展農業活動,像是利用林木種植菇菌、種植奇異果等水果、飼養豬隻以供販售等等,而豬隻的糞便便是沼氣重要的來源。

這項計畫為期一年,到1998年便結束了,但一直到今天,社區共管都還繼續下去,以2006年為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此一共管項目中投資了14萬人民幣,做為:1.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園建設2座(無公害蔬菜園、綠色示範果園各1個);2.舉辦實用技術培訓班3期;3.改造節柴80戶;4.人畜飲水管線舖設1千5百米等基礎建設。根據保護區管理局的評估,從1998年到今天,共管項目對於居民的生計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首先反應在居民的經濟所得增加,生活品質得到提昇,連帶健康條件也獲得改善,但仍不免面臨民眾參與程度不見提昇的問題,這個問題表現在婦女的參與不足上,而且民眾比較有興趣在經濟發展專案,但對參與保護這方面的認識不足,缺乏興趣。

從大灣村的經驗,我們約略可以發現,公民意識的出現與發揮效用必須經歷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公部門中斷對共管項目的資金援助,就缺乏將社區居民聚攏在一起的資源,「集體化權利」中的「集體」更無形成的可能。但同時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形成了居民對公部門資源的依賴,則足以產生相反的效果,因此在這個階段應當設法產生集體財產或是集體資源,方才有利於下一階段的自立與自主。

最後,還是要回到生產面上,資源的挹注並不式鼓勵私有化、個體化的經營,這十分容易形成鼓勵個體發展生產、種植技術,而不是集體的協作,由此更難以形成參與與保護的觀念,而反被赤裸裸的利潤邏輯所替代,產生相反的效果。

(政治大學政治所博士生)
(回目錄)



借鏡國外抵減比例 建構我國產業減碳能力
  ■楊慶熙
貴報於(民國)98年6月2日第8版刊載「境外抵減比例放寬,台灣淪離島工業區」乙文報導,標題及部分內容並非事實,筆者認為須向社會各界說明。

去年底,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審查會中保留部分條文,需黨團朝野協商。由於工商團體針對該草案之內容存有些許之疑義,故主動與行政機關進行討論、協商,針對疑義觀念溝通,討論溝通之結果提供立法院立法審議與環保署釐定政策之參考。

目前國際現有之境外抵換比例規範,有「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法案」(2009/4/9歐盟理事會採用),該法案規範,歐盟排放交易機制,可透過第三國之清潔發展機制(CDM)或共同執行(JI),進行抵換,其境外抵換比例不超過50%;另美國東北州區域溫室氣體減量倡議,其抵換上限未來預估為需要減量之50%。

我國正待立法院朝野協商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對於碳權取得之方式設計,於第17條條文中有明確規範,包括(1)排放源執行先期減量專案之額度、(2)排放源執行抵換專案之額度、(3)國內外交易或拍賣取得之額度。因此當排放源考量未來受管制時無法達成減量額度時,可提前在管制前進行先期減量專案或抵換專案,將減量額度儲存於排放源帳戶中,若仍不足時,可從國內已執行抵換專案且未受列管排放源之減量額度,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放額度,或取得政府拍賣釋出之排放額度。由此可見,境外抵換並非唯一之方式,且亦非優先考量之方式。

另一項爭議,係工商團體代表認為罰鍰過高,對於產業將產生不利之影響。罰鍰擬訂之主要目的,在於鼓勵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而非處罰產業。罰鍰金額拿捏,若訂得太低,恐不能達到促使產業提高能源效率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目的,反之,若訂得太高,會影響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在各項罰鍰之訂定上,已考量合理範圍。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係建構全面性溫室氣體管理架構,針對政府分工、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先期減量、抵換、交易,及氣候變遷調適基金、教育宣導等機制,規劃階段性減量策略,透過訂定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擬訂相關制度管理辦法,可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管制工作及策略推動之目標。

我們面臨的時代,是全球處在環境高風險的年代,卻也是更應勇於承擔與面對的時候,想要在這種時代蓬勃發展,並維持國家競爭力,尤其是避免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消耗在高價的能源上,政府必須推動節能減碳工作,才能為未來的子孫保存競爭力,並使國家可以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法及早實施,可幫助我國產業及早因應,將未來的危機化為轉機或商機。

(環保署溫減管理室副執行秘書)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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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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