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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0-02-24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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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2-24》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2-24》

本期內容
  ◎後經濟危機的青年就業隱憂 
  ◎兼任教師應參加勞工保險 



後經濟危機的青年就業隱憂
  &
時間很快,2008年9月15日美國投資銀行的倒閉觸發全球金融體系的癱瘓休克,又一步轉變成全球的經濟、工作危機,轉眼間過了一年多。去年可說是愁雲慘霧,好不容易世界各國紛紛傳出經濟復甦的消息,景氣燈號、數據指標似說明脫離金融風暴的事實。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日前所發佈的調查就指出,七大工業國集團(G7)以及「金磚四國」巴西、俄國、印度、中國等經濟體的綜合領先指標(CLIs),去年12月份都已經明顯呈現出經濟擴張的趨勢,將引領全球經濟走出陰霾。

雖然全球經濟再次出現成長,但勞動市場卻只呈現出微薄進步的跡象。從過去衰退的經驗裡發現,就業情勢通常會在經濟復甦後的4、5年才可能回復到危機前的水準,換句話說,經濟成長與勞動市場的時間落差,將帶來難以翻轉的「高失業率」以及「長期失業」問題。

全球就業市場持續緊縮

國際勞工組織(ILO)甫公佈的《2010全球就業趨勢》報告中提出警告,全球失業率在2009年已經升至6.6%,比兩年前高出將近1%,而包含歐盟在內的先進國家經濟體,今年將額外增加3百萬的失業人口,而其他地區將維持現有的水準,或者只是微幅下降,預估今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失業式復甦(jobless recovery)恐怕難以避免。國際勞工組織秘書長索馬維亞(Juan Somavia)出席今年在瑞士達沃斯(Davos)所舉辦的「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時即呼籲,「失業式復甦」應是當前政治優先討論的議題。

根據經建會的推測,台灣今年一月景氣燈號不排除轉為代表景氣過熱的紅燈,惟失業率自去年8月達歷史高峰後,4個月以來只呈現微幅下降;更重要的是,「平均失業週數」持續拉長,以及失業週期超過一年的長期失業者,由金融海嘯前的6萬人,到目前創6年來新高的11萬4千人,都反映出就業市場並未完全搭上景氣回升的列車。同時,因經濟循環而來的產業結構改變,造成許多勞工無法以現有技術、知識適應新興產業,難以重返職場困竟,從去年快速增長的結構性、中高齡失業人數就可看出端倪,也正式宣告台灣社會必須面對「高失業率」與「長期失業」時代的來臨。

面對百年罕見的金融風暴,經濟止跌回升的力道不如預期,加上近來歐洲債信危機的隱憂,重建之路顯得顛簸難行。在未來景氣尚不明朗的情況下,延長工時、使用派遣勞工通常是企業因應產量增加的首要選擇,而不會在復甦前期就冒險招募員工,需求面的緊縮造成工作機會無法成長。再者,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是目前引領經濟成長的主力,但對於就業機會的創造卻有限,所以即使景氣回溫也很難大量吸納剩餘的勞動人口。

在經濟衰退時期,幾乎無人能倖免於排山倒海來的災難,但是由於青年通常在勞動市場上本來就處於相對不利的位置,受傷程度尤其嚴重。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指出,全球青年的失業率從2008年的12.1%到2009年的13.4%,而成年人則相對增加0.7%;在2008到2009年間青年失業人口總計增加850萬人,是近10年來年增幅度最高的一年。

危機下的青年失業問題

台灣青年同樣面臨金融風暴的嚴重挑戰,但社會上卻存在著一種說法,認為青年人的年齡優勢,求職相對容易,工作間的轉銜期間也會較短,所以無論在受關注的程度,或者政府資源的投入上,都不及其他身分類屬的失業者。然而,青年的失業問題卻比想像的嚴重甚多,我們可從「失業率」、「失業週數」與「長期失業」的統計數據來反駁了社會上的普遍看法。

首先,青年失業即意指「15至24歲」以及「25至29歲」的失業者,青年的失業率自2007年分別為10.65%與5.87%,竄升到2009年12月的13.42%和8.89%,人數也從19萬9千餘人,上升至27萬多人,高居各年齡組別之冠;其次,從「平均失業週數」來分析,「15至24歲」與「25至29歲」兩組群體在2007年金融風暴前分別為17.72週和24.82週,2009年12月已經拉長到23.63週以及29.56週,換句話說,每位青年恐得多花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才能找到工作。

其三,如果我們從「長期失業」的組成結構來分析,青年的長期失業人口在2007年為1萬9千餘人,到目前已經將近4萬青年超過一年無法找到工作,佔青年總失業人口約15%,都透露出青年失業問題惡化的趨勢。但須特別提醒的是,年輕人通常因不符資格門檻,而未受社會安全制度的保障,相對容易淪入貧窮。

勞動條件下降的後遺症

失業總伴隨而來貧窮,然而就業卻並不代表著富足。經濟危機除了造成失業問題外,也同時帶來勞動條件的降低以及就業型態的轉變。

景氣衰退毫無疑問是勞動條件下降的主因,但工作條件降低除減薪、無薪假、工時降低之外,到底還有沒有其他因素?我們似乎已經接受非典型勞動逐漸佔領就業市場的事實,但實際的人數又都讓人認為它仍在舞台的側邊。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筆者已曾在本專欄提過:經濟危機將導致非典型勞動的普遍化,特別是勞動派遣。

企業在這一波不景氣當中嚐到擺脫雇主身份的甜頭,解僱事由程序、遣散費、預告工資以及勞資爭議的風險,都不再是傷透腦筋的棘手問題,轉嫁雇主責任更好讓組織在金融海嘯裡存活下來。可以見得,企業未來勢必更為倚重派遣勞工,並且固定佔有相當比例的數量。隨著正規勞動力的壓縮,非典型就業的擴張,整體工作條件的水準向下是可預期的。

另外,國家的政策介入卻也意外地成為壓低薪資的打手。根據勞委會公布的初入職場人員薪資情況指出,2008年初入職場的平均經常性薪資只有2萬4,006元,而初任人員為大學學歷者薪資平均是2萬6,474元,研究所以上學歷者平均則為3萬1,363元,分別較2006年微降0.85%、0.65%。問題是去年5月教育部所推出的「大專生至企業實習方案」卻一舉將薪資拉低到2萬2千元,不分職業類別統一訂立勞動市場的公定價格,以低於目前市場行情的條件,帶頭打壓社會新鮮人的起薪水準。政府不但救援失敗、止血不成,還留下難以收拾的殘局。

政府對青年工作危機的漠視

青年無疑是金融危機下受衝擊最深的一群,目前的高失業率特別容易導致青年在「失業」與「非典型就業」或「非正式經濟」中徘徊,更且未來還得在已產生質變的勞動市場待上好長一段時間,受影響的深度與長度絕對超過其他群體。

但由於台股止跌回穩、房價看漲、資金回流與各項指標不再惡化,甚至出現攀漲的趨勢,政府官員等不及地奔相走告景氣回春的消息,導致整個社會忽略對於失業、薪資下降與貧窮等問題的關注,就如同國際勞工組織(ILO)秘書長索馬維亞(Juan Somavia)的警告:「即使在股票市場復甦、世界經濟恢復正成長,媒體焦點轉移到其他事情上之後,就業狀況其實還是持續低迷。」他也說:「每年將有將近4千5百萬的青年進入全球就業市場,政府必須為他們創造工作。」

短期促進就業方案總有結束的時候,台灣政府必須積極透過產業發展來創造就業機會,才是解決失業的根本之道。但如果復甦政策只側重產業面,卻忽略就業市場的發展性,無法同步將成長效益與工作機會有效連結,又或者被(經建會)意識形態綁架地將勞動彈性化視為萬靈丹,青年貧窮化的危機將難有停損點。(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回目錄)



兼任教師應參加勞工保險
   
為明確規範雇主之社會保險責任,以保障受僱勞工之工作及生活安全,並藉由雇主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危險分攤方式,減輕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定: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依前揭令釋,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惟上開新制實施以來,部分大學校院迭向勞委會反應,謂強制學校為兼任教師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增加學校人事成本、增加學校業務困擾、或兼任教師與學校無僱傭關係,學校不必為兼任教師辦理勞保云云,基此,勞委會於前天(22日)召開「研商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事宜」會議。

針對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事宜,應先釐清以下問題:勞工保險的性質為何?何謂兼任教師?兼任教師是否應參加勞工保險?兼任教師與學校有無僱傭關係?抑或具有承攬或委任性質?

首先,勞工保險的性質為何?

勞工保險是 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一環,我國憲法第155條明訂:「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國民年金法》業於96年8月8日公布,並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加上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工保險年金化,以及公部門受僱者參加的「公教人員保險」,三者的繳費與給付標準不一,但就性質而言,均屬社會安全制度中的基礎年金設計,簡單來說,依國家與雇主之責任,除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外,軍公教人員的基礎年金是「公保」,其餘受僱者均應納入「勞保」的保障。

其次,何謂兼任教師?有關兼任教師之資格與權利義務,見諸於《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基本上,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無論專任教師或兼任教師均採審定制,《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對於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則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最後,兼任教師是否應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如下: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依前揭法律規定,未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各級學校兼任教師,均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作為雇主的學校更應依法為兼任教師辦理加保,事關各級學校兼任教師基本權益,豈能以增加學校人事成本、或增加學校業務困擾為由,刁難、拒絕兼任教師投保?更何況,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學校若未能據實投保,不僅有罰則,還需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如下: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討論至此,兼任教師依法當然必須參加勞工保險,企盼勞委會依法行政,各級學校據實投保,至於有關兼任教師與學校之間,究係僱傭關係?抑或具有承攬或委任性質?我們留待後續再行討論。(教師)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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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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