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新聞稿】哪來的幸福城市!? 捍衛幼童受教安全,家長當自強 2014.11.25─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30,2019人本新聞稿
人本基金會新竹辦公室 新聞稿2014/11/25
哪來的幸福城市!?
捍衛幼童受教安全,家長當自強
今年1月15日,新竹縣某私立幼兒園林姓教保員,於放學時段見孩童相互嬉鬧尖叫,竟情緒失控以雙手大力掌摑鄭童及其友伴側臉近耳處,造成鄭童右耳積血、鼓膜破裂。(附件一:診斷書)在處理過程中,家長雖屢次向新竹縣教育處尋求協助,但該處卻無具體作為,任由林師繼續任教。直至六月底,本會協助發文進行通報、申訴,以及司法一審判決傷害罪確立後,林姓教保員才確定解聘。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簡稱幼照法)第27條規定:「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在幼兒園服務,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故本會於8月間發文,要求新竹縣府教育處通報其他縣市主管機關,避免施暴教師被二度任用。然而,教育處竟以刑事判決書內容,認定林師行為係出於「管教兒童、惡行非重」且「犯後態度良好」,不構成虐待兒童之定義。且故意誤用法規,以幼照法第27條第二款立法精神及法理與98年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雷同,而該修正條文已無適用之荒謬理由拒絕通報。(附件二:府教幼字第1030376364號函)
司法機關作為保護人民權益最低道德標準,都已判決該師傷害罪確立,但身負監督及制訂教育方針的主管機關,卻不斷跳針護航施暴教師,漠視及罔顧幼兒基本權益,本會感到十分遺憾。再者,教師法第14條經修正後,業於第13款增訂「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因此林師施暴行為既經司法認定傷害罪確立,更應立即解聘並通報其他縣市主管機關。令人不禁感嘆,新竹縣這座號稱第一名的幸福城市,為顧全教師飯碗,幼童安全幾乎已無保障。
近年來,竹北私立幼兒園爭立,但僧多粥少的情況,仍然造成在地幼兒家長無不為卡位進優質幼兒園而摩拳擦掌,競爭之激烈,程度不下明星高中及大學之申請。然而,反觀新竹縣府面對幼兒體罰及傷害問題的包庇及草率的行政方式,令人不得不擔憂縣府要如何因應近年來因生育率集中而倍增的竹北新興幼兒園們?可以提出哪些具體的把關與監督措施?
事實上,除此案外,本會亦接獲其他幼兒園不當照護及體罰之申訴,在陪同家長與教育處會談後,都未見主管機關有任何積極的改善與回應。面對體罰教師或不良幼兒園,教育處並未積極為家長、幼兒把關,反而成為替業者背書、只想息事寧人的和事佬。作為幼兒家長,在面對如此毫無章法、龐雜無序的管理體系,只能睜大眼睛、自力救濟,才能確保心愛的寶貝不受到傷害及虐待。
為保障新竹縣幼兒身心安全及受教權益,本會嚴正呼籲:
一、 新竹縣教育處應立即依法將本案體罰教師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定期訪視該園所,要求園所提出具體的教師輔導方案。
二、 新竹縣政府應對全縣幼兒園進行全面檢視,加強幼兒園及幼教老師、教保員之專業知能,確保新竹縣幼兒上學之安全。
三、 對於縣府一再包庇體罰教師的作為,本會嚴正譴責並感到遺憾,也呼籲家長在面對體罰教師及不當照護的幼兒園,能挺身而出,與我們一同捍衛兒童安全受教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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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