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07-13─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07-13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2-07-13 |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 本期目錄 ★ ★ |
面對青年貧窮化:被遺忘的離職違約金 | 曾翔 |
前一陣子,筆者又接到勞工朋友的電話,詢問該如何處理離職違約金的問題。這位朋友是在南部某影視公司擔任廣告美工,月薪約莫3萬元,工作內容稱不上有任何營業機密,雇主並未負擔所謂教育訓練的成本,也不會因為該位員工的離職而產生任何「危機」(事實上該公司立刻找到替代人力,足以證明該工作無所謂不可替代性),但是這位朋友卻因為要得到這份工作,而被迫簽下兩年的最低服務年限以及離職違約金30萬元。在工作一年之間,雇主時常憑恃著雇主的權力,以及最低服務年限和離職違約金這兩個天條來恫嚇勞工朋友,最後勞工朋友無法忍受惡劣的待遇選擇自行離職,雇主卻以當時簽立的離職違約金條款拿到法院意圖執行假扣押。倘若雇主成功,就等於這位勞工朋友一年的工作辛勞直接奉送給雇主。 幾年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主打的核心議題就是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以及競業禁止,在接連不斷的個案申訴、曝光以及倡議之後,終於在2010年元月時,由勞委會勞資關係處所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中第18條之1以下,禁止懲罰性違約金(第18條之1),可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要件(第18條之2第1項),以及離職非可歸責於勞工時勞工不負賠償責任(第18條之2第2項),以及競業禁止之要件與限制(第18條之3)。 惟當時該修正案包含了勞動派遣專章、定期契約放寬這兩個最具爭議性的議題,除此之外,還有與併購相關的「買賣不破僱傭」以及提高罰則等相關規定,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以及競業禁止相形之下並未得到太多關注;也因為該修正案的影響十分巨大,最後修正案就在雷聲大雨點小的狀況下無疾而終。至今,台灣的勞工,一如向筆者尋求協助的那位勞工朋友,仍受到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以及競業禁止這三位一體的資方奧步的挾制。 幾年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主打的核心議題就是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以及競業禁止。而台灣的勞工至今仍受到這三位一體的資方奧步的挾制。圖為受害員工洪小姐。(本報資料室) 回顧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以及競業禁止這3項規定背後的理由,主要在於降低雇主的營運風險。尤其在知識經濟的年代,某些持有營業機密的勞工對於雇主而言就如同兩面刃,一方面雇主需要這些勞工的能力、也必須投資訓練成本在勞工身上,卻也害怕這些勞工的離開對雇主營運所造成的立即性損害,因此雇主必須以這些規定來降低其風險、確保投資可以回收。 但是,在實務運作時許多雇主根本不考量員工是否持有所謂營運機密,也不管是否有負擔教育訓練的成本,就強迫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一併簽立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以及競業禁止條款。當時九五聯盟就曾接獲販售廉價首飾的店家雇員,簽立數十萬本票作為離職違約金的荒謬個案,又或者如本次筆者接獲的個案,也只是設計平面海報的美工而已。但是在現行毫無任何限制的法律框架下,雇主能在勞工在職時以這些奧步威脅勞工,甚至在勞工離職之後靠著離職違約金來撈一票;台灣的法院也因為勞動法中無相關規定而回歸民法,倘若並無脅迫(純從法律上的意義)簽定相關條款,則雇主就理所當然有權請求離職違約金,法院頂多考量實質損失而將金額予以酌減。 從層出不窮的案例來看,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以及競業禁止相關規定的制定絕對有其必要性,尤其就離職違約金的部分,實不應該帶有懲罰性,而是就損害的部分進行賠償;事實上,雇主本身就應該負擔營運風險,而任何因可歸責於勞工造成的營運損失,本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得以求償而無須透過強制訂立該條款為之,因此,訂立離職違約金僅只是在僱傭關係成立時明示勞工擅自離職所可能造成的後果而已。 只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習於對台灣勞動現場中,確實發生的不合理現象視而不見,在這種以自由之名行壓制之實的勞動現況中,勞工所希望的不過是一個合理的、公平的運作機制可供依循,這樣的訴求應不為過。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生) | |
(回目錄) | |
高教評鑑背後的問題 | 陳書涵、陳政亮 |
兩週前,媒體刊出國科會主委、副主委聯名撰寫的〈我們該如何看待『科研指標』?〉一文,文中指出,國科會決定將捨棄以「論文計點」的評審模式,改以文章的實質內容,做為審查研究計畫經費補助的主要依據。一時引起了各界的討論和支持之聲。 表面上來看,以「獨尊SCI、SSCI」、「計算論文點數」的方式來評鑑學者的表現,當然大有問題。國科會此次做出反省,不過是順應學界多年來的批判聲浪,做出回應而已。但我們要追問:學術評鑑的問題,只在於「獨尊論文點數」嗎?還是說,在之外,還有更深一層的問題? 實際上,觀察台灣高等教育近幾年來的發展,「拚論文」頂多是高教扭曲的冰山一角而已。在高等教育已日益「產業化」和「市場化」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如今要就是有幸進入大學擔任教職,在校方「人力資源管理」的考量下,也經常得從低薪、不穩定的兼任教師、專案教師做起,就是順利成為正式的助理教授、副教授階段,也要繼續拚升等、否則恐遭解聘。結果是大學教師日益普遍的「過勞」現象,只能應付校方不斷提高的各類要求,而無心於真誠的教學與研究。 清華大學教授彭明輝等4人於2011年5月26日出席高等教育評鑑制度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指出主要收錄英文學術論文期刊的SCI與SSCI,不適合作為台灣學術研究成果的主要評量依據。(圖文/黃士航) 也是在這樣教育工作「非典化」、「不穩定化」、「高度競爭」的環境下,所謂「計算論文點數」來競爭與評鑑的體制,才會如此生效、並造成嚴重的扭曲效果。否則,官方喊一套標準,底下陽奉陰違,在教育界也不是令人意外的狀況,官方「獨尊SCI、SSCI」豈會造成這麼大的問題? 現實來說,高教工作不穩定化的狀況,早已逼著學者們要接受一切校方、政府、甚至企業的要求。「拚論文」不過是其中之一。而政府有意把大學當作產業來辦,透過各種績效指標,來強化大學的「生產力」,更是使這一邏輯更加嚴重。 舉例來說,本來應屬師生對話互動的教學活動,已被化約為「教學滿意度」作為評鑑指標,逼得教師得戰戰兢兢。在這之外,大學教師也開始被要求「拚專利」、「拚計畫」、「拚會議」。在學校制式的評鑑表格和教師基本資料中,這都是被要求填寫的項目,甚至成為升等的參考要件。 又或者,大學也開始要求教師要有「產學合作」的能力,把教師「和廠商的合作關係」納入教師評鑑當中。一些大學,晚近甚至強制每名教師皆須取得一定的產學合作經費,否則不予續聘;於是導致了「部分教師得私下拿錢給廠商,請廠商再以產學合作之名提供回給教師」的亂象。當然,也不少教授自此肆無忌憚地和廠商掛勾,把自身的研究室直接當成企業的外包研發部門,校方還將其視為「有能力的教授」。 而這樣源自資本和政府的生產、競爭壓力,從壓迫大學,到壓迫教授,再向下延伸,壓迫研究生、行政人員。學生則被當成教學活動的「服務對象」,而不是「參與者」。高教扭曲無一倖免。 種種現象表明,高教評鑑的問題,不只在於「獨尊SCI、SSCI論文」、「偏重量化指標」,實際上,儘管是採取「質化指標」、納入「學術外的表現」,高教扭曲的問題,恐怕也不會根本改變。頂多是從「拚論文」,改為拚別的東西。 根本原因在於,一方面,政府有意讓高等教育工作環境日益惡化、不穩定化、階層化,使得多數學者面對外在勢力將被予取予求。二方面,政府錯將大學當成產業來辦:教育部與各大學,不斷地提高學者們的勞動強度,以生產更多的研究成果,爭取更多的競爭性經費(如官方的「5年5百億」、各類補貼計畫,或私部門的產學合作經費)。這樣錯置大學為產業的思維沒改變前,高教從業人員的惡性競爭壓力只會維持,就是換上別的指標來評鑑,頂多改變扭曲的方向、而不會改變扭曲的程度。 因此,我們對大學評鑑各種不合理之處的批判與反抗,有上升的必要。我們不只該要反對「獨尊SCI、SSCI」的學術評鑑標準,更要反對問題的來源之一──非典化、不穩定化的高教工作環境,以及和評鑑掛勾的「減少固定公共經費補助」趨勢──逼使大學斯文掃地隨評鑑起舞的元兇。並且,我們更需要反對高教產業化,節制盲目競爭與生產的邏輯,以爭回一個把真誠教學與研究當目的的高等教育。 (前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辦公室主任,後為秘書長) | |
(回目錄) | |
誰才是學校真正的主人 | 李全慧 |
我們天天在學校工作,是否想過這樣一個問題——誰才是學校真正的主人? 校長?教師?學生?抑或是上級領導? 20世紀30年代中期,美國愛荷華大學的研究者、著名心理學家勒溫和他的同事利皮特、懷特做了一個非常著名的實驗——民主和專制下團體的氣氛和領導風格研究。實驗選擇了30名10歲和11歲的孩子,組成兩個面具製造實驗俱樂部,由成年人擔任各俱樂部領導人,分別扮演民主和專制的領導。實驗進行到兩個星期後,兩組成員互換,繼續實驗。結果顯示,專制型團隊中成員的攻擊性言行顯著,而民主型團隊中成員彼此友好相處;專制型團隊中成員表現對領導服從或引人注目的行為多,而民主型團隊中以工作為中心接觸多;專制型團隊中成員多以自我為中心,而民主型團隊中「我」字使用頻率低,注重「我們」的體驗;當實驗導入挫折時,民主型團隊成員團結一致試圖解決問題,而專制型團隊則彼此推卸責任或進行人身攻擊;領導不在場時,民主型團隊成員仍能繼續工作,而專制型團隊成員則工作動機大大降低;民主型團隊成員對團體活動的滿意程度和滿足感比專制型團隊高;同一成員在民主型團隊內攻擊性言行少,而調到專制型團隊內,攻擊性言行明顯增加。實驗結果表明,民主式的領導方式優於專制式。 民主管理是現代學校制度的核心內涵。它尊重個性,弘揚人性,滿足師生自我發展、自我管理的需要,使學校中的每一個人享有當家做主的權利;它使人人都能有效參與學校事務,集思廣益,提高管理的質量和科學化水平;它體現人與人的平等合作關係,增強了師生的主體參與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 學校民主管理是手段,更是一種崇高的目的。在民主中學會民主,是當代人的一堂必修課。只有具有濃郁民主傳統的學校,才有利於培養出個人格健全、形象趨於完美的學生個體,才有利於促進社會民主化的發展。 具有濃郁民主傳統的學校,才有利於培養出個人格健全、形象趨於完美的學生個體。2011年5月24日,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會長周于萱(左二),於立法院譴責南港高工教官打壓學生言論自由。(圖文/黃士航) 然而,實際我們卻常發現,在學校教育管理過程中,維護師生、家長民主權利的制度保障尚有許多空白;民主的概念在學校的成文制度或領導講話中出現的頻率很高,但是落實卻不到位;師生、家長在參與學校管理活動中,往往一方面抱怨自己的民主權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當面臨需要為維護自身民主權益而採取行動時,又常常採取曖昧的或者是放棄的態度。 那麼如何建設一所民主的學校呢? 建設民主的學校,需要讓學生、教師和家長擁有充分的權利,在校內過上自尊自主的有尊嚴的人文生活,激發他們的原創力,使人性得到更充分的展現與發展,這樣他們才會真正去履行義務。 建設民主的學校,需要堅定不移地將民主貫徹滲透到學校管理過程的始終,融入到學校學習生活之中,讓民主精神的培養,民主習慣的養成,民主能力的提升成為學校教育的重要任務,讓民主文化通過學校融入到民族的肌體和血液之中。 建設民主的學校,需要建立起一整套規範性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此構建起理性規範的人際合作關係,合法可行的程序,親和可敬的正義,有效節制的行政權力。現代文明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制度文明,要保證學生、教師和家長對學校事務的參與,就要通過建章立制來消除人們參與的各種顧慮,讓人們實實在在地感受到參與學校管理事務是被鼓勵的。 建設民主的學校,需要管理者具有民主管理的理念、能力和智慧。校長要做一個民主制度真正的推行者,相信人人具有參政議政的能力;從學校民主管理的實際出發,建設學校民主管理組織,建構學校民主管理機制,拓展、創新民主參與形式,開發民主課程體系,建設民主的班級、民主的課堂,開展系列民主管理活動,使師生、家長儘快地在民主中學會做主,學會做自己的主人,學會做學校的主人。 假設,在一所學校裡,每位學生、教師和家長都來做學校的主人,積極參與到學校管理的事務中來,為學校發展獻計獻策,那麼,這所學校又怎能不成為一所人民滿意的學校?! (山東省青島市山東路小學校長) (中國教育報7月10日5版) | |
(回目錄) |
立報歡迎您投稿與指教。詳情請參投稿與聯絡立報 |
本電子報內容由台灣立報社提供 |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 |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五出報,每份10元 |
(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