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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4-02-14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化妝品真相大公開社群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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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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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NGO工作者的異想世界:有時候,陰影也是必要的本報訊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4-02-14


■褚士瑩


我收到一個15年前我曾經在飛往東京的飛機上,寫一張明信片給她的老讀者來信,信裡說到這十多年來的蛻變,從做夢的少女,隨著生命階段的成長,變成投入母乳運動跟學校事務的志工,但這回事隔15年再次跟我聯繫,卻是因為目前投入的團體有一些問題,因此再次聯絡我,想聽聽我的看法。

她說這個組織有兩個帳本,一本是檯面上使用的,另一本則記錄「私房錢」。雖然一度有機會將私房錢列入正式的基金帳戶,但因故擱置沒有完成,這位志工屬於知情的核心成員之一,也一直希望能促成這筆款項攤在陽光下,但是組織的資深幹部則希望不要再提起此事,其他人也確實不再追究。

她的問題有四個層面,第一是擔心這是否合法。

第二,她擔心無論合不合法,如果與「財務應該公開透明」的個人理念原則違背,是否就該就此求去?

第三,這個團體的服務對象、還有共事的志工,都帶給她很大的滿足與快樂。如果因為這個原因求去,是否過於潔癖?

第四,因為財務並不歸她管,可以說「我不知道」,然後繼續享受在這個組織工作所帶來的滿足。如果選擇繼續待下來,這樣是錯的嗎?

她更想知道的是,換成是我的話,我會怎麼做。

我會走還是會留?

走的話如果下回到另外一個地方,很可能還會發生類似的問題,那又該怎麼辦?

如果選擇留下來的話,又是根據什麼原則?那條道德的底線在哪裡?

看了這封信,我不由得嘆了一口氣。錢的問題總是讓人很敏感,但有趣的是,經歷在多國經營的私人企業、股票上市公司跟大小型NGO組織後,我發現當人們在面對組織財務的疑慮時,對待NGO組織跟面對私人公司企業的標準,其實是很不一樣的。

如果這位讀者在私人機構遇到這樣的問題,我想我會建議她靜靜地辭職,另覓高就。我身邊就有一個身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律師朋友,在發現他的老闆進行的房地產勾當可能有問題時,選擇默默地退出,轉到州政府去擔任律師。

「到底是什麼問題,讓你做出那麼大的決定呢?」因為我知道這家律師事務所,幾乎是我這位朋友奉獻了他所有青春歲月的地方。

「因為我不想去坐牢。」他聳聳肩說。「如果可以的話,請你不要追問,那我也就不需要騙你,這樣我們就可以繼續當朋友。」

果然是律師啊!只要他不說謊,我也真的不知道,那麼我們兩人都不會有事。

但若當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一個我們很喜歡的NGO組織時,又該怎麼辦?

老實說,我也曾經面臨過這個困境。

當時我非常困擾,但資深的印度同事,不愧是在一個貪污嚴重的複雜國家披荊斬棘、見過大風大浪的人,他勸我說:

「當然,一個NGO組織的財務清白非常重要。但我們也不可以為了完美的財務,讓我們的直屬老闆或是整個組織,像是被剪斷了翅膀的鳥,無法飛翔。」

「那該怎麼辦呢?」我問。

「我們不妨要求,各個部門的預算,有一個固定比例是劃給直屬老闆個人自由運用,我們要相信他會做出最好的判斷,這個部分我們就從此不過問,一旦用完了也無法再追加。其餘的大部分,則是由我們親手負責,這兩個部分完全獨立、不要有混雜,也不能互相調度。只要我們直接負責、運用的每一塊錢,都能夠掌握得非常清楚,確定每一塊錢都到了最有效的地方,當然就可以繼續問心無愧的努力,把我們喜歡的份內工作做好。」

這個方法,簡單得不可思議,也讓組織上下都可以輕易接受,後來,我們確實也是這麼做了。雖不能說從此一帆風順,但是確實在「沒有任何一個涉案者是壞人」的前提下,解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因此,我對於這個志工讀者提出來的問題的四種可能性,會建議這麼看待:

一,組織的行為的確有可能不合法。但是法令一定是合理的嗎?以台灣來說,我確實知道法律規定有不甚合理的地方,比如支出不得低於當年度募款收入的60%(不久之前甚至是70%),這種「必須要把錢照收入比例每年趕快花掉」,而不是「錢應該按照對組織最有利的長期財務規劃,來進行最合理的運用」的法令,是違反常識的,絕對沒有任何一家盈利事業會接受政府這種規定,但在台灣卻沒有任何一個NGO組織,可以不接受這樣的規定。所以不合法,不一定代表做的就是「壞事」。現行法律難道是唯一判斷「對」與「錯」的標準嗎?

二,組織的行為有可能雖然合法,但是我們理念上並不同意。假設我所服務的組織贊助機構式的孤兒院,但我相信家庭式、在原生社區的收養方式,對於孤兒的成長來說遠勝於將孤兒連根把起、送到冰冷的外地收容機構,這就是理念上的分歧。當問題出在「個人理念」跟「組織理念」衝突時,如果在私人機構,大部分的人都會選擇辭職求去,可是在非營利組織,卻有很多人會相信應該要在組織內部進行抗爭,而且要抗爭到底,就算玉石俱焚也在所不惜。為什麼我們的想法會因為組織形態是NGO或是公司,而有所區別?

三,有可能我們堅持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不但無法讓組織更好,萬一強迫組織在不恰當的時間點去處理,有時反而會帶來整體組織的困境。我們因為不在主事者的位置上,容易忽略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堅持認為「對」的事情,對於組織整體來說,不一定就是好的。如果挑起社會對於非營利組織普遍的懷疑、不信任或惡感,更可能會因此連累那些無辜的NGO組織,立刻面臨募款的困難。如果我們堅持要「揭發真相」,結果因為媒體斷章取義,或是網民瞭解不清,反而造成社會大眾對於真相的普遍誤解,這樣真的值得嗎?

四,無論合法與否,這件事情以職務權責區分來說,並不在我們職掌能夠或是應該關心的範圍。今天如果在一家私人公司,企劃部門的人員,無論產品設計部門遇到什麼問題,應該都不會堅持要越徂代庖去「解決」設計上的問題吧?但是為什麼一個NGO組織的第一線志工,卻會堅持要去「解決」組織的財務部門呢?「因為我是志工、沒有拿錢」這個前提,難道就會自動賦予我們比董事會更大的權利?會不會這是志工本身的一種偏執跟傲慢?

NGO工作者,面臨的並不是非黑即白、大是大非的平面世界,世界只有一個,我們跟其他所有各行各業的人一樣,在一套完整而多彩的光譜上努力找到自己的色調,找到自己的位置,過著立體的生活,所以任何只要有光的地方,旁邊就會有陰影,但陰影並不一定代表黑暗,比較像是化妝時打在鼻梁上的陰影,為了更襯托光明面的魅力而存在。

有時候,陰影也是必要的。


圖片來源: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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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面對青年貧窮化:再思遠通電收背後本報訊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4-02-14


■曾翔


前一陣子最熱鬧的新聞莫過於遠通電收的相關話題,話說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其實從2004年取得標案、通過實測,2005年年底就已經建置完成並經高公局查驗通過,至今早約莫十年有餘。但是在那麼長的時間,遠通不但完全沒有準備好,反倒頻頻出包,更因為徐旭東日前在媒體前的發言導致成為輿論的撻伐對象。但是這整件事情到目前為止,似乎就像之前的許多事件一樣,一日拖過一日,人們也就漸漸遺忘了,尤其是反e-tag遊行當天,砂石車撞入總統府的當下,有誰還記得徐旭東的嘴臉呢?


(上圖)公民團體組成反eTag復仇者聯盟,2014年1月25日到交通部及遠通電收抗議,呼籲將國道計程收歸國有。(圖文/中央社)


舉目可見卻又遙不可及的政商結構

遠通電收一案有深入探討的必要,不只是從用路人權利的角度來看,筆者也不管遠通電收能不能做到好,即使今天遠通電收能作到當初合約上以及高公局給的要求,都是其次。真正該去看的是在背後的政商結構的運作模式,徐旭東做了哪些事情真的不是重點,儘管徐旭東本人以及他旗下從政府特許而來的企業,在台灣政商結構裡是不得不談的。

舉例來說,筆者曾從友人處得知有機關發了包要整修電腦機房的網路設備,機關編了數十萬的預算,結果估算下來不管怎麼花也頂多耗費預算7成。結果承包商找了其他廠商「協力」,不只整修了網路設備,連空調設備也一起處理,才完全的消化預算,而這消化預算的本事也是十分重要的,若是沒有完全執行,麻煩到編列預算的機關,就會對下次的「合作機會」產生負面影響。

在台灣,政府發包給民間是經濟運作中再真實不過的現實,從一些小規模的工程,小頭家要如何打點公家機關、地方與政界人脈?如何分包或和其他廠商一起圍標工程?又要如何配合機關的要求消耗預算等等,這不是陰謀論或是妄想,而是貨真價實上演的劇碼;而當預算金額越來越多、背後利益牽涉的層級越來越大,就形成一個控制的結構,我們日常生活所見,高鐵、高捷、101、台北轉運站、市府轉運站、遠通電收,以及未來估計不可能不出包的台北雙子星,哪一項不是這個結構的產物?而一直以來又有多少的黑箱、弊案,藏汙納垢於其中?然而在那些新自由派學者的詮釋,卻只空談理想上「私有化後」可能的經濟利益,但是卻忽略了私有化過程中政治的問題、利益的問題,以及更基本的人性的問題,而這些在過程中的因子都大大影響了私有化後的利益分配,少了這些所作的主張不過是在馭虛,而且即便略去這些變數,效率、效用最大化分配到的是資本家,對一般勞動階級又有何幫助?

被遺忘的淚水:收費員權利何在?

在這一次的私有化事件中傷害最深的莫過於那947位國道收費員吧,儘管生存權面對直接的嚴酷挑戰,但是他們所得到大眾的關懷反而少之又少。數十年年資瞬間付之流水,當初高公局在規劃電子收費時,告知收費員是以「加發」7個月優離費用處理資遣事宜,但是現在卻只「提供」7個月約23到24萬元的月支報酬優惠退離慰助金及資遣費,另未接受遠通轉置的收費員則另外可獲得補償金,而且並未計入年資的差異,因此許多年資、年紀較長的收費員在轉職有許多困難,卻在金錢上無法獲得充分補償。

在轉職上,在與高公局的約定中,遠通本就有義務協助收費員轉職,但是在遠通未大量出包被關注前,遠通不斷擺爛且刁難欲轉職者,因此成功轉職者不過寥寥可數,直到被媒體瘋狂追打下,高公局現在要求遠通須協助400多位有意願轉職者,在3月1日前媒合至少150人,6月30日前須全數媒合完畢,若半年後未完成則每日罰遠通50萬元。但可笑的是,先前與遠通關於2011年4月15日起計算到2012年6月30日利用率未達65%的2億元罰單,高公局至今從未開出,我們怎麼能相信高公局真有魄力處理這個問題?若遠通將以一招拖字訣拖到期限前,使得收費員自行放棄轉介,高公局這種要求又有何用處呢?

筆者不禁想起某「學者」曾寫下的分析,台灣的集體協商體制是納入卻又排除了(include but exclude)勞工的利益,此時看來,竟是如此真切。(政大勞工所碩士)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4-02-14

▲失業的國道收費員頭綁布條、臉上貼滿標語,表達心聲。(圖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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