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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0-09-01 05:00:00 / 報主: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
[公益聯播]人才招募
隱匿無罪?不通報校長,拿他怎 辦!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2010.08.30

隱匿無罪?不通報校長,拿他怎辦!

呼籲立法修補法律漏洞,
嚇阻校長不再隱匿校園性侵害

  台中**國小於2007年10月經家長帶同學生舉發該校謝仲陵老師性侵學生,受害學生不只一位。然而,當時的校長胡淑娟,不僅未立刻依法通報、未立刻啟動性平機制協助受害家庭,竟還一路拐騙家長,阻止家長彼此聯繫,並誘使家長簽下「放棄到場說明同意書」。胡淑娟校長要家長將一切交給他來處理,但她卻重新裝潢犯案現場—該校音樂準備室,破壞現場。胡淑娟雖然知道謝仲陵對孩子所做所為有到達性侵害,但當她知道媒體要報導該事件,迫於壓力而向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時,竟還說,只有性騷擾,還告知該中心,家長不願聲張,拒絕該中心介入。

  12月底,學生告訴家長被老師拍裸照,家長大驚。家長馬上就打電話給胡淑娟,沒想到胡淑娟回答說,不用擔心,她已經要老師把照片都刪掉了。家長聽了很驚訝,接著問說拍照的事為什麼沒跟我們講?胡淑娟說,她以為老師沒有拍他小孩的照片,所以才沒有說。至此家長才警覺有問題,就主動聯絡另外二個受害家庭,三個家庭匯整資訊後,才揭穿校長的騙局,並決定自行提告。

  2008年1月台中地檢署開始調查,並將謝師羈押後,胡淑娟仍以機密為由,不肯將學校性平會調查報告,提供給家長。在其中一位家長數度強烈要求下,胡淑娟終於出示報告,在場除了受害家庭家長,還有該校家長會長。家長看到的報告內容充滿爭議,還描述:謝老師是位很認真的老師,是師生日久生情,是學生愛慕老師。同時報告認定,是性騷擾,性侵事實,一概未被“調查”到。家長才了解胡淑娟之所以要他們簽下「放棄到場陳述書」,就是為了要一手遮天!

  胡淑娟隱匿性侵罪行,致使受害家庭權益嚴重受損,本會與受害家庭,屢向台中市政府告發胡淑娟罪行,然而,台中市政府僅記胡小過一支、罰鍰三萬元,胡淑娟還可到他校遴選校長。我們的教育,真的容得下這種包庇罪行,加害學生家庭的校長?本會於2008年6月向台中地檢署遞狀告發胡淑娟--偽造文書、隱匿刑事證據。(案情過程可參附件一大事記)

  然而,此案第一審在2010年4月21日判決胡淑娟無罪,經上訴,日前(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將檢方上訴駁回,維持原審無罪的判決。雖然一、二審法官都認定胡淑娟校長確實隱匿校園性侵害,但卻面臨無法可罰的問題,不得已作出無罪裁判。 

無罪理由摘錄如下:

一、 破壞犯案現場,無罪

胡淑娟在得知謝仲陵罪行後,並未依法通報,還將犯案現場「音樂準備室」打掃改裝,故意破壞。然而,卻因為胡淑娟沒有通報,使得「該案件尚未繫屬司法單位」,所以檢察官認定不構成刑法165條隱匿刑事證據罪。

這實在很荒謬,胡淑娟因為未依法通報,反到保障了她故意破壞犯罪現場的行為無罪。

難道,我們無法可辦嗎?

備註: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10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以後之案件而言。』

二、明知性侵通報為性騷擾,無罪

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只處理性侵害案件,所以未將該校2007年10月30日性騷擾通報的內容登載至資料庫,因此法官認為尚不構成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參附件二,第六頁)

這還是令人氣結,胡淑娟故意以重報輕,使得主管機關沒有登載,卻反倒可以令她無罪。

難道,我們無法可辦嗎?

三、避重就輕隱匿性侵,無罪

1.胡淑娟在2007年10月29日晚上接到媒體的電話查證有無教師猥褻學童的事情,之後他便趕緊自己寫了一份通報,自行傳真通報,在通報單寫上:「10/29晚上8:33報社來電說,據民眾向報社檢舉老師疑有向學生脫褲子等不雅行為。」法官認為,胡淑娟確實有接到電話,而在通報單所述確實也有在電話中聽到。雖然胡校長有意未將所知悉之事件原因經過詳細登載,但他確實有接到電話。所以,亦難認有何「明知不實」之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參附件二,第十頁)

2.2007年10月30日該校生教組長參酌胡淑娟前日所寫內容,上網通報,內容沒有性侵只有性騷擾,但法官認為,雖然通報時只有通報性騷擾,但性騷擾也是事實,並非謊報,所以雖然隱匿了性侵,仍無法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責相縄」(參附件二,第八頁:所登載之該校教師在校內對學童至少有性騷擾行為之基礎事項並非不實,..難遽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責相縄) 

3.生教組長通報時,胡淑娟在場,而她眼見通報內容隱匿了性侵事實,卻未出言糾正。但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以「明知」不實為要件;所謂「明知」是指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而言,同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不包括在內。由於胡淑娟是站在旁邊看的,所以屬「間接故意」,法官認為:縱使生教組長上網通報時胡校長在場,雖然她應該能預見生教組長通報的內容有不實或避重就輕,但仍不能因她沒有加以更正而認定她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責。(參附件二,第十頁)

對庶民而言,隱匿就是通報不實。但就當下的法律,重要事實隱藏沒講並不犯法,只要有講的部份是真的就好。然而,往往最關鍵的就是那沒講出來的!這些隱匿,對於受害家庭來說,損害極大。

難道,我們無法可辦嗎?

備註: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46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如僅係文字錯漏或用詞不當,而其所登載之基礎事項並非不實時,即無故意或明知不實之可言,自難論以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如果法律上如此認定,那麼任何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不可能會觸犯刑法,形成嚴重的法律漏洞。在行政處罰不過聊備一格的情況下,也難怪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案例仍然層出不窮。(列表如下)

無罪一身輕的胡淑娟校長,聽說即將被延攬至台中市教育局擔任課程督學,負責監管台中市學校教育法令的落實。台中市政府如此的任人用事,實在令人無法相信校園性侵案件能被確實處理。

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案例

 

發現時間

學校名稱

案情簡述

1.

2010年4月

花蓮縣*國小

某高年級女學童3年多前每次上體育課,都遭體育老師猥褻,幾乎長達一年。女童向導師反應後,導師報告教導主任及校長,主任竟斥責女童「不要亂說話!」學校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校長並於3年前退休,該師去年8月退休。

2.

2009年3月

高雄縣某國立高中

多名學生陸續遭體育組長猥褻或性侵,但學校仍不解聘。人本基金會赴該校舉布條抗議後,方得知該師在13年前就曾發生數起類似事件,受害人多到可以歸納出共同特徵,但學校卻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僅將該師從高職部調到高中部,繼續任教,導致後續多名高中部的學生受害。

3.

2008年11月

花蓮縣某國小

學校校長及主任於2004年4月即知道體育老師曾性侵學生,卻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導致後續有3名學童陸續被性侵。後來因受害學童看到體育老師鎖定某中年級學妹,擔心自己畢業後,學妹會受害而舉發全案,該師被判54年定讞。

今年5月19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校長、主任明知校園性侵害事件,因故意或過失隱匿事證、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者,應負刑事責任。法務部、內政部和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報行政院後,交立法院審議。」但是三個月已經過去了,相關部會仍然沒有正面回應的動作,也沒有提出修正法案。為此,本會決定聯合所有關心防治校園性侵害議題的團體,提出民間版修正法案(詳附件三),遊說立法委員連署,儘速透過立法修補法律漏洞,嚇阻校長以及教育人員不再隱匿校園性侵害。 

民間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條文草案

「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胡淑娟隱匿性侵事件大事紀
二、20100421-台中地院-98年度易字第1868號 刑事判決(公開版)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法律修正提案
四、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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