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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09-06-24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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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6-24》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6-24》

本期內容
  ◎教育論壇:反對以中立之名頒佈校園戒嚴令 
  ◎面對青年貧窮化:將勞工生命安全託付「資方良心」?評勞委會「颱風假」行政指導 



教育論壇:反對以中立之名頒佈校園戒嚴令
  ■羅德水
立法院於5月22日三通讀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僅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納入準用對象,還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擬《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並於今年9月前交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以規範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政治活動之空間。為此,教育部已於日前發出「教育部研修教育基本法增訂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中立條文意見調查表」,向各界徵詢《教育基本法》修法意見,問卷主要內容如下:

請就本部應訂定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遵守教育中立原則之相關規範意見填復下表:

(一)是否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規定納入教育基本法規範?

研擬草案內容:

(第1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第2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第3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二)是否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納入教育基本法規範?

研擬草案內容:

(第1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教學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教育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第2項)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學資源,指教學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及人力等資源。

為何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呢?其實,早在民國80年,銓敘部就曾提出建立文官行政中立法制之構想,此次之所以得以完成法制化,喧騰一時的「范蘭欽事件」應是主要原因,惟究竟應否比照公務員標準進一步限制未兼行政教師參與政治之權利呢?顯然值得再做斟酌。

歸納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時之意見與教育部前揭問卷內容,支持限制者所持理由不外是「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值得討論的是,何謂「行政中立」?什麼又是「教育中立」呢?以「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之名限制教師參政權,是否合宜?

何謂「行政中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立法說明,「行政中立」係指「公務人員應以國家、人民之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量,並應於處理公務時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之立場與態度。」至於何謂「公務人員」呢?《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明訂:「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依前揭定義以及民國81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意旨,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在法制面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定義之公務人員;實際上,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亦未承辦行政業務,自無所謂「行政中立」之適用,以「行政中立」為由限制教師參與政治之基本權利,既無必要性,亦無正當性。

相較於行政中立,所謂「教育中立」更是支持限制教師參與政治的慣用說法,然而,此一習以為常、想當然爾的說詞,顯然並非如表面上看的那樣理所當然且沒有爭議。

何謂教育中立?教育有辦法中立嗎?應該指出,教育的一切措施,從教育政策的方向、課程綱要的制訂、教科書的編寫,背後不可能沒有意識形態的影響,要求「教育中立」,就正如之前各界要求教育部長不應有意識形態一樣不切實際。試看,「北北基一綱一本與共辦基測」、「台北縣活化課程」、「劉兆玄的免費午餐政策」、「馬總統的識正書簡談話」,哪一個沒有政治因素的干擾?著名學者Michael W.Apple即直指:「教育所涉及的理論、政策以及實施的問題,本質上其實都是政治的問題。」

然則,《教育基本法》明訂:「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又當如何解釋?

基本上,《教育基本法》之立法背景及其意旨,主要在於使學校擺脫黨國體制的影響,並非要使教育人員成為政治絕緣體,教師在課堂中自然不能為特定政黨、宗教宣傳,但在課餘教師也應平等地擁有公民的基本權利。進一步言,政治其實就是權利與資源分配的過程,以「中立」之名禁止教師參與政治,表面上好像為了維護教育,實際上,則是合法地排除了教師參與重大政策的權利,這樣的說法如果成立,意味著未來教師只能被動地、單向地受政治影響,而無法透過參與政治運作去改變教育決策,這才是統治者欲使教師成為政治絕緣體的根本原因。

準此,以「行政中立」、「教育中立」之名限制教師參與政治的權利,根本就是以中立之名頒佈校園戒嚴令,統治者將教師隔絕於政治活動之外,將會使教育淪為政治的附庸,教師成為執行政令的工具,我們不僅要揭穿其陰謀,更應全力反對到底。

(教師)
(回目錄)



面對青年貧窮化:將勞工生命安全託付「資方良心」?評勞委會「颱風假」行政指導
  ■林柏儀
在颱風頻頻的台灣,每年颱風來臨時公務員放假領薪,許多勞工卻得被迫冒險上班的狀況,幾乎已經不是新聞。對於許多賣場、零售服務業的勞工來說,颱風天甚至更是公司賺大錢、勞工非得上班的日子!這問題源自我國一國兩制的「颱風假」,所謂人事行政局發布的「停止上班」,效力只及於公務員,卻不及於勞工。

「宜」?模糊其詞的勞委會

在勞工團體的頻頻抗議,要求「勞工與公務員一體適用颱風假」壓力下,勞委會近日對外宣佈將進行「行政指導」,賦予民營企業勞工在颱風期間,若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以不出勤。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且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勞委會原本的腹案中,有「雇主可不給薪」、「雇主宜給薪」、「雇主應給薪」三案。但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公開說明:由於沒有法律規定,因此勞委會不能強制要求「應」給薪,她個人傾向採雇主「宜」給付工資的折衷做法,「至少是往鼓勵、進步的方向前進」。

然而,所謂「勞工不出勤,宜不扣薪」,「雇主要求出勤,宜加給薪」的作法,真的能改善勞工的窘境嗎?還是只是政府表面幫助勞工、實則與資方妥協的便宜行事作法?對此,我們有著諸多疑問。

「宜給薪」就是可以不給薪

第一,我們要質疑,對於颱風假,「放假雇主宜不扣薪、出勤宜加給薪」真是最好的管制方式嗎?

所謂的「宜」,在法律上不具備任何的強制效力,純粹是一個「訓示規定」:「不這麼做也沒關係」的規定。在民法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尊重當事人自治的訓示規定存在,然而,在勞資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勞動法領域中,「訓示規定」往往將造成資方單方獨裁的災難,僅依循「將本求利」的規則運行。也因此,勞基法等法律多是以「強制規定」:「應」的概念來敘述,才足以保障勞方權利。這是衡諸社會事實後,勞動法上應有的基本認識。

從企業的立場,在相互競爭的市場結構下,模糊的「宜給薪」、「宜放假」的行政指導,甚至對尊重勞工安全的企業不公平。要嘛,勞委會或立法院大刀闊斧,規定「颱風時勞工一律放假」,所有企業在同樣的起跑點上,在颱風的時刻共同休息;要嘛,清楚規定「颱風時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發給加倍工資」,讓企業判斷成本效益有無必要。然而,「宜給薪」、「宜放假」的模糊指導,實際上反而是鼓勵企業「不給薪」、「不放假」。舉例來說,颱風天是各種外賣業(如外送披薩或速食)最能獲利的時刻,在官方沒有強制規定、且勞方缺乏議價能力下,各個外賣業當然是繼續營業,甚至加派人力,誰乖乖聽政府的勸導讓員工給薪放假,不就是放棄了鉅額市場利潤,讓給競爭的同業嗎?這無關業者的良心,而是沒有管制下,市場競爭的鐵律,難道官方會不知道?

工作安全豈是靠資方良心?

第二,我們要質疑,工作安全豈可放任協商、放任雇主良心決定?實際上,颱風假的核心爭議不只在於是否扣薪或加薪,而是在於究竟勞工能否不出勤,享有免於危險的自由。是故,爭議的重點應當先是「應否放假」,才是「應否給薪」。

儘管勞委會對外公告「颱風天時勞工得不出勤,資方不得有任何懲戒」,但又開了「雇主得要求出勤,宜加給薪」的模糊空間,在勞動力從屬於資方的資本主義社會下,自然將掏空勞方颱風天放假的權利,實質規範將從「應放假」變成由雇主良心決定的「宜放假」。換句話講,雇主認為「不宜放假」時,勞工也只得乖乖上班。當能否放假、能否給薪或加薪單方面由雇主決定時,所謂的「颱風假」不就成了雇主給予的恩惠、而非基於人身安全而來的權利了嗎?

所謂颱風作為一種「不可規責於勞資單方的風險」,或許強制颱風天時「勞方不出勤,雇主應給全薪」,是否妥適,還可商榷。但管制的重點應當是,當政府評估颱風客觀上將對上班交通造成人身安全的一定危險,而發布「停止上班」公告時,效力當然要及於勞工「應放假」,而不是只保障公務員的人身安全。只因為,人身安全正是人民基本權中最核心重要的部份,至少在「客觀上已有相當人身危險」時,儘管是任職於民間企業的勞工,也不應放任其為私法自治的項目,「任勞資協商」,或實際上的「資方良心決定」。至於放假時究竟「應否給薪」,儘管值得商榷,但也不應繼續公務員、勞工「一國兩制」的狀況,應做等同之規範。

我們可以接受,對於少數特殊必要的產業,可以事前向勞政機關「申請許可」,於颱風時做最小限度的營運,如同公務員中的消防員、警察、氣象人員仍需上班維持社會必要功能一樣。這的確值得政府認真來思索在颱風期間,有何民間企業是對維持社會功能基本運轉存有必要,經許可允許其經營。但這絕不該是放任市場自決,以市場利潤來剝奪人身安全,繼續維持每當颱風天,仍被迫得上班的速食業、便利店、賣場員工的不必要風險。

「是不為也,非不能也」的卸責官腔

第三、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對媒體宣稱:由於沒有法律規定,因此勞委會不能強制要求「應」給薪,她個人傾向採雇主「宜」給付工資的折衷做法。但真是如此嗎?

實際上,在法律規範體系上,勞委會至少有兩個方法,可以往「應給薪」、「應放假」的方向前進。第一個方式是,擴大解釋勞基法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並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為授權依據,增列效力上應給薪、應放假的颱風假。其實,從幕僚呈報的腹案中有著「應給薪」此一選項,就可認知這未必超乎勞委會的職權。

第二個方式,倘若勞委會真如此重視法律規範階層、要求明確授權,其該做的是報請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在勞動法律中新增颱風假的類型和效果,而不是弄個「宜給薪」的道德呼籲。沒有道理公務員可以依法放假給薪,勞工就不可以。很明顯,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說穿了,從勞委會對事關人身安全的颱風採取「宜放假」的立場中可看到,勞委會想要做一個「關心勞工」的形象,表面上是幫勞方喊話,增添勞工的權益,實際上卻只是放任、乞求雇主良心給員工放假,而不做任何積極的管制。在資方的相互競逐獲利結構下,這不是緣木求魚是什麼?

或許,勞委會該訴諸的是自己的良心,認真提案到行政院和立法院修改法令,才真是保障勞工的正道。而別再當訴諸資方良心的乞求者、當粉飾太平的化妝師。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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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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