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水庫、反開發是世界國家公園的起源 (邱靜慧)─南方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anuary 27,2014主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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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水庫、反開發是世界國家公園的歷史起源
作者:邱靜慧 (美濃愛鄉協進會總幹事)
¡前言
近來,許多過去參與反水庫的前輩在〈月光山雜誌〉著文表示:成立「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將帶動美濃週邊的加速開發現象,這樣的論點與筆者過去所認知的相當不同,藉由此文進行國家公園的發展歷史初探,反思台灣國家公園的現況,並以後學的角度提供另一種視角,向諸位前輩請益。
¡回顧:國家公園的歷史從反水庫開始
喜愛自然的人通常都不會不知道「國家公園之父」約翰‧謬爾(John Muir),但可能鮮少人瞭解他為世界反水庫運動所帶來的貢獻。
美國國家公園有不同的發展歷史,最開始的發韌源自於約十九世紀末,由於西部的逐步開發與工業化,引發了當時帶有濃厚浪漫主義的知識精英心生憂懼,他們以尼加拉瓜瀑布過度的商業化為例,呼籲當時的社會正視「自然奇觀」被毫無節制地利用或甚至破壞的事實,於是展開了一連串的社會運動,且在約翰‧繆爾以及基佛‧皮查(Gifford Pinchot) 和其它環保人士的努力不懈下,促成了美國國家公園的成立。[1]
黃石國家公園為世界上第一座國家自然公園,與優勝美地國家公園於1890年代分別成立,由於優勝美地國家公園的催生者約翰‧繆爾終其一生的投入,被尊稱為美國「國家公園之父」。其實,在優勝美地峽谷還鮮為人知、國家公園還沒有成立的時候,為了解決舊金山 人口膨脹、水資源短缺的問題,人們就倡議在優勝美地峽谷和赫奇‧赫奇峽谷(Hetch-Hetchy Valley)[2]各蓋一個水壩,以供應迅速發展的城市用水。約翰‧繆爾因而發起了一場全國反水庫的行動,並在他的極力周旋下,優勝美地峽谷被保護下來了,可是赫奇‧赫奇峽谷卻不能倖免。直到最近幾年來,舊金山及週邊地區改善了它們的供水系統,政府倡導的節約用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得加州州政府也正考慮是否拆除水庫,以還赫奇赫奇峽谷的原貌。[3]
繆爾於1892年成立「山岳俱樂部」(Sierra Club),並擔任第一任會長,山岳俱樂部的設立使命為:(1)探索、欣賞和保護地球的荒野。(2)實現並促進對地球的生態系統和資源負責任的使用。(3)教育和號召人們來保護並恢復自然環境和人類環境的品質。(4)運用一切合法手段完成這些目標。
山岳俱樂部其中的一項長期目標是反對建設它所認為不合適的水壩,並支持其他許多水壩的拆除、拆壩或退役,包括華盛頓州東部斯內克河(Snake River)下游的四座高成本的大型水壩。而赫奇‧赫奇水壩之戰雖然失敗了,卻加速了美國於1916年〈國家公園署〉法案的通過,山岳俱樂部會員、赫奇‧赫奇水壩的反對者史蒂芬‧馬塞(Stephen Mather)成為了國家公園署的第一任主管。這個爭論也催生了1964年的〈荒野法〉。
因此,從美國環境運動史我們可以看見國家公園本身就是一個反水庫、反開發的歷史。雖然,台灣的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明列:「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讓美濃許多反水庫前輩擔心水庫無「法」可擋,然而我們也必須肯定反水庫帶出的價值,即民眾環境意識具體及行動力才更是行政程序外強而有力的監督。
¡國家公園內涵:保育與遊憩並重
除開水庫的疑慮,美濃部份民眾將「國家公園」定位為「開發」的性質,且讓我們看看2003年聯合國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4]對於國家公園(IUCN第II類保護區)的定義,主要是為了保護生態系和遊憩目的而管理的保護區。劃設的目的有三:(1)為了現代人和後代子孫而保護生態的完整性、(2)排除抵觸該區劃設目的的開發或佔有行為、(3)提供精神的、科學的、教育的和遊憩的各種機會,這些活動必須和當地環境和文化方面相容。也就是國家公園既為IUCN認可的保護區,其「管制開發」的內涵將勝過於「遊憩」的意涵。
台灣一向嚮往「超英趕美」的世界潮流,凡事均向西方看齊,在世界國家公園的發源地,同時也是資本主義最盛行的美國,一百多年來雖然其方針與模式有所改變與修正,開始允許少數之私人土地存在於國家公園內,但對私人投資與豪華設施仍禁止。然而在英國,則因經歷數千年的開發,已找不到類似黃石公園大片的自然土地,因此在國家公園的管理上走向兼顧保育與開發的整體性與和諧性,甚至將促進鄉村發展設立為重要宗旨。
歐洲自然公園的選定有以下幾個特點:(1)適合人口稠密但有高度文化或生態、景觀價值的地區。(2)著重保育和維護特殊文化地景。(3)允許多樣的土地利用型態,作為鄉村可持續發展的模範地景、區域。(4)促進地景尺度的遊憩活動、農林業可持續的土地利用、不同權益關係團體合作、教育計畫等。
此即IUCN第V類「地景保護區」的概念,依據歐州地景公約的定義,地景是「人類生活品質的重要組成」,也是「個人和社會福祉的重要元素」,地景雖是來自過去人與自然互動遺留下來的襲產,但一定要為未來而經營,[5]相較於IUCN第II類「國家公園」的概念,「地景保護區」的概念更適合於城鎮和鄉村地區,應是台灣「國家自然公園」學習的新典範。
¡共管:參與保護區治理為國際保育趨勢
台灣最早的國家公園其實是在日治時代[6],但詭異的是不可測的歷史發展使其治理策略走向了美國「排除式」(exclusive)的管理模式,這也是現下許多位處公園區域內原住民為了土地、生計權益而抗爭的原由。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的成立雖有極高的政治性[7],然而也由於國家公園法的修訂[8],使得過去遙不可及的國家公園保育系統走向了人為活動頻繁的淺山、平原地區,使得台灣的國家公園不得不深入思考參與式(inclusive)、多元主義、納入在地知識的制度變革。
參與式保護區治理早就已經成為國際保育社會的趨勢,而要能達到國際上參與保護區共管的目標,發展與當地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的夥伴關係是管理上的主要任務,也就是將權力與責任、以及知識分享給在地民眾,使其成為保育體系的主體之一。例如在英國,國家公園管理處的重要決策是由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代表、及其他中立與專業的第三人士所成立的委員會來決議。
¡契機或危機:調和發展或任其發展?
詮釋人類學的祖師爺葛茲(Clifford Geertz)認為我們所看到的一切,是被「從什麼位置看」以及「用什麼東西看」這兩個因素所決定。[9]「黃蝶翠谷生態公園」的夢想起源於1996年第二屆「美濃黃蝶祭」,從美濃反水庫、反焚化爐的環境運動歷史中,我們看到新的社會演進來自公民的創造,這個過程中有許多的民眾賦權(empowerment)過程,美濃國家自然公園的評估也是一個考驗美濃社會的過程。在行政院組織再造「環境資源部」成立在即的現實下,未雨綢繆、多方參考本就是一個公民社會進步的象徵,而我們有沒有可能透過這個過程不只是實現「黃蝶翠谷生態公園」,更能將美濃的藍帶與綠帶系統給予公共性的保存?藉由參與國家保育體制的變革,實踐「地景保護區」的概念,並藉以解決現下台灣國土發展混亂的問題。
而部份民眾擔心設立美濃國家自然公園將引來更多區外土地的開發,認為以森林法劃設的「自然保護區」既可保護又可杜絕開發,卻因為其保育計畫不見得能涵括私有地(溪谷兩側);以及黃蝶翠谷人為活動與開發的既有事實,可從778筆租地資料、佔有55%比例的土地面積看出,然林務局並無經費預算徵收處理,也無土地利用、規劃與使用的工具來調和,而可能無法成為完整的保育工具。
至於如何調合地區產業的發展,或可參照歐日模式,肯認生態農業活動的本身即是友善環境的一環,並進一步將環境與農業部門整合,給予更多有利生態農業政策的投入,將會是一個有助於區內與區外保育連結的政策。或許我們可以期待未來的「環境資源部」給予這樣的可能性,但這個可能性的創造仍必須回歸到群眾意識的提昇、行動與深刻的反省,才能達到農村社會真正的保育實踐(Prax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