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新聞稿:台灣民間團體聯合向國際發聲─要求釋放劉曉波並呼喚中國去極權要民主─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30,2019人本教育基金會聯合新聞稿20101010
台灣民間團體聯合向國際發聲
要求釋放劉曉波並呼喚中國去極權要民主
2010年的諾貝爾和平獎頒給了正在牢裡的異議良心犯劉曉波先生,世人對此已有多方肯定;對於我們而言, 我們只認為諾貝爾獎說出了我們的心聲。
我們這些民間團體, 除了台權會、司改會等長期關心人權事務,平日大多只關注在各自的專業領域,,或是婦女、教育、或是環境、文化;然而,對於在中國為自由民主奮鬥又受到囚禁的理想之士,我們絕非並不關心,相反的,我們認為,世上只要有任何一個國家違背了這普世的價值,我們各自所為之努力的議題,也將黯然失色。
說真話的知識份子,是社會的良心;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都應該珍惜說真話的知識份子,而不是打壓他們。
由人民大眾當家做主,才是人類未來的保証;少數人以強權統制多數人,絕非應該默許之事。
於此,我們聯合在一起,發出共同的具體聲明:
一、中國政府必須立即無條件釋放劉曉波先生, 並徹底改變打壓民主異議人士的野蠻作為。
二、中國應採取具體措施,改善人權狀況,並建立自由民主體制,作為對諾貝爾和平獎的回應,包括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馬英九總統也應該公開要求中國儘速批准。
三、兩岸政府處理未來的各項交流,應遵守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兩岸目前正在洽商投資保障協議,此次協議及未來協議,應將人權維護與人身自由保障納入
四、我們歡迎劉曉波來台灣,並呼籲馬英九總統也應公開表示歡迎。
共同發表團體:
人本教育基金會 /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 全國社區大學促進會 / 台灣醫社 / 綠色主張工作室 / 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 / 台灣華語拼音聯盟 / 台灣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 / 社團法人台灣語言文化社台語教學聯盟客語教學聯盟 / 台灣青年智庫 / 台灣勞工陣線 / 廢除死刑聯盟 / 圖博(西藏)青年會台灣分會 / 台灣自由緬甸網路 / 社會改革前線台灣人權促進會 / 澄社 /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中華人權協會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月詹會(原逆轉本部) / 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 / 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 / 台灣社會動物研究會 / 台灣圖博之友會 /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 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 / 鄭南榕基金會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 綠黨 /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 台灣女人連線 /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 婦女新知基金會 / 財團法人淨竹文教基金會 /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 台灣新社會智庫協會 / 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 / 中研院自由學社 / 悟善文化基金會 / 公投護台灣聯盟
(還在陸續增加中)
親愛的朋友
感謝您的熱情與行動,捐款為教育。
今年人本聚賢會共募集1000萬( 包含台北場與高雄場,截至 2010/10/08為止 ),謝謝大家的支持與鼓勵。有朋友擔心是不是未達原訂募款目標,確實離目標還有二百萬的距離,但在目前的艱困環境中,能有這些熱情捐款,我們實在備受鼓舞。人本教育基金會所有工作人員,將懷著這些強烈的期許,每天一步一腳印為台灣的未來努力,也懇請各位朋友在未來的每一天,繼續關心教育的進展,並不吝提點我們,督促我們,與支持鼓勵我們。
教育決定台灣的未來,你我決定台灣的教育,再一次感謝您的參與,並祝福您健康順利
人本教育基金會敬上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2010.10.08
視若無睹,也是罪行
遏阻隱匿,呼籲性平法第36-1條修正案本會期通過
自今年8月30日本會與田秋堇立法委員聯合召開「隱匿無罪?-不通報校長,拿他怎辦!」記者會,提議立法修補法律漏洞後。感謝田秋堇、趙麗雲等23位立法委員已經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連署,本週將提到教育委員會審議。有鑑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事件一再發生,而學生人身安全更不能有空窗期,本會呼籲立法院能體察民心,在本會期完成立法。(名單與立法理由詳附件一)
為什麼非得以立法來嚇阻不肖校長與教育人員違法瀆職,可以從台北縣某國中生教組長陳**老師強摸學生下體案證明其必要性。該案在今年6月5日經由媒體揭發,原本學校回應只是單純老師對單一學生的搜身誤觸行為,但經過本會深入調查後,發現多名未曝光的受害學生,以及更加不堪的情節。
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陳師是在學務處內,許多教師同事面前,公然地對學生摸下體、摳屁眼,受害學生和家長們也曾多次向老師和校方求助檢舉,但未獲任何協助與處理。本會今天公佈事件說明和影片(詳附件二),並具體指出該校下列違法失職之處:
一、 隱匿包庇陳師猥褻性騷擾行為:
B生二年來曾多次向輔導主任反應陳師猥褻性騷擾行為,但學校未通報、未處理。A生、C生家長今年三月間分別向學務主任投訴,學校也未通報、未處理。
二、 未全面清查是否有其他學生受害:
根據A生、B生、C生、D生和該校學生網誌的陳述,尚有許多其他學生也遭陳師猥褻性騷擾,人本基金會也要求學校應擴大調查,但至今未見學校全面清查的行動。
三、 隱匿學生輔導記錄:
由於B生曾多次向輔導主任反應陳師的行為,有必要調閱其輔導記錄以查證學校是否有依法通報處理。6月14日家長以書面提出申請後,至今學校仍然拒絕提供資料,也不准家長閱覽。
四、 違法拖延性平調查程序:
本案自6月7日啟動性平機制後,依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第11條第1項第3款條文:「本委員會受理申訴後,召集人應視個案之需要,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於成立之日起展開調查,並於卅天內完成調查,向本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然而,事發已逾四個月,學校仍未完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審理之法定程序,也未通知家長處理結果。加害教師仍在校內任教,被害學生已轉到他校就讀。
本案A生、B生已經提出告訴,現由板橋地檢署偵察中。原本學校的性別平等調查報告可以提供檢察官偵辦參考,也可減少受害學生陳述被害經過次數,但學校隱匿包庇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也突顯校園性侵害事件處理的困難。本會呼籲教育部與台北縣教育局立即介入本案,追究校長與相關人員的違法責任。
校長與老師原本是應該幫助學生的人,卻對學生受害視若無睹,所造成的二度傷害,會讓學生自我否定、不信任他人、終生缺乏安全感,是另一種型態的罪行。為遏止這種罪行,我們提出性平法第36-1條修正案,希望能為學校嚴重的隱匿、包庇行為畫下紅線,一般的通報疏失或不嚴重的拖延,就由教育當局行政懲處,但對於校方故意隱匿包庇且因此造成受害者損害的性侵案件,我們覺得有必要課以刑責。以下是本修正案的簡要說明:
1. 本修正案的設計旨在處罰明知故犯者(直接故意),不處罰間接故意犯及過失犯,也就是行為人必需對於有性侵害發生具有明確的認識,並以強烈的意欲要包庇隱匿性侵害犯行,才會構成犯罪。
2. 此外,尚需「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構件要件,也就是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的行為,必需導致性侵害犯罪未被發現,被害人因此受到二度傷害,才會構成犯罪。例如:某校長故意包庇隱匿性侵害犯罪,但該案已有他人通報,主管機關也在處理中,則某校長仍不構成犯罪。
3. 最後,本修正案不處罰包庇隱匿「性騷擾」的行為,僅就最嚴重的包庇隱匿「性侵害」的行為來處罰。
本會謹以「刑期無刑」的用心,推動本法立法,只希望未來類似的悲劇不要在校園中一再重演。
附件1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36-1條草案提案連署書.doc
附件2 台北縣某國中教師猥褻性騷擾案案情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