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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0-06-30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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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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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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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校長的小革命:4小時環境教育 學校教什麼?林建棕

■林建棕

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將使我國成為世界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未來從小學生到馬英九總統,每年都要上4小時的環境教育課,但要怎麼教?誰來教?何時教?在環教法明年正式上路前,我們要先問:「環境教育,學校準備好了嗎?」

洪蘭教授最近發表「不必多上四小時環境課」的文章,強調「教數學同時教地理、學閱讀就是學歷史,跨學科的融合教學法,讓孩子不必因為一個法案通過,就得多上4小時的課。」

洪蘭教授觀點值得參考,如果是閱讀等議題,確實要融入其他課程,不過,事實上,環境教育4小時可以走出戶外,這對環境學習而言是重要的意義,千萬不能鼓勵回到課堂學習環境教育,應該在環境中學習。

學校應扮演火車頭

究竟學校如何能在有限的課程時間、師資及課業壓力下,給孩子至少4小時紮紮實實環境教育?

學校最可能的做法是交由導師負責、融入自然課教學、朝會演講或看影片,但這些仍屬消極作法,作為教育機構,學校應該更積極看待環境教育,以成為環境教育的火車頭為己任。

環教法上路後,環境教育將成為「全民教育」,學校的功能不僅是幫助學生與環境產生連結,也要成為社區的環境教育基地。

環境教育必須能在生活中實踐,不是在教室裡上課、聽演講或看部影片就能培養,學校應該帶著學生走出教室、走入社區,親身體驗週遭環境,例如,可以辦一場令人感動的生態旅行,讓學生、家長了解自己所處的環境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來解決?如何讓環境變得更美好?

環境教育四部曲

與學生相處時間最多的導師,最適合扮演孩子環境教育的導師。我提出環境教育四部曲,供老師引領學生探索環境教育的奧祕。首先,帶領學生認識並探討學校所處位置可能的環境問題;其次,社區環境踏查,學生除了學校,生活與社區緊密相關,社區踏查可讓孩子更關心社區環境問題。

第三,配合時事,將環境問題,例如地震、土石流、水患等環境災害問題,帶到課堂討論。第四,校外教學與寒暑假作業結合環境教育。

另外,學校除了安排畢旅外,每學期有4小時校外教學時間,目前多數學校都安排民間遊樂場作為校外教學場所,學生期待旅行能痛快地玩,通常老師只祈求平安結束,如果師長省事,就讓學生失去很好的教育機會。

校外教學是綜合學習之旅,教師們如能花心思設計,不把工作全都丟給旅行社康輔員,最重要是要先與學生溝通,讓孩子知道校外教學的意義,不是只到主題遊樂區吃喝玩樂後就結束。校外教學以及畢旅的教育意義重於遊樂性質,行程好不好玩是其次,能「從中學到○○」才是最重要的。

例如,學校可以利用校外教學帶著學生走入生活情境中、走入大自然、攀爬鄰近高山、進行社區生態導覽,讓他們深刻體會自己與環境的關係。同時,也可鼓勵學生利用寒暑假進行環境議題的專題探究,做個不一樣的寒暑假作業。

校長要帶頭重視

校長、行政人員,在環教中又該扮演何種角色?校長是學校的火車頭,校長重視環教,學校師生也重視。建議學校可從該校的優、劣勢開始,利用周邊環境,從中找到好的環教素材。過去在深坑國小任職時,我帶著師生、家長爬山,很多家長才發現生活多年的社區,竟如此美麗,也更喜歡自己的土地。我建議,台北的學校可縱走大屯山系、嘉義的學校挑戰玉山,宜蘭的學校攀登雪山,台灣的美麗高山,就是最好的環教場所與教材。

配套措施一個也不能少

環境教育法三讀通過後,配套措施的擬訂是後續的重大工程,教育主管機關除了安排教師進修增能外,也可要求學校提出「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甚至鼓勵學校成立「環境教育委員會」,邀集教師、家長、學者、甚至學生代表參與討論。此外,可將環教推動成果列入校務評鑑項目。建立評比機制,讓做得好學校獲得鼓勵。

環教法規定,未來各縣市得成立環境教育基金,我們呼籲政府單位應設置環教基金,提供學校申請作為推動環境教育之用,或鼓勵學生研究的獎學金。

至於推動環境教育的場域,可善加利用校園閒置空間進行轉型。少子化導致校園閒置空間多,除了規畫故事屋、英語村外,將位處偏鄉生態豐富的學校,轉型為生態體驗學校,提供都市學生遊學、體驗生態的好地方。

暖冬、早春、颶風、土石流,氣候變遷的大戲,每天在我們身邊上演。「用教育,讓全球暖化停步」,是教育人員責無旁貸的責任。我們呼籲,環境教育應該走出教室,向外延伸,與社區、時事產生連結,在真實的環境中,培養孩子與地球共生的能力。

(台北縣淡水鎮新市國小籌備學校校長)

(回目錄)
教育論壇:再答教師工會幾個疑慮羅德水

■羅德水

過去幾年,每當有教師組織工會的議題,總是引起正反兩方爭論,值得欣慰的是,在各界的努力下,敵視教師工會的論調已經減少許多,在《工會法》三讀修正通過並解除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之後,眼前尚公開激烈反對教師工會者,當以校長團體為最。

教師組工會當然可以接受公評,但評論總該有學理與實務基礎,一連二週,立報刊出台北縣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教師變勞工準備好了嗎?」以及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教師法不修,教師將成教育新貴」兩篇文章,儘管這些反對甚至是敵視教師工會的論點,業已經過勞動學界與工會實務人士多次澄清,惟兩位校長的意見,或許相當程度反映了其他校長的疑慮,為免混淆視聽,針對前揭薛文與張文所提出的問題,今日簡單再次說明如下:

一、只要是受雇者都是勞工,只是原《工會法》排除教師適用:薛文再三強調,教師變勞工,準備好了嗎云云,按文意似指若《工會法》未修正則教師即不是勞工,我們想問的是,就算《工會法》仍然禁止教師組工會,難道教師就不是勞工嗎?教師如果不是勞工,那教師究竟是什麼?薛文明顯將教師這個職業與教師的勞動關係混為一談,其實,無論公部門的公教人員或在私部門服務的員工,都是受雇者,差別只在於雇主不同,以及每個行業的名稱、職業特性、工作條件不同而已。

如果《工會法》通過後,教師就從非勞工變身為勞工,試問,那些未加入工會的教師難道又變成非勞工了嗎?屆時校園裡豈不是有勞工與非勞工兩種教師?再清楚不過,從來不存在教師是不是勞工的爭論,《工會法》修正通過之後的差別就只在於,原本被禁止組織工會的學校教育人員,亦能一如其他勞工一樣依法組織工會。

二、《工會法》解禁不代表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薛文似乎擔心教師組工會以後即必須適用《勞動基準法》,因為「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上班8小時,往後教師只需要在上班時間指導學生,下課後,教師將可不必再接聽電話、關心孩子,超過8小時之後的工作,就必須給予加班費。」相較之下,張文又似乎認為教師成為勞工後理所當然應該適用《勞基法》,因為「教師既然是勞工,就要以勞資協商為基礎,未來是否隨公務人員調薪,都應該由勞資協商,甚至連請假,也不能再適用教師請假規則,是否有寒暑假、工時多長都應該符合《勞基法》規定」。

實際情況是,組織工會與是否適用《勞基法》是兩回事,迄今為止,《勞動基準法》仍未將教師納入適用對象,因此,教師組工會也不等於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兩位校長大可不必爭論了,至於有關教師組工會之後,原有勞動條件是否必須隨之調整的問題,確實必須加以深究。

三、教師原勞動條件不因適用《工會法》而有所改變:薛文指出:「老師是否應該比照勞工,依據年資休假,寒暑假是否該回學校備課了?」張文則指出:「《工會法》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後,教師將可籌組工會,其工作環境、權利義務獲得勞動三法的保障,不過,休假、敘薪、撫恤、退休等,也同時獲得《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保障,享有一般勞動者沒有的寒暑假、優渥工資、彈性工時。」張甚至直指:「教師待遇的規定及教師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也不能適用。」

說到底,兩位校長再三強調的就是,教師成為勞工之後即不能享有原有的工作條件,而要適用所謂勞工的工作條件,不能既要權益又要福利。問題是,究竟何謂符合勞工的工作條件呢?明明就是不同的職業,教師的工作條件何以必須與其他非教師的勞工一樣呢?又,到底教師該符合哪一種勞工的工作條件呢?

其實,各行各業的受雇者原本就有各自不同的工作條件,教師的工作條件,例如受法令保障的薪給、退休、撫恤、以及有別於一般勞工的休假方式,本來就是教師這個行業的工作條件,實在不解,何以組織工會以後就要變成跟其他勞工一樣,組織工會是所有受雇者的基本權利,有聽過哪一行的受雇者組織工會之後,就必須放棄原有的勞動條件嗎?難道醫師組織工會以後,也意味著必須跟著放棄原有的待遇與工作條件?果真如此,組織工會究竟所為何來?

四、工會法處理組織問題,教師法規定教師權利義務,無擇法適用問題:張文指出,教師組織工會以後,不應「擇法適用」,「有關教師待遇的規定及教師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也不能適用。」「面對教師的選聘與任用,甚至薪資的衝突,到底該引用教師法進行申訴?進行勞資協商或勞資爭議處理?甚而行政訴訟?行政管理的法規應有一致性,總不能隨心所欲的將兩個辦法輪流交替使用吧!」

事實上,工會三法中的《工會法》係規定教師工會的組織程序與形式、《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的協商程序及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則明訂勞資爭議之處理程序;至於《教師法》主要在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任用資格與程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事宜,各法所規範的事項不同,根本也沒有所謂擇法適用的問題。

至於有關所謂教師申訴與勞資爭議處理「交替使用」的問題,亦是多慮,《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訂:「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亦即,未來依法屬提起行政救濟之勞資爭議仍依教師原有救濟制度辦理。退一步言,即便在《工會法》通過前,教師之救濟也非僅申訴一途,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俱為教師法定救濟途徑,不存在所稱「交替使用」之爭議。

五、親師關係與師生關係不因教師組工會而有所改變:薛文指出,教師組工會後,「親師夥伴關係變雇傭關係」,又說:「成為勞工後,師生關係改變,教師要以何種態度面對學生呢?教師對教學的熱忱,會有什麼改變?甚至開始被家長要求應有的教學品質後,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會產生什麼變化?」

筆者實在無法理解薛文究竟所指為何。教師組織工會後,親師關係毫無疑問仍然是夥伴關係,公立學校教師一樣受雇於主管機關,私校教師一樣受雇於學校董事會,親師之間到底哪裡存在雇傭關係?至於原有的師生關係也不會因此改變,教師一樣會對教育保持高度熱忱,一樣會盡力傳授學生基本知能,盡心輔導管教學生,也一樣要接受家長的要求與檢驗,特別是在教師加強了勞動意識之後,將更能貼近、理解廣大勞動家庭的需求,為弱勢者的教育貢獻更多心力。

最後,關於教師工會與教師專業的關連性問題,確實值得深究,惟限於篇幅,我們下週再做討論。

(教師)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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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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