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到飽餐廳指消費者浪費食材,要求鉅額罰款是否合理?─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February 06,2015吃到飽餐廳指消費者浪費食材,要求鉅額罰款是否合理?
新北市某家吃到飽日式燒烤店,遭5名男女消費者投訴,當事人因叫了百餘道菜最後賸餘食物過多被業者罰款1278元,台灣消費者協會針對此,提出以下的看法與建議: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自83年頒佈施行迄今已逾21年,民眾消費意識已抬頭,對於消費公平正義與誠信互惠原則,已有某種程度的知悉與瞭解,但是,消費者本身如果遇到消費糾紛時,常有矯枉過正、扭曲法令的情形發生,使得企業經營者尷尬頭痛、無所適從,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固有市場交易基本原則,消費者對於被指「浪費店家食材」的計價索賠(罰款),以及反控店家藉機敲詐斂財等衝突挑戰,台灣消協認為,雙方都應具有正確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觀念。
台灣消協理事長蕭達益說,消保法與民法中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主要是在保護弱勢的締約方,可免於被所謂的「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的條款拘束。然而,何謂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此概念過於空洞,導致業者動輒得咎,很容易被消費者高舉人權貼上顯失公平的標籤。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但業者應遵守兩項原則,平等互惠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同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三種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有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蕭達益理事長說,本件消費者爭議理應探討的是,店家有否權利對消費者索取「罰款」?由於店家不具行政裁量權與司法裁判權,根本無權向消費者收取「罰款」(法無明文)。但是店家在醒目的店裡張貼相關告示,店家與消費者間即形成要約關係,若消費者違反要約內容顯然符合浪費食材的要件,則屬違約,店家當然可以據以要求消費者給付違約金。
蕭達益表示,店家主張消費者吃多少拿多少,杜絕浪費,動機是好的,但業者沒有權利對消費者罰款,做法有欠妥當。消費者浪費食材屬於道德範疇,業者用金錢約束並處罰並不合理,例如電影院禁止攜帶飲食入院,引來諸多論戰爭議,但從未聞有所謂「罰款」等事。
蕭理事長進一步建議,業者在設定相關的消費附加條款時,應注意條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關消費條款一定要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做好與消費者的溝通,避免消費糾紛。至於收取多少違約金才算合理,法無明文。但收取比例最好符合一般消費習性與期待,若消費者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可以依據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請求法院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文出刊於全國旅遊時報,2014年3月28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