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06》─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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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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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十大教育新聞評論(上) |
2009十大教育新聞評論(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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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為反應社會對2009年台灣教育的感受,並喚起各界共同關注教育品質,特與台灣立報社聯合辦理「2009十大教育新聞評選活動」,由台灣立報提供2009年重要教育新聞,再由全國教師會從中選出十則並進行新聞評論。 事件:高中職擴大免試入學 評論:高中職擴大免試入學,更應進行社會對話 2007年2月27日蘇貞昌內閣宣布民國98(2009)年全面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並規畫了13項子計畫,22個方案,其中子計劃4為「調整高中職入學方式」,但該方案一直無法達成共識,不過,中教司仍有小組持續研議可行方案。 馬政府上台後,雖未正式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但成立了3個委員會來進行教育檢討,經委員會提案建議後,中教司提出12年國民基本教育4之1項「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以期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紓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導正國中教學的正常發展,原為各教育改革團體所期盼的。 免試入學方案一提出,立即引起國中教師、家長、學生的關注,不少人認為方案提出匆促,學生已進入國三,但對即將適用的入學方式,各招生區不是未定案,就是未宣導清楚。顯然是這個社會對免試存在著落差,教育主管機關、改革團體與社會的對話可能不是不足,而是對話平台沒建立。 在長期過度以追逐分數作為升學的單一價值的台灣,沒有考試的制度,似乎無法得到大家的信賴,因此,入學模式是最為大家所討論、關注的焦點,以目前各招生區的現況而言,極少採用學區登記模式及學生申請模式,多數採用國中薦送模式,並採計在校表現,而在校表現,也通常是傳統升學考試科目的成績,因此,國中教師、家長更形焦慮不安。 我們常著墨於制度的改革,但很少進行社會價值觀的探討與對話,或許,深植台灣社會的升學主義及文憑主義,更應進行對話、溝通,否則,免試及教育改革在台灣是難於進行。 (林清松/全教會副理事長) 事件:北一女校長遴選風波 評論:校長遴選是為學校找好校長,還是為校長找好位置? 北一女教師、家長、學生連署反對周校長連任,凸顯目前校長遴選制度的諸多缺失,及校園民主的路途還很漫長。 既然校長用遴選,怎會廣大校園基層成員需用連署方式來表達「校長適任否」民意?原因是「校長考評及遴選制度不合理」,逼使基層用最直接之方法表達民意。某種程度上是「官逼民反」之結果。 目前北市之校長考評做法:「校長自評後,摘錄自評資料為教育局主管及督學考評,再擇要為教育局總評。」自始校長只要做好教育局交付任務,不需與學校師生、家長互動,不需擘畫學校藍圖,績效考評即優良。考評流於形式。 校長職務是終身職嗎?現職校長得原校優先連任,亦得優先轉任,此時因部分校長退休,形成需求(校長出缺)大於供應(現職校長)。加上流於形式的考評,校長連任或轉任何難之有?根本是現任校長先「喬」好位置! 遴選委員會組成不合理,與校長長期相處的學校教師與學生家長僅2位,代表基層的教師及家長亦僅4位,不到總數15位的3分之1,此時要遴選出之校長符合學校需求,那只有碰運氣的份! 北一女中校長風波,正是這種「假遴選之名,行官派之實」之遴選制度所產生的問題,並不是為學校找好校長,而是為校長找好位置。若制度未能改善,同樣的情形會再發生。 國立高中職校長考評辦法為「學者專家2人、行政代表1人、教師代表1人組成考評小組到校考評一天,並抽樣訪談教職員工、家長、學生」,相對較優。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衷心期望北市教育局針對校長遴選及考評制度徹底檢討。 (黃文龍/全教會高級中等學校委員會主委) 事件:快刀斬狼師 立委擬修教師法 評論:狼師不應存在校園 教師組織自始堅定支持處理狼師 教師組織自成立以來,對於教育應有之專業,以及教育人員為所應為之堅持,自始不變,絕不成為不良教師之保護溫床,此為組織長期經營理念。 校園是師生共學成長的環境,少數教師個案做出傷害學生身心之危法行逕,這類人員本應立即趨離校園,各級教師會組織也多次於公開場合表達堅定立場,並堅持處理相關案件應掌握「程序正義」原則。 有關狼師之處理,依據教師法第14條,即可對該教師之聘任關係進行法律面之處理。次依教育部民國92年訂頒之「處理高中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程序可知,若接獲教師行為不檢投訴後,校方應即展開查證,如結果屬實,亦應於10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即召開教評會審議;若學校怠於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擔負監督之重責。 換言之,最直接接獲狼師案件通報者,泰半為學校校長及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學校教評會會議之召集人與主席為該校校長,若相關人員具有完善之的教育法治觀念,能依據上開早已明訂頒佈之法規範程序,進行查證並召開審議,不論在處理程序與實質面,甚或是案件處理時間進程,實不應出現目前令眾人詬病「久拖未審」的現況。 在任何職場中,聘任案件的處理即攸關個人工作權,是以,完備案件處理之法定程序,是成功處理具有明確性侵事實案件最重要的關鍵。 (殷童娟/全教會諮商輔導處副主任兼國會聯絡人) 事件:大學辦不好 教部強迫轉型 評論:大學強迫轉型,確在推卸責任 教育部以倒果為因的方式指控大學辦不「好」,擬不排除「命令轉型」而強迫轉型,實為推卸責任。 造成大學招生不足,進而引起學校固定財源收入銳減的財務困難,最後肇致營運危機的最主要因素,在於少子化,絕大部分非肇因於大學辦不好。蓋因招生不足的原因在少子化的衝擊下,大學或因較晚成立,名氣不如台清交成台科響亮;可能是因地處偏僻,造成生活機能不足而使學子望而生畏不願前往就學;或是因交通不便,不在一日通勤之內,無法通車,索性就不列為考慮選校的對象。且說那些大學的師資結構並不亞於許多具有名氣的老學校,軟體硬體設施比起大部分的老學校更新更好用,教學成效和研究成果也都不遑多讓。故招生不足,哪一個是因大學辦不好而造成? 大學是特許行業。大學成立的程序需經過層層關卡,成立時均有質量均優的師資和軟體硬體設施,同時亦考量人口分佈和系科類別,教育部才會同意設立大學。 今天少子化因素造成大學營運危機,或可比較同是特許行業的銀行。銀行將出現營運危機時,政府就立法組成RTC(金融建基金)來輔導或合併銀行以解決問題,而教育主管機關面臨大學營運危機,不思解決問題的方法,卻以倒果為因的方式指控大學辦不「好」,擬不排除「命令轉型」而強迫轉型,確在推卸責任。 (黃維富/全教會公益法人委員會主委) 事件:學者批行政中立法違憲惡法 評論:無公權力何來行政中立?學術言論自由不應開倒車 2009年5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在立法過程中遭到社會輿論強烈批判,主因在於此法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暨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全部研究人員,納入準用規範,且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擬「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將教師中立條款納入。 問題在於:將公立機構所屬之教育與學術研究工作者,視為如同一般公務員,擁有行政處分裁量及行政資源分配權,即已罔顧前者的工作本質及學術自由。如此法嚴格執行,則未來公立大學系主任(教授兼任),可能因在研究室門上張貼勞動黨文宣(標題可能是竹科大廠裁員勞資爭議),或是在電腦桌面使用「綠黨」的「寶貝老樹」文宣,而被行政懲處;而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之研究員,若以機構配發電腦撰寫公共議題評論(動用行政資源),亦有可能遭到懲戒。 而觀察政府公職人員在此法三讀前後面對批評之官僚式回應,或許教育與學術研究工作者該認真思考以下建議: 一、政治人物不可能對公然臧否政策的教育學術工作者保持中立,因此,教育學術工作者也不應對特定政治人物或團體存有浪漫憧憬。 二、教育學術工作者應該擁有強有力的代言團體(不論是公會或工會),給政治人物實質壓力,才不會淪為「躲在象牙塔裏的社會良心」! (林斌/全教會政策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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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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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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