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12-24─立報─言論廣場─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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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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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 |
兩岸關係的幼稚期 | |
兩岸江陳會成功嗎? | |
井邊之蛙:電影特效牽動的產業變化 | |
咄咄集:再為工會法修法進一言 |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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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的幼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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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江陳會登場,其實無甚了了。因為此次的協議內容,除了台商租稅協定事涉重大而觸礁外,餘者在台灣的政治議程裡皆屬「事務性範疇」。若說有人關心,想必不多;至於點名賣台,那更是扯到天方夜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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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左右看】兩岸江陳會成功嗎? |
【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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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角力的談判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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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若仁/社會評論者 |
兩岸關係的複雜性,恐怕是舉世罕見的。一方面,兩岸經濟的一體化、密合性,已是與日俱增而呈不可回頭的大趨勢。另一方面,兩岸政治主權之爭議,卻也是極為徹底,幾乎在目前難有圓滿方案,一次到位來順利解決。 |
【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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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滿結果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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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安君/大學教師 |
近日兩岸第四次的江陳會談成果,總括來說,充分符合了台灣經濟發展需求,共創雙贏的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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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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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邊之蛙:電影特效牽動的產業變化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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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輝(企畫人員) |
電影產業在最近的熱門話題,應該是剛上映的電影《阿凡達》,所引發的立體(3D)特效熱潮。表面上,這個議題只跟觀眾、好萊塢片商的策略有關,但是,它影響最大的,卻是影視產業中,從業人員地位的變化。 立體特效是一個由片商營造出來的視覺需求。它原本就像嗅覺、觸覺,是觀賞電影時,在理論上應該要具備的感官元素;但是,產業界對此討論甚久,卻因為技術不成熟,觀眾也未必需要而暫時擱置。用業界的術語來說,這並不是「殺手級應用」(Killer Apps):有它不覺得多、沒它不嫌少。 不過,立體特效終究還是出現了。從商業策略的角度來看,這是好萊塢業者在網路、電腦的夾殺之下,在誤打誤撞之下所找出的脫困之道。對於片商而言,在過去數年受到光碟片複製、網路上觀賞影片的影響,而出現的營收大幅下滑趨勢,將可能因此而扭轉回來。因為,現有的電腦、電視螢幕並無法提供大螢幕的立體效果,觀眾要享受這樣的服務,只能買票回到電影院。 這個方向是否可行,目前還不確定。但是,從業內人員的角度來看,立體特效卻未必是產業之福。因為,立體特效的關鍵在於軟體運算、影片的後製、電影院的放映設備,這些都需要購置大量的硬體設備。此外,片子的賣點集中在特效而不是演員的知名度時,就意味著行銷方式的轉變,以往靠著演員知名度來拉抬電影知名度的作法,將會成為歷史。此次《阿凡達》上市前的行銷手法,就是明顯的對照。 相對於電影從業人員印象中的「藝術創作」,甚至是好萊塢目前的製作流程,立體特效將會改變製作資源的配置,大量使用的科技、視覺效果之後,會讓劇本創意、演員的演技淪為次要角色。如果我們還記得,今年年初,美國演員工會(SAG)與資方歷經兩年多的對抗,最後是醞釀罷工不成而收場的經驗,更可以感受到新科技對於業內人員的衝擊。 採構硬體設備的高額費用,從商業運作來看,意味著資金的大量積壓。從製造業、軟體業的經驗來看,我們大概可以預見,未來的電影產業,獲利率將比現在更為微薄。一個類似的對照就是影史賣座經典的《鐵達尼號》,票房收入雖高,但是行銷的高額預算,卻也讓獲利不如預期。 片商如果要回收投資,就必須有更多的拍片計畫。這將會讓電影製作的「工業」味,越來越濃厚,演員、製作團隊,將距離「創意」越來越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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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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咄咄集:再為工會法修法進一言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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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教師) |
爭議不斷的工會法修法,選後仍將排入立院每週二、五的院會討論事項議程,例如,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12月18日、22日),即併案審查衛環委員會通過之行政院版工會法修正草案,與黃義交、黃昭順、廖國棟、侯彩鳳等委員之單條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排入院會討論事項第18案。易言之,純就立法技術而言,工會法完成二、三讀程序應該只是時間問題。 這樣的情勢預判,對過去一段時間積極進行工會法修法遊說的工會而言不免沮喪,未來工團如果要爭取符合期待的工會法修法版本,顯然必須提出更為明確有力、可操作的策略。 目前除前揭五個提案以外,部分工團也有各自的修法版本,接下來的挑戰是,屬性、主張互不相同的各工會,是否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版本整合?尤為重要的是,工團修法版本究竟要如何排入國會修法進程?這顯然必須從認識國會立法程序開始,或許就從甫於12月9日由立院衛環委員會舉辦的工會法修法公聽會談起。 表面上,前揭公聽會確實是應各工會強力要求後方才辦理的,各工團對公聽會亦多有寄望,然而,回到國會立法程序,不得不指出,辦理公聽會雖是國會立法、修法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惟立院各委員會辦理公聽會之時間點,應該是在法案猶在委員會進行討論時,像這樣法案已經完成委員會審查排入院會二、三讀程序後,方才煞有其事地舉辦公聽會,再多的公聽會充其量也只能是盍各言爾志的大拜拜而已。職是,若將工會法修法寄望於這樣行禮如儀的公聽會,反映的其實是勞工對國會立法程序的生疏。 實話說,眼前擺在工會面前可供選擇與操作的空間其實不多,工團如果還想爭取相對較佳的工會法修法版本,應儘速啟動以下具體作為: 首先,應先認清目前工會法所處之修法位置,並非停留在委員會審查階段,而是業已進入院會二、三讀程序,各工團應聯合起來向朝野黨團爭取,針對爭議條文是否還有黨團協商的空間;或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要求朝野黨團讓工會法「重付審查」,讓本案有重新被討論的空間。否則,依立法程序,本案在本會期或下會期的院會召開時間內,皆有通過二、三讀之可能。 接著,在爭取修法空間之後,各工團應儘速完成意見整合。理想上,我們固然樂見修法版本能按各工會意見修正通過,惟實務上,即便法案如願退回委員會重行審查,亦無可能完全依照工團意思通過,各工會應儘速整合,提出共同關切且非通過不可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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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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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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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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