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5-27─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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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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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青年貧窮化: 專案勞檢 不足回應派遣亂象 | 劉侑學 |
■劉侑學 1990年代初期,台灣的勞動市場首度出現勞動派遣的就業型態,經過20年來的發展,無論從產業或數量看來,都有逐漸普遍且成長的現象。雖然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早已宣布派遣行業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範疇,但由於勞動派遣脫離傳統兩造的勞資關係,自無法全然適用現行的勞動法令,時常造成法律權利義務上的不明確與缺漏。 ■台灣大學博士生朱政騏及台北藝術大學碩士生王柏鈞,2010年2月7日在迪化街口扮成「人肉春聯」,向前往年貨大街採購的民眾表達訴求,希望政府與社會重視派遣勞工問題。(圖文/本報資料室) 同時,台灣在法令與執行的落差,讓原本總是處在不穩定就業狀態、勞動條件惡劣的派遣勞工,在有限保障中仍無法找到棲身之地。 勞委會近年來3次針對派遣業者的勞動檢查,違法比例每每動輒超過5成甚至7成,印證我們對勞動現實的觀察,也反映出立法或修法是政府當前最迫切的課題。 建構完整的派遣法制,至少應該涵蓋3項立法目的:「勞動派遣之定位」、「派遣勞工之保障」、「派遣業者之管理」。如果「就業安定」是為政者首重的治理目標,勞動派遣就應當定位為「短期補充」的用人途徑,立法細節須考量可使用派遣勞工的行業職位、進用程序(如經工會同意)、上限比例、最長時限,以及派遣勞工得以轉任正職等規定,換句話說,以層層關卡來掌控派遣市場的數量、範圍,並且視為長期僱用的轉銜機制,避免侵蝕就業市場的穩定。 再者,就「保障派遣勞工」的面向而言,派遣勞工遭受權益主要存在於就業歧視、性騷擾、職業災害、積欠工資等,可在規範設計上課以要派企業雇主責任,仿照日本在勞工提供勞務時的責任要求要派企業負擔,而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則由派遣公司或兩者共同分擔,派遣勞工求助無門的慘劇終可落幕。 另外,更重要的是關於派遣業者的管理,諸如成立派遣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制)、資本額限制,或者違反法令時的處罰等,都該是斟酌納入法律規定,以強化規範密度,遊戲進行的主導權將重新回到政府手上。事實上,採取許可制好處在於事先針對素質良莠不齊的派遣公司進行過濾,而且立法若容許「一旦派遣公司違反相關勞動法令,就得以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搭配上「與未經許可的派遣公司簽訂契約,即視要派企業與派遣勞工僱傭關係成立」,才是逼使派遣公司遵守法令、保護派遣勞工的斧底抽薪之計。 歷經政黨輪替、人事更迭,歷任主委總在上台時信誓旦旦地要推動派遣立法,振振有詞要保護派遣勞工,不過終究成為一場美麗的誤會。 勞委會從2000年以來,總共推出至少5個版本的修法草案,卻逐步邁向寬鬆管制的路線,從派遣專法精簡到派遣專章,內容由面面俱到到徒具表徵,最新修法版本較現況進步的僅是增加使用單位的連帶責任而已,在派遣定位或管理上的規範則付之闕如。雖然我們明白在勞資政三方的角力下,勞動派遣修法難以一步到位,但不可以因此在修法議程與內容上便宜行事,繼續放任派遣勞工在市場上載浮載沉。 在立法延宕的現實下,專案勞檢已成為主管機關卸責的最佳藉口,不僅可以堵住社會輿論質疑的聲浪,還得以掩護當初的山盟海誓。我們要提醒執政者,敷衍選擇專章或勞檢都不足以回應派遣亂象,有鑑於勞動派遣的滋生迅速,政府應該加緊勞動派遣的法制作業,不停原地踏步只會錯過掌握派遣市場的黃金時機。(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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