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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url.com.tw · January 27,2014主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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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不應該叫做「南榕廣場」
作者:Nick Lin
那一年我國小四年級,家中瀰漫一股詭譎的氣氛,派出所不停的打電話來關切,而父親都拿著一把零錢去外頭打公共電話,聽說是因為家中的電話被監聽了,那一天家裡來了一位客人帶著一個小女孩,母親要我們叫那個年紀比她大的女人「田媽媽」這一切都要從上個月父親去參加一場告別式,帶回了一張照片開始。
父親一帶回那張照片後,就夾在書架最上層一本叫做「小喇叭手」的書裡,我跟弟弟後來有偷偷去翻來看,印象中那張照片連要我再多看一眼都很難,因為那是一張焦屍的照片,有一個男人已經被燒得無法辨識他原本的樣貌,四肢被燒到扭曲還張開嘴露出了整齊的牙齒,只要看一眼想忘都忘不了。
田媽媽來的那一天,爸媽還邀約了一些地方上的朋友,那晚我們被一起帶到了大甲光明路一家在地下室的茶藝館聚餐,那天田媽媽的兒子也來了,那個小女孩一直沒離開過她們身邊。
田媽媽看起來年紀不輕了,但是說話中氣十足,每次高談闊論都是眾人目光的焦點,而他的兒子跟媽媽一樣,除了風趣外,可以說上整晚的話都不累,當天晚上聊得幾乎都是時勢,我因為受父母的影響大概知道在說甚麼,可是一個小時後還是昏昏欲睡。
這時候我的餘光看到田媽媽夾了一塊肉,給一旁整晚默默無語的小女孩,那個小女孩名字叫做「竹梅」大約只有7、8歲,整晚低著頭,沒有一絲小孩該有的活潑,甚至看起來還有點憂傷,而餐聚之間我也聽到了她媽媽有一個跟她一樣淡雅的名字,叫做「菊蘭」
隔天的一大早七點我起床下樓揹著書包準備上學,她們已經離開了,而且幾天之後我才知道,那張照片裡的焦屍,就是小女孩的父親。
當時很多報紙,甚至是電視新聞,都說他是因為不想坐牢,所以對警察丟擲汽油彈,但是不小心燒死了自己,而警察要抓他是因為他對國家的未來表達了他的主張,但是就這樣嘛!? 光是這樣他就需要對警察丟汽油彈嗎?
後來父親對我解釋說,他不是丟汽油彈燒死自己的,他是將汽油澆在自己身上「自焚」的,這件事當時還小學的我,一直煩著父母親詳細的告訴我,除了自己殺死自己是多麼的讓我難以理解外,我更從來沒想過,小女孩沒有爸爸該怎麼辦? 好多事情我都想知道,而且更讓人驚訝的是,那個人的葬禮上又有一個人自焚了。
後來慢慢長大,我知道了照片裡的人叫做「鄭南榕」他創辦了一個雜誌社,一切只不過因為他在世界人權日刊登了一篇「台灣新憲法草案」而就被台北地檢署按照一條不算是法律的「動員戡亂時期」條例,以刑法一百條的「內亂罪」起訴,而刑度居然有可能是死刑。
我不太能理解,為何光是這麼認為,或是告訴別人我是這樣認為,就必須被判死刑? 而這個國家又為何會脆弱到光是有一個不同想法的個體,就必須鏟除他才能保護?
這件事直到我上國中之後,有一天上公民課,終於也嘗到了那種屈辱,當時的公民老師在課堂上剛好聊到了鄭南榕,從部隊退役的他,相信政府所說的話都是真理,而那一天他正在告訴全班同學,社會就是有這些份子,一但不高興就向警察丟汽油彈,結果燒死自己了吧!?
隨後就大談汽油彈應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的,我越聽越覺得不對,於是我站了起來對老師說:「老師! 鄭南榕沒有丟汽油彈,警察拘提時,他是走回自己的辦公室將汽油淋在自己身上點燃的」
這個老師愣了一下,然後問我:「你怎麼知道?」我當時還很天真地說:「因為我看過照片!」這中間當然還有聽父親敘述,加上來來去去的客人們說的,但是老師卻勃然大怒,指著我的鼻子說:「那些都是台獨份子散佈出來的言論,不許你在課堂上說了!」
我忽然感覺到很不服氣,老師又沒有看過照片? 而且他只不過是將當時的報紙上的說法,整個搬到課堂上來而已,為什麼他不聽聽另外一種聲音?!
我急著說:「老師你要看那些資料,我可以帶來給你看!」這是我第一次指出老師的錯誤,當下我認為我的資訊有討論的空間,畢竟基本上一個人說了甚麼話,寫了篇文章,刊載一篇文章就必須被除以死刑,對當時讀國中的我來說也是極為不合理的。
想不到,那個老師對我大吼:「你出去!!」
我嚇了一跳,趕緊抗辯:「老師,我…」
想不到老師根本不讓我說話:「你給我站到外面去! 以後我的課,你都自動給我站到外面聽!!」
那一節課,我就站在教室門口渡過,這是我第一次體會到沒有言論自由的感覺,那種不舒服會擴大,一但存在你心裡會讓你就算吃好吃的東西,做喜歡做的事情卻再也快樂不起來,後來的幾堂公民課,我還真的自動站到外面去,直到有一次校長巡堂發現問起,這個老師才叫我以後坐回來。
終於,我也懂得要抓鄭南榕的政府在害怕甚麼了。
有一天一位平時很安靜的同學走過來問我:「那個鄭南榕,為什麼要自焚啊!?」
當時的我感受到了一點回響,十分的振奮,我告訴那個同學:「因為他在行使抵抗權,印度的國父甘地,黑人精神領袖曼德拉,都行使過這樣的權力…」
結果圍過來的同學越來越多,開始連其他班的同學也跑來聽我說故事,我告訴他們關於刑法一百條,其中有許多將「意圖」、「預備」就可以認定犯罪事實的條文,確實成了一種工具,一種用來剷除與自己對立、競爭和想法不同的人時使用的工具。 這件事慢慢的在班上發酵,直到那個學期末,又有幾個人因為不同的原因跟老師抗辯被罰站在走廊直到下課。
鄭南榕的犧牲後來在社會中終於產了效應,當時沒有網路,光憑藉著耳語傳達整個氣氛都已經讓媒體抹黑不了鄭南榕了,因為在他的葬禮上有個叫做詹益樺的嘉義人,出殯揪過總統府時居然也用自焚來向社會明智,台灣民眾被喚醒了,並且重視言論自由的問題,終於在鄭南榕死後的一年,以極少數的立委成功的提案「廢除刑法一百條」
執政者以為人民怕死,卻意外發現自己怕不怕死的人民...
1988年12月10日 鄭南榕在世界人權日時刊登了台灣新憲法草案
1989年1月 台北地檢署發出傳票將拘提鄭南榕,理由是違反刑法一百條內亂罪
1989年4月7日 鄭南榕自囚71天後,在警方準備拘提他時走回自己的總編
輯室引火自焚,在自焚之前他說過:
「國民黨抓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屍體」
「我叫做鄭南榕,我主張臺灣獨立。」
在他過世後的一年後,法務部拋出了「修改代替廢除刑法一百條」的聲音。
1990年10月16日 立法院針對內亂罪爭議進行協商,是否刪除所有內亂罪條文。
1991年12月 立委陳水扁提出刪除「意圖」、「預備」等不確定性字眼。
1992年2月29日, 刑法一百條研修小組決議, 刑法一百條修正, 只有暴力行為才構成內亂罪。
1992年5月15日, 立法院在民進黨黨團半放水的情況下, 表決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條文。
修改後的條文為: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年拘提鄭南榕的法律,終於不復存在了,但是他給後世的效應卻還在持續、並延伸到如今。
1993年8月11日 有線電視法頒布,同年11月台灣終於有了第四家電視台,結束了三台官方電視獨佔40年的局面,在這中間最重要的當然是開啟了政論節目的時代,國家該統一、獨立成了可以自由討論、辯論的事情,能夠指責政府的失責,罵總統無能、貪污、笨蛋,甚至上街頭要求政府下台,爾後可以任意發表言論、文章在雜誌報紙上,官員前往大陸也不再是通匪,這些言論以及人身的自由都不再受到內亂罪的箝制。
當然了,後來我們依然經歷了媒體亂像、藍綠惡鬥等等,而台灣人除了一邊享受自由,一邊厭惡蛻變的過程,終究我們還是成了一群不會被政黨愚弄,媒體扇動的人民。
然而我們再也不需要再有人用結束生命來主張自由了。
但是我們還是忘記了,自由不是空氣,它不會理所當然的存在,有一天我們忘記它是如何慘痛而得來,就無法意識到它漸漸的失去。
廢除內亂罪不是靠一個民族救星、世界偉人去幫你實踐的,更不可能是某個大有為的政府,有一天忽然良心發現而做的改變。
但事實上臺灣人自從鄭南榕之後,並沒有追求更高層次的自由,直到今日執政者還是不想給你選擇的自由,我們的政府告訴你目前局勢沒有其他選項,某件瘋狂追加預算的工程勢在必行,他們宣稱為了與中國共同的利益就必須犧牲某一群人,我們卻依然放任著沒有危機感的剝奪,這二十年的民主僅僅是從沒有自由變成了沒有選擇。
前兩年我回家看到一張葉菊蘭女士抱著我女兒的照片,看著自己的孩子讓我想起了當年坐在角落的鄭竹梅,我不只一次懷疑過鄭南榕真的愛自己的妻女嗎? 這兩個小女孩的命運又是多麼的不同, 竹梅的父親用生命撥動了改革的齒輪,往後接手的許多人讓它繼續轉動,如今我們在自由的時代教育兒女,享受自由的我們是否有義務告訴子女前人為我們做了些什麼。
最近我聽到成大教授王文霞老師稱鄭南榕為恐怖份子,而且形容他是「你們如果不合我意,我就去死,而且還要拉你們一起死」才驚覺當年那個趕我出教室的老師還存在校園裡,當然我們還是要尊重王文霞老師,因為她也有言論自由,而且這也是鄭南榕當年爭取的一部份,不過這種自由鄭南榕連犧牲了生命都不曾擁有過…
但這個事件讓我們看見了一群更有主張的下一代,或許他們的原意並非在歌頌鄭南榕,他殉道時這些學生甚至也還沒出生,但是他們清楚經過表決的整體意識不應該被輕易否決。
可是很遺憾的,幾名老師就能否決三千名學生投票的結果。
成功大學的廣場本來就不應該叫做「南榕廣場」,若是想要紀念他就應該叫做「鄭南榕廣場」
原文轉自Nick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