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23》─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23》
══════════════════【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23》
|
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影響力不與官位大小成正比 | |
◎面對青年貧窮化:是「責任制」?還是「無休奴隸制」?透視「責任制」保全人員的勞動保障 |
教育論壇:影響力不與官位大小成正比 | |
■羅德水 | |
每當內閣改組,由誰出任教育部長,總是引起社會各界普遍的關注與討論。然而,對此次教育部新人事案,一般輿論似乎有著頗為不同的兩種反應:或者寄予高度期待,希望新人事能為台灣教育帶來新氣象;或者消極地認為,以台灣教育問題積病之深,大概由誰來當教育部長都難以根本改變。 這兩種極端的觀點看似矛盾,其實相當程度正反映了社會對台灣教育的看法:一方面,對教育現況不滿;一方面,又對教育發展抱持高度期待。無論如何,面對人民殷切的期待與種種教育問題,三長均已底定的教育部新團隊當全力以赴,不負人民期待。 都說教育重要,教育部長重要,但光憑教育部三長之力就能改變台灣教育嗎?筆者的看法是,切莫高估官員,更不要低估自己。 基本上,以為來了一位新部長、新局長、新校長,就可以改變一國、一地、一校的教育問題,不僅違反教育改革原理與現實經驗,更輕忽了教育人員自身的責任。 應該指出,總結過去經驗,從浮濫設置小型大學、讓技專院校漫無目的的升格、到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以及國中小教科書一綱多本的倡議與背叛,大體上不都是大小教育官員的傑作?而教育改革的目的,不正也是要打破此種由上而下且背棄專業的教育決策過程?職是,教育人員對教育官員的正確態度應該是:透過集體力量的集結與監督,讓教育官員之決策更符合專業規準,而非期待那位英明神武的官員上台後,台灣的教育就此步入正軌。 接著,談談教育人員自身的責任。 無論中央或地方,台面上許多教育官員其實都有中小學的教學經驗,分析起來,教師之所以必須「力爭上游」,努力朝學校主任、校長、行政官員的位置前進,一方面固然有著急於脫離繁雜教學工作,追求更好職涯發展的動力;一方面則不乏「等我當上校長(或督學、或教育局長)一定可以一展長才,讓教育變得更好」的自我期許。 無可諱言,職位越高的教育官員確實掌握越多的教育決策權,理論上,應該較有改變教育現狀的權力與能力,然而,實際觀察許多教師轉任校長,或校長轉任教育官員之後的表現,不僅無力讓教育變好,甚至在許多壓力下,反而每每棄守專業,使得教育的發展更加不堪聞問。例如:學校校長為了投家長所好,不惜巧立名目加課、甚至濫設資優班;教育官員抗拒不了行政首長壓力,甚至為討好長官自甘淪為工具,制訂為禍更烈的錯誤教育政策。 筆者這樣說,並非主張官員無用論,而是要強調,教育人員的成功或影響力,其實不與官位大小成正比,教育界應揚棄以官位大小定義成功與影響力的迷思,基層教師不應妄自菲薄,改變台灣教育的關鍵力量,不是教育官員,正是全國的基層教育人員。 話說回來,第一線的教育工作者該如何以自己的力量關心教育呢? 或許就從小處做起吧!認真地教導每位孩子、給予弱勢孩子更多的關注、以具體行動參與校園事務、發揮集體力量讓校園更民主、教育決策更專業。 如果可以做到這些,誰來當教育部長大概都無關緊要了吧! (教師) |
|
(回目錄) |
面對青年貧窮化:是「責任制」?還是「無休奴隸制」?透視「責任制」保全人員的勞動保障 | |
■林柏儀 | |
兩、三週前,我的手機上響起了「台中張先生」的來電。很驚訝,原來是兩年多前和我聯絡申訴過的一位中年朋友,又打電話來了。記得上次,他是請我們幫忙處理他太太在7-11工作「只能月休6天」,低於勞基法規範的問題。不知這次又怎麼了? 他劈頭就問:「你好,請問,保全人員是不是不適用勞基法啊?」我想了想,回答他說:「當然適用,保全人員還是受勞基法保障。只是目前業者可能會用勞基法第84之1條,讓保全排除適用勞基法中有關工時的規範,但這都是要勞工同意、政府核備才行。」他聽完後,似乎多了些信心,說出了遭遇的狀況:「那為什麼在我們這邊,當保全一天要做12小時,一個月只能休4天,都沒有什麼加班費?月薪也只有2萬3到2萬4?」「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改變?」 和我聯絡的張先生,他長期都在台中地區當保全人員,目前在某個學校任職。正如他所說的,在台中擔任保全人員(其實全台灣都差不多),每天工作12小時,月休4日竟是常態,而且,這樣一個月工作312個小時以上(26天乘以12小時),居然只有2萬4千元,換算成時薪,只有77元不到!全台灣有數萬名的保全工作人員,恐怕都是處在這樣的勞動條件之中。 剝削勞工的勞基法84-1惡法 回頭來說,是什麼樣的惡質規範,會讓像張先生這樣的保全工作者,一毛加班費都拿不到呢?原來問題就出在我國政府在民國85年起修改了勞動基準法,加入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第32條(延長工時含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7天至少有1天例假日)、第37條(勞工國定假日應休假)、第49條規定(女工夜間工作禁止)之限制。」這也就是日後許多職場上約定所謂「責任制」的法律基礎。 有了這條法令,一些雇主就可以要求勞工遵守「責任制」的規範,就是每天加班超時工作,也不可以額外領取加班費。甚至一週只給休息一天也沒關係。實在是個任由資方恣意剝削勞工的「惡法」! 「責任制」的三個法定條件 只不過,至少目前為止,「責任制」還不是資方說了就算。至少要通過3種規範要求,才能成立。 第一,工作內容必須屬於「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一才行。具體上,勞委會發布了30種可適用「責任制」的工作,在這之外,都不得約定責任制。 第二、雇主要與個別勞工有「書面」合意約定「責任制」,其中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第三、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核備。核備完成,才能適用勞基法84條之1的責任制規範。 上述3個要件,缺一不可。因此,擔任保全人員的張先生,很可能雇主就將其符合「監視性工作」,在任職時要勞工簽字,送主管機關核備適用「責任制」,而排除了加班費、雙週84工時等勞動基準規範。 不過,根據我們的觀察,台灣民間勞力市場目前大大流行的「責任制」歪風,往往都是違法的。不但很多被聲稱是「責任制」的工作,根本不符合上述的特殊工作內容要件(甚至曾有賣場老闆,聲稱結帳員要適用責任制),不然就是根本沒和勞方約定,也沒有送主管機關核備,真的向勞工局檢舉、或是被告上了法院,統統都違法。 無論如何要給時薪95元 而且,不論勞資之間究竟有沒有依法約定「責任制」,最基本的規範都不能違背:時薪要在95元以上的「基本工資」規範。 別忘了,按法令,約定「責任制」可能可以排除了勞基法一堆條文(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但可沒有排除勞基法第21條的規範:「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按照我國基本工資的規範:「月薪最低為1萬7,280元,日薪最低為760元,時薪最低為95元。」這是有關工資的強制規定,「責任制」勞工也適用。 其實,不只「基本工資」,其他包括「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工作1年以上至少每年有7天的特別休假」、「假日工作要加倍發給工資」等工時相關規範,及勞基法「工時、休息、休假」以外的所有規範,都仍然一併適用保障「責任制」的勞工。 很明顯地,張先生或多數保全工作的地方,不管究竟有沒有和雇主依法約定了「責任制」,就是有,雇主往往還是因時薪過低而違法了!雇主只能因有約定「責任制」而不用給予1.33到1.66倍的「加班費」,依法還是要給予「基本工資」(時薪95元)以上的薪資。否則,豈不是「有工作卻沒收入」、責任制變成了「無休奴隸制」、甚至是「無薪奴隸制」? 我們鼓勵,所有的保全勞工「以月薪除以每月工作時數」計算自己的工資,如果低於時薪95元,儘速備妥打卡紀錄和薪資單,向各地方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要求時薪要高於95元!若以張先生一個月工作312個小時以上來計算,至少月薪要2萬9,640元(312小時乘以95元),才屬合法。倘若工作3年,雇主積欠的薪資,至少達到了20萬3,040元(2萬9,640元減2萬4千元後,乘以36個月)之多!按我國法律,5年內的工資欠額,都可以上法院討回。 並且,別忘了一併要求檢查:確認雇主有無依法約定「責任制」,有無經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沒有,有關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份,1.33到1.66倍的加班費,每一塊錢都可以拿回來! 要成立工會與簽團體協約 最後,我們鼓勵所有諸如保全人員的勞工,一起團結起來,成立「工會」。 以與我們相近的香港為例,他們的保全人員就成立了「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http://www.hkctu.org.hk/affiliate_display.php?source=33),長年要求提高薪資、制定基本工資規範等。 雖然保全人員多半被零散地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工作,缺乏直接會面組織的基礎,但在網際網路的時代,相信零散保全人員組織起來的可能,是日益增加的;而且,大型的保全人力派遣公司也日益出現,要對抗的雇主們是越來越集中而明顯。成立工會能作什麼?短期來說,能夠有組織性的力量協助個別的保全人員不受雇主欺壓;長遠來說,可以團結保全人員和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以集體的力量要求改善諸多惡質的勞動條件。只要有心,這一切並非不可能。 保全業的老闆們,都已經聯合起來在各縣市成立了「保全商業同業公會」,交流、研議了諸多壓低保全人員薪資和福利的方法。甚至多次行文各地勞工局要求解釋,降低保全人員的諸多法律保障。勞工能有著相應的組織動作嗎?能否團結改變「責任制」與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的惡質狀況,或許就是保全人員們的灘頭堡。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
|
(回目錄) |
|
長期徵稿啟事 |
台灣立報網站討論區開張!讀者有任何話想說,都可以在這裡一吐快,同時歡迎對立報的任何批評指教。請由立報首頁點選「討論區」,或鍵入網址http://www.lihpao.com/phpbb/。 |
|
(回目錄) |
參觀立報:
|
http://www.lihpao.com |
立報地址:
|
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六出報,每份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