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六六期:臉書隱私,給你決定?/數位電視元年誰買單?─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September 30,2012編輯室報告:臉書隱私,給你決定?
【責任編輯/邱彥瑜】
六月初,網路上流傳著一個「臉書隱私投票」的消息,在名為臉書網站治理投票(Facebook Site Governance Vote)的網頁中,Facebook表明將改變隱私條款的設定,而這項決定將交由高達9億的用戶上網投票決定,選項包含要維持原有設定或是採用新設定,但必須要有30%以上的活躍用戶投票才會具有約束力,大約等於需要2.7億戶參與投票。6月9日,結果出爐,僅有34萬的用戶參與投票,其中將近30萬用戶希望維持原設定,但這個投票結果由於人數過少,抵擋不住Facebook的決策,只能「參考用」。
這已經不是Facebook第一次透過「投票」讓使用者參與決策,對於一般的媒體或是網站使用者來說,這可能是很難得的經驗,但仔細來看,使用者與參與投票者的落差,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是反映使用者的參與意願低落,或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呢?
Facebook宣稱他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宣傳,也將投票方式設計得很簡易。不過光從投票頁面的「語言」來看,發現該頁面只提供了英語、法語、日語、義大利語、德語、西班牙語、土耳其語、韓文、葡萄牙文的介面,光以台灣來說,不會以上這些語言的使用者,就已經被排除在外了。雖然僅是形式的疏漏,但是對於使用者而言,連「了解」都無法做到,更遑論實際參與決策。此外,這項投票並非強制性,要投票時,必須連到Facebook Site Governance Vote的投票網頁,但檢視該專頁,按讚的人僅有兩百多萬人,雖比投票者多上許多,但也不到具影響力的人數。
像是臉書這一類的社交網站,主要的運作倚賴使用者聯繫既有的人際網絡,無論是個人頁面的使用,到讓臉書大量獲利的應用程式或是廣告,都倚賴這些用戶的資料與朋友們,照理來說,在更改設計時,應該是由使用者的角度出發,並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讓使用者能夠提出意見,但在這次的投票宣傳上,卻顯然只見到少量的宣傳,並提供有限的選擇,而難以容納各式各樣的意見與建議。
自願賣掉個人資料的年代
該投票起源於Facebook五月中旬擬訂的隱私設定變更,改變的範圍包括Facebook可以蒐集哪些用戶的數據(包括姓名、性別、時間軸照片)、應用程式的資料使用方式,也包括Facebook如何使用接收到的資訊來刊登廣告。
Facebook使用了更多細微的機制,他們宣稱進入了新的隱私權時代,讓使用者可以自由選擇公開或隱藏哪些資訊,或是要求應用程式必須在啟用前獲得使用者的「同意」。這些看似「自由選擇」的選項,只揭露使用者與其臉書朋友之間的公開關係,卻掩蓋了Facebook整個系統如何使用使用者資料的方式。
Facebook的營收來源幾乎都來自於廣告,但其廣告的效力一直受到質疑,像是之前曾投注1000萬美元於臉書廣告的美國通用汽車公司,也於上月宣布不繼續在Facebook上刊登廣告,但仍使用免費的粉絲專業進行宣傳。美聯社和CNBC最新調查顯示,逾四成美國成年人每周至少登入臉書一次,但僅13%的受訪者「完全」信任臉書,83%「極少」甚至「從未」點擊臉書提供的廣告。
也因此Facebook在這次的變更中,特別提到廣告商的部分,他們表示廣告商可以要求Facebook根據用戶統計因素和用戶分享的興趣,對特定目標用戶的頁面放置不同類型的廣告,簡單來說,Facebook將使用者今天發佈的訊息、點選哪些品牌專頁都視為分析廣告商應如何投資的資料庫。根據報導,像是你若發佈過焦慮的訊息、使用線上健康日誌等應用程式,就可以預期相關的醫療服務廣告可能就會顯示在個人頁面上。當使用者「主動地」釋出了這些喜好,卻也是自願地讓Facebook可根據這些資料,把相關的廣告呈現在個人頁面上,達到目標行銷的效果。
面臨數位時代的隱私權
Facebook創辦人Mark Zuckerberg在2010年受訪時曾指出「個人隱私的時代已經終結」,以此回應2009年底將使用者個資公開的舉動,可見Facebook引起的隱私權問題並非一時。雖然Facebook積極設計細緻的選項,讓使用者在發表或是各處的張貼都能選擇觀看的對象,但是這些設計的「預設」選項幾乎都是「公開」或是不受限制的,可見Facebook預設的立場也是「資訊公開」,對於不瞭解如何更改設定的使用者來說,無異於未經同意就將其資料公開。
而聚焦回到台灣,雖然許多控告Facebook侵害隱私權的案例多在北美或是歐洲,但於民國99年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已做出相關的因應,其中像是51條之1的「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排除本法(個資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就被認為適用於臉書或是部落格。雖然法律已注意到數位時代必須放寬資訊流通的管道,但另一方面必須更謹慎地去規範平台的管理者,雖然使用者上傳照片的用途也許不違法,但透過轉貼、分享等方式,可能讓後來的用途生變,這部分仍須由個資法來保護。
對於像Facebook這種社交媒體來說,廣告商看準的並不是如傳統媒體般大量曝光的機會,而是更私密的消費者(也就是使用者)資料,這也許是新型態的行銷手法,但對於平台管理者來說,如何在使用者隱私與廣告行銷間取得平衡,是未來很重要的議題。
Q.你平常使用臉書嗎?會考慮到資料外洩的問題嗎?為什麼?
參考資料:
臉書網站治理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fbsitegovernance
震撼彈! 臉書沒效果?通用撤廣 http://nccwatch.org.tw/news/20120517/110581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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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大事:數位電視元年誰買單?
【責任編輯/沈珮如】
數位電視(Digital TV)將過去電視的「類比訊號」轉換為「數位訊號」傳輸,以產生更好的音畫質。相較於英國早自1988年即開始推動電視數位化、或日本在2011年7月進入全面電視數位化等他國先例,我國電視數位化的腳步稍遲。政府從2004年推行至今,終於確立2012年為「台灣高畫質(HD)數位電視元年」,預計7月1日啟動電視數位化,收回既有的無線類比頻道轉作數位用途。
這項政策對原本收看有線電視第四台、中華電信MOD、網路電視、及衛星電視的觀眾影響不大,不需另購機上盒;然而過去只收看無線電視的民眾,現在必須加裝數位機上盒才能繼續收視。目前機上盒價位約1500至5000元不等,並不便宜,更遑論機上盒無法共用,一台電視即得配置一台機上盒,才能收看無線數位頻道。
最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規劃補助全台灣所有家戶免費安裝,卻由於初估經費高達122億元,而改針對12萬低收入戶免費贈送及安裝機上盒,然則同屬經濟弱勢的中低收入戶卻無法獲得補貼,成為電視數位化的受害者。
消基會指出,政府本該保障民眾收看數位無線電視的權益,且欲推動新科技政策,應當配套補貼措施方能順利推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簡稱ETC)政策殷鑑不遠──為達成國道高速公路計程收費效果,車輛必須加裝車上系統以供道路系統識別扣款,然而車上系統OBU(一種紅外線技術設備)一台要一千多元,導致從2006年推行到2011年,平均使用率仍不滿40%,至 2011年底終於改啟用另一種車上系統eTag(一種標籤貼紙),儲值五百元即可免費安裝,此方案預計2013年初即可達成全面實施計程收費。
借鏡他國電視數位化政策:美國按家戶為單位,發給40美元面額的機上盒消費券;英國的無線電視數位轉換計畫,由英國公共電視(BBC)與其他4家電視業者共同成立新數位電視公司「DTV Services」,推出「免費」數位電視服務,可收看50 個數位電視頻道、與24 個廣播頻道; 義大利採取數位接收受設備補助計畫,給予相當於售價8折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額(上限為200 歐元)。
中研院研究員施俊吉曾於2003年發表文章主張,機上盒應由5家無線電視台與電視機製造業者負擔,因為他們是數位電視服務的供應者,好比中華電信替民眾裝設網路都會先免費提供機組。
不僅NCC應回歸「免費提供機上盒」政策,地方政府也該協助確保市面上可購買到價位合理的機上盒,並對業者的不當行銷手法開罰,以消弭市場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