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報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報主:立報
創刊日期:2000-08-21
發報頻率:每日出刊
訂閱人數:3,395
官網:

近期電子報


訂閱便利貼


將貼紙語法置入您的網站或部落格當中, 訪客可以輸入mail取得認證信,並按下確認連結後, 快速訂閱您的報紙。
預覽圖
訂閱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報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
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0-02-10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新聞專區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2-10》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2-10》

本期內容
  ◎教育論壇:對教育部長的期待不僅於此 
  ◎面對青年貧窮化:實習教師淪為無薪工 



教育論壇:對教育部長的期待不僅於此
  ■羅德水
國民黨籍前立委李全教日前宣布投入年底大台南市市長選舉,並於2月7日成立台南市競選總部,多位國民黨與親民黨政治人物到場站台力挺,僅到場致意的教育部長吳清基,雖未上台助選,還是引起各方關注,包括教師組織與家長團體,咸認教育部長不宜出席政治人物造勢場合。

面對各界質疑,吳清基部長表示總統大選期間擔任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主任委員時,李全教時任總幹事,且他到場只是去致意,「沒有站台,也沒有助講,握個手就離開了,如果李全教日後成為國民黨候選人,我就不會再過去了,黨政行政我會區分」。

觀諸前揭說法,吳部長顯然以為,他之所以到場致意全是宥於人情壓力,況且目前只是國民黨黨內初選性質,加上他亦未登台助選,因此並未違反行政中立及其上台前有關不助選的承諾。

如何看待此事呢?或許就從以下3個面向進行討論:何謂行政中立?行政中立是否包含政務官?教育部長適合出席選舉造勢場合嗎?

何謂「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要言之,即事務官應依法行政,不受政黨與利益團體的操控與影響。其具體內涵則可從甫於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進一步了解。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第3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第4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值得進一步釐清的是,政務官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之定義:「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易言之,就法制面而言,政務官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約束,就實際政治運作來說,民選首長本來就必須靠選舉延續政治生命,政務官則來自政治任命,其去留取決於政黨的選舉結果,就此而言,政務官為執政黨助選並不難理解。

問題在於,一樣是政務官,教育部長、國防部長、法務部長顯然又不能與一般政務官同日而語。更何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還將「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等教育人員均納入準用對象。

如果國防部長因憲法第138條明訂:「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必須完全退出選舉活動,作為全國最高教育行政首長的教育部長,一方面出席特定候選人競選場合,一方面又必須向教育人員宣導行政中立,又給了師生家長怎麼樣的示範呢?

可以預見,年底五都市長暨市議員選舉將逐漸白熱化,期待這是我們最後一次看到教育部長出現在競選活動裡。

(教師)
(回目錄)



面對青年貧窮化:實習教師淪為無薪工
  ■林柏儀
今年一月初,行政院長吳敦義召開了「全國人力培育會議」,其中初步決議了一項政策:將把目前的教師實習期限由「半年延長為一年」,並改採「先檢定、後實習」的方式,且實習一年期間沒有津貼。政策透過媒體宣告後,立即引起一陣譁然,儘管部分人說著「先檢定、後實習」是正確的改革方向,但也更多人在網路上討論說:「真的要告訴朋友不該填師資培育相關科系。」

10億元的赤裸裸剝削

原因無他,自從2002年教育部主導、立法院修改師資培育法後,教師實習從2007年開始,就已經將原來實習教師每月8千元、每年共9萬6千元的「實習津貼」完全取消,改為「無薪實習」。且官方自此將實習教師定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校方還得要求學生繳納4學分的學分費。彷彿稱為學生,不給薪就變得理所當然、甚至可要求其付學費。這個政策轉變,讓原本已經得面臨日益激烈教職競爭的「實習教師」,更加地雪上加霜。

根據教育部出版的《師資培育年報》,97年度全國幼稚園至高中職各階段的實習教師,共有1萬589人。過去每年的實習教師約莫都在1萬人之間。這些大量的實習教師們在學校現場裡,儘管往往也得接受上級差遣、承擔大大小小的工作,卻一毛錢也沒有,為了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只得忍耐著這一切。原本私底下經常出現的「實習教師可代課賺錢」的狀況,近來也被教育部明令禁止,斷絕了可能的收入來源。如今甚至被要求從「半年無償勞動」,增加到「一年無償勞動」!

不得不說,只因為被稱為是在「實習」,就得接受這樣的狀況,這不就是冠個名目,讓「剝削」──有參與勞動、卻沒有拿到應有的勞動報酬──的狀況,越來越廣泛運行嗎?用數字來說,光是這樣改為「無薪實習」,並延為實習一年的話,相對於過去,教育部和各級學校就至少從這群廣大的實習教師身上,剝削走了10億元左右(每人9萬6千元)。實際上,如果要求以「同工同酬」的標準來計算,更遠遠高於此數字。

實習工作到底能否領薪水?

不論是到學校現場實際觀察,或者觀看實習教師的討論社群(如PTT的studyteacher版),都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目前多數的實習教師,在學校中的確得接受指派,協助學校各式各樣的行政工作。特別是要應付各種教育局舉辦的競賽、觀摩、評鑑、展覽等的時候,實習教師成了校方最方便好用的勞動力。

上級吩咐什麼瑣事就得照辦的實際處境,也讓越來越多實習教師經常戲稱自己的工作和「工友」無異。「當兵至少還有8塊,當實習老師給人當狗管一毛都沒有」諸多這樣的埋怨,在網路上隨處可見。對於該如何培育實習教師,暫且不是本篇文章的重心。但很明確的是,實習教師們不論在客觀工作或主觀認同上,都日益和一個受薪工作的人員幾乎沒有差別。

然而,主導師資培育法修法的教育部,卻匪夷所思地,竟然認為透過政策宣稱,在名義上「定位實習教師的身分是『學生』」,以為這樣就可以迴避「實質上實習教師的確屬於勞工」,應受相關勞動保障的責任。教育部不但沒替實習教師沒有基本工資、缺乏應有福利、甚至同工不同酬而叫屈,還帶頭取消實習教師應有的報酬,成了剝削實習教師的元兇。

回歸當代勞動法的基本觀點,一個人所從事的活動,究竟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僱傭關係」,具有「勞工」身分,從來不是「政策宣稱」、「契約名目」、「職稱」等「名義上」的變更所能決定,而是必須「實質上」來認定:兩者間的關係,是否是「一方從屬於另一方,受其監督為其提供勞務,而應獲取他方的薪資報酬」的關係?是的話,當然就是僱傭關係。

如果實習活動是一種「純學習」,不但不用參與任何勞務、甚至不受任何支配,那可能就和僱傭關係無關。但如果實習已經不只是「純學習」,而進入到了提供勞務、接受支配、甚至和一般員工無異的時候,儘管實習人員經驗不足、生產力較差、或需要有人從旁協助指導,那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僱傭關係!而這名實習生就是法律上的「勞工」,該獲得應有的勞動保障!台灣越來越流行的各種實習工作,或例如像是實習教師的處境,究竟該是前者還是後者,應該不難判斷。問題只在於,我們究竟是否認真對待實習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實習工作者應納入勞基法

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應當要求政府明訂:所有具有勞動性質的「實習工作」──當然包括實習教師──都要納入勞基法保障。有了勞基法保障,不但自此就能有「基本工資」保障,其他包括加班費、資遣費、產假、解雇要件等,也將能一併適用在實習工作者身上。這是個基於實習工作本質而來的基本訴求。

目前政府在勞基法的適用對象,一直都是處於一種「喊價決定」的狀況──誰的聲音大、影響力大,就決定某種職業是否適用勞基法。這種狀況在外籍看護工、公部門臨時人員、約聘人員、 私立學校臨時人員等身分是否受勞基法保障的爭議上,已屢見不顯,官方實際上根本視客觀的法律適用標準於不顧。這種嚴重違背法治國原則的脫法狀況,必須在勞動人民一再的抗議下修正過來。

以學校人員為例,今年1月10日的新聞就報導:「勞委會日前與教育部研商決定,3月1日起,將私立學校『非編制內教師』(如代課教師、增置教師)納入勞基法,未來學校如果出現產假不給薪等情況,將依據勞基法開罰!」我們得問:如果實際有從事教學工作的代課教師能獲勞基法保障,那為何實際有協助從事行政工作的實習教師不該受勞基法保障?

又例如說,教育部早已規範許多「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專班的學生,於在學期間倘若從事實習工作,必須受勞基法保障,至少應取得基本工資,那為何可以大小眼,一般建教生實習都能獲勞基法保障,教師實習就無?官方恣意區分的正當性究竟何在?

實習工作者團結行動的必要

說到底,在台灣,這些「非典型工作者」能否取得應有的法定勞動保障,取決於相關工作者有無「意識到剝削」,以及有無採取充足的「政治行動」。基於台灣官方的政治性格,從歷史來看,只要勞動者有發聲行動,就有機會獲得法定勞動保障。檢視勞基法適用非典型工作者的歷史,光以學校為單位,不論是上述的代課教師、增額教師、建教生,或是校園工友、司機,能否受勞基法保障,皆是特殊政治角力和選擇下的結果。

是故,很清楚地,最重要的關鍵是這些實習工作者,如實習教師,有無清楚認識到自身的確如同「受雇者」一般,受工作單位管理與支配,並且為其貢獻勞動成果。只不過長期以來以「學習」、「實習」之名,被剝削了根本應有的薪酬。這樣的現實秩序,根本不具備合理性和合法性。

有了清楚的意識,歷史就有了變動的可能。我們期許實習教師站出來,作為日益普遍的「無薪實習工」的表率,開啟這樣爭回我們應得勞動果實的抗爭!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台灣立報網站討論區開張!讀者有任何話想說,都可以在這裡一吐快,同時歡迎對立報的任何批評指教。請由立報首頁點選「討論區」,或鍵入網址http://www.lihpao.com/phpbb/。

(回目錄)



參觀立報:
http://www.lihpao.com
立報地址:
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六出報,每份10元
推薦訂閱
【親子QA】字的美醜/【科學高興班】你怎麼知道@【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9-30@【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轉寄『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2-10》』這期電子報

寄信人暱稱  寄信人email
收信人暱稱  收信人email

  • 社群留言
  • 留言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