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2-09》─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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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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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工會法修法 檢驗馬政府保障人權決心 | |
◎透視媒體新寵:人力銀行名嘴(下) |
教育論壇:工會法修法 檢驗馬政府保障人權決心 | |
■羅德水 | |
明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的施行日。其實,馬政府早在今年3月31日即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所以將其施行日訂在世界人權日當天,用意當然在於趁機對外宣傳馬政府保障台灣人權的決心。 形式上,《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與施行,似乎意味著政府保障台灣人權的決心,實質上,顯然必須進一步檢驗,或許可以從以下兩個面向觀察。 首先,就從馬政府通過的《兩公約》版本談起: 由人權與勞工團體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日前指出:馬政府審議通過的兩公約版本有極為嚴重的疏漏,其中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版本中明定勞工「有罷工權」的內容憑空消失,在聯合國的中、英文版本當中的第八條第D項(Article 8.d):「The right to strike, provided that it is exercis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s of the particular country」(聯合國中文網站譯為「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但在行政院送立法院、立法院三讀通過及馬總統簽署的台灣官方正式版本中憑空消失。 對此,雖然外交部已緊急回應表示:包括中文約本的「罷工權利」及英文約本的昭信條款,早在民國94年5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兩人權公約中英文約本即已發生相同之錯誤及遺漏,並非馬政府蓄意漏列,且該部已於98年11月17日函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補正,行政院亦於11月23日將校對後之中英文約本送請立法院處理。無論如何,此一疏漏總是已經對馬政府的宣傳打了折扣。 其次,由於《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效力,此刻檢視工會三法的修法方向以及馬政府對教師工會的態度,應該更能真實反映馬政府保障基本人權的決心。 檢視《兩公約》,對於結社之自由與勞動基本權之保障皆有明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2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8條(勞動基本權)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然而,工會三法之修法卻有諸多條文限制了受僱者勞動基本權之行使,諸如: 一、剝奪小型企業受僱者之團結權:此次《工會法》修法仍視工會如一般人民團體,草案第11條明訂,「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限制了小型企業與小校教師組織工會的基本權利。 二、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此次《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明顯是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三、嚴格限制罷工權: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儘管如此,比較起來,完全執政的馬政府還是最有機會真正落實對台灣人權之保障,企盼在《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馬政府能進一步修正《工會法》,賦予台灣公、私部門的受僱者完整的、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準的勞動基本權保障,否則又何必大費周章通過什麼《兩公約》呢?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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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透視媒體新寵:人力銀行名嘴(下) | |
■林柏儀 | |
我們提到,人力銀行及其捧出的多位代表,已經成為了近期台灣主流媒體上的「另類名嘴」,在各種有關就業、勞動、經濟、教育等議題的媒體活動上,頻頻曝光,並持續散播著親近資方利益的主流意識形態言論,幾乎已經成為馴化當代青年勞動力的主要推手。 人力銀行業者為何要頻上媒體曝光?我想原因無他,高度的媒體曝光度,特別是在鎂光燈下被設定的一種「專業」形象,將使該家人力銀行有更高的知名度,隨即而來,也將有著更高的使用率,依此形成人力銀行的核心利潤來源:「刊登費用」與「廣告收益」。 媒體、企業、人力銀行共生結構 無怪乎,在兩年多前由104人力銀行一枝獨秀地搶奪各種調查報告發表、勞力市場趨勢評論,被民間市調公司評為「因此創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後,競爭對手1111人力銀行也模仿效尤,開始陸續發布各種就業狀況報告,主動上各種電視、廣播節目發言,甚至積極打造自家的說唱俱佳「人力銀行名嘴」。 儘管這些業者所發布的報告內容,往往不痛不癢,調查取樣上也有著諸多問題;但對其而言,內容根本並非其重點,只要能藉此謀取更多的曝光機會,人力銀行更有名、能因此賺到更多刊登費與廣告費就好了。這都還不包括,因為掌握了更多的媒體發言機會後,可因此承包到更多的政府案件、開設教育訓練課程,甚至自家開起人力派遣公司,所能獲得的鉅額收益。 或許有人會有個疑問是,儘管為了爭取曝光度,但為什麼這些人力銀行名嘴公開發言的論調,總是那麼地打壓青年勞動者、無所不用其極地要其順服呢?要曝光,為什麼不是站在青年權益一方來發言?我認為,這牽涉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結構原因。具體來說至少包括了: 第一、批評年輕人是「草莓族」的此種言論,本來就是台灣社會上的主流霸權,發言目的在獲取曝光機會的人力銀行,基本上當然是順此脈絡,省時省力。甚至,因為打壓青年、教導其在職場上該如何才「得體」的各種言論內容,將更能顯示出其人力銀行的「專業」形象。在「形象管理」的考量下,更激發名嘴的發言朝向此一傾向。 第二、人力銀行的獲利來源,除了要倚賴曝光吸引使用之外,也要來自於企業的支持。不但是因為人力銀行的刊登費用和廣告費用都源自於企業,更是因為,與其搭配唱雙簧的主流商業媒體,廣告資金來源也多來自企業。「篩選過後」的言論,自然是一再鼓勵「青年勞動力賣命、成就資本家積累」的論調。這些說法,才是企業主除了透過廣告販賣自家商品外,最希望有人幫他們傳播的意識形態。「媒體、企業、人力銀行名嘴」之間,自此展現著巧妙的結構性共生關係。 第三、人力銀行業者本身往往也就是「雇主」,不但自身僱佣大批員工,甚至也日漸開起「人力派遣公司」賺取暴利,當然發言是站在資方立場。舉例而言,1111人力銀行日前即遭投訴,將員工薪資分列在數家關係企業名下,但僅以其中一個公司名下薪資投保勞保,以致員工每月薪資明明超過3萬元,但投保金額只有1萬9千2百元。那些上鏡頭的業者代表,也許只是專業的受雇者,但也早已在「爬上來」的歷程中內化資本心靈,成為資方的代言人,要年輕人向他們「好好學學」。這在某些名嘴聲稱「如何像我透過努力,從D咖變A咖」中,可見一斑。 綜合來看,雖然人力銀行業者也不是鐵板一塊,在彼此互相競爭衝突時,也可能嘗試在勞資光譜上扮演些微差異的角色;但基本上,「媒體、企業、人力銀行」的確存有某種共生結構:主流媒體需要浮面的資訊來源。企業需要能馴化勞動力的「貌似專業人士」意見。而需要曝光以獲利的人力銀行業者,就成了在主流媒體上傳遞意識形態、打壓勞工尊嚴最佳的代言人!甚至如同我們的觀察,失業率越高、職場越壓迫,更能促成人力銀行名嘴的曝光度,讓他們錯誤地教導人們如何「個人化」地脫離苦難的處境。 這狀況顯現的可能是:失業、工作貧窮、勞動權益不斷滑落的新鮮人們,不只在工作上受挫、被剝削;回到家中,帶著焦慮看著電視、雜誌、或網路新聞等,還要接受人力銀行業者的一再說教,打造意識上馴服的勞動力,用以維持這個壓迫體制的再生。 對抗名嘴與馴服意識的行動 我們可能如何來對抗這樣的「人力銀行名嘴」趨勢,以及其背後隱含的「勞動力馴服意識」壓迫?我在此提出四點初淺的行動可能,期許在未來,我們有更多相關的討論與實踐。 第一、看清人力銀行發言只為爭曝光率的經濟本質。不論是多如牛毛的「調查報告」或「趨勢分析」,往往不過是缺乏科學論據下拼湊出來的「新聞稿」。其內容不但客觀性值得質疑,立場上往往也是站在企業主的立場進行詮釋,對勞工來說,根本缺乏實益。更別說日後看到名嘴們上節目大談「職場成功術」,請戴上懷疑的眼鏡看待他們。他們不是什麼成功人士,充其量,恐怕只是企業主意識的代理人罷了。 第二、要求政府真正擔負起「人力媒合平台」的功能。目前勞委會職訓局的「e-Job全國就業e網」,作為官方的人力媒合平台,知名度不足、瀏覽量也低於民間的104、1111人力銀行。在「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下,導致勞工求職仍必須以民間人力銀行為主,也間接強化了「媒體、企業、人力銀行」的共生結構。實際上,公部門勞力平台的妥適建構,可以強制企業公開基本的勞動資訊,並連結上相關連的勞動檢查工作,以落實勞動基準保障。問題當然只是台灣作為野蠻的資本主義國家,政府根本沒有意願這麼做。 第三、人力銀行名嘴風潮,象徵的是一場「意識戰」。站在勞工的角度,我們應當積極介入「職場議題」的各種評論,提出站在勞工立場的詮釋和主張,和人力銀行名嘴們競爭。舉例而言,台灣勞工團體值得更在調查研究下功夫,以扎實、科學、有政策意涵的研究報告,透過媒體向政府與勞工喊話:台灣勞工客觀上的確在各方面遭受剝削!這一切亟需要被改變!固然商業媒體的利益使然,我們可能拚不贏人力銀行名嘴;但累積屬於勞工一方的公共論述,假以時日,總是能成為反抗資本邏輯的意識來源。 第四、相對地,投入「媒體改革」的行列當然也是關鍵之一。如果我們清楚認識到,人力銀行業者和主流商業媒體一同站在企業主立場、不斷灌輸馴化勞動力的結構位置,那麼,要對抗這樣的趨勢,自然要將媒體改革納入共同陣線。不論是要求媒體節制使用人力銀行業者的粗糙資料,或是追求更長遠的「媒體公共化」藍圖,當然都有待更多的有志之士投入,改變當前日趨嚴重的亂象。 在經濟危機日益普遍化、經常化的今日,讓我們一齊迎戰主流意識形態霸權的各種傳聲筒,揭露資本主義問題的本質!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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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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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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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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