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新聞稿】針對台東教師體罰學生事件,人本教育基金會聲明─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30,2019人本新聞稿
【編按】
11/27台東家長開記者會揭發學校體罰事件(新聞報導列於下方),本會新聞稿回應如下,請您參酌。
*新聞:
【20141127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針對台東教師體罰學生事件,人本教育基金會聲明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該法自2006年12月起生效八年了,老師體罰學生仍然屢見不鮮,台灣體罰情況應該列入國家人權報告,以追蹤施行成效。
二、一個教師對孩子實施體罰時,同時也宣告自己對教育專業的放棄,因為他只能依賴暴力從外控制孩子,卻無法引起學生對學習的內在動力,而這些暴力行為對孩子所製造的恐懼,負面影響深遠。 對學生施以體罰的教師,應列入不適任教師,並送教評會。
三、另外,一個學校校長,不但未能制止教師的暴力,甚至表達支持,甚至還『以身相許』表示自己也動過手,那麼,這不只是專業的喪失,還是體制性維護暴力。我們不但質疑校長的辦學方向與能力,我們也認為教育處必須即刻嚴正處理!否則,破窗理論,難保台東縣沒有其他學校起而效尤,以教育處為靠山,大膽違法。
四、請問台東縣教育處處長:面對這樣的暴力老師,教育處的回應是什麼?面對自稱也會拿棍子打學生的校長,您覺得還適任嗎?本會自2010年起,共接獲台東縣國中小老師體罰申訴高達6起,難道台東縣要成為暴力老師的世外桃源嗎?請處長拿出魄力,盡速依法查處校長行政責任,並將暴力老師移送教評會懲處,還給孩子免於恐懼的教育環境。
參考條文: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七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
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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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全國滿十八歲者加入『與孩子們立約』的活動,若您願意支持響應,請進入網站、填妥相關資料後送出。
立約人可以獲贈:
1.親子教養叢書『愛的手冊』﹝內容包括『對
於體罰的了解』『對於各種問題處理的方法
原則』『立約者的故事』,提供加入者思想
與行動的良方。﹞;
2.『建立一個不打小孩的國家』門牌貼紙ㄧ張;
3.一本『護照』,
作為不依賴體罰的行動參考。
約文
我,一個成年人,因為非常關心下一代的福
祉和人類的未來,願意以極誠懇的心,與現在
以及將來所有的孩子們立下如下的誓約:
一、在有生之年,我將給身邊的孩子以最好
的教育,絕不依賴體罰為管教的手段。
二、在有生之年,我將愛憐疼惜身邊的孩子
,和顏悅色地對待他們,絕不以「刺傷
孩子的話語」為正當。
三、在有生之年,我將一直站在孩子的立場
看事情,絕不默許在我身邊有任何人傷
害任何一個孩子的身體與心靈。
四、在有生之年,我將盡全力,在可及的範
圍內,為所有的孩子謀求更好的生長環
境與發展機會,絕不逃避這種責任!
「體罰」的定義是:以「直接造成身體上的痛
苦」,或以「控制其身體而造成心理上的痛苦」
為手段的懲罰。
「不默許」的原則是:或直接制止、或委婉勸
說、或循其他途徑找尋其他力量的支援,對已
經發生在眼前的事,盡一己之力改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