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4-13─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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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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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淺論教師工會組織形態 | 羅德水 |
■羅德水 「工會三法」預定生效日進入最後倒數時間,各縣市教師工會也已進入最後籌組關頭。自《工會法》於2010年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以來,關於教師工會之組織形態,學校教師關心者不外以下問題: 《工會法》所稱之產業工會,係「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則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且「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縣市為組織區域,同一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簡單來說,「職業工會」有如目前之三級教師會,由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教師依行政區發起、組織,「產業工會」之會員涵蓋面則不限於學校教師,舉凡受雇於公、私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職員工,以及服務於學校體系外之教育從業人員,均可加入產業工會成為會員。 準此,縣市教師會與有意組織教師工會之教育從業人員,可依主客觀條件決定組織職業屬性相同之職業工會,或結合其他教育體系從業人員直接組織產業工會,必須指出的是,或有人著眼於「職業工會」名稱之獨佔性,惟教師工會之強大與其名稱其實完全無涉,無論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均應致力提升服務品質與組織率,方為教師工會經營正道。 受行政部門影響,立法院通過之《工會法》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亦即,相較於現行三級教師會,未來教師無法成立學校層級之教師工會,官方此舉自然出於削弱教師工會力量之陽謀,殊不知,教師除免於在學校層級先行組織工會之繁瑣程序,縣市層級之教師工會仍可於章程明訂在各校設立分會組織,差別只在於名稱從某某學校教師工會轉換成縣市教師工會某某學校分會罷了,長遠來看,官方打壓教師工會的算計反而有助於提升教師工會之組織率。 現行教師會依《教師法》與《人民團體法》組織,未來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會適用法令不同,主管機關不同,會員亦不盡相同,亦即,無論是否成立縣市或全國層級之教師工會聯合會,現行三級教師會之運作與組織變更悉依相關法規與組織民主程序辦理。 仍須一提的是,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亦即,現行教師會不具備簽訂團體協約之法定地位。 有別於《人民團體法》與舊《工會法》對理事長選任方式之限制,新修正的《工會法》則無明訂工會理事長選舉方式,無論採取「會員直選」、「會員代表選舉」、「理事會推選」,概由工會自主並於章程明訂選舉方式即可。 之所以成立工會,主要目的在於團結受僱者,並由工會代為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以維護勞工權益,按理,國立高中職之雇主為教育部,理應由各國立高中職教師組織跨縣市之產業工會,或由各縣市國立高中職教師先行成立職業工會後,再籌組全國性之聯合會。 然而,在五都升格國立高中職改隸直轄市後,原有之國立高中職不僅校數與從業人員大減,且不少學校散佈於各偏遠縣市,單獨成立國立高中職教師工會不僅耗費資源、時間,成立後之能量是否足以有效服務會員,並獨力與教育締結團體協約,或有斟酌餘地。 考量主客觀現實,國立高中職教師或可循現行教師會組織模式,分別加入所在地縣市教師工會,並透過全國性之教師工會聯合會協助處理國立高中職教師之勞動關係,只要入會之教師達到全體國立高中職教師人數之一半以上,教師工會聯合會即可與教育部簽訂團體協約。 就目前三級教師會組織現況而言,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組織率長期偏低,不少人因而擔心,如何期待連教師會都不願意組織的私校教師籌組教師工會?要知道,私校教師之所以無意組織教師會,主因在於個別教師難以面對校方或懷柔或高壓的氛圍,誠如前述,正由於《工會法》禁止成立學校教師工會,對擔心籌組學校層級教師組織而與校方發生衝突之私校教師而言,反而是加入上級教師工會之一大契機。 職是,私校教師無須先行組織學校教師工會,只要個別學校之教師加入上級教師工會達半數以上,教師工會即可與該校董事會締結團體協約,易言之,原先總體組織率偏低之私校,反而有可能於入會率高之個別學校率先完成團體協約之簽訂。 無可諱言,大專校院教師與中小學教師之勞動條件不一,兩者關注之議題亦不盡相同,有別於公立中小學之雇主為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公立大專校院之雇主多為教育部,私校則為各學校董事會,按理,各公、私立大專教師可分別籌組工會聯合會以維護權益,然而,依目前大專教師參與三級教師會之意願,及其對教師工會之態度,大專教師能否於短時間內組織教師工會,且拭目以待。 相較於目前三級教師會偏低之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修正後的《工會法》明訂:「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至於工會聯合組織之收費則從其章程規定。 法制上之所以訂定收費下限,目的當然在於充實工會財務狀況進而提升其自主性,然而,過高的會費是否連帶降低組織率,亦值得討論,還好《工會法》關於基層工會之收費規定,並無罰則,各工會仍可於章程自訂。 《工會法》第8條明訂:「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亦即,全國性教師工會聯合組織之成立,仍取決於基層工會之籌組進程。 對教師來說,依法組織教師工會是個全新的經驗,籌組過程難免面臨挫折,無論是進一步認識勞動法制,或是累積與勞政主管機關的交手經驗,實踐都是最好的認識。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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