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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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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3-04-17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讓愛,照亮邊緣老人生命的終站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4-17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3-04-17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教育論壇:主任介聘 教部前後矛盾本報訊

■羅德水

教育部日前預告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增訂:「國民中、小學因行政業務推動之需求,得開列主任介聘缺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經擬介聘主任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及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後,由校長聘任之。」教育部表示,「依本辦法修正後,將能使法制更臻完備,解決長期以具主任資格教師分配不均之問題」。


▲2010年5月26日,200多名國小老師針對屏東縣政府的國小超額教師介聘要點草案到縣府抗議。由於要點中規定有小孩加分,老師們提出「單身無罪」等訴求。(圖文/中央社)


本案業已爭議多年,惟依前揭修正條文不僅難以使「法制更臻完備」,反而平添校園紛擾,建議教育部懸崖勒馬、重行評估。

教師介聘首重公平

《教師法》明訂,教師聘任為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均應通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職是,就法制面而言,教師之「介聘」係在教師聘任機制下,給予現職教師行政遷調的一種聘任形式,目的在於減少各校自行聘任之行政作業成本,使有意轉調他校服務的教師能在公平機制下更有效率地完成介聘程序。

然而,無論聘任與介聘,主體均為「教師」,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均無單獨辦理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此次教育部擬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單獨為「教師兼主任」開介聘平台,已然牴觸《教師法》、《國民教育法》規定,此舉無異於破壞國民教育人事體制,實為教育法治的負面示範。

進一步言,如果教育部現在同意單獨進行「教師兼主任」之介聘,未來是否接著同意「教師兼主任」一職也可以排除在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外?果真如此,攸關教師工作權的聘任、超額教師遷調事宜,如何確保其基本公平性?如果「教師兼主任」可以這樣「趨利避害」,「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以及其他「專任教師」為何不能比照辦理?教育部此舉是在完備教育法制?或是在擾亂校園秩序?不言可喻。

教育施政應有中心思想

教育部做為最高教育主管機關,重大施政應有邏輯一致性,本案恰恰凸顯教育部決策缺乏中心思想,值得深入檢討。

教育部之所以配合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主要出於部分縣市強烈要求,問題在於,這些縣市政府違法進行主任介聘並非始自今日,教育部自始即明確加以反對,民國95年6月15日更以強烈口吻糾正屏東縣政府,指明「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立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教育部甚至要求屏東縣政府「限期15日內」通函所屬國中小「即日起停止適用」違法之介聘要點(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函參照)。


▲2006年6月13日,高雄市議員趙天麟(左三)及人本教育基金會聯合反對作弊老師由屏東介聘到高雄市太平國小任教,認為老師人格行為有瑕疵,有辱師道。(圖文/中央社)


毫不誇張,無須另為反對文字,教育部此前針對本案的立場與函釋,就是反駁此次開放主任介聘最強而有力的論證,而最尷尬的不也正是如此?教育部明確反對在前,修法解套在後,以如此前後矛盾、左支右絀的教育施政,要完備教育法制、要解決校園問題,只怕緣木求魚了。

對症下藥才能平息爭端

教育部之所以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主要是因為將「教師介聘」、「主任資格」、「主任任用」等概念混為一談,誠所謂治絲益棼、徒增紛擾,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確保聘任制度公平性:教師之聘任、甄選、儲訓、遷調應回歸法制,教育部必須確保相關作業之專業性與公平性,以「專任教師兼任職務」為介聘主體,不僅破壞教育法制,且嚴重影響其他專任教師權益,教育部此刻該做的,不是為少數違法介聘的縣市修法解套,而是要求各縣市回歸教育法制,以確保教師聘任制度的公平性。

二、尊重校長用人權: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適用對象為「編制內有給之專任教師」;規定各類教育人員任用資格與任用程序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教育人員亦無國民中小學「主任」之用語,毫無疑問,國民中小學主任一職並非專任而係兼職,這也是《國民教育法》明訂「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的關鍵。基於對校長對校務發展須負主要責任,筆者支持賦予校長用人權的空間,試問,若校長願意回歸《國民教育法》規定,直接由學校專任教師中組成行政團隊,那還需要大費周章由外校介聘什麼「具資格的主任」?反過來說,若連學校處室主任都乏人問津,身為校長能謂適任?

三、改善行政同仁勞動條件:教師缺乏擔任行政兼職意願,自然有許多原因,要改善校長難覓行政團隊的困境也有許多作法,其中,為「教師兼主任」另闢介聘管道絕非釜底抽薪之道,甚至反過來衍生更多問題,筆者建議,要提升教師擔任行政職意願,還是必須從改善行政同仁勞動條件、減輕非教育相關業務著手,方為正辦。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回目錄)
校長的小革命:別再吵了 勞動節─台灣教師組織發展的挑戰本報訊

■翁慶才

五一勞動節將屆,各個勞工團體也都積極籌劃著,為乘勢營造更有利於勞工權益與勞動環境的各項事務。而兩年前可成立工會的教師團體,也再次又重申呼籲政府修正工會法,讓教師工會有完整的罷教等工會權利!此乃極為自然、且如大家所預期的發展,我們予以尊重。


▲2012年5月3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與全國校長協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共同反對教育部給予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會務假,代課費用卻要全民買單。(圖文/楊萬雲)


爰於勞動節前夕,談談近年來台灣教師組織的發展和成立工會後的現象,讓大多數的老師來反思,也讓社會大眾來公斷,此一關係全國學生受教權益及台灣教育發展的重要議題。

同時,全國中小學25萬名教師也到了該反思,教師組工會以來的問題與挑戰,必須面對社會,必須積極對話,讓社會大眾來公斷,然後才有可能順利完成修法的工作。

從1995年教師會的啟動、營運與成長,到2011年朝工會型態發展,雖已成為足以左右國家教育法令制訂、政策推動甚至媒體視聽的壓力團體,然而攤開其各年度會務的重點工作、歷屆重要記事與績效,不論是中央、地方或學校層級的教師組織,絕大多數是與教師的權利和福利相關的議題。我們期待教師組織更多與教師義務、責任、自律或維護學生受教權之行動。

自工會法修訂賦予教師團體可以組織工會起,許多家長等教育團體不斷的質疑:


1.教師工會不訂定工作守則,教師工作品質仍令人憂心。

2.教師薪水來自政府,若績效不彰,應如何處理?

3.教師單位組織龐大,員額眾多,福利保障皆優,教師工會既要權益又要福利?

4.教師工會如罷課,會犧牲學生權益?

5.教師組工會後,應否取消寒暑假?

6.教師組工會後,應否降低教評會等專任教師比例?

7.教師成績考核四條一款(甲等)比例,幾乎百分之百,無法看到考核的實效,該怎麼辦?

8.反對教師評鑑,具體替代方案為何?


多頭馬車 教育部勞委會各唱各個調

自1995年教師法公布後,台灣的教師有教師法週全的工作保障,2010年起又多了工會法勞動三權之相關權益,使得家長團體開始質疑,教師是師也是工、非師也非工,除了適用教師法、也有適用勞基法的空間,導致教育現場開始有了適法問題的爭議與衝突,而且愈演愈烈。

教師成為勞工族群之後,依團體協約法之規範,教師必須與雇主締結相關勞動條件及權利義務的協議和約定!惟其中「雇主是誰?」之議題,自教師組織工會以來,即不斷地爭論不休,也莫衷一是!

然而,從地方到中央仍處於迷霧之中,甚至中央兩個主管機關──教育部(主管學校教育事務)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工會團體事務)歷經一年有餘的公文往返、互不相讓,也動用了政務委員居中協調,至今仍未見較為具體之結果。

該解讀為行政部會效率太低?或者可解讀因為行政與立法部門缺乏前瞻的視野、統觀的能力,導致法令公布後卻窒礙難行,更讓行政部門彼此無法共竟其功、卻產生嫌隙、彼此掣肘的尷尬狀態呢?

雇主爭議 斬斷夥伴關係和信賴連結

教師團體組織工會後極力訴求教師身分已有改變,已有多個縣市多個教師工會的團體,以地方工會勞工身分要求地方政府、各級學校必須遵守工會法等相關規定,並積極奔走與雇主(校長)進行團體協約之議訂之作業,內容不乏挑戰現有相關法令對教師相關工作條件的規範。

然而,若是教育主管機關或校長擬以雇主身分推動政策與校務、要求履行相關義務時,教師又屢以教師法的規定回應。寒暑假是否上班始能支薪?即為明顯之案例。在團體協約之協商歷程中,地方教師工會團體更以明確切割的立場──校長是資方代表、教師是勞方之勞資分立態勢進行協商團約,對原已搖搖欲墜、不堪一擊的夥伴關係和信賴連結,幾乎摧毀殆盡。

是師還是工 亟待大法官釋疑

教師角色與定位之混淆,實已造成教育主管機關、學校教育現場等極大的爭議與困擾。「教師到底是不是勞工?」著實應該由教育主管機關儘速釐清,甚至應提請大法官解釋,積極界定教師到底適用工會法或教師法。

法規多如牛毛,惟團體協約法,雖只是定義雇主與勞工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一份契約協定,卻將徹底地顛覆所有全部台灣教育法規、教育行政命令的邏輯思維,也將使台灣所教育人員的互動與連結,產生從根本的質變和大翻轉。因為,教師已經不是類公務人員,而是勞工。也促使大多數把教學事務當「志業」的老師們,被迫地轉變成把教育當「職業」而必須與雇主(學校)、與家長和學生「論分計時」的鐘點勞工。

舉最實際的例子,教師法修法擬定「教師基本工時」的規定,原則上 「每週上班5天,每天8個小時」,至於是否「打卡」還有待團體協商,教師團體當然反對,不過試想想:社會哪一行業的勞工,可以上班不必打卡?

負起更大責任 才能贏得敬愛

公平正義是用以衡量人類社會進步的指標。教師工會如果有推動業務需要,其執行會務應利用課後時間,理監事的會務假應視需要,覆實核發,不能以每周固定減授課方式方便行事,造成教師長期脫離教育現場、增加國庫支出、影響孩子受教品質、在上班時間「用公家的時間,辦工會的事」等不公不義的弊端發生。

「教師工會」依工會法及勞動三法成立,中小學教師不能永遠衛護個己的權利與義務,應負起更大的責任,包括訂定工作守則等,才能贏得社會大眾的敬愛。「教師工會」依工會法及勞動三法成立,中小學教師不能永遠衛護個己的權利與義務,應負起更大的責任,包括訂定工作守則等,才能贏得社會大眾的敬愛。

(全國校長協會南區副理事長、高雄市苓洲國小校長)

本單元由全國校長協會提供


編者的話:關於「校長的小革命」

立報新聞以教育議題為主軸之一,向來期望能成為多元發聲的園地,當扮演教育行政中間管理角色的校長們組成團體,向我們表達想藉立報作為教育理念實踐、心得分享的管道時,我們沒有拒絕的理由。

然而刊出之後,校長們部分文章的立場,與立報的一貫立場有衝突,甚至是尖銳衝突,是明顯的事實。

我們讓校長們的聲音發出來,不代表立報的立場轉向;因為,立報不只是單向傳播的媒體,各位讀者對這個單元的任何回應,其實就是對校長們的言論最好、最直接的檢驗。因此,讀者的任何批評,我們都如實轉給校長,甚至在篇幅許可時刊出。讓校長能聽到潛藏在茫茫網海的基層教師們的聲音,是我們願意刊出這個單元的目的之一。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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