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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url.com.tw · March 13,2018許傳陽:媒體近用權 擴及社團組織
在數位時代的科技環境下,近用權的確認是無庸置疑的,我想從一個市場角度來談數位媒體特性、內容產製還有近用概念。市場規範的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是以市場的「結構多元」創造「內容多元」,美國的管制模式就是如此,但它的市場分成三個區塊。第一個是衛星電視、第二個是cable電視,第三個是無線電視。這樣的管制模式移植到台灣,恐怕會有問題。因為在台灣電視市場,cable是獨大的,將近百分之八十。
第二個創造內容多元的方式,是直接從「內容補助」來看。內容補助是以西歐國家為主,希望贊助多元文化的內容產製,或由公共電視輔助製作團隊,包括紐西蘭也是。這是以社會福利的方式從事內容多元產製,這個模式引進台灣恐怕也有問題,因為台灣是移民社會,或者說是比較多元文化群體構成的社會。在台灣政治藍圖中,會有它的對抗性。這種對抗性質使得內容資助的過程產生正當性的問題,而又延燒到政治。因此在法律上或政策輔導面,在時程上會比較delay,而沒辦法改善市場環境。
在這樣的管制缺口底下,我們怎麼看待數位電視?數位電視不只是類比訊號數位化,重要的是它有technology information,政府必須適當輔導市場與產業生態,其方式有三個面向。首先,因為數位電視可以提供資訊服務,除了提高影像的數位品質,其實可以導入更多資訊。例如在web2.0時代,很多年輕人每天晚上都在網路上開party,以多方對談的方式,討論今天社會的議題。例如最近葉署長在日內瓦,PTT就有一些人在討論。web2.0有個概念,就是information也是內容,而不只是information。譬如你在看PTT的笑話時,你會看推文最多的,看到86篇你就點進去看,所以information不只是information,它也是內容。
在產業面上,我比較會注意到數位電視平台的新業務與舊業務怎麼互補。因為數位電視不斷在發展新業務,以前傳統影像製播可能是舊業務,兩者怎麼互補產生新價值,這也許是我們要去思考的。譬如民視你看《娘家》這個節目,這可能算是舊業務;可是如果你是用「飛來訊」車用電視,它是新業務。特別是我們國家在談知識經濟,知識經濟透過數位通訊外銷其實是滿重要的。我們談文化創意,有些是偏向區域化,例如九份、集集,車用電視又如何導入區域化的知識經濟?你可以開車到地方旅遊,並利用車用電視,收看當地地方文史工作者製作的節目或資訊,我想這樣可以增加旅遊文化的深度。
第三,在新的媒體生態,我們如何談「近用」概念。在數位傳播權時代,我們必須把「數位近用權」從個人的角色,提昇到社團、組織的層次。因為這幾年,我在做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的閱聽人研究,我覺得很多地方的文化工作者其實需要資助。需要訓練如何進入到web2.0的層次。過去談到近用,大都放在個人角度,如何實現民主,是一種公共領域的概念。如何把公共領域的概念協調到文化生產領域,特別是一些藝術,像是客家、原住民創意文化如何獲得近用,這是我個人的觀點。
程宗明:弭平數位落差 發展多元文化節目
依據2007年NCC績效報告,台灣數位化過程發展到今天,數位化其實相當低落,這與有線電視獨佔有關。這部分我就不做細部分析,大家都很清楚媒體的問題。如果我們規劃數位化,卻無法同時有效規範有線電視的公平競爭市場,那這個結果可能很慘烈,也很難改變。除非我們思考如何加強投資公共廣電集團,可是目前政治力並沒有這樣支持,或者對中華電信有更多期許,讓它扮演另一個競爭者。可是有很多法規上的問題,它到底是不是媒體,也還在討論中。
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引入不同趨力發展。我認為是以國際法規的層次來影響我們國內法。這幾天,衛生署長葉署長在日內瓦的表現也很讓人矚目,讓我們對聯合國也開始注意了。這個由馬總統通過的公約,到底對我們國民有什麼影響?當然到傳播議題上不會這麼快,因為它先是從法務部的角度,去思考公民審判、人人平等自由等人權保障。可是如果我們超前一步,這是很進一步的象徵。不管是業界、學界、政府相關部門,都在想這件事的話,這對國內傳播法是很重要的思考導向。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很多部分不是在傳播上,不過它定義了公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以及公民參政的自由。對於孩童、未成年者的保護,也保障種族、宗教、語言的少數,參與文化權利的地位。每個公民也都應該確保參與的自由,同時能接近使用政府提供之公共服務項目。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重點是讓每個人都能夠參與文化生活空間,尊重自由不可分割。國際性的文化領域合作交流對該國人民有所幫助,必須給予重視。另外,簽約國於一年之內,必須諮詢相關國家或組織,依循聯合國社會經濟理事會的發展計畫,提出分階段的規劃。這對台灣來講,至少這是重要的行政程序。
保障公民權利 數位傳播管制新定位
從《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定位,可協助我們定位管制數位傳播。在歐洲的經驗,依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範,後來成為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規範,也就是保障積極言論自由。傳播事業發展這麼多年來,傳播事業的集中化與其蓬勃發展,是否與多元主義發生抵觸。要維護多元自由,還是產業發展,這裡就碰到選擇性的問題。
在眾多的分析裡,我提幾項給各位參考。以歐洲理事會的文獻,與相關專家的看法。一般競爭原則雖然在數位匯流時代慢慢產生,可是它只能在常態上保障多元,但針對多元社會價值(pluralism)問題,並沒有辦法單靠一般競爭原則。相對而言,針對個別媒體特殊管制 (media-specific regulation),這部分還是較有效保障「個人人權與民主參政之權利 」(human and democratic rights)。在歐洲的經驗裡,明顯看出個別媒體管制還是不能放鬆。不管國內外團體,都會對多元、多樣性、公平、公正、社會責任、高品質節目等種種規範,還是強調在數位匯流時代保存下來,但它可以用不同的競爭策略,讓它得到更好保障。歐洲理事會的專家報告提出幾項看法,建議在諸多水平、垂直整合的新匯流媒體秩序中,其實有很多management可以設定,兼顧產業發展,也兼顧pluralism(多元)理想。
舉例而言,相對急速擴展的大媒體潮,我們可以容許這樣發展存在,但我們也要看看是否有強大獨立的公共廣播事業組織做平衡。第二點,相對於數位新平台倡議不屬於必載適用範圍,唯有在公共廣電頻道與服務,皆能透過無線傳輸讓所有民眾便利地接收下,才可同意。第三、舒緩媒體所有權集中的管制,但更要重點移向媒體瓶頸資源或設施的近用控制 (access control),加以嚴格規範 ,譬如一定內容幅度的可得性,或使用任一媒體都可獲得對等服務。
數位優先方向 社經文化活動
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去思考,我覺得它可以協助我們設定數位建設的優先方向。我們都知道社經文化權利,可以彰顯實踐文化生活這類的功能。我可以直接看到,也許我們在數位管制中,需要促進文化活動。但我想提出更直接的概念就是,如果我們從公民權理論來看,社經文化權利其實不是狹義的文化活動,它是公民的能力(capabilities)。除了在文化事物上的享受,自己處事的能力是否能來自數位傳播應用服務,這才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彰顯。我們現在數位傳輸管制的結果,是不是能產生相對的頻道或應用服務,促使能力的提昇。
撇開節目不談,我舉三個指標。第一個是國內資訊的傳遞,再來是對國際局勢的瞭解,第三個是語文能力,當然是英語為主。特別是國內英語的環境,在台灣,如果你要接收英語的國際資訊,幾乎只有CNN這個選擇,其他不是沒有,而是較難得到。其實在2005年,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法務部長陳定南還在行政院會上公開批評,我們的國家只剩下CNN,其他外語國際資訊一般民眾是不容易獲得的。
有線電視數位化不成功,類比又只放CNN,我們數位管制的結果,到底有沒有提供給人民更多的選擇,認識國際社會而有能力掌握自己?很好笑的是,有線電視無法提供這些服務,卻把機上盒送給英國、德國、法國、新加坡等使館,這是「寧與外人不與家奴」的現世版。我們這樣的進步國家,人民要得到資訊卻要花費高昂成本,去訂數位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自備iphod、mp3 player等。這不是變成,一切新媒體可以看到,就是一般媒體看不到,這變成價格上的近用門檻。單就這點來看,我們似乎沒有彰顯國際普遍認同的人民需求,特別這些需求可以提昇人民視野與能力,我們反而都交給商業勢力決定,要付更多錢,才能看到(得到)更多的知識或觀點。
我們往前看,還是有一些東西可以在數位管制的理想下得到發展,我想舉一個廣播環境的例子。其實大家需要很多行車資訊,我們是否能利用數位管制下的新服務,更有效地提供行車資訊。行車資訊對很多民眾都是必要的,而現在數位電視的「車機」越來越普遍,是不是能把交通資訊轉為數位視訊資訊的服務,而且是Free to All?所有駕駛人不必買衛星導航設備,就能接收這些基本資訊。它與衛星導航的市場是不太一樣的,是屬於公共、全面性的資訊提供,不是所謂的分級,或是個人化。就這點來講,也可以做為延伸的思考,這部分不能依賴市場的機能,要從政策法規去創造。
數位轉型服務 多方諮詢借鏡
我們應該在一年內,去諮詢有關社經文化的委員會,對這方面的規劃。這裡我舉一些例子,聯合國的正式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轄下有一個廣播電視發展機構,在一九七七年成立,簡稱AIBD(,全名為Asia-Pacific Institute for Broadcasting Development)。它以教育訓練為基礎,但近年在公共化政策與數位化發展著力甚多。我想這是值得諮詢的組織,因為它以亞太地區的經驗,去提供資源與指導。雖然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但如果我們要遵守當前簽署的公約,我們應該要主動去看AIBD對亞太環境如何提出指導文獻,怎麼發展數位化下的轉型與服務。AIBD現在最主要的諮詢與指導文件,是2003年透過亞洲各國達成的曼谷宣言,它指引亞太地區的數位化廣播事業如何邁向資訊社會,包括文化多樣性、加強公共廣播電視服務、弭平數位資訊落差,以及人力資源開發等四大項,這些與我們面對的問題相當有關。
簡單來說,文化多樣性就是必須兼顧文化活動的多元性,同時也要文化生產權利擁有者當享有適當的授權版稅額度。因為我們現在新媒體管制,碰到最大的問題就是,對文化生產者有很多授權機會,可是人民近用卻必須花很多錢,這要取得一個平衡。公共廣電服務可能不需要多講,但很重要的是如何結合基金制度,自從廣電基金被廢除之後,整個影視產業的生產基金制度可能還是要加以關注。弭平數位落差應該也要視為一個普及化的基礎建設,人力資源開發還是在提昇國內業者對於外元文化的專業尊重,更重要的是如何與國際間合作,提昇這方面的技能。
總結來看,這兩項公約要引進國際規範,然後導入國內修法提昇的方向。我個人認為,政府應該在數位管制上,解決有線電視壟斷內容的問題。開放公民授權的契機,才能鼓勵平台競爭發展,另一方面,應該訂定觀念性的內容發展項目,供給實質基金以及扶植公共廣電,透過國際交流刺激台灣人提出本土觀,也具有國際觀的多元人文節目,以及其他應用服務,在落實這兩個公約上,就能夠達到明確的方向。
胡元輝:數位電視發展 政府規劃應負責
我在業界做過一點服務。還記得八十七年我進入台灣電視場域,十多年當中,我看到台灣數位化的發展,也許可以做點報告。第一個想談的問題是,在這段台灣數位化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到底出了什麼樣的問題?在數位轉換的過程中,政府的角色又是否稱職?
台灣的數位無線電視在2004年正式開播,從我擔任台視總經理的時候,就進入到數位無線電視試播。因為我剛好在業界服務,就看得很清楚。整個數位電視發展進程,不同業者為不同利益著想,這是台灣數位電視發展的障礙,這是事實。由於有線電視獨大,傳播產業生態對數位化的抵制,也造成台灣數位電視發展的障礙,這也是事實。
雖然有這些現實,政府在其中是不是能扮演數位化的助力?這個角色雖被大家期待,可是以我親身經歷,我必須說,看起來是有點混亂。我用的是「失能」這兩個字,我有時候甚至想這叫做「失蹤」,好像政府不見了。在台灣數位電視推展中,我們看不到政府。對不起,這裡有幾位政府官員,我想他們也參與規劃,也認真推動,可是我認為政府應該要出現的時候,我看不到它。
在「製、播、傳分離」這件事,我在2000年到台視服務時,就知道政府正進行研議大型計畫,還防我們業者怎麼看這件事。如果我印象沒有錯的話,一度在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中,也想要把這個「製、播、傳分離」政策放在立法裡面,當然最後的版本沒有。這樣重大的政策,從2000年到現在2009年,我想很清楚的是,現在這件事好像沒有人在說了。
另外,過去我們講北部共塔這件事,我記得還有新聞局長等、政府官員,還有業者,盛大其事地組團到各國參觀共塔作業,對不起,兩年前我收到一紙公文:小組結束。這十年來到底是如何物換星移,我們看到很多文件上的理由,可是這也不免讓業者,或是有心想要參與推動的人想,到底政府政策跑到哪裡去了?是因為業者利益不同,政府就不見了,還是生態不允許?科技進步?我們其實看不到充足的理由。
推動數位化 政府引導角色模糊
又譬如「共同傳輸平台」,當我還在公視服務的時候,很多同仁,包括董事會,就認為「共同製、播、傳」這件事,假如在商業推動有困難,公共廣電是不是可以扮演一個角色。因此我們與當時的謝長廷內閣談過,雖然很匆促,但最後通過公共廣電的兩年計畫,把共同傳輸平台的基礎放進去,也就是希望透過公共電視為無線電視搭建傳輸平台,到後來再透過新的特別預算加入,也包括高畫質電視。進一步我們提出計畫,讓電信業者,或者是無線電視廣播業者,也有機會進去建構一至二個共同傳輸平台。進行到現在,這兩年計畫我不敢講是支離破碎,但也不知變成什麼樣的情況。
我的意思是說,在台灣廣電數位化的過程中,業者當然會不同意見,傳播生態當然有很多狀況隨時在改變,可是政府做為引導者的角色卻必須確立,這件事其實並不困難。我引用歐盟2005年,提出如何加速廣電數位化的政策文件。文件指出,從類比到數位廣電的轉換時間越早,時程越短,轉換的好處也越快實現。因此它除了不斷檢視歐盟各成員國的數位時程表,令其定期公告,也有許多政策上的建議與要求,都在說明政府要協調廣電業者儘早完成數位轉換程序,而且各成員國不能只依賴市場引導的策略,還需要清楚明白的公共行動。
我拿歐洲角度的原因是,它有很多資訊可以做台灣的參照。歐盟非常清楚政府在數位轉換過程所應扮演的角色,有相當的認知與行動。台灣政府有沒有這個認知?其實也有。我去查了一個文件,在2005年行政院通過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草案,總說明裡面提到:「世界各國發展數位電視雖然國情各異、進度不一,唯皆由政府制定明確的無線數位電視產業政策,及優惠措施等,使數位電視快速導入市場,完成數位轉換,並帶動相關產業蓬勃發展。」這看起來與歐盟文件許多精神文字幾乎符合。
數位轉換 創造優質廣電環境
我們批評廣義的政府,其對有些公務人員其實不公平,他們可能因為政治對立、政府變遷,使得公共政策沒有辦法達到一致、明確、即時的決議,但無論如何,我要說政府有時真的是不見了。我們談傳播人權,程宗明先生特別把兩個公約的基本精神拿到台灣對比。很清楚的是,我們要進行數位轉換這件事,其實不是單純技術的轉換,把類比訊號轉為數位訊號就大功告成。因為我們要數位轉換,目標是為了要得到更好的廣電環境。
在歐盟文件裡講得很清楚,數位廣播可以透過增進技術的字幕、聲音、符號,讓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得到更好的閱聽環境,而整個數位轉換也應該對文化多樣性,以及媒體的多元主義產生貢獻。如果不是這樣,數位轉換的目標就只是科技的遊戲。
我很快地陳述幾個建議給大家參考,第一是希望提供所有的平台,促成各平台間的良性競爭。雖然我現在於某公司擔任顧問,與MOD有點關係,但我稍微補充一句,剛才提到黨政軍退出這件事,像IPTV的發展,我們NCC的政策,是任何可能沾上邊的事情,它都認為會產生黨政軍沒有退出媒體,我其實不是很能理解。因為四大基金在市場上買了某公司的股票,然後就說黨政軍進入媒體,像這樣的行為會造成傳播環境的混亂,讓有心工作者無法在適當環境推動。這樣我就不能理解,為什麼要採取這樣的標準,讓台灣幾乎只有一個IPTV產業。
所以像第二梯次開放數位無線頻道,一個負責的政府,應該把時程儘快架構出來,而且落實一定程度的開放競爭,而不是保障無線電視頻率。應該儘速修訂相關法規,落實授權無歧視原則,讓平台不再能隨意綁架頻道,例定手持電視執照的發放時程,讓官民業者做好準備與相互協作。我覺得經濟景氣當然是一回事,但我認為重要的時程表,還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去做的。
普及公共服務 加重公廣集團功能
另外,以公視協助公共網路做基礎,並與其他商業無線電視業者,推動建置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平台,逐步實現製作、播送、傳輸的水平整合。也應提供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充足的數位頻率,包括族群頻道、文化藝術,兒少教育、新聞體育等頻道需求。插一句,因為鄧司長說,有很多頻道,只要公共電視有能力做,這是鄧司長非常大的好意。我記得我還在公視服務的時候,就向鄧司長拜會過,也說明這樣的情形。我們有頻率,也有能力,可是我們沒有錢。這就代表國家整體政策不見了。以前數位兩年廣電計畫,不只是國民黨政府,從民進黨政府時就不認帳了,真的很奇怪,整個國家完全沒有一致的政策。應依平台獨立原則,普及公共服務。
同時制訂必要規範,以保障年長者與身心障礙者的收視權益,以及一般民眾的近用權,促進文化多樣性與媒體多元化。各類商營頻道系統或頻道業者,提供一定比例的營業額,成立影視基金,以推動數位內容的創新產製。最後一點是公共廣電的角色,應讓公共廣電做為台灣數位電視發展的支力點,新政府必須好好思考。舊政府時期表面上好像有政策,但實際上是支離破碎。現階段新政府應該好好研究,否則整個數位電視發展套譜就不見了。
我引述一份2006年的研究,英國學者Petros Iosifidis特別對歐洲國家的數位轉換,提出三個結論。第一,增進消費者對數位電視服務的興趣,並降低他們的誤會與恐懼;第二,帶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的發展,並使之成為主要的數位接收平台;第三,讓類比訊號的回收更顯可能。這篇研究也證明,因為這樣的參與,所以歐洲的PSB,更能夠在未來的數位時代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也證明它在數位時代的公共價值。我們鄧司長可能很有想法,NCC可能也有很好的見解,可能行政院、經濟部、新聞局都有想法,可是誰來做好分工架構,這是我最後要再呼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