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與教育電子報─「傳媒與教育」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March 13,2018社交媒體首次超越電視,成為年輕人的主要新聞來源/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英國路透新聞學院的一項研究指出,社交媒體現已首次取代電視成為年輕人的主要新聞來源。同時,社交媒體的興起正在打亂新聞出版的商業模式。
該研究曾對全球各地五萬網民進行調查。報告指出,在所有接受調查的網民中,51%說他們使用社交媒體作為一個新聞來源,而十人中就有一個說社交媒體是他們獲取新聞的主要途徑。
同時,在18-24歲群體當中,以社交媒體為主要新聞來源的,多於靠電視看新聞,其比例為28%比24%。
該報告認為臉書等網站在發佈新聞內容方面越來越有影響力。
報告指出,人們興起利用社交媒體平台獲取新聞,加上轉用移動模式,正在「破壞」高質素新聞的出版機構的商業模式。
路透新聞學院研究所主任Rasmus Kleis Nielsen說:「傳播途徑更趨分散,對新聞出版機構而言,似乎是帶來機會可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爭取新的受眾,但當人們越來越多透過第三方平台獲取新聞之時,也將令大多數出版機構越來越難超越對手,以及維持跟網民直接聯繫,帶來賺錢機會。在這種發展情勢下,業內不斷汰弱留強,勢難避免。」
報告指出,未來趨勢將是,傳統大報仍將主導生產大部分的數位內容,繼之為廣播機構,以及如Buzzfeed之類的數位網站。
可參閱報導: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為什麼我看到的是這些廣告?/洪瑞君
公用頻道經營之未來/朱弘川
攸關台灣通訊傳播媒體監理的匯流五法草案,己於日前送交立法院審查,預料將對原有的廣電三法造成不小衝擊,也對公用頻道的實踐產生不小影響。公用頻道的設立,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公佈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後經1999年修正後,即規定有線廣播電視在業者在申請執照時,也必需送交公用頻道的計劃書。
《有廣法》修正後和公用頻道的關係
1999年《有廣法》第25條即規定,經營有線電視業者需承諾提供公用頻道服務,但修法後,根據2016年1月公佈的《有廣法》第41條,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一個以上的公用頻道。換句話說,公用頻道的設立成為有線電視業者的「法定義務」,以前若沒遵照公用頻道使用要點,未來在評鑑換照時會要求業者改善;現在則是有線電視業者若不提
臺灣師範大學大傳所教授陳炳宏(照片為中華傳播學會提供)
但未來匯流五法通過後,臺灣師範大學大傳所教授陳炳宏擔心,現有《有廣法》對公用頻道的相關規定,等於被推翻了。陳炳宏呼籲,在匯流的情況下,有線電視也是廣義之下的電信寬頻事業,就像是寬頻系統下所區分出的各個平台,我們對公用頻道的想像不能只存在有線電線平台上,未來是否也能在臉書或網路上收看,以符合多元平台和公民近用的精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祕何吉森表示,日前送交立法院的匯流五法,其中的《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即是從匯流的角度出發,將從前《有廣法》所謂的「系統經營者」,改稱為「電信事業」,代表著未來無論是電信事業,還是有線的平台事業,依照《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第31條,還是必需免費設立公用頻道。
為何需要公用頻道?
臺灣師範大學大傳所教授胡幼偉認為,公用頻道滿足了民眾的媒體近用權,政府單位卻要求民意調查中,強調公用頻道知名度等問題,但是多少人「看」,不應該是我們看待公用頻道方式,倘若能拋開傳播效果的包袱,從是否滿足民眾對「傳播的需求」(communication desire)的角度出發,會比較恰當。
高雄市公用頻道推動委員丁祈方,則提到目前公用頻道推廣上所遇到的問題。丁祈方表示,根據高雄市政府統計,高雄地區大概有60%民眾知道公用頻道,但實際收看人數卻不多,可見「知名度」和實際使用情形有落差。而節目由什麼團體提供,一直是各縣市公用頻道委員會所思考的問題,若要避免公用頻道成為地方政府、民意代表或特定團體所利用,應採取「實質審查」的方式;即便內容沒有商業使用的問題,但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公用頻道上的內容,在合理使用的認定上,仍有許多模糊的地方。
著作侵權的疑慮
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的形式,在認定上,仍有許多模糊的地帶。按既往的判例,法院會輔以著作權法第65條的四項要件做為衡量標準,而要裁量媒體內容有無侵權時,又常援引現行著作權法第49條、第52條和第55條為依據,但多是針對評論和報導性質的主題,若涉及影音內容,又要在公用頻道上播放的案例,單憑現行著作權法第55條(只在公益活動中使用)仍難以界定。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權研究所助理教授江雅綺(照片為中華傳播學會提供)
北科大智財權研究所助理教授江雅綺認為,未來智財局在提出的新版著作權法中,對於「合理使用」的判定,要有更清楚的章節說明,讓民眾自己的內容製作,未來要到公用頻道上播放,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
另外,在網路平台上,當權利人發現有侵權的內容時,即可通報網路平台提供者移除內容,網路平台即可免除相關責任,這對平台業者是種保障,也能鼓勵更多內容在平台上流通。江雅綺認為,未來也希望相關法令適用於公用頻道上,或是採用「創用CC」的概念,若是非營利目的使用範圍內,在標註原作者姓名後,也能免於相關刑責。何吉森回應,原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應隨時空調整,通傳會已著手和智財局就著作權法進行溝通,寄望未來在行政解釋上,讓著作權法不會妨礙公用頻道的實踐。
公用頻道的實踐
因為網路造成閱聽人使用媒介行為的改變,個人媒體已取代大眾媒體的功用,閱聽人要實踐近用,一定需要公用頻道嗎?文化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副教授柯舜智表示,有線電視已開放跨區經營,社區意識也面臨去疆域化,公用頻道做為一個社區媒體,還能以社區概念來經營嗎?尤其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若實施後,可能造有線電視業者收入減少,也會對經營公用頻道造成影響。何吉森認為,從社區的觀點出發,凝聚社區意識,以名人代言的方式,也許能起帶頭作用。柯舜智則認為,擴大與學校、社區和公益團體間合作,讓公用頻道成為社區議題的中心,是公用頻道的出路。
千分之四的基金如何用?
胡幼偉認為,按照目前送交立院版本,「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第22條即規定,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電信事業,每年應提撥千分之四之營業額給各縣市主管機關。至於修法之後千分之四的基金要怎麼用?由誰用?公用頻道的經費有無專款專用?胡幼偉表示,地方政府等同擁有製作節目的權力,這和公用頻道由民眾近用精神是否有衝突,都是主事機關得費思量的。
相關法規背景參考:
1著作權法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第22條
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電信事 業應每年按當年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營業額千分之四之金額,逕提繳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電信事業提繳之金額,其所提 供服務之經營地區涵蓋二以上之直轄 市、縣(市),應就各直轄市、縣(市) 之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營業額分別提繳之。
第31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電信事業應免費設置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 學校、團體及經營地區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前項電信事業應免費設置專屬頻道播送地方特色之節目。
3.1999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5條
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審議委員會得為許可之決議:
一、申請人之財務規劃及技術,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者。
二、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者。
三、提供之服務及自製節目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者。
4.2016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1條(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6條(罰則)【相關罰則】第五款、第六款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