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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0-03-24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信義、南港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徵求行政志工!!!!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03-24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0-03-24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面對青年貧窮化:九五聯盟,何去何從(上)劉侑學

■劉侑學

在資本主義經濟體系裡,私部門工會傳統上扮演著代表工人倡議的機制角色,然而近來的發展卻逐漸開始走下坡。即便不停地聽到工會組織成功的消息,但工會組織率的掉落卻是多數國家的共同經驗。工會密度大不如前的現象,在美國、部分歐洲國家,到鄰近的日本,以及南半球的紐西蘭和澳洲都一樣。

節節敗退的團結

無論是學界或工運界,關於工會發展困境的討論十分熱烈,有論者認為帶來世界經濟與生產的重組,國際分工與資本的全球流動,工人失去工作同時也失去工會;再者,傳統上工會都將組織工作的重心置放在全時工作者上,即以男性工人為主的製造業,所以資本家藉由非典型工人的使用,以勞動市場趨彈性化削弱工會議價的力量。

第三,在許多國家的經驗也看出,工會因應產業轉型後的組織策略是失敗的,無論是基層服務業、高階白領、科技業或者專業人員。此外,女性勞動參與率、國家法律的不友善也都名列檢討的排名榜上。

不過,工會組織衰退對工人產生的衝擊,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面貌,影響程度也不盡相同。美國學者Richard Freeman與Joni Hersch認為美國缺乏其他集體發聲的替代管道,所以工會密度的衰退對於工人的影響,會較其他國家的嚴重。在西歐國家,工會密度的下降並沒有完全壓縮工人在工作現場的發聲,因為歐洲的法律提供員工代表會(worker council)的替代途徑。在日本,由於勞資關係的共識設計,也創造非工會勞工在工會制度外表達觀點的空間。

但面對工會可能成為歷史名詞的危機,如果只是認知到工人訴願管道的消失,顯然低估組織率停滯不前的嚴重性,忽略工會在團結工人以及政治實力上的意義。問題是工會運動如何力挽狂瀾、擺脫頹勢,重新找到集結點,拿回工作現場、社會以及政治上的地位?

工會運動的新出路

面對這樣的不利的發展,運動者與非政府組織開始嘗試建立代表勞工利益的另一種選擇,非會員組織(nonmembership organizations,NMOs)或例如以會員為基礎的職業協會,逐漸承接傳統工會部分的功能。

西方的研究者開始對新型態的勞工組織產生興趣,試圖去瞭解其特質、運作,以及如何提供勞工服務與發聲管道。換句話說,非會員組織(或非工會會員組織)的形式,能否如工會般提供勞工足夠的服務與代表性,同時擴展到傳統上依賴工會的勞動力,都是當下最迫切的提問。

任何一個關心台灣勞工運動發展的人,都不可避免地擔心著似已搖搖欲墜的未來,深怕走向窮途末路。這樣的憂心不是沒有理由。勞工運動曾經隨著威權政體的轉型與民主化的腳步,開啟所謂「自主工運」風起雲湧的時代。但工運的榮光記憶,並無法勾勒出台灣工人階級圖像的全貌;進一步地說,過去工運的歷史僅是集中在「國營企業工會」與「中大型民營工會」的範圍裡。

工運的組成基礎顯得勢單力薄,在產業外移、民營化、產業轉型後完全不堪一擊,同樣沒逃過工會組織率下降的命運。九五聯盟就在這樣的背景裡,試圖走出另一條路。

九五聯盟的經驗

如果從全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來說文解字,「青年」和「時薪」即是最初設定所要關懷的對象。所以在2007年調漲基本工資前的行動訴求,幾乎就是指向打工族的時薪問題上。但我認為選擇打工族只是切入的策略,基本上組織的視野是放在服務業的勞工身上。換句話說,是著眼在社會變遷下,過去不屬工會組織的區塊。

從勞資爭議著手,基本上是許多運動者的經驗法則,九五聯盟也不例外。提供勞工法律諮詢、爭議申訴的協助,就是我們接觸、瞭解受僱者處境的方式。於是所有人力開始投身勞資爭議個案的協助,從2007年下半到目前為止已經協助超過千件的個案。從早期的時薪打工者,演變到目前各行業爭議案都成為協助的對象。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由於聯盟十分依賴「網路」作為聯絡的窗口,慣於使用網路的「青年白領」很容易透過關鍵字找上我們,所以也是目前個案的大宗。

2008年8月31日聯盟在立案茶會上就對外表示,我們將擴大招收青年白領會員並組織外包派遣勞工,朝工會化與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長期目標邁進。所以試圖將組織工作帶進勞資爭議個案中,是實現目標的具體策略,只是至今成效不佳,雖然會員已累積到超過70位,但顯然與處理過的爭議案件數量不成比例。

當組織對象多半來自零散的勞動現場時,個人化成了組織的難題。換句話說,我們面對的不再是同一廠場的一群工人,他們彼此陌生、問題多元,無法撐起團結的動能。

而由爭議案介入的方法,也導致與案主關係的工具化,同時隨著勞資爭議的落幕而結束,即使會員願意加入聯盟繳交年費,也是基於對於我們的「感謝」、「回饋」,並無法成為長期的會員,更不可能參與任何積極性的行動,等待回饋感覺消退後就會選擇退出。

隱形的群眾 另一種「基層」

「不做組織工作、沒有群眾、基層、打高空、愛開記者會、時常上媒體」,是聯盟常遇到的批評。雖然聯盟在組織工作上不盡理想,但很難說是不接觸基層。同時,如果長期觀察九五聯盟的倡議主題、活動,其實都是從平常接觸爭議個案所發展出來的,個案議題化的形式也成功搶佔媒體版面,從源源不斷進來的類似個案看來,的確是貼近基層勞工的問題。

「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就是再恰當不過例子。「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條款」的原始用意,本希望保障資方,特別是在挹注大量資源與成本栽培勞工,使勞工額外獲得工作技能或知識時,透過該條款限制,把人才留在企業內繼續服務,回收付出成本。

不過,違約金條款卻遭到濫用,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遍佈各行各業,無論是否提供教育訓練、工作性質,以及重要性,只要離職一律賠償公司違約金,其中更有當事人被雇主要求簽下本票的誇張案例。去年初開始我們陸續接獲超過25位的相關個案,經由聯盟的倡議、媒體披露,並提出修法建議後,勞委會被迫在今年的勞基法的修正草案中,明訂條文限制「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的濫用,的確讓許多白領勞工不受到侵害。

(下週續,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回目錄)
政大學生獎懲辦法修正的主張賴建寰

■賴建寰

政大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案,歷時兩年多的討論,新法已於近日正式實施。我「有幸」參與修正案討論,一方面政大肯花費冗長的時間,在與學生未有具體共識前,不輕易貿然通過,的確值得肯定;另一方面,長時間的討論,卻也代表其中問題的複雜,恐怕不是這次得以完全解決的。

特別權力關係下的校園

若要將這次修正案的意義講清楚,則非回顧長時期壟罩台灣校園的「特別權力關係」不可。按照行政法院民國41年判字第6號:「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祇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

這項判字的重點在最後兩句,亦即學生所受之校規處份,最多只能向教育部或教育局(處)「攔轎喊冤」,因為學生不能提起訴願。如此,不僅排除學生對於學校的爭訟權,連帶的「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都在校園內遭到翦除。因此,根據法學學者的研究歸納,特別權力關係主要有四種特徵:其一,義務不確定;其二,特別規則,亦即學校可制定各種不需「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的校規;其三,有懲戒權;其四,不得爭訟。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可稍稍理解,為什麼學校總是可以根據社會期待、個人好惡、習慣,與那發了霉的腦袋,在校園裡予取予求。因為在「特別權力關係」下,校園彷若為自成一格的小王國,在這個小王國裡,學生只有聽話、服從的份。

我們的主張

到如今,校規裡面所包含的問題,千奇百怪。以我的立場來說,學生獎懲辦法應當徹底廢除,回到一般法律關係。但是,這當中就引發不少激辯,有人認為:難道學生犯錯,學校就直接送警局?難道學校不能管學生?

直接送警局也會成為被質疑的問題,委實令人感到不解。一般人觸犯法律,何時見過某某人跳腳罵道「怎麼可以直接送警局,應該先來我這裡」?不能管學生的擔憂則更無厘頭,廢除獎懲辦法並不等同於否認管教權或輔導。但,更進一步來說,為什麼已經屬於成年人的大學生,仍舊要被管教或輔導?

我們的主張是:區分一般法律事項與學校特殊事項。區分兩者的重要性在於,某些涉及義務性質的規範,或著說先天上賦予學生應當如何假設命題,往往在處理過程中被一致性地封殺,討論與轉圜空間極低,而這種假設命題之所以成立,便是「特別權力關係」的遺緒。凡是在法律已明文規定之罪責,不論是刑法的誹謗、傷害、偽造文書等,或者民事的損害賠償,一切按照既有程序。換言之,在刑事告訴乃論上,受害者可以選擇告訴與否,非告訴乃論則必得啟動相關檢調程序。民事損害賠償,則可用於相關設施的破壞上;而學校特殊事項則指,按大學法所賦予的有關學術、學習之大學自治範疇,學校得在此領域內,訂定獎懲辦法。

雖不足但已向前邁進

我們心裡也明白,這樣破壞性強大的修正案,本質上只能當作願景,想要一步到位,恐怕不大可能。在經過修法小組內部多次辯論、爭吵之後,基本上達成幾項重要修改精神:

其一,在立法目的上:學生獎懲辦法,必須符合大學自治、法治精神,以保障學生權利,促進學生自由探究、學術誠實、獨立自主、尊重他人等,過份強調遵守規範並非其核心。

其二,一事不二罰原則:除有對特別重大之不當行為,另有規定其懲戒等級外,已受場地管理規則處罰者,不再以學生獎懲辦法懲戒之。例如,過去住宿生違反宿舍管理辦法者, 除依宿舍相關規定記點或退宿外,尚可能遭受學生獎懲辦法懲戒。

其三,不以公法侵入私領域:學生獎懲辦法既為大學法授權,其性質是在規範校內學生的公共關係,對於只涉及個人關係之不當行為,如傷害、侮辱等,應先進入新設置的調解機制,假若調解不成,始得進入懲戒程序。其目的在於希望減少對於私領域的干涉,亦為培養學生獨立負責的態度。

其四,明確性原則:原有辦法中,諸如「違反相關辦法」、「違反校園規章」之過度概括條文,悉數刪除,如有需要理應具體訂定何種行為應受懲戒,以免給予行政單位,過大的裁量空間。

以上的幾點精神,也獲得校務會議的支持。我敢說,目前政大所通過的學生獎懲辦法,可能是全台灣的校園最進步的。不過,進步歸進步,以運動者的立場來說,達到多少預期目標,恐怕不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情。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生)

(回目錄)
教育論壇:尊重包容、深化校園民主羅德水

■羅德水(教師)

為抗議學校對穿著的嚴格管理政策,台南女中學生透過串聯,日前在學校朝會上集體「脫褲抗議」,引起各界關注與討論。

觀諸輿論反應,雖然有不少人認為學生抗議有理、肯定學生勇於表達自我,但認為反應過度、小題大作者也不乏其人;相同地,雖有人認為一定是學校政策失當才逼得學生集體抗議,不過,亦有人為學校抱屈,認為學校不過照章行事而已。

總的來說,南女此次的學生集體行動規模實不能謂小,惟多數輿論還是持支持學生的立場,此處我們不擬再探究箇中是非曲直,值得肯定的是,事件發生過後,無論學校與學生面對問題的態度,包括準備召開「班聯會學生生輔規範公聽會」以及「學生生活規範會議」等動作,應有助於讓整起事件朝有利於校園民主的方向發展。

事實上,有關學生在校之服裝儀容如何規範一事,原本就屬於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的一環,學校如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制定管理辦法,並在過程中多尊重學生意見,消極來說,應能消弭學校與學生因服裝儀容問題所產生的爭議;積極來說,從校內相關規章的討論過程中,師生家長更能從實際的參與過程中,學習互相尊重與包容不同意見的校園民主精神,期盼台南女中師生家長化危機為深化校園民主的契機。

究竟學校應如何制定相關服裝儀容規定?茲分別從相關法規與學校訂定過程進行討論:

一、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相關法規:教師法第17條明訂,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另外,教育基本法第8條亦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同法第15條則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二、學校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雖然教師法業已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惟學校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仍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除原參與校務會議之專任教師、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外,邀請學生代表參與討論,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廣徵各關係人意見,以求周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之程序亦同。

三、學校定訂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應注意事項:學生之服裝儀容不僅代表學校對外之形象,甚至被認為是代表學校的傳統與校風,因而絕大多數中小學都十分重視學生的服裝儀容,並在校規中訂有相關規範。我們建議,學校制服與學生穿著除代表學校校風外,也是許多學生關注的校園重要事務,校方在定訂相關規定時,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甚至可以藉由公聽會與說明會之舉辦,引領學生參與討論,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教師)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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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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