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8-23─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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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3-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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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工作者的異想世界:當副業變成主業 | 本報訊 |
■褚士瑩 幾年前曾經有個苦惱的母親來找過我,告訴我他的兒子從小就一直夢想著要考音樂系,成為音樂家。並非當家長的不贊成,而是家裡經濟情況確實不允許,不單無法負擔學習樂器高昂的學費,由於不幸負債累累,家裡這個獨子最好能夠趕快畢業,有個一技之長,能夠很快開始幫助家裡還債。 「喜歡的事情,如果變成工作就不喜歡了的話,那多麼可惜!」面對充滿罪惡感的這位母親,我依稀記得當時是這麼說的:「只要妳能夠繼續鼓勵他把音樂一直當成一輩子都喜歡的事情,說不定能夠比為了考試而練習樂器、為了糊口而進管弦樂團更快樂呢?」 雖然我嘴裡這麼說,心裡並沒有什麼把握。 我之所以會這麼說的原因,單純是因為想到自己當年如果決定把喜歡的寫作變成主要的工作,我的生活圈子、我的視野,是不是因此會比現在以國際NGO為主的人生狹窄許多? 如果當年,我把熟悉的文字工作,無論是採編、翻譯,還是寫劇本,當成是唯一的收入來源,那麼我還會像今天一樣那麼喜歡寫作嗎? 我一直相信,找到一件讓自己人生著迷的事,比找到一件能讓自己發達掙大錢的事,能更有價值。 幾年之後,我又見到了這位母親。她安慰的告訴我家庭的近況,聽話的兒子不甘不願的選擇了實用的理工科系,大學畢業以後,果然很順理成章地找到一家外商科技公司的工作,穩定的成了上班族。 雖然沒有成為音樂家,但這個如今已經是十足大人的兒子,卻也沒有因此放棄自己的夢想,晚上下班以後的時間,總是泡在大學社團的國樂社擔任指導老師,樂此不疲。 「我兒子現在的口頭禪是:『我在科技公司是兼差的副業,在國樂社當指導老師才是我的本業。』」 她說完,我們都忍不住大笑起來。 跟過去在美國當上班族的日子比較起來,如今身為一個NGO工作者,我的收入並不豐厚,原本寫作的一些微薄收入,竟然不知不覺超過了我在NGO全職工作的薪水,絕對不是因為我的稿費比人家高(不信問本版編輯就知道了),也不是因為我的書越來越暢銷,而是因為我在國際NGO的薪水相較起來相當微薄,還時常忍不住將薪水拿出很大一部分,來無條件資助其他比我處境更困難、但是做得比我更好的在地NGO工作者。 所以如果就收入來說,寫作是主業,NGO工作是副業才對,但在我生活的優先順序上來說,我非常確定,NGO才是我的正職,寫作是副業,但是無論主副、兩者都是我十分喜愛,只要環境許可就會這麼一直繼續進行下去。 所以我完全能夠理解,這位白天上班,晚上帶社團的年輕人的心情。 ▲身為NGO工作者和作家的褚士瑩認為,找到一件讓自己人生著迷的事,比找到一件能讓自己發達掙大錢的事更有價值,圖為攝影師作品,攝於2012年2月5日。(圖/Roco Julie攝 來源/Flickr創用CC) 也不只是我,跟這個喜歡音樂卻念不成音樂系的年輕人,其實只要在日本或台灣,問到任何一個受到鹽見直紀所率先提倡「半農半×」生活方式感動的新農民,也會理直氣壯的告訴你,雖然務農的時間可能少於平常上班的時間,或務農所得的收入遠少於另外一個身分的收入,但「農人」才是他真正自我認同的身分。 如果只有少數幾個例子,你可以說我們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怪人,但是如果連跨國大企業也是如此呢? 許多人可能在看到2012年日本索尼(SONY)公司的財務報表時,認為這家為世界帶來Walkman隨身聽、PlayStation遊戲機,跟高畫質電視的電器產品公司,終於扭轉了連年虧損的命運,轉虧為盈。 但實際上,並沒有很多人注意到, 這些盈餘,其實有63%全靠著索尼在日本經營的保險公司賺錢,舉凡壽險、汽車險、醫療險都無往不利。索尼公司靠保險業賺錢已經連續10年了,這10年來已經為索尼賺進超過9億美金,至於電器公司的本業,在這同期10年中,卻虧損了8億5千萬美元。 甚至早在這一波的低迷之前,索尼在投資電影跟流行音樂上的收入,也一直遠高於科技產品的獲利,過去10年來,從電影《蜘蛛人》到馬友友的提琴CD,一共幫索尼賺進了7億美金。 從投資銀行業者的角度來看,索尼要不然就專心經營保險業,否則做電影、作唱片也都不錯,最好是把電氣用品這塊整個捨棄,但是,作為消費者的我們無論如何,恐怕都無法把索尼公司當成一間兼賣電器的保險公司吧?無論它的保險部門有多麼掙錢也無法改變我們的想法。 如果副業能夠比主業收入更多,讓我們把想要一輩子好好經營下去的主業做得更好,那又有什麼關係呢?為什麼一定要用賺多少錢來決定誰是老大?這就又好像傳統家庭「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關係,慢慢地越來越多的性別教育也開始讓我們學會思考,是不是賺錢的地位就比較高?至於無法用現金價值計算的「家庭主婦」是否價值就等於「0」,地位就應該較低?如果兩人的社會角色對調呢? 我只能說,像我這樣,能夠不在乎世俗的標籤、標價,理直氣壯地把主業當副業,副業變成主業的人,是非常幸運的,作為一家其實靠賣保險維持家計的電器公司,索尼也可說是非常幸運。不過就像我常跟朋友鼓吹的,無論「幸運」或是「好命」,其實跟現實的關係本來就不大,只跟「自我認定」有關係。自己覺得過著很棒人生的人,自然而然會讓別人羨慕。真正讓人羨慕的,不是他們所做的事本身,而是那份熱愛。能夠把熱愛的工作當成主業,得心應手的工作當成副業,應該算是工作人生的超完美組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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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
面對青年貧窮化:公法與私法之間:助學金的定性之爭 | 本報訊 |
■曾翔 雖然許多自由派人士不斷主張現代政府應該盡可能退位,將其運作限縮在最小範圍,成為守夜人的角色,但是在結構不斷複雜化的現代社會之中,尤其是社會福利方面,政府的職能反倒不斷擴張。然而,在意識形態、國家財政等等因素(或藉口?)的影響下,公部門在職能擴張的同時,時常採取外部化成本的方式用以處理日漸繁重的各項事務,尤其人力方面更是常見。 近年來政府持續進行組織再造、員額控管的同時,以大量的臨時、編制外人員、勞務採購彌補各單位人力的缺口。以職訓局為例,日前職訓局局長林三貴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指出,該單位只有20%的人員是屬於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15%屬於臨時人員,而派遣與外包人力更是驚人的65%! ▲台灣大學工會成員2012年11月12日在勞委會集結,抗議勞委會二度駁回台大工會成立登記,要求勞委會正視研究生勞動問題,並准許台大工會成立。(圖文/本報資料室) 根據筆者了解,地方的就業服務站甚至出現臨時、外包、派遣人力有數十位,而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只有個位數的奇特現象。這也讓公部門的勞動關係呈現一種支離破碎的情形,在同一個單位可能會有不同雇主、適用不同法規(公務人員法規或勞動法),反倒比私部門更加凌亂。許多人質疑,倘若機關真有必要有大量人力行政,為何習以大量的委外等非典型勞動形式進用,進而批評這種情形是一種公法遁入私法的脫法行為。 「公法遁入私法」這個詞彙,是指行政機關選擇行為方式,將應以公法型態之作為改以私法型態為之;當然,行政機關有其權利,只要是不違反法令或是法令未強制要求必須以特定行為方式,機關依據行政目的之需求可以自由選擇私法或公法型態。在人力方面,行政機關採取委外、非典型人力的方式,美其名或許是為了彈性規避公部門繁瑣的規範,但實質上卻造成了國家成為最大非典型人力雇主。 而今,除了公法遁入私法,另一方面,竟然也有所謂的私法遁入公法,作為一種規避勞動法成本的手段,也就是將勞雇關係轉化為公法的關係,因而無勞動法適用之餘地,這也是目前研究生進行助學金工作的問題爭議所在。 私法遁入公法亦非無前例,過去依據社會救助法進行以工代賑,是否適用勞基法即是一例,按勞委會之函釋,此法源是依據社會救助法要求受救助者進行工作,因此受領之金錢為救助性質,並非薪資,為一種公法救助關係而非私法僱傭關係。 以工代賑的性質似乎已有定見,而今最大的問題,是助學金是否也能單純以類似上述的方式解釋,又或兩者有所差別? 關於大學生、研究生受領學校之助學金的性質,目前台大校方認為其是一種附負擔的受益處分,其主張不脫該助學金為大學法、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等公法法規所規定,因此其性質為公法上之補助,故為一種受益處分,而各種工作則是受領助學金時所應履行的負擔,並非勞務;所以整體來說,受領助學金的學生與校方之間是一種公法上之關係,不是私法關係中的僱傭關係。 然而,這種說法的推論未免過快跳至結論。首先,即便有大學法的授權規定,如前文所述,行政機關只要不違反法令或是法令未強制要求必須以特定行為方式,其行為仍有各種形式的可能性。大學法並未規範助學金的形式,這代表自當包括與研究生締結私法僱傭契約的可能,而行政機關所作之行為即便有「公的目的」,亦不代表它一定是公的關係;更進一步,行政機關有選擇行為形式的自由,然而,這種自由並非行政機關「認為是甚麼,它就是甚麼!」形式的認定仍然是依據客觀事實行為究竟適用何種法律關係,即所謂的「涵攝」,是事實,而非反過來僅以源頭是大學法即認定它是一種公法關係,這是一種嚴重的邏輯謬誤。 舉一個台大工會的朋友舉過的有趣範例,假設台北市政府想要礦泉水,台北市政府不可以誆稱給付給礦泉水廠商的金錢是屬於一種行政處分,而廠商所給的礦泉水則是一種負擔,兩造之間之行為是公法而不是私法上的買賣。這當然是大錯特錯,因為這個行為就客觀而言就是買賣,行政機關依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不會是行政機關片面認定它不是買賣,就能改變其本質。 依此進一步檢視助學金工作屬於附負擔這個說法,基本上在受益處分中,負擔只是一種附款,例如,北市府核定一塊地供業者蓋商用大樓,但是要求其蓋停車場中部分車位供一般市民自由使用,後者就是一種負擔,很明顯地我們可以看到負擔是一種附隨的義務,是處分成立之後才需要去進行的;然而,在現實中助學金工作都是先工作,後才領助學金,因此很明顯地這是一種債的關係,在助學金的問題中,勞務顯然是一種主給付義務,而受益處分的負擔卻不能是主給付義務的。 助學金的定性,未來將交由司法審查,但是這種公法與私法的定性爭議,與我們推動各種法律革新一樣,與其說是法律「是如何」的問題,毋寧說是法律「應當如何」的鬥爭過程,真的問題不是在公法或私法,而是公平和正義。 (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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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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