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7-10─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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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3-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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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的小革命:工會會務假 對馬政府守法的考驗 | 本報訊 |
■翁慶才 100年是教師工會元年,兩年來,家長們擔心教師爭權利,學生成為犧牲品,群起反對會務假由人民買單;原本應為孩子的教育並肩作戰的家長及教師團體,對教師會務假意見紛歧。 監察院日前則發文請部分縣市調查學校教師會務假、核減授課時數而進用代課老師等情況。高雄市教育局統計時,並毋需回報名單也無侵犯個人隱私及權益問題,不料教師工會團體質疑教育局假借監察院調查,實為「忠誠報告」,有如「白色恐怖」再現! 事實是這樣嗎?教師工會的會務假,倒底是主管單位違法濫權核給的「特別福利」,還是依法核給的「基本權利」? 我們納稅錢要貼補老師的會務假,才能「保障人權」?監察院真的充斥不識基本人權的官員嗎?您我急切想知道答案。 首先,從法理層面分析如下: 第一、會務假的協商權責應為主管縣市政府,並非學校校長,而且主管機關目前核給教師組織的會務假,都有違法濫權之虞。 依據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然而,目前教師得組工會層級並無學校層級及企業工會的組織,都是屬縣(市)層級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若由縣市級工會來與單一個別學校要求給予會務假,校方審核之際猶若以管窺豹,怎知教師工會之業務是否達到應該給予會務假的地步? 不同學校在給予分散在各校的工會理、監事核予會務假的標準能一致嗎?由此而言,依工會法給予會務假的協商權責主體,應是縣市政府才能全盤明白會務辦理的全貌,並非學校校長,這是不容置疑的。 尤其,所謂「○○縣市教師產業(或職業)工會學校分(支)會」於法無據,請問可以設多少個分會呢?工會會務假核給對象也不需擴及非法定工會組織的幹部。 第二、「教師會務假」不能無限上綱。 依據勞委會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100年勞裁字第29號判斷理由,指出:「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仍應循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權利。」 「於取得雇主同意後免除於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之義務,至於勞工是否仍應於工作時間外另外補服勞務?或者雇主是否應給付會務期間之工資(含給付工資之金額多寡)?均有待雙方協商。」 簡單來說,雇主在會務假期間是否要付給工資?教師工會幹部能否減授課或請會務假後,是否仍需補回授課時數?目前都有爭議,有待主管機關(教育部及勞委會)明確協商函釋。 另外,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所論:「勞工當選為職業工會理、監事者,為辦理職業工會會務,雇主或代理人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至於因辦理工會會務而申請公假,其有關手續及須備之證明文件,得由工會與事業主雙方參照勞工請假規則協商或於團體協約中訂定之」。 為兼顧雇主與工會二者之利益,上開工會法之規定自應解為擔任理、監事之勞工,實際上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雇主請給公假,雇主既只就勞工實際辦理會務所需時間,始須給予公假,雇主自有權審究該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所需辦理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 ▲2012年5月3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與全國校長協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反對教育部給予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會務假,代課費用卻要全民買單。(圖文/本報資料室) 另見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判決亦同。 歸納來說,會務假應就個案進行實質審核,不得比照過去教師會幹部與縣市政府約定俗,變成長期或包裹式請假方式辦理。 勞工為辦理會務請假時,自應向雇主敘明會務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雇主評估是否准假,才合乎工會法的規定,非謂勞工一旦以辦理會務為名請假,雇主就應一律照准。 前述工會法第36條第1項為目前教師工會要求會務假的依據,必須是以「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如果會務可以在寒、暑假或非工作時間舉行,就不應挪用正常工作時間去從事非本業的事務活動,「工作時間內」學生的受教權應為優先順位,工會會務不應凌駕學生的受教權及學習權之上。不能因為教師有團結權,學生的受教權與學習權就要讓位。 一、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機關與教師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制。 會務假正考驗馬政府的守法基本原則,絕非如教師工會所言「會務假應比照國營企業模式」,國企是董事會治理,學校卻是猶若中小型企業,因規模大小而有不同文化與職務分配;前者是營利事業,學校是良心事業,試問公立學校有浮動制之年終獎金嗎?二者絕不應相提並論。 二、教師爭取權益不能凌駕於學生受教權之上,會務假不應排擠教育經費。 依據教育部「教師工會會務假核發原則」衍生代課費、以及教師工會會務人員薪資試算結果,教育部1年恐將補助1億,偏偏行政院、教育部、勞委會等政府機關,都沒人阻止。 事實上,「政府出錢」,就是你我出錢。 老師的本職應該就是教學事務,用大家的納稅貼補老師全天忙於工會會務、每周只上2節課,坐視目前全國中小學找不到代課老師的情況,爭會務假只會火上加油,衍生更多代課問題,讓學生成為犧牲品,本就無法見容於社會及家長的支持。尤其,其他現行工會團體成員依法取得的會務假並不同於教師勞工,資方還要支付另一名代課教師的薪資。 依法應依事實狀況核實核予會務假,課務自理,更不可以公款支付相關費用,方符合社會正義。絕非如全教總所言將會務假延申為「逃避勞動教育成本」的荒謬說詞。 一般勞工困於資方要求頻頻加班,勞動條件嚴苛,工餘時間極其有限;然而教師授課並非滿檔、每年又有長達3個月之寒暑假,再用公帑補貼教師工作時間內會務假的薪資,這是無法禁得起社會的檢驗。 三、工會幹部如要全職處理會務,應比照美國制度留職停薪,非部分時間請假影響教學工作。 學校教師如受聘擔任學校「導師」(依教師法第17條第九款:擔任導師),且受聘於學校領有聘書者,均應受聘用契約的規範。如因教師個人擔任工會理事或監事而更易服勤時數,不應片面改變聘約關係,相關人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變更相對聘約。 另外,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二項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停聘期間由學校保留底缺,待停聘原因消滅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回復其聘任關係。 因此,教師勞工擔任所屬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理監事,如影響本兼職務(受聘為導師),學校應有權主張暫停聘約的執行。 四、老師有權組工會協商工作條件,教育部就要制訂一套「教師工作守則」,教師評鑑更應儘速入法,做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的底線。 各界都尊重教師有參加人民團體、工會組織的自由,是受憲法、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不過,教師團體對於維護教育品質的擔保,無法說服家長和校長團體,教學評鑑制度要一起跟上,確保老師除了享有權利,也必須盡義務。不然,老師組工會很難被大眾認同,引發更多爭議也只會犧牲孩子的教育。 尤其,我們要教導下一代要懂得人權、守法等公民素養,除了家庭和學校要負起責任外,更應由老師以身作則做起。 (全國校長協會南區副理事長、高雄市苓洲國小校長) 本單元由全國校長協會提供 編者的話:關於「校長的小革命」 立報新聞以教育議題為主軸之一,向來期望能成為多元發聲的園地,當扮演教育行政中間管理角色的校長們組成團體,向我們表達想藉立報作為教育理念實踐、心得分享的管道時,我們沒有拒絕的理由。 然而刊出之後,校長們部分文章的立場,與立報的一貫立場有衝突,甚至是尖銳衝突,是明顯的事實。 我們讓校長們的聲音發出來,不代表立報的立場轉向;因為,立報不只是單向傳播的媒體,各位讀者對這個單元的任何回應,其實就是對校長們的言論最好、最直接的檢驗。因此,讀者的任何批評,我們都如實轉給校長,甚至在篇幅許可時刊出。讓校長能聽到潛藏在茫茫網海的基層教師們的聲音,是我們願意刊出這個單元的目的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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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
教育論壇:年金改革應歸零重新開始 | 本報訊 |
■羅德水 結束第一次臨時會後,立法院預計將在7月29日至8月9日舉行二次臨時會,媒體報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已列出「核四停建公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國營事業預算」等3大議案,至於原本規劃在二次臨時會闖關的年金改革法案,國民黨團目前似傾向先讓勞保年金改革法案完成委員會審查,並於新會期與公教年金改革法案同步完成三讀。 ▲2013年6月17日,立法院臨時會審理年金改革法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金聯、中華電信工會等團體代表,一起在立院外頭抗議年金惡改。(圖文/姜林佑) 國民黨團前揭說法基本上與考試院長關中一致,關中日前出席國家文官學院「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2年訓練」開訓典禮時表示:「如果勞工部分不處理,只處理軍公教人員,這對軍公教人員也不公平。」又說:「政府是一體的,軍、公、教、勞年金改革應當一併處理。」 解讀國民黨團幹部與關中院長的談話,官方年金改革顯然不會停止,頂多被迫延至新會期審議而已,執政當局此刻似乎只在意齊一軍公教勞修法進程,彷彿只要同步完成各業受僱者的年金修法,就算完成年金改革一樣。 事實上,將年金改革導向修法時間落差,完全模糊了問題的嚴重性,再簡單不過,不公義的改革並不會因為在同一時間完成就取得正當性,在官版改革中備受抹黑的軍公教人員,也不會因為政府加快勞保改革腳步就因此回復其尊嚴。要知道,官版年金改革的關鍵問題,主要是方案內容嚴重違反公義、違背社會保險原理,這些缺失並不會因為新會期國會將法案同步完成三讀修正而獲得改善。 官方唯有嚴肅面對改革方案的問與缺失,方能取得改革的正當性,否則,馬政府大張旗鼓的年金改革,最終只能落得惡改的評價,奢談想要藉此奠定歷史定位。 各界對年金改革之批評甚多,此處不再贅述,相較於馬政府拒絕召開國事會議的建議,為使年金制度得以在增加世代理解、促進社會團結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中華電信工會、勞動人權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鐵路工會、鐵路工會聯合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人民火大行動聯盟、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北市產總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等團體,業於6月中辦理為期3天的「民間年金國事會議」,並獲致以下共識,值得主事者參考。 ▲2013年6月18日,台北大學財政系名譽教授王世鑫(左)、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顧問盧其宏(右)兩人在民間年金國是會議上,分別用函數分析與研究歷史資料的不同角度看待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與勞保改革的合理性。(圖文/姜林佑) 一、人民才是改革的主人,年金改革應回歸平等、正義等基本原則,政府年金改革應促進社會團結,並兼顧基金財務與社會對話,各團體在此次民間年金國是會議所提之具體建議,值得政府參酌採納。目前尚無年金保障之私校教職員應優先立法保障。 二、年金改革應以具有社會保險觀點的精算作為基礎,惟現有精算報告中有關基金現金流量問題亦值得關注。做為不完全準備的退休基金,費率調整更應制度化、迅速化,政府亦應挹注財源,以確保退休基金財務健全。 三、勞保的給付因背負許多社會變遷的期待,兼以勞工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普遍低於國際水準,短期內,勞保改革應以不減少給付為原則,未來如有稅收另行建立基礎年金(和所得無關),則勞退和勞保可考慮重新調整或整合。 四、年金改革應同時考量人口問題、工作貧窮化與稅制,新一波國家財政改革在所必行,尤其是稅制改革,應再次凝聚社會共識及關心。 五、在維持確定給付制下,組織架構和基金績效應該積極而不斷地改良,以維持原給付承諾。 六、退休公教人員轉任私校,應建立退休金減發制度,並注意封閉職業中,人員新陳代謝之必要。 七、我國退休制度有複雜歷史脈絡,年金改革除應提出解決方案,亦應針對歷史錯誤進行究責。 基於年金制度對跨世代的長遠利益,基於官版缺失必須儘速導正,必須再次呼籲暫停官方改革進度,這絕非「以拖待變」的反改革伎倆,而是衷心期許年金改革能回到促進社會團結的基礎上,回到平等、正義、尊嚴、符合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的改革軌道上。 準此,國會應停止審議官版年金諸案,行政與立法部門或可參酌前揭民間年金國事會議共識,重新擬定改革內容,至於改革進程,更不應急於在下會期前完成,為求周延,或可將完成修法時點訂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前(2016年1月31日),這才是對得起全體國民的正確改革之路。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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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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