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新聞稿:交情擺中間,通報放一邊!-師師相護何時了?─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30,2019交情擺中間,通報放一邊!-師師相護何時了?
人本教育基金會20100820新聞稿
交情擺中間,通報放一邊!
-師師相護何時了?
花蓮縣某國小女學童在幾乎長達一年的時間裡,每次上體育課都遭到體育老師強制猥褻。3年半前,女學童鼓起勇氣向導師求助,控訴體育老師撫摸其胸部,導師報告主任及校長後,學校非但「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主任甚至訓斥女學童「不要亂講話!」而當時吃案的校長,及涉案的體育老師,後來都陸續順利退休。
本會日前接獲申訴,於4月30日以書面同時向學校及縣政府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舉發,學校才開始通報。案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6月底調查屬實,學校竟將已退休的黃老師移送教評會,並決議「停聘兩年」;而包庇性侵老師、吃案不通報的退休校長及仍在職的教導主任則移送考績會,校長僅記申誡一次、主任申誡兩次。學校處理此案的過程中,我們赫然發現諸多荒腔走板的離譜狀況:
一、無調查權卻登門調查?
5月3日星期一,學校教導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長三人立即去案家調查事件經過,我們抗議三人均非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並無調查權時,校長的說法是「三人是去輔導的。」我們質疑:如果是去輔導,為什麼成員中沒有輔導老師、也沒有導師?反而是涉嫌3年前隱匿吃案的教導主任,而同行的總務主任為其連襟,教學組長為其小姨子?此行有無瓜田李下之嫌?
二、三份相關證據原件,碰巧同時「遺失」?
3年半前,接獲投訴的導師在該生輔導紀錄載明「○○說:有人在圖書室摸她胸部,校內緊急開會處理。」學校當時曾寫成書面報告,加害老師也為此遞交書面報告,如今三份記錄原件都碰巧同時「遺失」。但因該生曾轉學,其他學校仍留有該生輔導紀錄影本,所以輔導紀錄後來又「出現」了,但另兩份報告卻依然「找不到」。
三、迴不迴避有關係?!
性平會調查小組的成員,應避免與加害老師同村或同族,免得受到地方上人情壓力包圍,以致難以客觀、公正的進行調查。本會為此曾去函縣政府要求督導該校,而校長的說法是:學校地處偏遠,若請教授來調查要安排食宿,因而就近找人。然而該校真的地處偏遠嗎?而且,性平會委員中尚有當初包庇吃案的主任毫不迴避的參與整個過程,在本會提出抗議後才退出。
四、為什麼不可以跟媽媽說?
性平會調查小組曾經在後續訪談受害女童時,非但沒有通知監護人在場,訪談完甚至交代女童「回家不要跟媽媽說。」
五、性平會及教評會成員都是近親繁殖,會不會一手遮天?
該校共有兩位主任、兩位組長,四人之中有一人是包庇吃案者者,與另兩人是親戚關係,性平會及教評會成員是否有近親繁殖現象?人們對這樣的教評會所決議出來的結果如何信任?這種以家族治校、把持校務之際,是否更容易彼此掩護而成為共犯結構?
六、花蓮縣還不知道法律早已修改了嗎?
依法學校應於性平會調查性侵屬實後,立即報縣政府予以解聘,毋須移送教評會。然而,該校做出移送教評會的錯誤程序,但教育處卻未及時糾正,突顯出花蓮縣政府從教育處到學校,整個教育行政體系對於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認事用法都在狀況外。
註:依據2009年修正的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去年9月我們在花蓮召開「校園性侵斬不斷,控訴校方淪為性侵共犯!」記者會。之後不久,李前議員來電說:「最近花蓮縣的校園性侵害通報量暴增!」可見犯罪黑數已逐漸浮上檯面。也唯有落實「依法通報」,才有可能讓加害人負起責任,讓受害人得到協助。為了保護所有花蓮縣學童的安全,粉碎校園共犯結構,我們嚴正呼籲花蓮縣政府:
一、嚴懲任何吃案及意圖隱匿的校長及主任,不得再擔任任何主管職務,並追究學校遺失重要檔案的行政責任。
二、由公正人士如勵馨基金會、家長團體及學者專家籌組專案調查小組,全面清查該校是否有其他受害人;並加強全縣學童性侵害防治教育,積極宣導申訴管道,讓所有學生知道,萬一遭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時,可以找誰求助。
三、社會處應立即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吃案不通報的校長及主任施以重罰。
四、立即督導學校依據教師法,將黃姓體育老師報縣政府予以解聘,永遠不得再到任何學校代課或兼課。
我們衷心期盼,這些日子以來,前仆後繼的性侵害受害學童付出慘痛的代價後,能喚醒花蓮縣教育界的良知,讓傷害早日止息!花蓮縣政府如果再不誠實面對,檢討改進,就是對不起學生,對不起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