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期091002從電信產業淺談創用CC素材商業加值的可能性─創用CC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February 16,2016專文:從電信產業淺談創用CC素材商業加值的可能性
陳麗玲(律師,現任職電信公司法務處)/文
電信產業競爭激烈,語音服務市場已呈現幾近飽和的狀態,電信業者無不希望自非語音服務市場,即加值服務的提供,增加公司營業收入。加值服務包羅萬象,有音樂、行動電視、遊戲、數據傳輸、命理服務、商務服務…等等,而音樂、遊戲及圖騰都必須由著作人為創作後,始有成品;即著作物產生,有著作物產生,著作財產權權利的主張便會隨之而來。電信產業---無論是電信業者或是CP(Content Provider,即內容提供者),在提供服務前,皆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相關服務內容所需的著作權授權,才可提供服務予消費者,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理論上,對電信產業而言,創用CC制度是「無償將部分甚至全部權利釋出」,如果有免費的東西,那消費者怎麼還會選用業者提供的服務呢?其實電信產業及著作財產權人是有機會透過創用CC制度互謀其利。
電信產業所提供的加值服務主要是透過電訊傳輸,將服務存放在消費者所有的手機中,或是透過手機讓消費者享受到其所選用的服務。部份加值服務中,消費者選用時,業者可以同時收取內容使用費及數據傳輸費用,然而,在手機也朝向開放系統軟體的同時,消費者可以自行從網路下載所需的服務內容,但並不會就此降低電信產業的營業收入。若以音樂服務為例,可區分為鈴聲下載、來電答鈴和線上音樂下載,音樂領域中,除了一般的流行音樂外,網路上也常常有新的KUSO的創作產生,原始著作人可能選擇以創用CC條款將他們的著作保留部份權利後釋出,這些KUSO創作透過E-mail或是部落格被分享,當消費者想將這些音樂當作電話鈴聲或來電答鈴,此時電信業者或CP可以向KUSO音樂著作人取得音樂著作的授權,不僅提供消費者多一些可以選用的加值服務內容,電信業者仍舊可以收取數據傳輸費。相同的模式,在影片產品也可以適用,尤其手機規格的發展,如螢幕變大、處理器變快等硬體進步,讓很多視聽著作也可以在手機上完美呈現,著作人與業者間,也有機會比照上述音樂著作的推廣方式合作。
網際網路世界中,透過部落格發表文章的模式發展許久,有一些部落客原本以創用CC條款將他們的文章保留部份權利而釋出,並禁止再轉載的人作商業性使用,因為文章獲得廣大迴響,進一步與出版商合作出版了實體書,例如:「奶茶大小事.椰果出頭天」一書便是由部落客Kenty著,他的部落格中也以CC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將創作內容授權釋出。縱使網際網路上的流覽非常便利,但因為閱讀習慣或個人喜好等因素,部落客的文章還是有發行實體書的市場,反觀在未來的電子書市場又何嘗不是如此!
以目前Kindle電子書閱讀器來看,它低耗電量、大儲存空間、攜帶方便的特性,已改變了消費者的閱讀習慣,消費者不用再帶著厚重的書本。電子書市場成熟後,閱聽人或許也希望可以隨時在他們的電子書閱讀器中讀到部落客新的文章。因為電子書的發展,部落客無需等到生產一定數量文章後才可以發實體書,每一篇文章都可以立即與大眾分享。創作者可以考量的運作模式便為與電子書的內容供應商或平台服務業者合作,提供電子書服務的業者具備技術上如檔案轉檔及DRM的技術,行銷方面如用戶及通路的推廣;對電信業者來說,即便這些部落客在網路上以創用CC將作品釋出,亦不易影響業者在電子書市場的營收。筆者認為合作的模式可能為消費者在網路上看到某一部落客的文章後,除了因創用CC釋出可以轉載給第三人外,更可向電信業者或內容供應商選擇訂閱該部落客的文章,當有新文章出現時便會下載到電子書閱讀器中。
以上述簡單的例子觀之,對於電信產業而言,可以將創用CC制度視為一種免費的行銷管道,業者無需先行負擔巨額的廣告成本,待著作人以創用CC條款將作品向不特定人散布,取得相當知名度後,業者可以再與著作人洽談授權合作,消費者自然會主動地選用這些加值內容,以達成增加營收的目的。
對於著作人而言,每一個平台都是表現自我的舞台。若創作者希望保留日後可以將作品商業化的專屬權利,至少必須選擇CC條款中「非商業性」,又為避免作品原創性被抄襲利用,或許還可加選「禁止改作」條款。筆者在此還須提醒創作者,作品一經創用CC授權釋出後,著作人僅有所選條款保留之權利,且此授權是不能在日後撤回的,因此創作人可以利用CC釋出增加知名度,但無法在出名以後想要撤回。只要留意上述所提,多利用創用CC制度與別人分享你的智慧結晶,或許也有機會發展出意想不到的結果。
(以上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公司立場)
「新聞學研究」百期學術文章,以創用CC授權釋出
辜雅蕾
記得以前在寫論文的時候,「新聞學研究」是屬於必看的學術期刊之一,這是由政大新聞系所負責出版的期刊,其收錄的學術文章範圍不僅限新聞領域,還包含傳播法律、政策等,而所有與傳播領域相關研究者都可以投稿。雖然「新聞學研究」約三個月才出版一期,但是對於台灣念傳播相關學系的師生都很有影響性。
今年(2009)七月「新聞學研究」出版第一百期,他們將過去一百期的文章數位化後放在網路上供大眾自由下載,其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釋出。我想,一本具有影響力的學術期刊,決定以創用CC授權釋出這些研究結果,對於未來的研究者絕對是正面的影響居多。
另一方面,過去只有在特定書局、圖書館或是校園才能找到這本期刊,一旦可以上網被下載使用,對於知識的擴散也有相當的幫助;不論是對其他領域的研究者或是其他一般大眾。隨著台灣受高等教育的人日眾,高等教育的研究結果也越來越多,相對國家也投注更多的資源在高等教育上,然而這些學術研究結果卻往往無法被容易的取得,這些資源等同被浪費,學術研究也跟大眾生活越離越遠。所以或許在「新聞學期刊」採用創用CC授權釋出之後,其他的學術期刊也可以考慮相同的作法。
新聞學期刊100期光碟下載。
紐西蘭政府推動開放資料政策
王珮儀 Pei-yi
全球各國近年來對於資料的使用越來越走向開放的趨勢,這股開放使用(open access)的風氣從學術圈漸漸吹向政府機關,目前有許多開放近用的政策是由國家政府來鼓吹與推廣,其中一個例子即為紐西蘭,紐西蘭文官委員會(New Zealand State Services Commission)在2009年3月25日曾提出一份報告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Data Re-use Project,報告中探討著作權性質、國家政府機關的著作等,同時也介紹國際上的發展,包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歐盟、英國、澳洲等,研究是否所有政府著作皆應採用創用CC授權釋出給公眾,以及如何再次使用這些政府機關的。紐西蘭CC計畫亦曾提出一份開放近用與授權架構草稿An Open Access and Licensing Framework Draft (NZGOAL),鼓勵New Zealand State Services agencies,將政府機關作品釋出給公眾使用,並推薦他們使用創用CC授權成為過程中的重要工具。
Zotero 加 CC 有沒有搞頭?
趙柏強 Po-chiang Chao
Zotero 是個 Firefox 的擴充套件,可以用來管理網路文件與你擷取的其他資料,跟 EndNote 的作用非常相近、都是比較偏向學術文件管理的用途。我家老闆希望有個可以管理網路 CC 資源的軟體,這當然是非常棒的東西,但可惜他雖有「授權」欄位、卻認不得 CC 的資料。
我查了一下他支援的 COinS 格式,此格式將 OpenURL 嵌入網頁,規格裡也有 rft.rights 這個欄位,不過 Zotero 不吃… 所以我把腦筋動到 MozCC、一個可以辨識網頁上 CC 資訊的套件上。理論上,可以寫個小程式,讓 Zotero 在儲存資料時「順手」將 MozCC 辨識出來的資訊帶到 相對應的欄位裡,完成任務。
程式其實很簡單… 不過我花的時間好像比較多在查資料,包括:
- MozCC 2.4.9 開始真的把這套件拆成兩個部份了,一個用來辨識、一個用來顯示。這很棒,也是正確方向,不過目前分割得不是很乾淨,我看程式碼時常迷路 orz 我真的很遜。
- COinS 跟 OpenURL 對我來說是新東西,其實我不太敢確認 rft.rights「可以」拿來存授權資料;目前反正是心一橫就上了,而且我有看到有人的使用方式跟我相近。另外,要儲存什麼資訊呢?我一開始有想過像 MP3 的授權欄位一樣,儲存「本文章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條款授權,請見 {網址}」這類的東西,不過考量到我想解決多重授權(看下一條)等問題,所以目前先單純儲存授權條款網址再說。
- 網頁上如果出現兩個(以上)的授權聲明,怎麼辨識儲存下來的部份該遵從哪一個條款?是平行授權、還是針對網頁的不同部份授予不同權利呢?這真的有難,MozCC 也沒解決這問題,不過我想試試看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處理,以後再說。
- 我好懶。現在每天看棒球轉播是我唯一的嗜好。
總之總之,我還是做了一個小套件。先裝 Zotero 跟 MozCC 2.4.9+ 再裝這個套件,那麼儲存網頁時如果 MozCC 有偵測到 CC 授權資訊、Zotero 就會把授權條款資訊儲存在「權利」那個欄位內。有興趣的可以試試看,也超歡迎幫忙修改、一起討論的。
Creative Commons 發表「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
趙柏強 Po-chiang Chao
前言:CC 在台灣時間昨天稍早發佈了「非商業性」認知調查報告,這是大家都很在意的一份研究,所以我利用 Google Translator Toolkit 很快地翻譯了一下 CC 的網誌文章。雖然報告本身不能真的直接拿來「定義非商業行為」,不過可以想見這一份 (以及未來可能的) 研究結果都會一步步反應在未來的 CC 授權條款中,值得有興趣的大家參考。以下翻譯部份原作為 Mike Linksvayer,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條款授權使用:
大約一年前,我們開始研究人們如何理解「非商業性」這個辭彙。這項研究由Andrew W. Mellon 基金會慷慨支持,內容含括深入訪談和兩階段的面談、線上焦點團體及網路問卷調查。最後這些調查的對象是從美國網路使用者隨機抽樣(因資源有限造成的地域限制),並額外包括由此網誌散佈消息所回收的開放問卷 (在報告中稱為「CC 之友」)。
今天,我們在此公佈定義非商業性使用的研究報告和原始數據,分別以CC 姓名標示授權條款及CC0公共領域宣告釋出 —— 沒錯,這份與「非商業性」相關的報告,完全可以用於商業目的。請參考今天的新聞稿 。
這項研究由Netpop Research執行,並由學者及一個工作小組擔任顧問。工作小組的成員包含數位CC 司法領域專案成員、CC 工作人員、及 CC 董事會成員。
研究結果
在 CC 與「非商業性」相關的授權條款中,皆包括一段「商業性用途」的定義,以此避免相關使用權利授予任何商業目的:
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
多數受訪者(含87%的創作者及85%的利用人)表示,這段定義與他們心中的認知「基本相同」(43%的創作者與42%的利用人)或「不太相同,但 仍符合」(44%的創作者及43%的利用人)。只有7%的創作者和11%的利用人表示,這段定義與他們心中的認知「不同、且不符合」;而有6%的創作者及 4% 的利用人回答「不知道/不確定」。有74%的創作者及77%的利用人認為他們個人的定義與其他人都相同,而只有13%的創作者和11%的利用人在完成問卷 後想更改他們自己的定義。
在以 1 代表「肯定為非商業行為」、100 代表 「肯定為商業行為」的評分中,創作者與利用人都認為作品與線上廣告結合使用為「商業行為」 (評分分別是84.6及82.6分)。然而,其他更具體的案例,讓我們發現許多情況下要根據脈絡來決定是否為商業行為。例如,創作者和利用人對於「非營利 組織在網站上利用了作品,並藉網路廣告賺取足夠費用支持網站運作」這個案例的商業性認知程度,分別給予 59.2 及 71.7分。
同樣 的評分方式下,創作者和利用人皆認為利用作品來獲取金錢屬於商業行為(分別評為89.4及91.7分),但針對非營利組織 (或僅為平衡成本) 的相同利用方式則再次給予較低的分數。最後,兩個族群皆認為「個人或私密」的利用方式為「非商業性使用」,不過創作人在這個項目上較利用人略為傾向以商業 行為解釋(分別評以 24.3 及 16.0 分)。
在開放問卷調查中,雖然由調查數據難以比較全球「CC 之友」與美國網路抽樣兩者的實際經驗,但兩個族群在某些項目上的評分傾向確實不同。舉例來說,創作人與利用人針對同樣的「非營利組織線上廣告」案例,分別評以 35.7 及 40.3 分,也就是說他們較傾向以非商業行為解釋。全球 CC 之友也認為「個人或私密」使用為非商業行為,分別評以 8.2 和 7.8分;再回顧一次,1 分代表「肯定為非商業行為」、100 分代表「肯定為商業行為」。
更多內容請參考研究報告,也歡迎依據數據自行分析、獲得屬於您自己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