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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電子報
報主:創用CC電子報
創刊日期:2006-05-26
發報頻率: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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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4-04-04 05:00:00 / 報主:創用CC電子報
本期目錄
亞太區域CC獎助計畫進展--台灣
COMMUNIA對歐盟PSI指令之建議
在這裡實習的日子--李佩璇
Alchemy--實驗性的開放電腦繪畫計畫
CC專題:客製創用CC ? 使用者自訂之創用CC附加條款的契約解釋
【編輯室的話】

這是由台灣創用CC計畫出版的電子報, 創用CC,是 Creative Commons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電子報內容從第三十三期開始,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創用CC網站部落格文章資訊的選輯,第二部分則為每月一則深度專文或專題報導。

 本期專文由史丹佛法學院博士生黃泰然與前教育部創用CC諮詢中心謝明均撰寫。作為標準化的公眾授權條款,創用CC授權有助於降低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交易成本,促進著作的流通。但是,實務上不乏著作權人自行在所採的創用CC授權外另外附加條款的作法。 這些客製化的「創用CC授權」固然可能更貼近個別權利人的需求,但也與創用CC將公眾授權標準化的努力有所衝突。本文就網路上常見的附加條款的類型予以討論,並對如何解釋這些附加條款提出建議。 

創用CC電子報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發刊,每期規劃不同的專題,並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與行動者為電子報撰寫專題文章,藉此希望讓大家更加瞭解創用CC的理念。也份外歡迎您提供意見,來函寄達地址請見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tw/contact

電子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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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編輯:周文茵 莊庭瑞
 
本電子報著作權人為中央研究院,並依據創用 CC「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授權條款出版。授權
條款之詳細內容,請參考: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tw/
 
如欲進行商業目的之利用,或者有任何授權上之疑問,請直
接與台灣創用 CC 計畫聯繫:
http://creativecommons.tw/contact
 
如果您對這份電子報的任何內容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contact@creativecommon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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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聯播]愛心認養~花博公園、建國花市
亞太區域CC獎助計畫進展--台灣

莊庭瑞 /文

Creative Commons去年提供獎助申請,希望讓各司法管轄創用CC授權推動組織提出各自著眼的推動構想與執行方案。目前各地都有些提案及進展,其中亞太區域獲選者有:日本、紐西蘭、 台灣。這裡是台灣目前的狀況!

「公眾領域之實務與藏庫」 (Practices and Depositories for The Public Domain, 簡稱 PD4PD) 將發展軟體工具以及實務指引,讓公眾領域的素材可以在線上更方便提供與取得。

這項計畫由 GNU MediaGoblin 專案、網絡行動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台灣創用CC計畫三方共同承作,並由後者協調計畫工作。該計畫的整體目標在於確保已歸入公眾領域的文化素材,其數位化成 品可以被取得與再次使用,這將經由可複製的工具、實務、以及社群來達成 ...(閱讀全文)

COMMUNIA對歐盟PSI指令之建議

劉芊影 /文

各國的政府的各部門在運作的期間,會不斷的產生各種的資料、數據和文件,例如氣象數據、地理資料等等,這些資訊亦即所謂的「公部門訊息」(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PSI)。

這些「公部門訊息」因皆掌握於政府的手中,大眾難以接觸,但該等資訊多蘊含珍貴的數 據和資料,若是各該領域的專家、學者或機構等在研究時能夠取得其原始資料,將能大大提升各領域的研究成果,其利用結果亦會大大有利於國家、企業等之發展。 也因此,對於「公部門訊息」的開放和利用也成為國際間的趨勢,而在歐洲,歐盟亦對於開放「公部門訊息」持肯定態度,歐盟執委會發布2003/98/EC號 指令(以下簡稱PSI指令)鼓勵各會員國對於「公部門訊息」的再利用,但因該指令仍有未完善之處,因此,近年來歐盟亦陸續討論對該指令的修正 ...(閱讀全文)

在這裡實習的日子--李佩璇

李佩璇 /文

這次在台灣創用CC計畫實習的最大收穫就是:對於創用CC的授權條款總算有了較 為深入且深刻的認識,知道了許多國內外許多開放的資源,對於自己而言,不光只是完成了一項實習工作,而是強烈感覺到在未來能讓開放的資源進入自己的生活之 中,並且做為傳遞的角色,將這以散播分享作為本意出發的授權條款能夠讓身邊更多人了解明白。

在實習的過程中也常有討論的機會,和設計師討論台灣設計師周展覽的方式、討論宣傳事 宜、和實習生交流實習收穫,常常在討論之中能看見更多不一樣的思考邏輯,令自己的視野更為開闊。但在這次的實習中鮮少有與全員一起見面討論的機會,大家各 司其職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這一點是在這次的實習之中,覺得較為可惜的 ...(閱讀全文)

Alchemy--實驗性的開放電腦繪畫計畫

羅凱勻 /文

煉金術(Alchemy)指,將原不相稱、性質矛盾的元素,經由理性無法解釋的過程組合出意想不到的結果」─ Figurative。

Alchemy是一個開放繪畫計畫,去探索人們如何用電腦的素描速寫、繪畫等方式創造出新的藝術表達方法。 Alchemy並非一個創造藝術完成品的軟體,但它激發你腦袋裡的想法視覺化,將點子以即興和實驗性的方式表達出來,拓展創作的可能性和空間,為初始階段的創造過程提供了一個素描的環境。

Alchemy這個程式的互動式介面,可記錄下創作過程並轉為PDF檔等格式分享出去,在Alchemy Project的官方網站上也有許多影片、作品藝廊、文件手冊、媒體報導、工作坊世界巡迴教學、論壇等資訊 ...(閱讀全文)

CC專題:客製創用CC ? 使用者自訂之創用CC附加條款的契約解釋

黃泰然,謝明均 /文                      

創用CC授權的目的之一,在於藉由提供標準化的公眾授權條款,降低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的締約成本,從而促進著作的流通與分享。 著作權人選擇特定的創用CC授權後,利用人只要能辨別該創用CC授權的標章,即可了解著作的授權範圍與條件為何。 然而,創用CC授權泛用於各種類型的著作,而不同的創作社群與使用者,對改作、非商業性、或者姓名標示的理解,並不盡相同。

因此,實務上不乏作者或者內容分享平台的網路業者,對採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另行增添「附加條款」(Supplemental Clause)的作法。 這些「客製」的「創用CC授權」固然可能更貼近個別權利人的需求,但也與創用CC將公眾授權標準化的努力有所衝突。 如何解釋適用這些附加條款,才能在權利人的意願與公眾對創用CC授權的既有認知與信賴之間取得平衡, 不致架空Creative Commons提供標準化公眾授權條款的努力?

實務上,創用CC授權的附加條款,大致可以分成下列兩種類型,以下分別討論其實際案例與契約之解釋。

一、附加條款與創用CC授權有明顯牴觸的類型:

就此類型而言,台灣常見的例子是部落格雖然採用創用CC授權,但又另外註明「禁止轉載分享」[1],或者同時加載部落客Jas9設計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的著作權聲明。

這類的「附加條款」禁止非商業性重製,但是無論何種創用CC授權都允許非商業重製。 除了個別作者外,網路業者對創用CC授權的說明,也不乏矛盾的例子。 根據創用CC授權音樂分享平台Jamendo在常見問答集的 說明,平台的音樂若作為廣告、電影、電視、紀錄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多媒體的配樂,即屬商業使用,使用者必須付費取得Jamendo Pro的授權版本;但是,許多著作權人在上傳音樂到Jamendo時所選擇的創用CC授權,並沒有「非商業性」的授權條件,例如「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 享」。事實上,在Jamendo的社群論壇,即有使用者對為何未禁止商業性使用的創用CC授權音樂,仍需付費取得Jamendo Pro的授權版本感到疑問。

本文認為,在附加條款與創用CC授權有明顯牴觸的情況,應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若屬當事人真意不明之情形,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著作權授權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約定不明,該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上述在「創用CC授權」 著作上另外註明禁止轉載的例子,因為已無從認定著作權人是否有授權的意思,屬當事人真意不明之情形。

在沒有反證下,應解釋為著作權人未為任何授權。但是,這並非意味任何與創用CC授權矛盾的附加條款,皆會導致未為任何授權的結果。例如,無論是哪一種的創 用CC授權,都有允許利用人使用著作於任何媒體和格式的條款,但是,如果採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權人同時另外聲明其授權範圍不包括實體的出版,此時僅 有實體出版的授權的真意不明,其他部分的「創用CC授權」仍有效力。不過,此時著作權人採用的授權條款,因為已與標準的創用CC授權有別,並不能再稱作是 創用CC授權。事實上,著作權人此時若使用創用CC授權的圖樣,已不屬Creative Commons的商標權的授權範圍內,而這也是Creative Commons所持的立場。[2]

須注意的是,前述的討論必須以附加的說明構成授權契約的一部分為前提。在上述Jamendo的例子,該平台的音樂是由創作者上傳時,自行選擇特定的創用 CC授權釋出,而非由業者取得著作權後,再由業者以著作權人的身分釋出。申言之,創用CC授權的授權關係係存在於利用人於創作者之間,而非Jamendo 與利用人之間。Jamendo作為契約的第三人,其對創用CC條款的片面解釋,並不構成授權條款的一部分。退一步言之,即使將該說明認定為Jamendo 的網站使用者條款的一部分,因為契約的相對性,使用者至多是違反與Jamendo的契約約定,而這並不影響使用者和著作權人創用CC授權契約的成立。

二、闡明創用CC授權要件的附加條款的類型:

此類型的附加條款,常見的是創作者對於創用CC授權的條件,例如「非商業性」、「姓名標示」予以進一步界定或者舉例說明。以部落格工程濕(x)筆記對非商業性的說明為例,「營利範圍」是指「正式出版之雜誌、書藉或任何會使第三者閱聽之範圍」,但是「部落格廣告、網站廣告若為全站式(非文章內嵌)則不在此限」。換言之,在該部落客的認知下,其他部落格如果轉載他的文章,並且將廣告是內嵌在文章中即屬商業使用。

授權人使用此類型的附加條款,雖然可以更明確表達其意思,而利用人也能清楚了解授權人對「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等授權要素的理解和要求,減少模糊空 間;但是不同授權人對這些授權要素的不同界定,如果僵化地適用,可能讓相同的創用CC授權條款,卻有不同的使用條件。比較合宜的作法,應是將此類的闡明條 款,在與創用CC條款未有明顯矛盾的前提下,將其理解為「例示」。

申言之,非屬授權人例示的使用情形和方式,如果在原本創用CC條款的文義範圍內,並且合於社會上使用創用CC著作的習慣,仍應盡量解釋為未違反授權條件。 另一方面,如果例示的情形,比起標準的創用CC授權寬鬆,而利用人知悉並信賴該聲明的情形下,依據禁反言原則,授權人應不得嗣後再主張利用人違反創用CC 條款,授權不成立。

小結

使用者自訂的附加條款與創用CC授權顯有矛盾的類型,通常是緣於著作權人對創用CC授權的誤解。因此筆者始終認為推廣創用CC授權,應該是讓著作權人了解創用CC授權條款是否符合其需求,而非一味以增加創用CC授權的著作數量為目的,避免嗣後使用者和著作權人的糾紛。 至於旨在闡明授權要素的附加條款,雖然可以減少授權要件的模糊空間,但在解釋上仍應考量公眾對創用CC的授權條件的既有認知與使用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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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私の日劇筆記」 雖然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 授權條款,但是其特別聲明:「若要引用本部落格文章,請以網址連結引用,禁貼全文」。

[2] 參見Creative Commons常見問答中關於「我可以修改授權條件嗎?」與「我可以與我作品的使用者訂定附加條款嗎?」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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