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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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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2-11-30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102年最新活動大事曆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11-30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2-11-30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用監管擋住「虐童」惡手本報訊

■丁傑

拎耳朵、扔垃圾桶、用針扎、用火鉗燙、用膠帶封嘴捆手腳、罰關「黑屋」……這些居然發生在應當充滿陽光、愛和歡笑的幼兒園,針對的是最需要成人呵護和關愛的幼兒,「虐童」惡行令人髮指。近年來,類似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在我國多個地方時有發生。

溫嶺「虐童」事件曝光,是施虐者本人拍照片、發信息才暴露出來的,這種偶然性是多次作惡發酵後的必然,但是也從另一個側面暴露了制度的缺失和「虐童」事件不斷發生的必然:一些幼兒園發生的類似惡行,往往要持續很長時間,反復出現多次,才能被「偶然」發現,正好說明了制度和監管「失靈」。

當某個偶然曝光的事件居然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之後,更值得探討的是:我們的制度為什麼失靈?監管為什麼失靈?為什麼公開的惡行甚至長達3年——差不多是一個幼兒在幼兒園的全部時間,園長沒有發現、教育行政部門沒有發現?

對任何惡性事件特別是針對年幼孩子的惡性事件而言,事後追究遠不如提前預防。事後追究,處罰了當事方和責任人,但是,孩子身心的創傷,特別是心靈的傷害,也許很多年都難以平復。再嚴厲的事後追究,也難以杜絕類似行為的再次出現,甚至還可能有人以「不知道這違法」來再次以虐待孩子為「好玩」。比起自律、道德規範和事後追懲,監管制度才是關住虐童行為的「籠子」,才能讓做壞事的人不敢做,不能做。

在有攝像頭的幼兒園,傷害孩子的場景只要調出來一看就能發現;溫嶺那位老師拍下了7百多張傷害孩子的照片,其中有的是請同事幫忙拍攝。除了「不敢說」的孩子,這樣的惡行並非沒有成人知曉……為什麼這些園的園長居然一直不知,一直無動於衷?為什麼「體罰」、「虐童」現象總是在被媒體曝光後才得到有關部門處罰?正因為監管的缺乏——教育行政部門對園長的監管、園長對教師的監管都缺乏。

事實證明,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對園長和幼兒園的監管是缺乏的。一所幼兒園出現「虐童」現象,除了施虐者本人的責任,園長也應該承擔重要責任。園長對教師的教育行為關注不夠、對規範強調不夠、對教育過程的監控不夠,管理中監督的缺失,直接導致了管理的失靈。

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擔責,檢討在對園長職責提出要求和規範時,是否對此進行強調?是否進行充分的過程監督和管理?是否把這個作為園長任免的硬杠杠?是否對民辦園園長的履責情況進行充分的監管?我們不得不承認,一些地方確實做得不夠好。

加強監管,是保證孩子免受傷害的最優選擇。教育容不得以孩子受傷害為代價,從管理學角度而言,只有監管最有效率、成本和代價最低。我國現在有近20萬所幼兒園,其中民辦園占了一半多,還有為數不少的並沒有得到政府部門辦學許可證的民辦「黑」園,教師數量近2百萬人。面對數量急劇增加的幼兒園和數量龐大的教師隊伍,要做好監管確實不容易。唯其如此,加強監管制度的建設就更加迫切。

依靠合理的制度與機制,壞人就不敢為非作歹,否則好人也會變壞,這是制度和自律之爭中早已經被認可的基本定理。杜絕「虐童」現象,必須依靠制度建設,依靠輿論監督、家長監督,必須通過鼓勵和培養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來實現。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必須提前做好做足的「功課」。

(作者單位: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

中國教育報11月25日頭版

(回目錄)
台灣躍進:馬英九為何被認為無能?本報訊

■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

馬英九總統日前到台中某一學校演講,提到領導特質時,特別強調領導人要清廉,不清廉可能吃牢飯。

這段演講對前總統陳水扁意有所指,民進黨2008年之所以大輸國民黨200萬票,主因之一即是台灣大多數選民厭惡陳水扁與家人的貪腐行徑。而馬英九的清廉形象彷彿破曉的黎明,為籠罩在貪腐黑暗中的台灣吐露一絲曙光,這是馬英九第一任登上高位的重要原因。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11-30

總統馬英九22日出席「2012年台灣廉政治理研討會」開幕典禮致詞時表示,即使不景氣,政府肅貪也不放鬆;清廉確實不能當飯吃,但不清廉可能會吃牢飯。(圖文/中央社)


但現任是馬總統第二任任期,馬英九再以清廉自我標榜,就顯得時空錯亂。的確,當初許多選民選擇馬英九,是因為馬英九清廉,但我們選的是總統,不是聖人、也不是道德領袖。4年下來,馬英九除了兩岸政策的突破外,幾無建樹。如果詢問民眾馬總統第一任的政績為何,相信少有人可以答的上來。

馬英九從2008年上任以來,媒體普遍對馬英九的指責為兩字:無能。但無能兩字,我們若仔細深思,還真有學問。我們用什麼標準來判斷馬英九無能呢?是從馬英九的政見檢視馬英九能力嗎?馬英九在2008年提出的633已經跳票,我們可以說馬英九無能。但後來馬英九學聰明了,第二任提出一個虛無飄渺的競選口號:黃金十年,馬英九只能再當4年總統,這個競選支票毫無兌現的可能性,我們很難檢視馬英九是否無能。我們再也不能批馬英九無能,因為我們無從檢驗連馬英九是否政治跳票,又怎能說他無能呢?

為何台灣選民會容許這種狀況產生?究其根源還是在台灣的選舉制度。在我們的選舉制度下,候選人多半是以媒體形象與人格操守取勝、以造勢與跑攤取勝,至於候選人所提出的政見,反而變的無足輕重。試想,這種候選人上台以後如何能治國?正是現行選舉制度產生一批無治理能力的政治人物。

因此,現行選舉制度應該改為公辦政策辯論,方能培養治國人才。首先,公辦政策辯論促使候選人認真思考具體可行的政見,以期贏過對手與選民的青睞;再者,由於公辦政策辯論過程中,會使政策縝密化精細化,從而促使政策更為完備;也由於候選人無法再開毫無可行性的選舉空頭支票,基於兌現壓力,候選人上台後勢必要兢兢業業力圖使自己政見實現。

關於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

選舉制度,既然維續了現有資產階級專政、藍綠壟斷、地方派系及一切令人們批評、厭惡但無力改革的現狀──多為長期沈痾弊害,所以,選舉制度就是台灣一切問題的根源。台灣所有矛盾,無不與選舉制度相互鞏固、相互支持、相互依賴、相互滲透。

選制改革,是台灣一切改革的總開關,開啟,一切改革也隨之大步前進。「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之成立,即是為選制改革運動的發韌,為台灣改革力量開闢一條康莊大道。

(回目錄)
面對青年貧窮化:教師工會的集體協商爭議與雇主認定本報訊

■曾翔

勞雇關係是一個雙向關係,無論是個別勞動契約下的勞工與雇主兩造,或是集體勞資關係中的勞資之間。但是隨著財產權中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以及現代企業體制的擴張與經營手段的推陳出新,勞工與雇主的概念也逐漸有所變化。

雇主在勞基法中表現為基於所有權與勞務受領權的事業主,與基於管理權與指揮命令權的事業經營負責人或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此即為所謂的功能性雇主。但是這種管制方式面對勞動專業化致使勞工對雇主的人格從屬性弱化,使得以人格從屬進行實質認定僱傭關係時困難重重,因此除傳統上的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等要件,實務上有必要參酌組織從屬性等補充要件來進行僱傭關係認定,這也將勞雇關係從點對點的兩造關係拉成一個立體的結構,用以涵蓋日益複雜化的勞動現實與企業組織生態。

集體協商中的雇主

在個別勞動法範圍當中的雇主概念,或多或少已有對於企業組織變化的應對認定方式,尤其是針對企業以集團化經營成立母子公司、藉由調派的手段讓員工在企業體間流動,都能夠以從屬性實質認定僱傭關係建立在何者之間,也就是確認雇主是誰。但是在集體勞動法的範疇當中,誰可以、誰應該作為工會的集體協商對象,相形之下就沒有太多的討論。

團體協約法第二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是工會以及雇主或具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並在第六條誠信協商原則第三項定有具協商資格之工會的條件,但是綜觀其他條文,卻未對另一造雇主或雇主團體的認定有太多的闡釋。我們的想像似乎是工會(勞工)被確認出來了,相對地雇主就會自然而然地「生」出來,這樣的想像似乎是依循著過去原子化的廠場工會脈絡,筆者以為這連結到的是台灣排斥型的集體協商體制,集體協商與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依舊受限在廠場的層次而難以跨越到產業、乃至全國的範疇。

而這樣原子化的思考模式能否應付現實當中複雜的勞資關係體制,則不無有疑。

教師工會的爭議

去年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向各學校提出集體協商要約,卻產生學校是否是教師工會的協商對象的爭議。各校校長急跳腳,稱校長也是領錢的,怎麼是雇主;教育部也以新聞稿「堅持」公立學校雇主為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相對地勞委會卻相對罕見地以函釋直接指明「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100年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僅為編列與教師權利義務相關預算、訂定與教師相關之法規(職權)命令或法律者,屬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2-11-30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2年9月22日在台北舉行「團結928行動」記者會,抗議政府重大教育政策屢屢跳票,執政者毫無誠信。(圖文/中央社)


而至今年10月底,教育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教育部與勞委會針對教師工會的協商對象,有初步的協議結果,將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對象,全國事項由主管機關,各校事項則由學校;儘管如此,沒想到全國校長協會竟然發動了一波「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教師雇主」連署活動,提出六項訴求略謂:

一、教師雇主爭議未定前暫緩團體協商;

二、修正工會法以為教師雇主;

三、教育部應於101學年度前完成教師工作守則並上路,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四、教育部應組成專案小組,統一研議各縣市「團體協約」團體版本;

五、各縣市教師工會的團體協商對象應為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六、教師已組工會,教師會應解散。

我們先撇去這些校長的極端保守思維以及以學生受教權當令箭,挾學生以令教師的烏賊戰術,純粹就教師工會的協商對象來討論,其主張未必完全無理由。

就法理而言,集體勞動法的勞工概念與個別勞動法的勞工概念應有不同,同樣地,集體勞動法的雇主概念自然也與個別勞工法有所差異(但是在台灣,集體勞動法與個別勞動法相當程度扣連在一起)。筆者以為,集體勞動法下的雇主應是作為工會的社會對手的存在,從協商層級來看,自最底層的廠場/企業層次、地方層次乃至最高的產業/全國層次,每個層級的協商代表都有所不同,而執意將雇主的意涵限縮在僱傭關係、指揮從屬,同時也將誠信協商原則限制在僱傭關係的範疇,無形之間也壓縮了工會的活動空間。

以教師工會的例子,教育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種種決策當然會對教師的勞動權有所影響,自然屬於集體協商中的雇主之列。筆者認為雖然目前認定各校作為協商代表,卻也不要讓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及教育部自動變成「上級機關」,而是將它視作平等地位的協商代表,否則我們又將落入國家統合的框架,而自毀一個真正集體發聲的平台。

畢竟我們要處理的是國家這個公法人與私人之間的勞動問題,是私法上的勞動權利與義務,而非不符時宜的特別權力關係與公務人員忠誠義務。

結語

筆者認為,目前教師工會或許可先由全國教師工會聯合總會與教育部進行協商架構的協議與簽訂,先釐清議題的層級、討論的範圍,再下放地方工會與各校進行協商,這一方面處理了「校長大人」們的焦慮,也將協議事項、彼此的權利義務在這樣全國性的互動平台上解決清楚,不要再各自主張無謂的其他利益團體的訴求打模糊仗,不要繼續各說各話。

當然,真實的情境中,要讓教育主管機關和各校校長上談判桌,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台灣的教育界何時才能拋棄威權思想並正視教師勞動權,恐怕才是主因。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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