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10-07-19─立報─言論廣場─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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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10-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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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
社論:派遣修法,請先貫徹勞基法 |
上週勞委會公佈了《勞基法》派遣專章草案,各大報及電子媒體皆以為該草案最進步之處,莫過於禁止「登錄型」派遣公司,意即派遣公司之經常性業務為人力派遣,故不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也就是不能在有工作標案時才進用員工。但是,這樣的限制其實一點也不新,更毫無任何「進步」意義可言,反倒是一大退步! 現行《勞基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且根據勞委會於民國87年的「台勞資二字第 051472 號」函的解釋,人力派遣公司的經常性業務即為派遣,故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易言之,勞委會早在12年前就明文禁止了「登錄型」派遣公司的存在。 但是當派遣漸漸普及,人力銀行越來越多,並掌握對勞動力市場的發言權時,勞委會卻開始裝聾作啞,放任違法的派遣業者滿街跑,明目張膽的廣告宣傳,甚至與縣市政府合辦就業博覽會等活動。直到派遣業者壓榨剝削勞工的亂象引起社會關注,現在才打算以另立「派遣專章」的方式限制「登錄型」派遣公司,這樣何來「進步」之有? 因此,勞委會企望社會支持針對派遣的修法,那麼應該先貫徹《勞基法》,否則以之前勞委會的執行力,如何相信「派遣專章」不會又只是替資方背書,讓現存的派遣就地合法化而已?相對的,如果勞工團體及民意機關之前就無法督促勞委會貫徹《勞基法》,新增派遣專章之後,也僅是法條在書面上更完備而已,與派遣工能否擺脫「免洗筷」的命運毫無關係。 再就「派遣專章」草案的其他部分而言,勞委會的版本應該要是最嚴格保障勞方權益、最接近勞方立場的,未來法案在行政院、立法院都還會有許多折衝與妥協,若此時就已看見資方介入施壓、遊說的斧鑿斑斑,那麼未來修法的結果必定更加不利於勞工。 但是試看,「派遣專章」以負面列表的方式規定派遣使用的範圍,勢必讓派遣迅速氾濫;開放「經工會同意」進用派遣工比率可達雇用人員的20%,且罰則只是2萬至15萬的罰金,還不得連續裁罰,公司大可繳錢而大量使用派遣工,完全看不出勞委會「捍衛勞工權益」的決心,反倒是處處為資方設想的貼心。 如此修法,不要也罷。請勞委會先好好的貫徹《勞基法》吧! |
(回目錄) |
左右看:定位兩岸關係 |
左看:協議有譜 稱謂懸疑 吳伯雄3年三度赴北京會見胡錦濤,明言代表馬英九三復「正視現實」的箴言,好像強要人接受兩岸分治,引起時論重視。然現實是變動的、建構的,海峽分斷超過半世紀,近兩年才三通、全通,是則現實為何?又如外交休兵挽住台灣頹勢,豈非正視之反義?倒是胡可反將一軍,要馬正視強弱大小的現實。 所以說,台北的觀察家習於看小不看大,老把政治口水當成說文解字的對象,完全不解政治人不神祕,不過是形勢制約下的博奕者,能夠自主選擇的應對很有限,與其瞇眼偷窺密室喁喁,不如從大處著眼。 如此,人們就很容易看見馬、胡兩人都急著政治談判,馬治台灣,不僅是外交孤立,更可慮經貿碰壁,蓋世貿組織杜哈回合的多邊談判已然破局,各國紛紛締結雙邊、複邊自貿協定,形成全世界處處都有大圈、小圈的貿易壁壘,台灣盡在其外,所以打通國際之路乃刻不容緩,從而解魅一中成為第一要務;與此同時,胡治中國也到了倒數時刻,不能不向歷史交卷。 由於兩方俱感時勢逼人,又有WHA之例在前,達成政治協議有譜,那就是台灣默認中國的宗主權,中國給予國際空間。唯一難解的是,這種實質關係既要明示國際及中國,又不在台灣講破,台灣行走國際的新稱謂是最後懸疑。趙萬來/大學教授 右看:高於香港 低於芬蘭 針對上周一吳覲胡一事,本欄指出這是接續ECFA經貿談判之後啟動兩岸政治談判,不同於經貿回合的對等過招;台北在政治談判,是居於下風,蓋有求於北京高抬貴手,予我放行,俾與第三方簽訂FTA。同時本欄斷言,談判結果必然落在高於香港、低於芬蘭的區間,茲再詳其義蘊。 所謂高於香港,主要是大陸的解放軍不入駐、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也不拘束此間立法院,反正台灣照舊是一個政治實體,我行我素;另一方面香港能夠暢行於國際的空間則希望比照獲得,但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區政府之名,而以中國的一部分為名,並且在重大國際事務上不牴觸北京的意志,仿如芬蘭之於蘇聯,但不能取得如芬蘭的完整國號,以避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是所謂低於芬蘭。總之,芬蘭與香港都是次主權,高低有別,台灣將落其間。 此須強調的是,這項預期的政治談判結果不以人意志為轉移,完全是形勢決定的,也非本欄所創見,當我們直指吳胡會實係吳覲胡,並非譏貶吳伯雄,或馬英九或台灣,乃著眼於主客之位差,包括此時歇斯底里反對的民進黨,一旦當權主政,不管2012或2016年,也勢必要走上「叩北京,通世界」的一途,殊無從世界入中國的可能,其奈之何!其奈之何!甘向西/政治評論家 |
(回目錄) |
看守台灣:用行動改變愚蠢的年代 |
■徐銘謙 外頭已是40℃的高溫,全球均溫剛創130年新高,每個人不僅都感受到全球暖化,也開始思考「後氣候變遷」時代的因應之道。但現在討論的做法仍是個人的,在社會乃至國家政策的層次,仍有各種理由繼續固守不變,而這些會造成地球環境不可逆、進一步惡化的行為,與我們接受到地球已生病的清楚訊息完全背道而馳,世界末日不是在聖經預言下降臨,而是由穿西裝坐在低於26℃冷氣房中決策的人,為維護既有利益而決定世界繼續重複錯誤所造成。 今年來許多重大環境議題不斷催促我們做出改變;英國石油公司在美國加州外海油井漏油3個月,造成海岸生態環境浩劫,卻沒有扭轉世界依賴汽油的生活方式;中橫公路自921地震後,耗費上百億修補,每逢颱風豪雨再度崩毀,沒有阻止梨山高山農業的破壞性發展,反而大台中市長候選人為了選票要爭取復建;在核四機組嚴重當機災害多次後,仍沒有阻止可作為毀滅性武器的核能源發展。近來廢爐渣、集塵灰再三被發現傾倒在農漁用地、甚至水源土地上,也沒有讓廢五金廢鐵煉鋼運轉停下來。 在麥寮六輕的環境與健康惡果一一浮現、台塑仁武廠污染地下水源罪證確鑿下,政府仍沒有改變以破壞彰化最後泥灘溼地來繼續發展國光石化的政策;眼見科學園區一再重複徵地、興建、閒置的循環,政府仍要繼續徵收具有生產力的農漁用地,除了上周剛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外,一連串假土地活化、工業開發為名,由政府與財團聯手上演的「新圈地」戲碼,正在各地不斷發生;為了供給經濟效益令人存疑的科學園區與國光石化用水,政府決議要興建大度攔河堰,而集集攔河堰造成出海口沙塵暴與農業用水短缺的環境惡果正方興未艾。 不只鄉村,都市也以各種促進都市機能為名的更新、拉皮政策,迫遷城市中弱勢居民,而由建商及各種開發財團藉以炒作土地創造泡沫利潤。在已多次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全球糧食短缺、原物料價格上漲的各種壓力下,城市與鄉村仍不斷進行各種「活化土地、改善景觀」的開發。這就像所有開車的人都會想把車停在樹蔭下,卻無視各地砍樹開發一樣荒謬而不可思議,人們完全沒有意識到如果環境整體利益受損,個人利益最終也將無所依存。 眼前每個環境議題都是電影《愚蠢的年代》的案例,我們再也不能把每個環境議題與個人生存切割開來,當地球如罹癌般的產生各種病狀時,我們需用智慧解讀訊息,地球正敦促從個人到國家乃至全球合作扭轉發展方向,我們的文明已經到了必須徹底改變生活方式的時候了!(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
(回目錄) |
哈巴狗電台:我的獄政考察(二):衙門與黑幫 |
■陳真 因靜站抗議以色列長期封鎖迦薩及屠殺巴人行徑,我以首謀身分被捕。在一個文明國家,被警察逮捕就好像被老師請去學校辦理註冊入學一樣,不會有什麼驚心動魄的場面。但在21世紀的台灣,人權喊得震天響,拘留偵訊過程卻窮凶惡極無法無天,與黑幫綁架無異,不但徹底剝奪人權,而且為所欲為,宛如時光倒流回到衙門獄卒的年代。《色戒》將來拍續集,不必花錢搭建,建議直接到台北地檢署取景即可;至於臨時演員更可由該署法警擔任,張牙舞爪面目猙獰,連化粧費都能省了。 為此我打電話給北檢政風室,檢舉該署法警室之嚴重違法濫權。我提出3個問題。第一,法警竟可否決或否認檢察官的諭令交保,技術性變相拘留當事人;法警主管竟說這是常態。第二,法警之情緒極度異常而失控,動輒辱罵叫囂威脅恐嚇,彷彿連呼吸都會激怒使之暴跳如雷。這樣的人不適任此一職務。 第三,當事人連被告身分都還談不上,竟然一進地檢署,手機及所有物品就全被沒收(且無提供沒收物品清單),完全無法與外界有任何聯繫。一直到可以交保時才移到另一間有公用電話的交保室。但這時你若身上沒零錢或你記不住各項電話號碼,那你還是無法與外界有任何聯繫,別人更無從知道你的下落。 政風室表示驚訝,說要進行調查。但我對此一「驚訝」倒是很驚訝,因為這顯然是長久以來的作風慣例,難道他們從來一無所悉?司法改革基金會也表示驚訝說怎麼可能不讓你使用手機?我說不是不讓「我」使用,而是所有人一進大門就馬上被沒收手機及身上所有物品,包括紙筆都不准擁有,連皮帶都被搜身收走,你必須兩手戴著手銬,同時得小心褲子掉下來。 我還準備向監察院提出陳情,並寫信給檢察總長及馬英九。我對各單位之表示「驚訝」真是覺得很驚訝,因為這顯然是一套早已行之多年的既定流程,包括搜身及沒收手機和一切物品,包括威嚇怒罵或技術性變相拘留(等於是綁架)等等;特別是變相禁止與外界聯繫一事,更是用紙手寫貼在牆上的一套違法流程。 我當時手機被沒收,無法蒐證,否則各位如果聽到或看到那種場面,你會以為時光倒流回到衙門年代,種種侵害人權的作法與囂張程度,與黑幫綁架無異。這樣一些人,從法警到其主管,甚至北檢主任檢察官,都應負起行政與法律責任。某些法警之惡形惡狀及違法濫權,更應撤職查辦,繩之以法。(醫師) |
(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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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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