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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1-05-25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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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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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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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教育論壇:惡修教師法 就是報復羅德水

■羅德水

《工會法》已於五一上路,《教師法》此刻成為教育部的修法重心,目前法案位置處於委員會審查階段,依法在完成朝野協商後,即可交付二、三讀,亦即,最快在本會期結束前即可完成《教師法》修正。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5-25

▲家長團體5月6日表示,要求修改教師法,將教評會中教師比例調降;將在立委選舉時,發動家長用選票抵制反對教師評鑑入法的立委,也不排除走上街頭。(圖文/中央社)

眾所周知,所謂「配套修正教師法」原係官方同意開放教師組織工會的條件,不少國會議員亦持教師工會成立後,《教師法》必須相應修正的看法,然而,觀諸各方意見,對法案修正內容顯無共識,究竟《教師法》有無必要相應修正?又該如何修正?茲討論如下。

配套修法缺乏正當性

官方之所以執意修正《教師法》,要係已經解除《工會法》對教師工會之禁令,不知情者或許還以為工會三法對教師勞動基本權之保障有多充足;實情是,教師工會的禁制令雖已解除,但官方卻又刻意在法制面加上多重的緊箍咒。

諸如:《工會法》方面,明文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從而使教師工會無法比照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代扣會費」與「明訂保障會務假」的權利;《團體協約法》方面,由於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未來無論組織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均需有過半受僱者加入方有與雇主締結團體協約的權利,且簽訂團體協約前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可;在《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則明文禁止教師罷工。

凡此,在在顯示,教師工會仍遭到官方刻意壓制,教師之勞動基本權仍未能與其他受僱者一樣獲得充分保障,實有違馬政府主動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之初衷,以這樣的工會三法內容,又要對《教師法》進行所謂「配套修正」,完全缺乏正當性。

配套修法應避免不當連結

教育部原先擬定之修法版本,甚至擬直接刪除教師原有之申訴制度,後經各界一致反對方才做罷,目前主要修法訴求為調降專任教師參與各重要委員會之比例。

諸如:刪除《教師法》第11條高中以下教師評審委員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要知道,《教師法》之所以特別保障專任教師參與學校教評會之權利,關鍵在於教評會係負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專業委員會,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與校長有上下屬關係,又有行政倫理之規範,難以期待其為公正之評議,為避免行政濫權,並確保教師專業自主權,乃有明文保障未兼行政教師額數之規定。

此外,教育部並擬調降《教師法》第29條關於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專任教師之比例,從原訂「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大幅調降成為「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教師法》之所以規範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與比例,其立法意旨與保護專任教師參與學校教評會一致,亦完全符合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同性質委員會之成員比例,不禁要問,未來如果受僱者醫師組織工會蔚為風潮,官方是否同步修法調降醫師在「醫師懲戒委員會」與「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比例?若否,所稱對教師工會的配套修法,就是不當連結,就是惡意報復。

事實上,未兼行政教師原本就是各級學校教師同仁之主力,以新北市某國民小學為例,該校99學年度共有100班,教師員額計149人,其中,兼行政教師18人(主任4人、組長14人),未兼行政教師計131人,兼行政教師與未兼行政教師之比例為14:86,準此,即便教評會與申評會維持原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之規定,亦與現實相符。

至於官方所稱教評會與申評會「師師相護」云云,業已有許多數據清楚顯示,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之關鍵,主要在於積極並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作為,官方不去正視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基本法治素養不足、不諳相關處理流程之現實,卻屢屢將問題歸咎於相對專業、盡責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僅形同欺騙社會,更反映其無誠意解決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

組織轉軌應訂定落日條款

教師工會成立後,《教師法》應否進行配套修正?究其立法沿革,《教師法》實係妥協之產物,在教師禁止組織工會的年代,官方透過《教師法》與《人民團體法》之規範,賦予教師結社權,檢視《教師法》有關「教師組織」之條文僅有3條,可見一斑。總結十多年來三級教師會運動經驗,被卸除武裝的教師會欲集結教師力量,執行《教師法》賦予之各項法定任務,也確實力有未逮,這也是教師組織致力工會化的關鍵。

循此脈絡,即便《工會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教師法》中有關教師資格、權利義務與各項法定權利之規定,諸如: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等,實無所謂相應調整之必要,至於或有可能出現競合之教師組織任務方面,或可於《教師法》第27條中增定落日條款,或明訂俟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取得締結團體協約門檻時,將現行三級教師會法定任務移轉至教師工會。

《教師法》明訂教師權益義務,工會三法規範相關勞動基本權利之行使,兩者不僅沒有衝突,且均攸關教育品質與教育專業,無論如何,總不能一方面宣稱要將教師會轉型為專業團體,一方面卻又惡修《教師法》吧!

(教師)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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