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報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報主:立報
創刊日期:2000-08-21
發報頻率:每日出刊
訂閱人數:3,395
官網:

近期電子報


訂閱便利貼


將貼紙語法置入您的網站或部落格當中, 訪客可以輸入mail取得認證信,並按下確認連結後, 快速訂閱您的報紙。
預覽圖
訂閱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報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
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發報時間: 2013-09-11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這不是真的!!請協助澄清網路謠言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9-11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3-09-11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環境前線:無能承受壓力測試的核四安全本報訊

■趙家緯


「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是馬總統與江院長面對核四議題時的標準答案,而面對社會對核四安全的質疑,行政院與台電多次表示將邀請國際專家進行檢驗,或強調已規劃斷然處置措施,所以福島核災不會在台灣重演。其不斷向各界宣傳此概念,甚至連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都相信了核四安全可獲得保證的說法,但其未向社會大眾說明的是,台灣的核電廠是否能夠面對福島式的複合型天災的考驗,將直到今年10月份,原能會才會邀請歐洲核能安全管制機構(ENSREG),以較為公開透明的安全壓力測試(stress test)程序,檢視國內所有核電廠於福島核災後提出各類改善措施,是否符合因應複合型天災以及超過設計基準之外的意外事件的核安要求。

今年3月,原能會即已邀請OECD核能署的專家小組來台審查台電提出的改善措施,其無視專家小組報告中指出「台灣提供的核安相關資訊不是最新數據,尚有多處需改進」等建議,僅在新聞稿中放送「小組認為原能會及台電公司所採行的強化措施,是良好的做法」等消息,刻意營造台灣核安已獲國際專家認可的印象。

而為防止原能會或台電再次利用此次ENSREG壓力測試的評估結果,避重就輕的為其核安改善作為背書,綠色和平東亞分部委託參與過歐洲20多國壓力測試監督過程的獨立核安專家Oda Becker,針對台電提出的「因應日本福島電廠事故─台電龍門核能發電廠壓力測試報告」等核安資訊加以評析,提出「龍門核電廠(核四廠)壓力測試評析報告 」(Critical review on the stress tests of the Lungmen nuclear power plant (NPP4)),分析從此次壓力測試過程中,台灣應重視的資訊。

壓力測試無法保證的事

鑒於ENSREG壓力測試的程序與要求,是台灣目前核安壓力測試的基礎,因此其分析報告中,匯整了福島核災後歐盟執行的壓力測試程序的侷限。

如其指出無法考慮飛機墜落所造成的影響、零組件老化以及核電廠所採用的管線、材料的品質問題。在此測試廣度有限、缺乏明確標準、同儕評估(peer-review)流程的侷限性以及參與的專家缺乏獨立性。

另外更需指出的是,針對壓力測試的結果,歐洲各國是以訂立國家行動計劃(National Action Plan)作為因應,就所發現的缺失加以改善。雖然Becker指出許多關鍵的核安相關的問題,並未反映至這些國家行動計劃之中,且即使是目前已經在處理的問題,也需要再幾年的時間才能予以修正,在此期間,歐洲人民仍暴露在核能安全的風險之中。

然而在台灣,原能會表示壓力測試的評估結果,僅會列入追蹤改善事項,而依據過往經驗,面對原能會的要求或開罰,台電總能搬出行政院高層,壓迫原能會撤罰,因此若此次壓力測試的結果,僅能以追蹤改善事項處理之,其效力極為有限。

壓力測試已經證實的核安危機

針對核四的安全問題,民間團體屢屢指出國際上的研究均顯示台灣的核電廠是少數會面臨地震、海嘯、洪水三重威脅的場址,而台電雖屢屢宣稱核四廠的耐震、防洪、防海嘯設計均無疑慮,但Becker的評析報告即證實了核四廠現有的設計,是無法因應上述天然災害。


▲福島縣原本風光明媚的小高地區受到311東日本大震福島第一核電廠核災的影響,居民被迫撤離。太平洋沿岸遭海嘯侵襲區,仍是一片荒涼。圖攝於102年3月10日。(圖文/中央社)


以廣受注意的耐震為例,目前台電的設計基準地震(DBE)的地震規模約8.1到8.2,但先前OECD核能署的專家小組已明卻指出應至少以地震規模9.0作為設計基準。ENSREG的壓力測試指引中,以明確建議地震再現期須以1萬年一次為評估依據,台灣目前卻僅就近4百年的地震史為估算依據。

而在防海嘯設計方面,ENSREG亦要求再現期須以一萬年為評估依據,但台電目前僅以1867年的基隆海嘯為設計依據,不符合國際於後福島時代的核安要求。此外台電屢次引用國科會的海嘯研究,證明其所增設的2.5公尺的海嘯牆已然充足,但此點除了遭逢國科會否認外,Becker的報告中亦指出原能會已於OECD核能署專家小組的審查報告中,明白承認國科會的研究不適宜作為壓力測試中防海嘯設計的評估基礎。

另在防洪設計上,目前核四廠排水系統,僅以因應1百年一次的極端降雨為設計依據,不符合ENSREG建議的以每1萬年一次的極端降雨為設計依據的要求。更未將氣候變遷所誘發極端氣候發生頻率將增加的趨勢,納入其設計之中。此外,美國核管會指出,洪水對核安的影響是具有懸崖效應,意即微小的變化會導致極大的風險,但目前核四廠設計上,其表示提供安全相關系統、組件的結構,皆高於地面層樓板30公分以上,Becker的報告指出僅為30公分的安全餘裕,是極為不足的。

不堪檢驗的斷然處置措施

台電強調其已設有「機組斷然處置措施」(Ultimate Response Guideline, URG),因此既使電廠遭遇超出事前所預想之設計基準的複合式天災時,均可確保防止爐心燃料熔毀及放射性物質外釋。但依據Becker分析,目前台電提出的斷然處置措施,具有主要具有以下缺點:

1.洩壓設計不當,將導致大量輻射外洩:相較於歐洲與日本的ABWR機組均設有圍阻體過濾排氣系統(filtered containment venting system, FCVS),台電卻僅仰賴需要外部電源方能運作的備用氣體處理系統(SGTS),因此在洩壓過程中,將會導致大量的輻射氣體排出。

2.預留操作時間不足,難以防止爐心燃料熔毀及放射性物質外釋:依據評估,當反應爐內冷卻水源流失96分鐘後,核燃料將開始熔毀。而台電雖宣稱可在一個小時內啟動第一階段的斷然處置措施,但實際在其目前規劃,根本未能考慮地震或海嘯後對人員移動上的影響,因此Becker嚴正質疑台電並無法保證能在一個小時內啟動斷然處理措施,以避免後續核災的發生。

3.不切實際的注水系統設計:斷然處理措施須仰賴大量水源,以維持反應爐水位。而依據台電規劃,注水量需達442.2噸/小時。然而其雖設有容量可達48,000噸的生水池,號稱可連續注水達到86個小時,但卻未評估若生水池亦毀損,導致生水系統無法運作時,其需由何處取得如此大量的水源。

4.無法避免圍阻體基座熔穿(melt through)效應:台電僅仰賴獨立消防水補水以及下乾井灌水防止圍阻體基座熔穿,但在無法保證水源來源之下,目前的措施相當不充足。若與歐洲相較,其歐洲ABWR機組的設計中增設了爐心補集器(core catcher)避免此效應,然而台灣卻無。

5.無法防堵高劑量輻射廢水外洩:目前台電提出的防止輻射廢水措施上,其提出的最大廢液儲存空間最多達17,968立方公尺,容量相當有限,將導致大量的高劑量輻射廢水外洩。而如何因應此問題,是歐盟核安壓力測試的關鍵議題之一,但是原能會與台電均未提出對策。

基於上述五點,Becker指出目前台電的斷然處理措施僅大量仰賴人為操作程序,而非機組設計上的調整,是極為不負責任的。

過時的進步型沸水式反應爐

面對各方對於核四安全的質疑,台電或核能學會常提出核四採用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設計(Advanced Boiling Water Reactor, ABWR),因此在安全性、運轉容易度、及維修便利性均大幅提升,但Becker提出的報告中,明白指出核四採用的機組設計,已然過時,不符合國際上針對此類機組的最新安全要求。

近年來,核電業者欲向美國以及歐洲等核能主管機關申請ABWR的認證許可時,均遭逢在安全設計上的升級要求。如在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要求其就如何因應飛機撞擊的影響,提出設計上的修正。而東芝公司為了要使ABWR可打入歐洲市場,還提出了歐盟型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設計(EU-ABWR),因應歐盟對於深度防禦的要求,針對機組的安全性加以提升,包括增設爐心捕集器防止爐心熔穿效應,設置被動式圍阻體冷卻系統防止熱能移除過程產生圍阻體壓力過大現象等。

沒有廢核就沒有核安

歐洲獨立核安專家Oda Becker的評析報告中已明白突顯依照政府當前作為,「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僅是種空洞的承諾。台電引以自豪的「機組斷然處置措施」,不僅尚未經過原能會審查,從國外核安專家的角度分析,其不僅是項不可能的任務,亦是種極為不負責任的作為。例如對於輻射廢水處理方式的欠缺,僅是會讓近日福島核電廠大量輻射廢水外洩的窘境,在台灣更大規模的重演。而近年內,ABWR機組應歐美要求所進行的核安升級,則是證明了官方目前竭力呵護的核四機組,已經是個無論進行再嚴格的安檢或試運轉,都無法符合歐美安全規範的過時機組。

因此,沒有廢核,台灣就沒有核安。而廢核第一步,就從停止核四續建開始。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

(回目錄)
傳學鬥編輯室報告:反壟斷尚未成功 仍須努力維護多元本報訊

■徐子為


去年7月25日,前NCC主委蘇蘅趕在卸任前,有條件通過「旺中併購案」,後續引發關注而興起一連串反媒體壟斷社會運動,在去年901記者節發起「反媒體壟斷大遊行」,11月黎智英因壹電視無法上架造成鉅額虧損而將壹傳媒簽約售予中信、台塑與旺中集團,今年初確定破局後不久,又正式簽約以14億的金額將壹電視賣給年代媒體集團。

而距離901大遊行一周年前夕,在8月28日NCC對壹電視交易案做出決議,年代須將公聽會討論的包括員工補償、新聞編採獨立、新聞倫理委員會獨立運作、涉己事務規範、頻道代理權、頻道區隔等6大事項從共識轉成具體承諾並化為營運計劃書後續行審議,其中還提到目前年代董事長練台生手上將有多個新聞頻道,包括年代新聞、民視新聞、三立新聞、非凡商業、非凡財經,未來加上壹電視3台,及境外新聞頻道NHK,NCC有注意到新聞頻道數量過多的現象,不排除希望練台生主動釋出部分代理權。整個系列事件看來解除危機,告一個段落,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網路使媒體難壟斷?

近期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主辦《大專院校反媒體壟斷法辯論賽》,有擔任評審的傳播學者和反方論,只要有網路,其具有互動性質,突破以往必須透過傳統大眾媒體才能發聲的侷限,大家都可以在網路上發表意見。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2013年5月29日衝入立法院,呼籲立委依青盟10項訴求,儘速審查通過反媒體壟斷專法,遭到警方陸續抬離。(圖文/中央社)


但是網路上的新聞資訊大多來自於主流媒體,網路本身並不會產生資訊,而是一個轉介資訊的平台,這忽略了主流媒體集團的議題設定功能,主導了對於閱聽人的影響力。

台灣的網路普及率高,不過還是有數位落差的問題,況且還有近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NCC曾提出電信法第9條、行政院會提出國家安全法第25條等修正草案,企圖管制網路言論。

規模變大就會促進數位匯流?

又有論者言台灣市場太小,媒體又多,競爭激烈下,出現太多瑣碎的新聞。如果可以透過併購,進行數位匯流,才能提升媒體環境,但事實是台灣經過三中併購案、富邦集團併凱擘,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去年年底才達到18%,今年在NCC持續政策補助下,才超過25%,環視他國,美國77%,日本、香港皆達100%,甚至中國大陸都超過49%。

反壟斷法至今仍未通過

在今年社會各界的關心下,NCC終於將《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送至立法院,通過初審後卻遲遲未排入臨時會議程,下個會期能否通過還在未定之天,更早在今年1月「廣電三法」修正案也一夕變卦被封殺,目前仍沒有訂定明確的「紅線」,儘管目前沒有重大媒體併購案,但難確保未來不會有,如沒有《媒多法》的規範,主管機關仍將遇到沒有法定標準難以審理和計算規模的困境。

維護多元才是重點

事實上早在大法官釋憲文釋字613號中,探討NCC組織結構是否違憲,就認定國家有積極義務立法防止壟斷和促進資訊多元,節錄內文如下:

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不過就算訂下了紅線,那也只是亡羊補牢,為了不讓媒體所有權過於集中影響到新聞與言論自由的情形持續惡化,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能否保持傳播言論市場的多元與良性循環,檢討媒體產業的惡性競爭現象,同時,保障媒體工作者的勞動權、加速數位匯流、增進閱聽人權益等方向。而《媒多法》中「多元文化基金」的設立,編輯室公約的入法以及其他獎勵的條款更是重要。

前面也提及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過低,而數位化有HD高畫質、擁有更多頻道選擇,甚至可能引入「收視質」的節目績效評估,取代現有收視率的抽樣量化調查機制。不過NCC宣布數位匯流相關法案方向尚未完全定案,需要遲至2014年2、3月才會送至行政院;然而,其實早在2007年就有《通訊傳播管理法暨草案》,但第1屆NCC委員有諸多意見和行政院相左而沒送至立法院,如今一拖就是6年已輪到第4屆NCC委員,嚴重影響到台灣傳播產業發展和閱聽人權益,落後其他國家,需要公民們一同來監督關心。

(傳播學生鬥陣責任編輯)

參考資料:

〈網路使媒體難壟斷?胡元輝、胡幼偉激辯〉,http://goo.gl/Vrjrx4

〈反媒體壟斷辯論賽首日 台灣媒體市場小 更需要併購〉,http://goo.gl/WfFlfY

〈壹電視案 NCC:年代代理過多新聞頻道〉,http://goo.gl/K40MH9

〈我再三不支持反媒體壟斷〉(胡幼偉),http://goo.gl/zEYKDR




媒大事
政府看你玩臉書

越來越多人習慣把自己的生活和網路連結在一起,透過網路瀏覽網頁、使用臉書、推特、Google 等社群網站,舉凡上傳照片、標註朋友、打卡、填寫個人資料、甚至連就讀哪所國小也成為可能透露的訊息。經過電腦、透過眼前這個方正的螢幕,和越來越長的使用時間,現代人儼然已把工作和娛樂結合在一起。

但,或許每一個「click」都被監控了,就連抒發情感的心情小語也被一覽無遺。近日,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首度公布今年上半年度的「全球政府資料要求報告」,資料內容涵蓋全球71個國家。其中台灣政府共提出229次申請,索取個人帳戶數為329筆,有高達84%的高索資成功率,這個數據更是全球第二高。

臉書法務長史崔奇(Colin Stretch)表示,是基於人民安全、配合政府行事,強調「臉書的價值是透明與信任」,但我們可以看出史崔奇談論的是有限度的透明。因為臉書除了提供長串的數字表格,解釋是以法律正當性為前提,審核政府的要求並公布部分個資。報告中並無提到審核政府要求的標準為何?向政府公布多少相關個資?公布透明度報告為的是取信於使用者,但卻有點卸責的味道。依法為最高原則的類似的論調也時有耳聞,只需提出一個至高無上的正當性,就需服從於權威,而不被過問理由。

報告中指出,是針對「為調查罪犯和國家安全目的所提出的要求」,還記得前陣子沸沸揚揚稜鏡計畫(PRISM),由史諾登揭露出美國國家安全局一手主導的監聽計畫。遂可以此為鑑,「安全」這個古老的詞恐已遭利用,安全一詞的意義已遭受衝擊、待需重新審視其意義,而不再是「大家都覺得安全很重要」之類的想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一條立法目的闡明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每一個人都是網路使用者,我們無法得知是否有政府介入的不當監管、濫用,傷害個人隱私、或謀求少數人的私利等行為出現。使用者的權益應不論在網路外或網路內應一體同仁的適用。在政府和企業間在資訊不對稱、和不透明的情形下,被洩漏個資者的權利及權益都可能受損。

在稜鏡計畫事件之後,許多公司都表示,為了公開透明,未來將會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關政府國安的要求,以此讓用戶得知政府取用資料的情形。但透過臉書此次公布的報告,使用者只能知道政府要了個資、卻不能得知細項,看來所謂透明度報告中間還是有點灰白。如果賦予國家權力(理想上)是為了讓整體社會更好,那限制國家權力就是為了保護人民,既然國家安全不是聖喻,老大哥有可能透過網路更精密的監控人民,那保護網路隱私的議題就值得我們得探討。

(陳致平/傳播學生鬥陣)

參考資料

中央社,〈各國向臉書要資料 台灣在列〉,http://goo.gl/fp7Mte

臉書《全球政府資料要求報告》,http://goo.gl/0pGA37

(回目錄)
教育論壇:永達事件凸顯的問題與啟示本報訊

■羅德水


一直以來,私校非法打壓教師勞動條件時有所聞,近日,再次傳出屏東永達技術學院校方片面縮減教師待遇,由於情況極其離譜,引起各界關注。

據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提供的資料顯示,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從2007年便開始片面修惡教師勞動條件,2007年少發半個月年終獎金,2008年則停發年終獎金,並且開始減薪(專業加給打7折),到了2009年專業加給則只剩一半,2010年起連導師費、超鐘點費、暑修費,甚至薪資都開始拖延積欠,成為一筆爛帳。2013年2月至今,學校完全沒發薪水,教職員已經8個月沒有收入,光是教師的部分,校方總共積欠的減薪、欠薪金額,估計已高達1.36億之多。

本案在高教工會大力協助、各友會積極聲援下,教育部已向教師工會與永達師生做出如下承諾:(台灣高教工會2013.09.06新聞稿)

一、教育部將籌組專案小組,盡快介入永達董事會與校務,並於一個月內解決教師欠薪、減薪之問題。對於過去校方片面減薪之行為,基於永達教師並不同意,校方片面舉動尚未完成合意變更勞動契約薪資,並無效力。教育部將命校方應把過去減薪數額一併歸還教師。

二、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完整調查與輔助永達校務問題,若欠減薪未完全歸還、違法狀況未有改善、校務難以正常運作,教育部將依私校法第25條向法院聲請解散董事會、並啟動接管重組之事宜。

三、專案小組每次南下至永達訪談董事會或校方人員,也應訪談永達教師工會成員,以確保資訊之透明與正確。


▲屏東永達技術學院因招生數不足,加上積欠教師薪水7個月,符合教育部新訂私校退場機制列管輔導條件。校方2013年9月6日表示,將拍賣休閒中心大樓籌款,並提續營計畫。(圖文/中央社)


儘管如此,做為近年來最具指標的教育界勞資爭議,「永達事件」凸顯的問題實值得持續討論。

一、師生權益具有高度一致性:本案雖是典型的私校苛扣教師薪資案,但基於教育的特殊性,學校經營者片面緊縮教師勞動條件,諸如:縮減教師員額編制、任意逼退、資遣教師、片面減薪停薪,不僅做為受雇者的教職員工直接受害,也連帶大幅增加該校生師比,教師勞動條件因而急速惡化,學校甚至面臨排不出課的窘境,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本案再次證明,師生權益具有高度一致性,教師勞動條件的惡化,必將衝擊學生學習品質,依此,維護教師勞動權益,其實就是確保學生受教權。

二、大學自治不是違法濫權藉口:以往遇有大學勞資爭議事件,教育部每每以大學自治為由消極以對,殊不知,依照《私校法》相關規定(第四章專章「監督」,第45-55條),做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對私校負有無可迴避的監督責任,以尊重「大學自治」為藉口,縱容私校黑箱作業,任憑學校苛扣、調整教師勞動條件,無異等於放任校方違法濫權,教育部應依《私校法》相關規定,積極介入永達校務管理;進一步言,大學教師同受《教師法》保障,教育部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三、私校必須接受公共監督:私立學校作為教育公共化的一環,從學校設立到校務經營,均有賴公共資源挹注,理應接受公共監督。類此內控不彰的案例,尤應該加強公共監督,以確保教育的公共性與專業性,全國教師工會此前即曾主張修正《私校法》,明定私校應置公益董事以及公益監察人,或可做為後續修法努力方向。

四、加入工會是強化集體勞動關係的第一步:回顧教育人員工會組織歷程,無論是在教師會時期,或是教師工會可以合法組織的現在,高教工作者的組織率,均明顯低於中小學教師,即便以此次「永達事件」為例,該校教職員遭校方非法減薪已行之多年,可學校教師卻直到今年暑假方才尋求加入工會組織,這當非維護師生權益的積極作為。須知,對台灣的高等教育而言,少子化的危機其實尚未真正發生,未來幾年,隨著生源持續減少,高等教育的整併、退場,以及因此產生的教師工作權、學生受教權問題,情勢必然更加嚴峻,高教工作者唯有積極組織並加入工會,方能發揮集體力量維護教育品質與師生權益。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回目錄)



投稿與聯絡立報

立報歡迎您投稿與指教。詳情請參投稿與聯絡立報

本電子報內容由台灣立報社提供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五出報,每份10元
(回目錄)
推薦訂閱
【親子QA】字的美醜/【科學高興班】你怎麼知道@【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
轉寄『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9-11』這期電子報

寄信人暱稱  寄信人email
收信人暱稱  收信人email

  • 社群留言
  • 留言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