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30》─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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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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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教育部的高度僅止於此?評分區自辦基測 | |
◎面對青年貧窮化:到底怎樣討回資遣費?從一個無薪假勞工處境,看勞工權益如何落實 |
教育論壇:教育部的高度僅止於此?評分區自辦基測 | |
■羅德水 | |
教育部長吳清基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不僅北北基可自辦基測,全國15個招生區將可自辦國中基測,類似傳統分區聯考的『分區聯測』沒有什麼不好。」並且強調,「相關政策在前部長鄭瑞城任內已做出決定」,並非他上任為北北基解套才提出。 乍看起來,過去幾年存在於中央與地方,關於國中升學方式與國中教科書問題的爭議,在吳部長上台後,似乎已不再是問題。 然而,當真沒有爭議了嗎? 雖然吳部長談的是分區自辦基測的問題,但為正本清源,我們還是得從國中教科書問題談起。 眾所周知,此事之所以引發爭議,起因於郝龍斌當選台北市長以後,聯合台北縣與基隆市強力推動「一綱一本」與「自辦基測」政策,雖然為了避免爭議,後來逐漸將方案定調為「一綱多本選一本」與「北北基共辦基測」,不過,其所引起的風波至今仍未平息。 面對來自各界有關「一綱一本」侵害《國民教育法》明訂之學校選書權的質疑,北北基也只能自圓其說:他們只是將多數學校選用的版本推薦給各校使用而已,選不選用仍然尊重各校。問題是,「北北基共辦基測」的考試科目係以被推薦的單一版本為命題範圍,在一本綁架基測下,究竟有多少學校敢選用非北北基推薦的版本?說到這裡不難發現,「一綱一本」與「自辦基測」不僅高度相關,甚至可以說,如果沒有「一綱一本」,自然不會有「自辦基測」,所謂「北北基共辦基測」根本就是為一綱一本解套而量身訂作的方案,因為全國基測係以「綱」來命題,若北北基不自辦以「本」命題的自辦基測,其大張旗鼓主打的「一綱一本」豈不跟著破功? 無可諱言,郝龍斌市長與北北基之所以推動「一綱一本」與「自辦基測」,當然有其相應的社會氛圍,最常見的說法是「一綱多本不僅增加學生壓力而且勞民傷財」,然而,這樣的說法既簡化了問題,甚至也錯置了時空。 不妨回想一下,在實施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前,原先國中升高中不正是採取分區聯招的方式辦理?斯時學生讀的與聯考所考的都是同一本教科書,如果一綱一本可以減輕學生壓力,當時又哪來的一波波廢除聯考的呼聲?實情是,在高中分區聯招的年代,學生壓力不僅居高不下,各考區的考題甚至不一,命題品質亦參差不齊,加上當時高中職之招生額度不足以吸納國中畢業生,聯考時代的國中生壓力實遠遠高於現在。 值得討論的是,既然如此,怎麼還會有那麼多家長認為一綱多本增加學生壓力呢?我們以為,主管機關無法清楚向家長說明國中基測的內涵固然是關鍵,北北基推動一綱一本力抗一綱多本,更是造成家長莫衷一是的主因。事實上,正如教育部當年所宣傳的一樣,國中基測確實「考綱不考本」,學生只要熟讀任何一本,即可從容應考,加上早已突破100%的升學機會,客觀來看,目前國中生的壓力沒有理由大於聯考時代。 再清楚不過,國中生的壓力並非來自教科書的版本數量,而是來自升學競爭,只要台灣社會無法打破學歷至上的迷思,就算哪一天全部的國中生都可以免試直升高中職,總還有誰讀高中?誰讀高職?以及學區如何劃分的問題,必須面對。以此觀之,一綱多本更像是教育部無力解決國中升學壓力的代罪羔羊。 討論至此,教育部是否同意分區自辦基測顯然不是關鍵,問題在於:各縣市是否均可比照北北基模式推出一綱一本?以及各分區的自辦基測究竟以「綱」或「本」來命題?既然教育部同意北北基可以用考本的方式自辦基測,又有什麼理由反對其他縣市比照辦理?果真如此,一綱多本只怕名存實亡,國中升高中將走回以往聯考的老路。不客氣地說,教育部如今的左支右絀、進退維谷,不正是不以專業制訂政策的必然代價? 必須再次指出,目前教育部處理國中一綱多本的態度,顯然正朝著十多年來錯誤的教改經驗前進。 例如:實施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之初衷,本在矯正舊課程偏重記憶、背誦的弊病,並培養學生多元的能力,詎料,不出數年,便有行政首長爭相以「提升學生國語文、英文能力」為由,強制國小加課,發展至今,絕大多數國小已無多餘節數用以發展學校本位課程,連教學最正常,沒有升學壓力的國小都難以倖免,遑論有升學壓力的國中?至此,當初行政機關力推的九年一貫精神其實已經消滅殆盡,而元兇不是別人,正是當年力推新課程的大小教育官員。 再以高中多元入學方案與國中一綱多本為例,當年之所以研議、推動,難道不正是為了回應社會對一試定終身的聯考,以及國中考試領導教學的不滿?然而,就彷彿被詛咒一般,近年來,又有行政首長高舉「減輕學生壓力」的大旗,將問題歸咎於一綱多本,並執意推動「一綱一本與自辦基測」,令人不解,難道短短數年,我們就忘記了當初社會是如何疾言批評聯考之毒害?「一綱一本」究竟解決了什麼教育問題? 同樣為人父母,筆者完全理解天下父母期待子弟出人頭地的渴望,以及因此所衍生的各種對教育政策的焦慮與恐慌。讓人沮喪的是,以教育部的高度,怎可如同那些劃地為王的教育軍閥一樣,不思更細緻地紓解家長的恐慌,反而以極其廉價卻又無助於根本解決問題的方式回應焦慮的家長? 平心而論,一綱多本當然並非全然沒有問題,我們也支持通盤檢視課程綱要,然而,相較於大學的質量失衡問題、國中小日益嚴峻的少子化問題,甚至是12年國教問題,在國中升學機會超過百分之百的現在,國中教科書與國中基測問題應該相對容易處理,期待主其事者能致力於系統化、結構性的減輕家長的焦慮,而非動輒隨著政客起舞,讓台灣教育再次陷入無限輪迴的宿命。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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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面對青年貧窮化:到底怎樣討回資遣費?從一個無薪假勞工處境,看勞工權益如何落實 | |
■林柏儀 | |
今年暑假,有一位彰化地區的青年勞工,和我聯繫了好幾次。他只是為了拿到依法、依契約都該取得的資遣費,卻傷透了腦筋。從這樣的一個個案,似乎具體而微地展露出當前台灣勞工權益如何落實的問題,值得一書。 強制無薪假卻又不得被資遣 他告訴我說,他在彰化地區的一間工廠工作,有著好幾年的工作經歷。從今年年初開始,因為不景氣訂單不足,公司開始強制性地要大家放「無薪假」。當然,依法是不可以「強制」勞工放無薪假的,所以公司請各個勞工簽署「無薪假同意書」。而很有意思地,在這個同意書中,載明著「實施無薪假後,勞方得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領取資遣費」的規定,讓他想想無論如何至少可被資遣,決定就簽下去了。 但就在最近他發現工作時間越來越少,打算接受資遣尋找其它工作機會時,找公司談要依約定辦理資遣手續,卻被一口回絕。公司告訴他說:「那是為了無薪假要簽的約定內容,和你平常工作無關,所以你不可以自願解約被資遣,如果要離職,就沒有資遣費。」坦白講,我和他都聽不大懂這位資方話語的邏輯何在,但簡單來說,就是「那個約定沒有用」,「我不會付資遣費的」。 被打了回票的這位勞工,覺得一頭霧水:「不是就白紙黑字寫好可以自願被資遣嗎?怎麼現在又可以拒絕?」越想越不滿的他,打電話找上了彰化縣勞工局,想問到底怎樣可以被資遣,電話那端的公務員卻告訴他:「抱歉,就是有約定,但你也不一定能拿到資遣費」、「如果要依照勞基法來終止勞動契約,那個要件很困難喔……」、「如果還有問題,你可以來這邊申請和資方『調解』」。種種敷衍的回答,讓他相當受挫,而且打了幾次電話,詢問不同的勞工局人員,得到的答案還都不一樣。但就是沒有人告訴他:「雇主這樣不給你資遣費,就是違法,你告訴我們,我們去罰他!」 資遣費是勞工的法定權益 焦慮無奈的他,終於和我們聯絡上了。我建議他:「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你當然有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取得資遣費的權利,更何況你們放無薪假後還有特別約定,這雇主的責任在法律上絕對跑不掉。」 究竟怎樣在法律上勞工能取得資遣費?可以區分為「雇主主動」終止契約與「勞工主動」終止契約兩種,勞工都可取得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就是屬「雇主主動」的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合乎這些狀況時,雇主就可終止勞僱契約,並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以年資為半個月基數」的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基法上白紙黑字地這麼寫著,少一毛都是違法。 找回資遣的主動權 而對勞工來說,更重要的是主動權在自己身上的勞基法第14條「勞方主動」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這看似複雜的規定,其實最方便使用的,就是其中的第六款:只要雇主有違反契約或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勞方在知悉起30天內都可主張解除契約、取得資遣費。台灣雇主違法何其之多?不論是加班未給加班費、勞健保以多報少、遲發薪水、國定假日未給兩倍工資、未給予特休假等,只要有一項發生,從發生到存續,自知悉起30天內,勞工都可要求資遣,而不用苦苦地等雇主出手。實際上,雇主往往都只想用「逼退」勞工,要其「自願離職」的方式,來規避資遣費,聰明的勞工可千萬要懂得如何爭取自身權益,依法就可要求資遣。 勞工什麼時候能拿到資遣費呢?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只要遲了一天,勞工就可以主張「給付遲延」,並且按照勞基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甚至依民法規定可要求5%的年利息,若仍不給付,主管機關依法得處兩千至兩萬元罰鍰,仍不給付得再罰。 程序上,我們建議勞方要主動解約時,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正本寄給資方,副本給地方勞工局存查,裡頭述明:「本人自民國某年某月某日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解除與某公司之勞僱契約,依法某公司應於30天內給付本人×××××元之資遣費。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之行為包括:……」並且最好附上充足的證據,包括能直接或間接證明違法事實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等資料。公司收到如果不乖乖交出資遣費,就可到地方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要其為各種違法事實付出代價。 每個個案,都是試金石 回到個案來看,這位彰化的勞工朋友,甚至和資方定有明文契約,又掌握著資方諸多違法事實的證據(包括未依法給予加班費、強制無薪假等),豈有無法依法取得資遣費之理?胡亂回答他的彰化縣勞工局官員,想必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絕口不承諾主動調查,也不給予依據法律明確的答案。 無論如何,我建議他,蒐集好相關證物後,寫存證信函向資方解約;如果資方不願給付資遣費,就找地方工局申訴並申請勞檢;如果地方勞工局再擺爛,想用「協調」或「調解」呼弄過去,那麼就是我們該對勞工局上級或監察院施壓,要其徹底改善地方勞工局此種惡質作風的時候了。畢竟,這問題不只是他個人遇到,全台灣受侵害勞工都面臨著類似的處境,總有要有人出來質疑他們。 他似乎聽得還有些猶豫,但最後還是告訴我:「好,我就先去寫存證信函看看,如果資方不給錢,就去申請勞檢。勞檢沒結果,再來找你們一起幫忙……」希望這樣前仆後繼的台灣勞工,總有一天能衝破勞工局的官僚大牆,爭回自己本來就應有的法定權益。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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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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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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