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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2-10-05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新聞專區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10-05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2-10-05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台灣躍進:三大公辦與現行辯論會狠不同──總統副總統篇本報訊

■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

不少人初聞我們所主張之三大公辦化選制,便提此問:現行選制已有電視政策辯論啊,你們的主張有何不同?其實,豈止不同,而且,狠狠地大不同!

根據現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節「選舉活動」之第45條: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3場為限,每場每人限30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1場為限。

是以,我們所主張之三大公辦與現行選制之不同在於:

一、現行選制是由個人或團體舉辦,且須經2組以上候選人同意,我們的三大公辦主張則是修法規定,於總統競選期間舉辦電視、報紙雜誌及網路等3種媒體之政策辯論,係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責,不管候選人是否同意。

二、現行選制之總統電視辯論會以3場為限,且每場每人限30分鐘,我們的主張則是:以行政院所轄之部會、司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考試院等職掌為主題,各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辦至少一場(總計至少26場)電視辯論會,且每場每人時間不應設限,依當時情況民主協商而定。

現行選制規定最多3場電視辯論會,而每位候選人每場最多30分鐘,試問,總共才90分鐘,欲將龐大繁多之國政完整細述,怎可能!既不可能,必淪為自說自話的演講比賽,則選民如何理性判別政見之差異及優劣?選舉之實質競爭作用何有乎?

我們所主張之一部(或會)至少一辯論,候選人就不可能打高空、喊口號、華麗空洞演說、互不交鋒或採各方不得罪之含糊說法,如此政策辯論,所有候選人皆須預先狠下功夫進行廣泛、深入、嚴實之調查研究,皆須提出完備、系統、條理、縝密之具體政策方案,否則,不是被對手三兩下KO,就是被選民立分高下!質言之,如此政策辯論,才能回歸選舉民主之原旨:全以政見爭取勝選。

三、如果公民社會及媒體輿論所關注之政策領域或社會矛盾須得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重視,我們主張,經一定程序得要求中央選舉罷免委員會增辦電視辯論會,場次不設限。

譬如,對稅制改革、居住正義、住宅政策、都市更新、糧食危機與農業危機、12年國教、霸凌等迫切問題,公民團體經法律規範之程序,得要求中央選舉罷免委員會增辦電視辯論會,唯有賦予公民社會此一民主權力,才能促使台灣各政黨主動直面及研議如何解決新的社會矛盾與危機,並大幅激昇台灣民主治理之效率、能力及品質。

四、現行選制之電視政策辯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助經費,我們主張修法賦予中央選舉委員會無償徵用無線電視台及衛星電視台之權力。媒體為社會公器,當有無償播映電視辯論會之義務,何況必有可觀之廣告收益為報償。

關於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

選舉制度,既然維續了現有資產階級專政、藍綠壟斷、地方派系及一切令人們批評、厭惡但無力改革的現狀──多為長期沈痾弊害,所以,選舉制度就是台灣一切問題的根源。台灣所有矛盾,無不與選舉制度相互鞏固、相互支持、相互依賴、相互滲透。

選制改革,是台灣一切改革的總開關,開啟,一切改革也隨之大步前進。「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之成立,即是為選制改革運動的發韌,為台灣改革力量開闢一條康莊大道。

(回目錄)
財驚內閣 別再驚嚇與激怒年輕人了!本報訊

■葉大華

自從今年陳冲接掌行政院,這個號稱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最多博士的財經內閣團隊,其擁抱自由經濟市場立場的發言,往往都讓年輕人看得心驚膽跳。尤以日前親上火線在政論節目針對青年出國打工當台勞問題的發言,出現諸多驚人語錄,足以堪稱為財「驚」內閣!

學債族攀升 勿美化出國打工

論到怎麼看待台灣大學生出國打工賺錢還債,陳院長說:「青少年出國打工是吸取一種不同的生活經驗,因為美國人也會赴澳洲打工,難道要叫他們『美勞』?不須以『台勞』觀點過度解釋。我們不要去限制年輕人。」

雖然媒體踢爆台灣年輕人去澳洲當台勞是刻意渲染的拼湊案例,但也不該過度美化出國打工現象。出國打工的年輕人不單純只是為了去壯遊擴展視野,國內就有許多年青人還有「學債」要還!今年100學年度有36萬大學生(約1/3)申請就學貸款,還成長5%。這群「畢業即負債、工作為還債」的學債族,在失業率高達12.7%、平均待業期為半年以上的艱困環境下,請問他在本國搶得到飯碗嗎?即使搶到飯碗也要不吃不喝好幾年才能還完學貸,書只會越唸越窮!陳院長除了說不要限制年輕人出國去開拓視野,年輕人揹學債問題難道不用想想辦法嗎?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10-05

外交部9月19日舉辦打工渡假經驗分享座談,曾經前往澳洲打工渡假的楊小姐(右)上台分享自身的經驗。(圖文/中央社)


青年低薪問題 推託市場

論到怎麼看待台灣年輕人起薪低淪為青貧族,陳院長又說:「待遇的高低其實是一種價格問題,從經濟學角度看是由供需市場決定。……20到24歲人的所得,現在一定比以前少的,因為現在20到24歲很多人沒有就業,如果你把年齡層拉到40歲以上的話,事實上他跟哪一年比都是成長的。」

但親愛的院長,人民關心的是青年起薪過低,請不要牽拖到中高齡薪水去。連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報告都直指,去年30歲以下受僱就業者207.9萬人,其中130.8萬人月薪不到3萬元,占了62.9%,且20至24歲平均月薪僅2.2萬元,成為名副其實的「22K」。另外勞委會的勞動統計年鑑也顯示,13年間青少年世代的平均薪資減少幅度高達3成4。各教育程度中,以大學及以上學歷薪資貶值情況最為嚴重。

連國中生都知道,就算勞動人數變少,只要每個人的起薪數字是沒有減少的,平均下來也不會造成薪資倒退現象,這跟勞動人口數減少有何因果關係?

薪資待遇的考量不只是供需問題,尚須考量物價水準與通膨情形,是國家政策要一肩扛起的政治責任,否則就會任由青年勞力商品化。況且22K是過往政策錯誤引導的效果,應當要積極因應物價通膨,訂定合理的青年起薪結構,而不是一味推給市場決定。財驚內閣不去面對青年低薪問題,只想推給市場決定價格,變相助長年齡歧視文化,只會造成更多世代不公!年輕人怎能不憤怒?

拚經濟畫餅充飢 年輕人不信任

論到怎麼拚經濟,陳院長說:「『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當中,社會住宅的推行亦包含在內,另可透過對新興市場青少年來台就學獎助、就業媒合做到,甚至能開發新興國家的市場。」請問陳院長,投資新興市場青年人才來台,就真的能夠協助拓展新興市場?難道投資在本地學生身上的成效會不如新興國家的學生嗎?此外既然提提升經濟環節中有推動社會住宅的必須性,請問具體措施在哪裡?我們只看到財驚內閣推出了一堆按照市場邏輯推動的山寨版社會住宅,老愛拿年輕人擋子彈,到最後肥了建商,弱勢者還是只能畫餅充飢!

總之財驚內閣請幫幫忙,別再驚嚇與激怒年輕人,請好好認真的面對青年低薪失業的問題。如果不能給年輕人一個看得到希望的就學、就業與安身立命的環境,我們將不再信任你,年輕人會投你一張反對票!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回目錄)
面對青年貧窮化:研究生助理的僱傭關係?有沒有關係?本報訊

■曾翔

台大工會的爭議並未因勞委會撤銷台北市勞工局的處分後而釐清,相反地,反倒增加了許多尚待處理的難題,爭議之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仍是圍繞在僱傭關係之上,因為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的發起人必須與該企業之間具備僱傭關係方為適格,但是因為研究生助理原先根本不被視作勞工,勞工局以似是而非的觀念,例如是學生就不可以是勞工、或是工作以學習為目的故非勞工等謬論不斷阻撓工會成立,後遭勞委會的訴願決定駁斥這樣的說詞,而回歸僱傭關係的判斷原則,故爭點在於確認研究生助理是否與台大校方之間具備僱傭關係。

對此,台大工會早於當初送件時準備了多項證據足以證明台大校方為其研究生助理之雇主,例如教學助理的聘僱契約、助學金辦法、扣繳憑證、工作自述等等。但勞工局仍舊不斷地試圖硬拗、模糊焦點,卻又不肯正面指出那些文件究竟有何不足之處導致無法證明僱傭關係,即便至日前由台北市市議員簡余晏出面協調,台北市勞工局依舊採取模稜兩可的態度,不禁令人感嘆,原來先前勞工主管機關承諾協助工會成立都是在喊假的。

僱傭關係只建立在教授之間?

目前台北市勞工局所採取的一大奧步,便是稱部分台大研究生助理僅與教授之間具備僱傭關係,而與台大無涉,理由大概是認為研究生助理是教授自己找的,與台大無關,究其目的,是要將本案適格發起人降到30人以下,未達法定30人的發起門檻。

這種主張當然荒唐,若依照這種邏輯延伸,那一般企業中非經董事會直接聘雇的勞工,豈非都與該企業無僱傭關係?一般企業是否可以同樣理由主張勞工是基層主管自己找的,與公司無關(猶記數年前某惡質公司也同樣地此藉口,將短發之工資、加班費責任推給小主任),將僱傭關係推給一線小主管,「有錢公司賺,出事小主管自己扛」?

筆者曾與幾位教授閒聊提及此事,皆大表不滿之意,表示:「校方平常甚麼事情都要管,結果有事情就讓教授自己扛?」在僱用研究生助理一事,校方絕對有管理權限,也相對地,也應該有相應的義務。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10-05

台大研究生日前籌組工會,遭北市府駁回,引發學生不滿,5月31日送交陳情書至勞委會,要求正視研究生淪為學術黑手工的情形。(圖文/本報資料室)


教學與研究助理的相關證據

以教學助理(TA)而言,除了有台大與教學助理之間的書面聘僱契約之外,台大校方訂有「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訂有教學助理資格標準「須經過加教學發展中心所舉辦『教學助理研習會』,並取得教學助理資格認證者,得由獲核教學助理名額之教師或系所推薦為教學助理。」顯見教授並無單方面決定教學助理人選之情事。

更為關鍵的是,台大校方還有權對教學助理進行評鑑,除了遴選優秀教學助理,對於評鑑質低於3.5者,甚至有保留是否續用之權利(參照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教學助理資格審查辦法),就此觀之,實與一般企業進行績效考核制度毫無差別。

除此之外,台大校方對於教學助理的薪資額度有決定的權限,台大工會籌組的原因便是台大校方在2010年無預警地刪減教學助理的薪資;另外,其薪資給付亦是依循台大校方的報帳流程,故台大校方對教學助理具備實質管轄權,亦存在僱傭關係,絕對不容否認。

研究助理的聘僱亦類似,台大校方可從計畫主持人的研究計劃經費中收取管理費,許多事項,尤其是經費支用,都必須經校方核准,在人事方面計畫主持人受「研究計畫助理人員聘僱注意事項」拘束,無論是要聘僱專任助理,或是兼任以際計畫臨時工等研究生助理時,都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聘僱(如5年5百億計畫下的研究助理人員,需要填具「頂尖大學助理聘僱申請書」,並報至校長或校長授權之承辦單位決行);在台大的研究助理報聘系統上作業,並經校方核准之後方得正式任用,其薪資也是由校方依流程核發。這些都足以證明研究生助理是在台大的組織規範下進行勞動,教授只是據此進行管理。

僱傭關係與社會風險的分攤

筆者實在找不出台大校方得以推託研究生助理與校方不具備僱傭關係的理由,尤其參酌社會風險的分攤問題。當代勞動法所規範的勞動契約,不同於民法僱傭契約預設兩造平等且為債權問題,而是肯認勞雇之間的從屬、不平等以及各項風險,而使之社會化。民法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以及過失風險責任三大原則,在勞動法規範當中被限制,國家以公法上的強制規定介入勞雇雙方之間的契約,課以雇主建立合理的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等責任,同時考量單一雇主的承擔能力,以社會保險等制度的設立為輔,將部份社會風險交由社會平均分攤。

就研究生助理目前所遭遇的情形而言,因為不被承認是勞工,沒有勞動法的公法保障,而社會風險只能以學生平安保險為之。

我們假設一個情形,一個兼任研究助理在實驗室中遭遇職業傷害致死,首先研究生助理根本不被納進勞動法體系的保障,它會不會被視作職業災害是最基本的問題(但是若同一場意外中有專任研究助理,我想就會被認為是職災);而職災又分作補償與賠償,補償是基於勞基法所規定之雇主無過失責任,第一個問題仍是研究生助理是否適用,第二問題則是這個雇主是誰?若僱傭關係被建立在教授與研究生助理之間,則教授就必須負擔補償責任,又目前研究生助理未被勞保涵蓋,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由政府以最低投保額度給予職業災害給付,但此係政府所支出的費用,教授因而無法依勞基法第59條主張抵充補償費用,代表教授個人必須負責全部的補償責任,而校方則僅有環安責任而已。

另外就賠償責任方面,假設雇主為教授且職災肇因於教授之責,由教授賠償應無疑義;惟若係因為校方的環安責任,如線路老舊等等,教授可舉證責任非屬於自身,就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免除賠償責任,此時研究生助理就只能以告訴的方式向校方求償。

結語:別再硬凹了

台大工會申請成立一案將在11月得到初步的結果,勞委會的訴願決定雖然迴避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爭議,但是終究,勞動問題必須要由勞工法令來加以解決。除了勞工局所提出個別僱傭關係的奧步之外,教育部以及台大校方正嘗試定調助學金為公法上之補助或是附負擔的行政處分,用以規避勞動法之適用,這當然徒然無功,因為助學金勞動仍舊是雙方合意之下的行為,而非單方面的授意;因勞務所生之種種問題,教育或公法政策絕對無法處理,尤其職災等社會風險,勢必要以勞工法令來加以規範。我們不能容許一手運用研究生助理的勞動力,另一方面又排除其權利。

因為,沒有義務的權利只能是特權,沒有權利的義務只能是奴役,這是研究生助理與校方、主管機關爭議當中的寫照。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台大工會顧問)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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