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06-18─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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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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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工作者的異想世界:小親切與大好人 | 褚士瑩 |
■褚士瑩
最近收到住在上海的一個朋友,轉給我一個郵件,標題是「10件簡單助人的時機 』,我覺得很有意思,可是在網上找了很久,卻找不到出處,這10個時機是這樣的:
1.遇到乞討者:遇到要錢的就給他(她)點飯,遇到要飯的就給他(她)點錢。
2.上車遇到老弱病殘、孕婦:讓座的時候別動聲色,也別大張旗鼓。站起來用身體擋住其他人,留出空位子給需要的人,然後裝作下車走遠點。人太多實在走不遠,人家向你表示謝意的時候微笑一下。
3.雨雪的時候、天冷的傍晚或者是雪天的傍晚,遇到賣菜的、賣水果的、賣報紙的,剩的不多,又不能回家,能全買就全買,不能全買就買一份,反正吃什麼也是吃,看什麼也是看,買下來,讓人早點回家。
4.遇到迷路的小孩和老頭老太太,能送回家就送回家,不能送回家的送上車、送到派出所也行,如果有電話,替老人或小孩打個電話就走,反正你也不缺那兩個電話費。
5.遇到迷路的人在大馬路上問個地址,碰巧你又知道,就主動告訴一聲。別不好意思,沒有人笑話你。
6.撿到錢包就找找失主,如果你實在缺錢就把現金留下。打電話告訴失主,就說你在廁所裡撿到的。把信用卡、身分證、駕駛執照還給人家,一般人家也不會在乎錢了。把人家的地址記在你的筆記本上,以後發達了去找人家道個歉,把錢還給人家。
7.遇到學生出來打工的、勤工儉學的,特別是中學生、小姑娘。她賣什麼你就買點,如果她不是家庭困難,出來打工也需要勇氣的,鼓勵鼓勵她吧!
8.遇到夜裡擺地攤的,能買就多買一些,別還價,東西都不貴。家境哪怕好一點,誰會大冷天夜裡擺地攤。
9.如果錢還寬裕,別養二奶,偷偷養幾個貧困山區的學生。別讓人家知道你是誰,要不然見面了多尷尬,多不好意思。但是你心裡一定會覺得舒坦,比包二奶提心吊膽的要好得多。
10.如果時間還寬裕,而且碰巧覺得以上有理,那就請把這幾句話多轉幾個地方,畢竟好人多了咱們心裡也舒坦。
我喜歡第9點,因為很多人覺得做好事就該敲鑼打鼓昭告天下,唯恐天下不知,其實助人的事情,有點真誠氣度的話,反而該偷偷摸摸。其他的,都很類似日本將近半個世紀以前開始推行的「小小的親切」運動(小さな親切,http://www.kindness.jp/),每年的6月13日,還訂為特別的紀念日,鼓勵大家在這天日行一善,每次看到小學生們投稿的文書結集,總是看得我感動得兩眼通紅。
我也喜歡第1點,要飯的給他錢,要錢的給他飯。我知道這個「違背」後面的思維,但也不得不想,花了這麼多年,甚至轉換跑道進入NGO工作,可不就是為了要找這個答案嗎?是不是別人伸手要,我們就應該給?怎麼給?
當我還是個學生時,存了一點打工錢,手頭拮据卻又想旅行,於是到旅費便宜的印尼去當背包客。每次一下火車或巴士,就看到許多向我伸出的手。這些手的主人,有些是比我年紀小的孩子,有些是和我年紀相當的年輕婦女,也有雞皮鶴髮的老人,偶爾也有看起來比我年輕力壯的小伙子。我就算想給也沒有能力給每個人,但是我有沒有能力「選擇」最可憐的人給?如果這麼做,既主觀,又傲慢,我有甚麼資格決定?
既然要鬥窮、鬥慘、鬥可憐,就會衍生出被黑道斷手斷腳、燒傷眼瞎的丐幫,是不是像我這樣的傻子,反而將原本就已經可憐的人,推向不幸的黑暗深淵?
最後,我決定誰都不給,去美國念了NGO的管理,也在自己覺得準備好了以後,踏入NGO的領域,希望用制度的方式,來帶給需要的人一些真正的幫助,而不是隨手隨興自我感覺良好的散財童子。
看了這封轉寄的郵件,也提醒了我,在平常的生活當中,簡單的、不用掏腰包的助人,也不能夠少,畢竟人生在世,隨時隨地都需要許多陌生人的善意,才能成全一個美好的一天。好人不需要是完人,也不用是聖人,這是為甚麼寫這篇文章的人說,撿到錢包時,如果實在缺錢就把現金留下,證件跟信用卡還是要趕緊還給失主,把人家的地址記在你的筆記本上,以後發達了去找人家道個歉,把錢還給人家。
能做到這10點,雖然不是大好人,但也不失日行一善的小親切,如果真有天堂,死了就算沒上天堂變天使,保證也不會下地獄當厲鬼,如果沒有天堂,心安理得當個好人,一生平安坦蕩,也絕對不是白費工夫。
再說,大好人總會被抓大把柄,不如做好小親切,每天好好活在自己打造的小天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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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
小孩多大才可以自治──淺談學生自治的理念與實踐 | 林佳範 |
■林佳範
常有人會覺得,小孩多仍屬於「他律期」,因此不可能或不適合「自治」。可是,若不給他學習或練習的機會,我們突然給他們「自治」,有可能自然就會「自治」嗎?自治是指自我的管理,要多小才可以開始學習自治?在「他律期」的小孩,即不適合「自治」嗎?縱使從很小的參與開始,都不適合嗎?那自治能力該如何培養?針對這些問題,本人提供如下意見。
第一、自治的意涵,在於參與和自己有關之公共事務;沒有從小培養,長大後並不會自然形成公共事務參與之意識與能力。很多人一聽到「學生自治」,即馬上聯想到大學的「學生自治會」。然而,如此制度化的學生自治,不僅係根據大學法的規定,甚至屬於釋字第380號有關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之一環。
較有趣的實務現象是,縱使有這些的法律或憲法的明訂,現實情況是,很多大學的學生會,連會長的選舉都會流產。此現象凸顯,學生若沒有從小培養自治的意識或能力,就算是到了大學的年紀,並不會自動地即有意願或能力參與公共的事務。
第二、學生自治的能力培養,不能僅是「形式的活動性」而必需「實質的規範性」參與。許多國小,也會有所謂「學生自治市長」的選舉。這並非真正的參與公共事務的實踐,頂多是對於選舉活動的認識與學習。選出來的學生,有時會被賦予任務,例如規劃一些學生的活動,像球類比賽、母親節的慶祝活動等等。然而,這些活動雖然與學生有關,但並非是和生活治理有關之公共事務,例如行為規範與秩序治理有關之面向,無法培養出真正的自治能力。
其實,從幼兒開始與他人的互動,我們即開始面對行為和規範的問題,例如和他人搶玩具的資源爭奪問題。學生自治所必需培養者,乃實質性自治自律、自尊尊人等的規範意識,而非形式性的投票活動能力。
第三、威權式的行為治理模式,無法培養出民主參與的自治能力。以幼稚園常遇到的搶玩具為例,不同的治理方式,學生所認識到的規範型態,勢必不同。老師若簡化搶玩具為個人的行為問題,以訓誡或處罰方式來端正其行為,如此的作法,並未正視更基本的孩童的社會規範型態的認識與學習面向。更糟糕的是,如此的作法,其所認識的規範型態是老師的誡命(統治者的命令),而非民主參與的規範(共同的生活規則)。
搶玩具的更根本問題,在於共同生活資源的使用秩序形成。這個學習面向與民主規範型態的認識,老師可以將問題丟給學生來思考,才有讓學生參與和學習的機會。換言之,雖然孩子仍然很小,但仍可能進行民主參與的學習,端視老師願不願意從這個面向來引導學生。同樣是引導學生,但引導的方向,會有威權或民主的大大不同。
第四、自治的問題,不在「年齡」而在「參與」。沒錯,小孩很多能力都還在發展中,但自治並不是要小孩「自生自滅」。然而,針對小孩的行為治理,常有人提到「他律期」或「自律期」,甚至以為在他律期,所以必須以「外部強制」的方式來管教小孩。這是誤會道德發展理論的意涵。
所謂「自律」或「他律」期的劃分,係針對其「道德判斷」的能力或心理成熟度而言。「他律」的強調在於,其判斷標準必需依賴他人或既有的成規;而「自律」係指,逐漸發展出獨立自主的判斷能力。因此,所謂「他律」強調的,並非外在的強制,而是凸顯其心理上的依賴,惟並非因此減輕其透過「參與」,以促進其發展的必要。換言之,不論在何種階段,若要促進行發展,唯有透過「內部參與式」的互動,即相對人使行為人自己認知其自己內部的限制,否則很難幫助其發展出獨立自主的人格。
第五、自治必需隨其年齡發展,引導其更深更廣的參與。以前面的幼稚園搶玩具為例,若由老師來定規則(當然很快與方便),即無法使其面對共同生活下有限資源必需透過規則、使大家的利益都可以被兼顧到。
另一方面,有人會質疑,那麼小怎會知道如何訂規則?沒錯,他們更需要被引導,惟並非否定他們參與的可能。若問他們,我們僅有一個小熊,你也要而我也要,那怎麼辦?小孩可能回答:「在我們家,我要拿就可以拿!」老師可以回應:「可是這不是你家!這裡是學校,學校的東西並不是自家的,每個人若都可以想拿就拿,還是會發生爭吵,大家都很不高興,那怎麼辦?」
其實學生的學習,並非是老師下外部的命令或處罰,即自然地在其內心中發生,許多學習必需建立在,使學生認識到自己認知的盲點,而願意去修正它,才算形成。在那個階段,小孩可能才剛到幼稚園,並未真正地意識到場所的差異,甚至沒有所有權的觀念,透過老師點出其內部認知的盲點,必需修正自己的盲點,才可能從過去的錯誤中走出。小孩可能想不出可行或公正的規則,但重點在於參與規則的制訂,才可能開啟其認識「共同規則」的意義,由老師來引導其「共同地」來訂定,仍與由老師單方面地以命令的方式來定規則,有所不同。
學生自治,可以從幼稚園即開始,當然不可能由小孩來主導,問題不在年齡,而在於我們是否給與其參與之機會。參與,並非是因為參與而參與,而是促進其心理發展而參與。甚者,威權模式的管教,除無法促進其發展出民主參與之能力以外,更製造出懼怕威權、依附於威權、自己也會是威權的下一代。學生自治,不能停留在形式的自治市長選舉,而必需從生活中的秩序治理開始,從班級事務的參與開始。我們若希望小孩能有獨立自主的一天,從小即使其參與生活中有關事務之決定,才可能發展出自尊尊人、自治自律的人格。
(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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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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