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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主:創用CC電子報
創刊日期:20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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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09-06-05 16:00:00 / 報主:創用CC電子報
本期目錄
電子報相關訊息
創用CC 授權條款3.0台灣華語版面世前之先行導讀
公共電視+創用CC =?
金曲20 聽見「交心」
創用CC授權條款3.0版進入公開預覽階段
【編輯室的話】
【編輯室的話】

這是由台灣創用CC計畫出版的電子報, 創用CC,是 Creative Commons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電子報內容從第三十三期開始,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創用CC網站部落格文章資訊的選輯,第二部分則為每月一則深度專文或專題報導。   

本期專文由台灣創用CC計畫主持人莊庭瑞與中研院自由軟體鑄造場法政研究林誠夏撰寫。 本報導簡要紀錄會議概況,祈望於第一時間內提供最新消息,供關注創用CC授權條款以及開放內容議題發展的讀者參考。

創用CC電子報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發刊,每期規劃不同的專題,並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與行動者為電子報撰寫專題文章,藉此希望讓大家更加瞭解創用CC的理念。也份外歡迎您提供意見,來函寄達地址請見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tw/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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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 授權條款3.0台灣華語版面世前之先行導讀

林懿萱/文

在大家殷殷期盼下,創用CC授權條款 3.0台灣華語版即將於今年夏季正式推出了!之前,在創用CC計畫網站上能找到最新版的本地化創用CC授權條款是於2006年推出的2.5版,隨著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CC)推出了授權條款3.0 「尚未本地化」(unported)的版本,各國陸續展開本地化的工作,台灣創用CC計劃亦不例外。然為何時隔二年多才完成3.0版的台灣華語本地化授權條款?


一來因為3.0版相較於之前的2.5版,不是只有小幅度的用語調整,而是對授權條款內容有大幅度的增修;二來因為台灣創用CC計畫團隊為求謹慎,3.0版中關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規定,不但特別尋訪智慧局著作權組諸位專家的意見,針對3.0版細部用語,更是邀集諸位法學專家,如台灣大學的謝銘洋教授、台灣科技大學的陳曉慧教授等,字字斟酌使本地化版本最貼近台灣法律用語,並同時不偏離原文太多。在多次開會討論後,終於完成了本地化的3.0台灣華語版,以下將分別針對3.0版主要新增或變動的內容,及用詞增修暨中譯用語調整兩大部份,分別為讀者介紹:

一、3.0版主要變動內容:
(一) 區分「尚未本地化版」與「美國版」授權條款:2.5版及之前的授權條款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自3.0版以下CC另制定一奠基於伯恩公約、羅馬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保護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權利之條約(WPPT)等國際智慧財產協定的「尚未本地化」授權條款,以符合參與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計畫的眾多司法管轄領域在移植授權條款上的需求。
(二) 增加被授權人創作及重製衍生著作的「條件」:只有當改用作品(Adaptation)(如譯本)中,以合理方式清楚標示、區分或以其他方法指明本著作之原始版本已被變更,被授權人方得創作及重製改用作品[註1]。
(三) 關於收取權利金的規定,3.0「尚未本地化」版針對各司法管轄領域不同的規定,設計三種處理方式,台灣原則上適用自願性授權結構(voluntary license schemes),規定授權人「拋棄」由個人,或當授權人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稱為「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會員的情況下,透過該集體管理團體,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的權利。然而,在授權人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會員的情況下,授權人能否拋棄上述權利,仍須視授權人與該集體管理團體所訂立的管理契約內容而定。
(四) 調整關於「反科技保護措施」(anti-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規定的用語:2.5版原則上允許被授權人對採用創用CC釋出的該著作或該著作的衍生著作的接近或使用,採取「合於該創用CC授權條款」之科技措施加以控制;而3.0版則禁止被授權人在散布或公開演播(publicly perform)該著作或該著作的改用作品時,使用任何有效的科技措施,來限制從被授權人處取得該著作或該著作的改用作品的接受者,行使創用CC授權條款所授與他的權利[註2]。
(五) 建構相容性(compatibility)的架構:讓改用作品能依「創用CC相容授權條款」釋出[註3]。
(六) 新增禁止背書規定:除非取得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姓名標示對象(Attribution Parties)的同意,否則被授權人不得主張其使用該著作,而與該著作的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姓名標示對象有任何關聯。

二、3.0版用詞增修暨中譯用語調整部分:
(一) 在第1條「定義」中,增修了數個用語,包含:
1. 使用較“Derivative Work”(衍生著作) 涵蓋範圍更廣的、更上位的詞彙“Adaptation”(改用作品) [註4],而不沿用Derivative Work。針對Adaptation作本地化中譯時,因為考量到若沿用「衍生著作」,讀者可能對將Adaptation與我著作權法中的「衍生著作」作直接聯想,且3.0版授權條款中Adaptation的定義,不見得必定達到我著作權法需具創作性的「著作」程度,所以另使用「改用作品」此一較中性的譯詞。
2. 使用較“Collective Work”(編輯著作)更為中性的詞彙“Collection”(彙編)[註5]。因為2.5版對“Collective Work”及3.0版對“Collection”兩者的定義不盡相同,後者不要求一定須具備選擇與編排的創作性,所以中譯上使用「彙編」這個譯語,以和我著作權法的「編輯著作」相區別。
3. 擴大對“Original Author”(原始著作人)的定義範圍,除包含文學或藝術創作的創作人外,也將表演人及錄音物的製作人納入;此外,亦擴大對“Work”(本著作)的定義解釋。
4. 新增對“Distribute”(散布)、“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 (創用CC相容授權條款) [註6]、“Publicly Perform”(公開演播) [註7]及“Reproduce”(重製)的定義[註8]。
(二)擴大對第2條“fair dealing rights”(合理使用權)的解釋範圍:不若2.5版列舉地規定,創用CC授權條款「無意減少、限制或約束自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所生之權利或其他對著作權人專屬權利」;3.0版規定,創用CC授權條款「無意減少、限制或約束任何和著作權無關的使用或依據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得主張著作權保護限制或例外之權利」。
(三) 關於「著作人格權」各司法管轄領域規定不盡相同,中譯時不直譯3.0版原文,而是依我國現行著作權規定,採用「『著作人格權』在相關法律認可的範圍內不受影響且係不可拋棄的」用語。

3.0版的推出並不必然使得之前的2.5版或2.0版失效,您可依自身需要選擇最適合的授權條款版本及類型。希望本文能幫助您對創用CC授權條款3.0台灣華語版有概括性的認識。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創用CC授權條款的相關資訊,請連結至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註1]:詳參創用CC授權條款3.0尚未本地化版第3條「授權」第b項。
[註2]:關於「反科技保護措施」(anti-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規定,請參3.0「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尚未本地化版第4條「限制」第a, b項。
[註3]:「創用CC相容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定義,請參3.0「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尚未本地化版第1條第c項。
[註4]:“Adaptation”(改用作品)的定義,請參創用CC授權條款3.0尚未本地化版第1條「定義」第a項。
[註5]:“Collection”(彙編)的定義,請參創用CC授權條款3.0尚未本地化版第1條「定義」第b項。
[註6]:在CC六種授權條款中,只有「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特有對「創用CC相容授權條款」下定義,意即CC只允許「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的種類存在相容性的可能。
[註7]:因3.0尚未本地化版對“Publicly Perform”的定義和我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無法完全對應,所以中譯時另擇「公開演播」這個譯語。
[註8]:3.0尚未本地化版對“Reproduce”(重製)的定義和我著作權法對「重製」的定義不盡相同,且又因我著作權法第3條對「重製」有其法律定義,所以條款內容中譯時,捨尚未本地化版的用語,而選擇使用我著作權法對「重製」的定義。
 

公共電視+創用CC =?

周文茵/文

我們立志成為一個真正以民為尊的電視台。」~公共電視

公共電視法第一條:「……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
定本法。」開宗明義地表達公共電視是一個被期許以服務公共利益為宗旨的電視媒體。因此,節目內容製播需有不同於以廣告、收視率做為營利導向的商業媒體思維,也必須兼顧促進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責大任。

呼應這個目標,公視除了在2007年4月底誕生PeoPo公民新聞平台,讓公眾可以藉由公民記者的身份監督政府,深入各類型議題,讓媒體能貼近在地,發揮正向的影響力

詳全文: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archives/000126.html
 

金曲20 聽見「交心」

周文茵/文

2009年,第20屆金曲獎--流行類音樂《最佳單曲製作人獎》入圍的有:林強/交心(Bosom)《卡巴卡 CABACA》/朱頭皮音樂有限公司……

林強,以「向前行」打破台語歌唱市場長期以來的悲情曲風而轟動歌壇,目前轉身投入電子音樂與電影配樂,並在國際間頗具盛名,長期以來亦相當支持創用CC授權的分享理念。

這首「交心」是林強於2007年所演唱錄製的。難得開嗓的他,主要是為了響應大塊文化董事長郝明義發起的「ucareicare--讓好病人遇上好醫生」公益行動,所義務創作的主題曲。

詳全文: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archives/000124.html
 

創用CC授權條款3.0版進入公開預覽階段

王珮儀/文

Creative Commons在2007年2月推出了英文的3.0版 ,3.0版的產生,呼應了希望進一步闡明創用CC授權條款用語的聲音,並藉此消除創用CC授權條款的主要採用者的問題及疑慮,例如: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計畫 (MIT OpenCourseWare project)及Debian 社群。最終,產生出跨司法管轄領域的「尚未本地化版(unported)」,並且處理著作人格權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金等議題、新增禁止背書規定,同時也在創用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底下納入能彼此相容(compatibility)的架構。


臺灣創用CC計畫在主持人莊庭瑞、成員林懿萱、王珮儀、周文茵、趙柏強、辜雅蕾共同的努力下,先將3.0版英文翻譯成中文,再經過潤飾及本地化的修改,使創用CC授權條款3.0版能夠更符
合我國著作權法與相關法律規定,初稿完成後,並邀請國內的專家學者開過多次專家會議,其中包括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銘洋教授、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所陳曉慧助理教授、自由軟體鑄造場專案經理葛冬梅小姐與林誠夏先生等。


我們將於2009年5月26日正式在網路上公開「創用CC授權條款 3.0 台灣版」預演版,預計此線上預覽的時間為一個月,即到2009年6月26日為止,希冀國內各位專家學者與先進在公開後的這一個月內,與我們共同檢視3.0版授權條款內容,不論在華語翻譯或用字遣詞等,都很希望能夠聽到您寶貴的意見,再次感謝您對於創用CC計畫投入的關心與協助。

詳全文: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archives/000123.html
 

【編輯室的話】

這是由台灣創用CC計畫出版的電子報, 創用CC,是 Creative Commons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電子報內容從第三十三期開始,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創用CC網站部落格文章資訊的選輯,第二部分則為每月一則深度專文或專題報導。本月份電子報專文由曾任職創用CC計畫並長期協助計畫內法律相關事務的林懿萱小姐為配合創用CC授權條款3.0即將正式發佈,特地撰寫有關創用CC授權條款3.0法律層面的導讀,以利讀者相互參考了解。

創用CC電子報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發刊,每期規劃不同的專題,並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與行動者為電子報撰寫專題文章,藉此希望讓大家更加瞭解創用CC的理念。也份外歡迎您提供意見,來函寄達地址請見網址: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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