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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09-07-07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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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7-07》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7-07》

本期內容
  ◎環境前線:我們,都是魚罐頭 走不出威權陰影的核廢選址程序 
  ◎《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案》幕後真相 
  ◎環保署回應「核廢料處置的專業與經驗」 



環境前線:我們,都是魚罐頭 走不出威權陰影的核廢選址程序
  ■馬康多
以明確法令賦予在地民眾公投決定自己命運的機會;候選場址遴選報告提供充裕公告期,並確切蒐集各方意見加以回應;邀集社會學家到各地進行田野調查並規劃舉辦「公民會議」討論選址議題……

上述場景,不可思議的出現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選址過程之中,幾乎令人相信台灣在環境政策的決策機制,已經從固有專家霸權與官僚體系的桎梏中,解放至民眾的手中,更幾乎要令人相信,此次的選址工作將如同國營會執行長所稱秉持「安全選址」、「權責相應」、「公眾參與」、「尊嚴回饋」等基本精神。

但從近期充斥於主流媒體,標題為「低放射性廢棄物安全嗎?蘭嶼飛魚知道」、「低放選址潔能台灣,地球永續新藍海」、「低放廢棄物選址,節能護地球」的專題報導之中,只見身兼台電董事的智庫高層喊著「全世界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的過程中,從來沒有發生過問題」,台電的主管感嘆地方上要溝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工作的忍辱負重,擔任把關工作的原能會官員宣示著「除非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會發給建造執照或運轉許可」。而反對者的意見,例如4月份各方針對「建議候選場址」報告提出的138個書面意見,卻未見諸於任何媒體報導之中。

刻意忽略的真相

在地方上,未署名的傳單中,放送著日本青森縣雖有低放核廢場,但是觀光活動依舊繁盛,青森蘋果以及海產的銷售數量也未受影響的消息。而位於法國諾曼地半島的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芒什──當地畜牧產業的興盛,亦被用於試圖減緩地方民眾對觀光衝擊的疑慮。韓國慶州由地方政府主動爭取低放最終場址、鼓勵當地民眾參與公投的經驗,更是經濟部與台電極力效法與傳送的他山之石。最後再以一句「目前國際上有34個國家,共79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持續安全順利運轉中」作結,彷彿這樣既是達成了所謂的「廣泛透過媒體、文宣、說明會與溝通協調會來讓民眾了解,以期達到最大共識」的公共參與。

但令人遺憾的是,從目前國營會與台電所製作各項廣宣品,所見只是吹捧的廣告詞,而非正反並陳的資訊,這也導致原本「公民投票」所隱含的公共討論的空間,將蕩然無存。

由充斥於各媒體低放儲置的「他山之石」開始解析,那些被官方掩蓋的事實,將可證成整個決策過程,仍未去威權化。如其舉出了法國芒什場址,畜牧業興盛,推論低放將無衝擊。但根據2006年時,負責該場址環境監測的ACRO實驗室,即發布一份新報告指出:「該地地下水層的放射性強度平均達到750Bq/l,比歐洲合法安全值所限制的100Bq/l高出7倍之多。靠近核廢場的農地地下水層的放射性強度平均達到9000Bq/l,比安全限制值高出90倍之多。」這些地下水,就是當地畜牧業者的主要水源。

此外,當相關單位不斷放「各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持續安全順利運轉中」的訊息時,卻忘了今年2月,英國出現個荒謬的廣告:「尋找曾於Sellafield當地核電業工作,並參與低階核廢料處理的從業人員。」廣告主是2007年7月成立、負責Drigg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場營運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儲存公司(LLW Repository Ltd)。因為該公司發現,原由官方所保管的廢棄物儲放以及營運紀錄,有極大的疏漏。

被核研所所長稱為「民眾其實都已不反對核電」的美國,其低放儲放場址的違規紀錄亦履見不鮮。其目前營運中的3個低放儲存場中,位於南卡羅萊納州的Barnwell儲放場,2008年時周遭的監測井測得氚濃度每公升高達1,830萬3千皮克居里(pCi/L),飲用水標準則是每公升2萬皮克居里(pCi/L)。而位於華盛頓州的Richland,更被質疑為鄰近哥倫比亞河中輻射的來源。

前述法國與美國的經驗顯示,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儲存,絕非毫無環境面的隱憂。而英國的經驗亦讓人憂心,未來再將蘭嶼的低放射性廢料移至最終儲置場的過程,類似的「人為因子」是否更將增加台灣低放管理的風險。

「低放」不等於「低風險」

談論低放射性廢料時,亦常以醫療院所、農業、工業及學術研究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過程中也屬此類,而忽略了仍然有90%以上的低放射性廢料,是來自於核電廠。談論來自核電廠的低射性廢料時,也多以「員工所著衣物」亦屬此類,而忽略掉國際上針對低放射性廢料儲置時最大的質疑:「低放射性廢棄物」不等於「低風險」。

根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之定義,低放射性廢棄物是指儲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的核子燃料,或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因此未來除將涵蓋電廠運轉期間受污染的衣物、水處理殘渣、工具及廢棄的零組件、設備、樹脂以外,更將涵蓋核電廠除役後反應爐體相關廢棄物。這種負面表列的方式,受到環保團體的批評,因為此舉將使放射性與半衰期相差數千倍的廢料,都採用同一種方式來處理。因此國際環保團體要求應將放射性較強與半衰期較長的廢料,改列為高放射性廢料,以更嚴格的方式管理。

但是因現行尚未有高放射性廢料可行的最終處理方式,各國核能主管機關,如美國的能源部與核能管理委員會,為了減少高放射性廢料的暫存壓力,反而是試圖將某些應屬高放射性廢料,改列為低放射性廢料,此舉將更增添低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風險。

魚罐頭工廠的再現

然於台灣現行針對低放射性廢棄物的討論上,原能會的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卻未主動揭露此類資訊。而此最終儲置廠址的容量規劃,相關單位亦不敢明確表示其容量僅能容納8個機組正常營運40年,而任憑有心人士趁此機會大肆鼓吹核能政策的復興,意圖包裹機組的延役以及新增。

然而更令人憂心的是根據日本六所村經驗,低放儲置廠址設立後,該地既被鑲嵌入整個核工業的一環,於是跟著低放儲置廠的腳步,高階放射性廢棄物儲存場、鈾濃縮場、核燃料再處理廠及MOX核燃料製造廠也都進駐當地。

顯而易見的,上述這些關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場景與事件,是不可能出現在台電於在地居民的座談會以及核三廠的展覽館中。但負責整個選址事件的政府部門,若任憑宣傳詞夾雜著50億的魅力到處流竄,壓縮公共政策討論的空間。那這個台灣,與30年前以魚罐頭工廠欺瞞達悟人於蘭嶼設置的威權體制,又有何異?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監事)
(回目錄)



《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案》幕後真相
  ■倪世傑
在美國聯邦眾議院表決《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前兩天,華盛頓郵報與ABC新聞民調中心(Washington Post-ABC News poll)對兩項議題進行民調。4分之3的美國民眾認為美國政府應該規範汽車以及工廠的溫室氣體排放;52%的民眾支持法案中的「總量管制與碳交易」(cap-and -trade)機制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但是反對意見也佔了42%,2008年7月的民調中反對者只佔34%,不難發現在這一年中對「總量管制與碳交易」反對意見快速地增加了。

我們要如何看待反對「總量管制與碳交易」的意見?從最最保守派的觀點來看,排碳要收費無非「危害了美國人長久以來的生活方式」,影響美國產業在世界上的競爭力。美國國家利益至上的說詞,我們不難理解,但難以接受,甚至,連美國人自己都愈來愈難接受這樣的看法。另一方面,進步派則認為花錢買排放權無疑肯定了排放的正當性,而且商品化的碳交易將衍生諸多弊端,尤其是市場中的詐欺行為。

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抵免」這回事。排碳的成本可以透過在其他地區種樹或是發展新能源科技抵消。歐盟於數年前已啟動了「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European Union'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原則上透過這一個市場可以降低碳排放,但事實似乎不盡然如此,市場上充斥著各種排放許可的交易,現在二氧化碳的交易價格低到每公噸12美元,無疑是變項鼓勵高排放的事業單位繼續污染。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指出,歐洲國家的總排放自2005年以來還增加了1%。

而《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案》中關於「總量管制與碳交易」的內容,其實還更為不堪。法案規定,美國碳排放的85%將用「送」的,而非透過碳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為了滿足煤炭或鋼鐵生產區域選出的眾議員、並贏得大量耗費能源工廠的支持,所以法案支持者說這是必要的讓步。此外,為協助燒煤的火力發電廠轉軌到潔淨能源的使用,法案規定給予這些發電廠排放許可到2025年,反對者主張這些排放權必須立刻拍賣,並利用這些拍賣得來的資金投資於新能源的研發。

很難想像的是,「煤礦」產業於21世紀的今天在美國的政治中依然扮演兩個世紀前的重要角色。煤,號稱最髒的能源,燃燒時臭氣燻天,更產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氯化氫、硫酸、阿摩尼亞、砒霜與鉛等毒性物質。據估計,每年約有2萬4千美國人因為這些因素感染呼吸道疾病身亡。在美國,燃燒煤炭所造成的二氧化碳量佔總排放量的40%,與機動車輛、航空器與船隻等交通工具的排放量相當。美國過半的電力由燃煤火力發電廠提供,一旦煤產業「罷工」,美國經濟立刻應聲而倒,其他國家,也不例外。

根據「民眾意見整合中心」(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所發佈的研究報告「氣候變遷遊說」(Climate Change Lobby)的調查,共有770家遊說公司與利益團體於2008年供花費了9千萬美元在華盛頓特區進行這項法案的遊說工作,其中光是「美國潔淨煤發電聯盟」(The American Coalition for Clean Coal Electricity)就貢獻了當中的1,050萬美元(3億4,650萬新台幣)。因此可以有足夠的理由懷疑,為何由威克斯曼和馬奇(Henry Waxman & Edward Markey)兩位民主黨籍的眾議員所起草的這項法案,有對煤礦開採以及火力發電量業者身訂做之嫌。的確,你可以說這是為了法案通過而不得不進行的「補償條款」,毋寧說這是不折不扣的金錢立法。

85%的排碳許可權將優先派送給火力發電廠、高用電量的製造業,之後才是執行再生能源計畫的各州政府。換言之,美國的高污染產業界堪稱此次立法最大的獲益者,可以免費地獲得數百億美元的碳排放許可(遊說費用與其相較,的確是貨真價實的「投資」!)。而他們會因此回饋開發新能源科技,還是會因此改善生產流程改善碳排放,開創歐巴馬所稱的綠色經濟新時代?恐怕遠非「總量管制與碳交易」的政策初衷所能解釋的。

(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
(回目錄)



環保署回應「核廢料處置的專業與經驗」
  ■葉俊宏
關於貴報於98年6月30日刊載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傅理事恩過「核廢料處置的專業與經驗」乙文,針對該文特此說明,請貴報惠予刊登。

一、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案,本案除進行專業審查把關外,並依關心居民、團體之意見增列結論,並無報載以「專業」搪塞而未予重視。

「台灣電力公司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早於84年即已通過環評審查,惟該案逾3年仍未實施開發行為,且縮小貯存面積及容量,併案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送審。本案於94年開始審查,歷經9次專案小組及提過3次委員會討論,對於本案相關之地質安全評估、意外因應、由溼式貯存轉成乾式貯存操作安全性等進行諸多討論,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經10個分組的詳細審查,結論為對本案核能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可以接受」,故本署方於97年8月27日環評委員會第170次會議通過本案。

本署要特別澄清的是文中「環保署長沈世宏就在環評會議中,以『中央講專業、地方講感覺』,將專業與地方反對聲音做區別」的報導,並非事實,當日環評委員會議中,署長並未有上述言論,而是某位環評委員針對該案資訊對稱部分提出意見,認為一方在講資訊,而一方在講感覺,署長則加以說明本署推動的專家會議就是要將雙方之資訊及感覺,藉由其相信的專家進行專業討論,以獲致共識,對於該文斷章取義,並錯誤解讀為沈署長將專業與地方反對聲音做區別,有誤導民眾之嫌。

環評委員會議中有關心核能之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列席陳述意見,主要為反對核能電廠及擔心核安問題,環評委員會除照專案小組審查會結論審核修正通過外,並已參酌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關心事項增列3點結論包括:(一)就核能安全及健康風險之議題請開發單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推薦專家組成專家會議,對爭議問題先形成專業共識,供後續決策機制參考。(二)開發單位應依承諾用過核燃料應於本計畫設施使用40年後移出,且本中期貯存設施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三)本署將比照核四廠成立監督委員會對核一廠進行監督。

二、低放射性核廢料處置場興建,須經兩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0條規定,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之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興建,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3條:「處置設施之設置,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經選址作業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主辦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另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經公民投票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另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選址作業者應於候選場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1個月內,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故依設置條例規定,公民投票同意候選場址後,進行候選場址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透過專家會議強化環境影響評估機制

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並鑒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中,對於具爭議性的環境議題,民眾、相關團體及開發單位常常各持己見,難獲致共識,因此,本署已於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推動擴大公眾參與及專家代理制度,於初審會議作業中,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需要,就爭議之特定議題召開專家會議,並請爭議各方包括人民團體、開發單位、地方政府等各推薦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二人參加,與原專案小組進行專業討論之機制,期藉專家間專業對話,釐清爭議之事實,以兼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品質及效率。

環境影響評估過程專家會議的運作,係藉專家間的專業對話,對爭議事項的事實與推論,進行價值與利益中立、客觀的查核及討論,以確保最終獲得事實與推論的共識,未受到爭議各方及權益相關者的影響及扭曲。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如經公民投票同意候選場址後,進行候選場址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將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需要,亦可考量透過專家會議,俾基於客觀、正確、符合事實的資訊,藉由事實的釐清,彌平爭議,取得整體最佳的風險與利益平衡。本署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維護環境正義,並推動專家會議機制,積極處理爭議性環境議題,以使不同的主觀權益、偏好取向、個體與整體、當代與後代的風險與利益,取得平衡的決策程序與結果。

(行政院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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