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報

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
報主:台灣消費者協會
創刊日期:2013-11-05
發報頻率:不定期
訂閱人數:27
官網:

近期電子報


訂閱便利貼


將貼紙語法置入您的網站或部落格當中, 訪客可以輸入mail取得認證信,並按下確認連結後, 快速訂閱您的報紙。
預覽圖
訂閱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報
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
-----------------------------------------------------------------------------------------------------
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
發報時間: 2014-05-01 05:00:00 / 報主:台灣消費者協會電子報
本期目錄
吃到飽餐廳指消費者浪費食材,要求鉅額罰款是否合理?
徵求網路會員

徵求網路會員

為爭取行政院消保處評定「優良消保團體」,取得團體訴訟權,本會誠摯歡迎您加入本會網路會員

一、申請資格:(1)依本會章程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加入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年滿18歲以上者)資格者,均得在本會網站(http://www.twconsumers.org)登入為網路會員。(2)依本會章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但書規定,本會網路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3)依本會章程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會網路會員僅享有發言權及活動參與權。 

二、會員權利:(1)免費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諮詢;(2)受理消費爭議之申訴及調解;(3)免費享有本會電子報。

消費者申訴

請下載《消費者申訴資料表》,填寫完竣後,請回寄至本會電子郵件信箱:twconsumers2009@gmail.com,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單據憑證等。
其他寄交方式:
 (1) 親訪:須電話預約 04-23267569、35079768
 (2) 郵寄:40353台中市西區博館路165號 台灣消費者協會收
 (3) 傳真:04-22851348

[公益聯播]這不是真的!!請協助澄清網路謠言
吃到飽餐廳指消費者浪費食材,要求鉅額罰款是否合理?

    新北市某家吃到飽日式燒烤店,遭5名男女消費者投訴,當事人因叫了百餘道菜最後賸餘食物過多被業者罰款1278元,台灣消費者協會針對此,提出以下的看法與建議: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自83年頒佈施行迄今已逾21年,民眾消費意識已抬頭,對於消費公平正義與誠信互惠原則,已有某種程度的知悉與瞭解,但是,消費者本身如果遇到消費糾紛時,常有矯枉過正、扭曲法令的情形發生,使得企業經營者尷尬頭痛、無所適從,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固有市場交易基本原則,消費者對於被指「浪費店家食材」的計價索賠(罰款),以及反控店家藉機敲詐斂財等衝突挑戰,台灣消協認為,雙方都應具有正確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觀念。

台灣消協理事長蕭達益說,消保法與民法中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主要是在保護弱勢的締約方,可免於被所謂的「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的條款拘束。然而,何謂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此概念過於空洞,導致業者動輒得咎,很容易被消費者高舉人權貼上顯失公平的標籤。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但業者應遵守兩項原則,平等互惠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同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三種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有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蕭達益理事長說,本件消費者爭議理應探討的是,店家有否權利對消費者索取「罰款」?由於店家不具行政裁量權與司法裁判權,根本無權向消費者收取「罰款」(法無明文)。但是店家在醒目的店裡張貼相關告示,店家與消費者間即形成要約關係,若消費者違反要約內容顯然符合浪費食材的要件,則屬違約,店家當然可以據以要求消費者給付違約金。

蕭達益表示,店家主張消費者吃多少拿多少,杜絕浪費,動機是好的,但業者沒有權利對消費者罰款,做法有欠妥當。消費者浪費食材屬於道德範疇,業者用金錢約束並處罰並不合理,例如電影院禁止攜帶飲食入院,引來諸多論戰爭議,但從未聞有所謂「罰款」等事。

蕭理事長進一步建議,業者在設定相關的消費附加條款時,應注意條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關消費條款一定要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做好與消費者的溝通,避免消費糾紛。至於收取多少違約金才算合理,法無明文。但收取比例最好符合一般消費習性與期待,若消費者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可以依據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請求法院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文出刊於全國旅遊時報,2014年3月28日,第四版

推薦訂閱
【崔媽媽】崔媽媽 2014北部地區「弱勢個案居住輔導員訓練課程」 20140425@【崔媽媽網路通訊】
【2014感恩五月。典藏幸福】母親節溫暖禮品預購開始~@【愛恆e手札-愛•分享-】
轉寄『吃到飽餐廳指消費者浪費食材,要求鉅額罰款是否合理?』這期電子報

寄信人暱稱  寄信人email
收信人暱稱  收信人email

  • 社群留言
  • 留言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