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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12-05 11:00:00 / 報主:崔媽媽網路通訊
[公益聯播]人才招募
《轉載》為什麼台灣需要社會住宅?(下)

2011.12.05
作者 孫一信/立委陳節如國會辦公室主任
本文轉載自「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刊雜誌第63期」

「作為個人,人相信他(她)們應該相互友愛與服務和建立正義。但作為社會、經濟和國家群體,人們卻照其權力所能來盡其取其所要。」

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
—雷茵霍.尼布爾

三、社會住宅是什麼?

社會住宅有五個特質,包括:國家支持興建、國家補貼、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執行住宅管理、非市場租金以及低所得家戶居住;也有學者說,社會住宅是將住宅去商品化,以社會中經濟弱勢全體為主要對象,企圖達成全民居住品質提昇,使人人有屋住,人民有住得起的住宅。

依照陳節如委員版住宅法草案,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法案說明欄文字:考量尚有部分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難於民間承租適居或負擔得起之住宅,爰由政府核定興辦社會住宅,用以專供其租住,以解決其居住之問題。)

經濟及社會弱勢者包括:一、低所得家庭。二、單親家庭。三、生育子女三人以上,且皆尚未成年。四、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五、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六、身心障礙者。七、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八、原住民。九、災民。十、遊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住宅法草案也定義社會住宅為社會福利設施,

顯見因社會住宅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因而必須加入更多社會福利服務的考慮。社會住宅的規劃不僅土地問題要解決,興辦模式、經營模式、住民對象評點制度、入住後的管理和福利服務的輸送皆需要有完整的配套思考。以避免產生標籤化、污名化、營運無以為繼的問題。

社會住宅因為不同的入住對象,又可區分為:一、不需協助居住形式;二、在宅支持居住形式;三、照顧住宅居住形式等類型。不同的對象應有不同量體、區位、住宅格局與設施、經營管理、相關福利服務輸送機制的規劃。

四、在限制條件底下,我們應該以何種社會住宅為最優先規劃開辦?

台北市社會局管轄的1544戶平價住宅提供給低收入戶居住,常常因為年代久遠被批評建築老舊且有被標籤化的問題,但現實上,這些平宅隨時住滿著低收入戶,候補的名冊一大串。也有很多人嫌棄台北市的3833戶出租國宅,說它難管理,住兩年就要搬離,但是符合條件的候補名單更長。當房價早已超過民眾所得可以負擔的水準,政府提供的平價出租住宅就會變成人民非常重要的避風港。

荷蘭社會住宅占住宅存量高達34%,今年來訪參加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的荷蘭代表,包括政府官員、基金會執行長也都住在社會住宅,他們只要未達60%所得分位者皆可提出入住申請。但截至目前為止,政府提供符合社會住宅定義的住宅數量僅占全國住宅總量0.08%。

在有限的資源下,我國社會住宅應以社會絕對弱勢者為優先提供社會住宅的對象。例如:台北市高達52%住宅屬於五樓以下沒有升降設備和無障礙環境的住宅,造成希望自立生活的肢體障礙者或獨居老人租不到、租不起、進不去;又例如台北市政府委辦的建軍國宅智障者團體家庭,十年前四戶,現在還是四戶,對智障者、精障者的社區式、去機構化的服務一直推展不起來;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的特殊境遇家庭,也需要一個中繼安置的家庭單元;當然還有在排隊進平宅、或租用不符最低居住生活條件(甚至違建)的低收入戶。

前述族群應該要被優先照顧,未來社會住宅戶數增加時,再依序接受一定所得分位條件以下的非低收入戶家庭申請。

社會住宅的租金思維,絕不能如內政部江部長所言以市場租金七折方式定價。應該改以入住家戶可支配所得的一定比例來界定其應繳納租金上限,再由政府補貼其租金差額,否則仍無法照顧到絕對弱勢者。

社會住宅的興建,應比照香港模式,低樓層部分規劃設計各式各樣兒、少、婦、老、殘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例如老人日托、兒童公托公幼、兒童玩具圖書館、婦女服務中心、身障者庇護工場、身障家庭資源中心等,由政府取得所有權,並採公設民營方式委託民間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經營管理,以彌補都市化的地區社福單位因為租金太高或其他公安、消防、無障礙等硬體因素找不到適合提供服務的場所。

另一方面,由於福利服務的提供,會有更多社區居民近用社會住宅設施,可避免被標籤化命運。

至於學生或青年族群屬於短暫需要,應該朝向由學校增建學生宿舍、發放租金補貼及健全租屋市場方向著手。

五、結論:

基於以上說明,筆者認為社會住宅應定位為「公共社會福利資源」以協助社會與經濟弱勢家戶提升居住水準,整合居住服務與社會服務,並建立對弱勢家戶多元照顧的社會福利整合服務體系。

社會住宅是公共資源,初期應以最弱勢與相對弱勢家戶為優先照顧對象,必須為只租不售,並依據合理負擔能力給予不同的補貼,不應採取相同租金水準方式辦理。政府對最弱勢家戶(經濟與社會弱勢程度均高者)之社會住宅提供,不應僅限補貼觀念,應採取政府責任觀點,將保障最弱勢家戶之基本生活水準視為政府之基本職責,即使免費也應該提供。

社會住宅之主管機關應超越現行主管的營建署國宅組,由更高位階之行政官員召集住宅委員會,通盤整合住宅部門(營建署)、社政部門(社會司、兒童局、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與民間資源進行規劃。

社會住宅之規劃應依經濟弱勢、社會弱勢者的居住需求,以及土地之可得性規劃,採集合式與分散式興建均可。但不宜將社會住宅集中興建在偏遠郊區。

台北市及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和其他縣市相比確實偏高,但因社會住宅需求者的特殊屬性和分布,需求者不會僅限北部二都,政府應跳脫偏狹的台北觀點,將視野擴及全國各區域。

附件:

社會住宅的命運和機會公聽會結論 991029 陳節如國會辦公室主辦

  1. 行政院對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不宜急就章式地亂開支票,而應有規畫、按期程推動。
  2. 社會住宅之規劃應依經濟弱勢、社會弱勢者的居住需求,以及土地之可得性規劃,採集合式與分散式興建均可。但不宜將社會住宅興建集中在偏遠郊區。
  3. 為及早確定社會住宅之定義、主管機關,並促使社會住宅的評估、計畫、興建、管理、服務、配置、資源取得等政策執行取得法律授權,建請行政院盡速完成住宅法草案研擬,並送立法院進行立法作業。
  4. 配合社會住宅之政策推動,建請經建會就「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營建署就「100-103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重新檢討,並將社會住宅納入具體推動方案內。
  5. 建請內政部於社會住宅政策規劃期間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就不同社會弱勢及經濟弱勢需求人口所需之社會住宅類型,包括:一、不需協助居住形式;二、在宅支持居住形式;三、照顧住宅居住形式等類型進行討論。並針對各種社會住宅類型的入住對象、住宅格局與設施、經營管理、相關福利服務輸送機制等議題進行研議。
  6. 請內政部於二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就以下議題進行研議討論,並將會議結論送委員辦公室:
    • 社會住宅服務對象需求調查:請內政部儘速針對各社會福利法規規定之社會及經濟弱勢者,住宅現況及需求,進行調查及統計評估。
    • 補貼制度規劃:建請內政部彙整現行營建署主責之各項利息、房租補貼方案,及各社會福利法規對於社會弱勢及經濟弱勢之各項住宅補貼規定,進行社會住宅的補助制度規劃,並提出對象之資格、補貼方式之評點原則。
    • 興建模式評估:建請營建署針對不同形式的社會住宅興建模式,邀集地方政府進行可行性評估,包括:政府興建政府經營、政府興建民間經營、政府提供土地獎勵民間興建並經營等模式進行比較。
    • 權責機關確認: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請內政部就後續推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各部會之權責、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分工進行商議確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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