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報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報主:立報
創刊日期:2000-08-21
發報頻率:每日出刊
訂閱人數:3,395
官網:

近期電子報


訂閱便利貼


將貼紙語法置入您的網站或部落格當中, 訪客可以輸入mail取得認證信,並按下確認連結後, 快速訂閱您的報紙。
預覽圖
訂閱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報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
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09-09-16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中正、萬華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徵求行政志工!!!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16》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16》

本期內容
  ◎面對青年貧窮化:權益被掏空的試用期勞工 
  ◎教育論壇:堅守專業才能抗拒不當干預 



面對青年貧窮化:權益被掏空的試用期勞工
  ■林柏儀
以「試用期」為名,行「剝削」之實,越來越是台灣勞力市場亂象中的常見戲碼。許多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接受1到3個月不等的「無薪試用期」,在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的今日,竟也有不少勞工得被迫接受,當「無薪的職場新鮮人」。

遭遇職災的加油站試用期員工

我們最近接獲一位加油站池先生案例,也有著類似的狀況。而且,他不只是沒拿到應有的薪資,更因為雇主沒為他投保勞健保,遭遇職業意外傷害卻求助無門。

他的來信寫到:「我在彰化某個加油站擔任新進員工,試用期共3天,是從5月29到31日,時間從下午3點到7點,每天4小時新訓,都未獲得薪資。6月1日也就是成為正式員工那天,我在上班的路途中出車禍事故,結果老闆竟未替我投保勞健保,導致我休息1個半月的靜養期間,我只能跟我哥借錢度日子,或是我老婆向他家人借錢,來調養回來的。於是,我哥鼓勵我出面陳述爭取權益。」

這位「我哥」,是我們九五聯盟在中部地區的一位重要幹部,叫做汯龍。他熱情地說服了這位池先生,站出來爭取他法令上應有的權益,讓勞工權益的意識,在中部地區一點一點地擴散,相當難能可貴。這個案子主要的標的,第一是「試用期」共12小時的工資,第二是遭遇職業傷害的補償。這兩個典型的普遍問題,究竟雇主違反了什麼法律?值得各界勞工朋友一起關注。

「試用期」還是要給全薪

試用期到底雇主該不該給工資?這是最首先要處理的問題。其實,按照我國勞基法目前的規定,根本沒有「試用期」或「訓練期間」這些詞彙,自然也沒有「試用期或訓練期間,不需要給薪」的規定。試想,如果真的有這種規定存在,雇主不就每次和勞工約定3個月試用期,期滿一律將其解僱,再聘新的一批,就有永遠免費的奴隸勞工?這當然是法所不許。

但是,也許有人會觀察到,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或「訓練期間」這些詞,但有「技術生」的相關規範。勞基法第64條第2項規範:「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而按照勞基法的解釋,純以學習技能為目的的人,稱為技術生,不受基本工資的保障,甚至「連一毛薪水都沒有」都沒關係。

相對於薪水不受保障的「技術生」的,就是享有勞基法一切權利保障的「勞工」。勞工的定義是什麼?勞基法第2條就回答到:「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然而,這兩者要怎麼區分呢?前者可以不給薪水,後者就非得至少給到基本工資。當然成為了勞資之間爭議的重點。

究竟如何界定,要回到法律規範的解釋。這邊的重點在於,技術生定義中的「以學習技能為目的」這幾個字,要作嚴格的認定,以和「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的勞工定義做出區分。假如公司收了一個人進來,完全只讓他學習技能,而不用負擔任何公司原本員工從事的工作、或者替代性微乎其微,那麼,當然符合「技術生」的定義。但是,只要稍稍超過「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達到了「從事工作」的客觀效果,那麼,就符合了「勞工」的定義,不管約定名目上稱為「試用期」或「訓練期間」,都一定要給予薪資,至少要高於基本工資。

以池先生的案例來說,他到職後雖然經歷了名為「訓練期間」的3天工作天,但在這個階段中他不只是純粹學習技能,在知道了一些簡單加油器具使用的知識後,他就被要求「和一般工讀生一起工作」,實際活動的內容和其他人沒有明顯的差別。從他的事實活動來認定,既然與一般工讀生無異,就符合了「勞工」的定義,應該要請領得薪資。所以,儘管只是12小時的工資1,140元,池先生都可以要求雇主償還。雇主堅持不理,上了法院,雇主最後還是得付出一切代價。

未投勞保,職災資方要負全責

另一方面,池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這已符合了官方認定的「職業傷害」定義。但問題在於,資方違法沒有未其投保勞保,導致和政府請求保險給付無門,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認定清楚,依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各投保單位(公司)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投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雇主從他到職(試用期的第一天)當天,就有為其投保的法定義務。

雇主沒遵守怎麼辦?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也就是說,原本勞保可以請求的職災給付,此時就應由雇主償還勞工,逃脫不得。

池先生可以主張,他按照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可請求職災補償費,按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至少要給70%的月薪,共兩個月的傷病期間才行。若以本來月薪為1萬7千元計算,則要給予兩個月共2萬3千多元的職業傷害補償。因為雇主未投保,這些金額,都該由該加油站全數支付。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最低基準。

另外,本來池先生還可以按照勞基法第59條第一項:「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以及第二項:「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的規定,請領全額的醫藥費以及養病期間的工資,若以兩個月養病期間計算,至少達3萬4千元。

站出來的重要性

也許有人會問到,單純只是「接受訓練」,或是「實習」,難道也要給薪水嗎?勞力市場上不是看到數不盡的「實習生」,恐怕拿的薪水連基本工資都不到,而各種沒有勞保、或以多報少的問題,不也是層出不窮嗎?能怎麼樣?

我們要提醒:勞力市場的亂象,無法駁倒勞動法的規範。這象徵的只是政府根本未善盡職責,讓我們國家的法令面對勞力市場的事實,給雇主當成紙上的空話。缺的只是,那個奮力站出來要求權益的勞工,扭轉這樣的亂象。

這次池先生勇敢地站出來,和我們聯繫提出申訴,經過汯龍和我來回致電給加油站站長,表明清楚池先生法律上的權益後,終於順利爭回他應有的補償。包括勞保職業傷害補償、職災期間薪資,以及試用期要給付基本工資三項,雇主都允諾要償還,一共5萬5千元。

相信對於池先生、或鼓勵他行動的汯龍來說,重要的不只是這筆金錢,還包括要求雇主守法的基本訴求。打工族被老闆要求短期無薪試用期、沒給勞保,看起來沒什麼大不了,但就是這種「脫法意識」普遍存在台灣的勞力市場中,才讓我國勞工的處境,長久以來連最基本的法律基準,都未必享受得到。我們還要忍受這一切多久?這要靠更多堅持權益的勞工,前仆後繼地站出來!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回目錄)



教育論壇:堅守專業才能抗拒不當干預
  ■羅德水
針對各界關注的國中小教科書多本與一本問題,新任教育部長吳清基日前表示:「上任之後,不會主動主導讓一綱一本、自辦基測擴大,因為北北基的學生與外縣市不同,全國的一綱多本及全國基測會繼續辦。」媒體則以「吳清基,自己丟的燙手山芋自己接」為標題,鮮明地點出吳部長在國中小教科書問題上的尷尬處境。

雖然吳部長似乎準備切割處理,但有關國中小教科書版本與國中基測爭議,未來如何發展恐怕仍待進一步觀察。

首先,就法制面而言:儘管《國民教育法》第8-2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但北北基等地方首長向來則堅持國中小教科書之選用為地方權限,為從法制面根本解決國中小教科書版本爭議,以台北市政府為首的8個縣市政府,早在民國96年間即曾向大法官會議提出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對此,司法院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業已於98年7月31日議決不受理,其主要理由有二:就程序而言,一綱一本釋憲案不符釋憲聲請要件;就實體來說,對《國民教育法》之解釋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

值得討論的是,關於國中小教科書版本之爭,大法官會議之不受理決議意旨明顯傾向教育部立場,但觀察吳部長上任後發言內容,教育部似乎不準備要求各地方政府回歸法治,平白錯失弭平爭議的契機,殊屬可惜。

其次,教育部的重大施政是否有延續性?針對「一綱一本政策與北北基共辦基測」議題,無論吳部長或郝龍斌市長以降的北市府相關官員,標準說詞皆是:「與教育部已無爭議。」然而,依教育部96年4月11日台國(二)字第0960053997C號函意旨,關於國中小教科書問題,教育部不僅明確指出:「學校不得將(教科書)選用權,委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學校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不得以任何建議、暗示、提供參考版本或其他刻意操作之方式,直接或間接介入、干預或實質影響學校選用之決定,侵害法律所保障之多元內涵。」甚至以罕見的強硬態度批判地方政府:無論是「限定學校得選用之版本範圍」、「受學校委託代決定版本」、「學校評選後委託地方政府決定版本」、「受學校委託彙整後由學校決定版本」、「提出建議版本供學校參採」、「以調查統計公布各校選用情形」、或「提出建議版本排序供學校參採」等,均屬違法,教育部除將送請監察院查處,並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問題來了,在吳部長到任後,教育部對國中小教科書問題之立場,究竟以何者為準?是前揭教育部發給地方政府的公文?或是吳部長就任後的談話?我們以為,作為全國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的重大施政應有一致性與延續性,何謂一致性與延續性?要言之,重大教育政策之制訂與推動不因政黨、人事更迭而有不同作法。若吳部長上台後針對北北基一綱一本政策僅以一聲「尊重」輕輕帶過,面對教育部此前義正辭嚴的態度究竟要如何自處?又該如何面對北北基以外依法行政的其他縣市?難不成教育部自此同意地方政府此後均可逕行制訂教育政策?

最後,如果一綱一本確可減輕學生壓力,教育部何不推動全國試辦?自從北北基強推一綱一本與所謂共辦基測以來,相關官員前後矛盾的說法層出不窮,必須指出,如果一綱多本不利於弱勢階級,而一綱一本可以減輕學生壓力的假設為真,那麼,必須推動一綱一本政策的應該是偏鄉,而非北北基。準此,之前在北市府協助郝龍斌市長力推該政策的吳部長,上任後理應通令各地擴大試辦,以求全面舒緩全國各地國中生的升學壓力才是,一句「全國的一綱多本及全國基測會繼續辦」,不僅無助於化解爭議,反讓人有昨是今非的感慨。

筆者這樣說,當然不是要吳部長拿出當年力抗中央的豪氣,繼續在部長任內推動全國性的一綱一本,而是有感而發:北北基一綱一本與共辦基測之所引起各方爭議,媚俗制訂政策的民選首長固然難辭其咎,相關地方教育官員缺乏教育專業的擔當何嘗不是主因?

觀諸輿論對吳清基接任教育部長的反應,各界對吳部長之期待不可謂不高,至盼吳部長堅守教育專業,力抗不當干預,以身作則為全國教育人員表率,讓台灣教育發展回歸專業正軌。

(教師)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台灣立報網站討論區開張!讀者有任何話想說,都可以在這裡一吐快,同時歡迎對立報的任何批評指教。請由立報首頁點選「討論區」,或鍵入網址http://www.lihpao.com/phpbb/。

(回目錄)



參觀立報:
http://www.lihpao.com
立報地址:
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六出報,每份10元
推薦訂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9-30@【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No.194】一校一書,全校瘋閱讀@【【貓頭鷹親子教育協會】電子報】
轉寄『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9-16》』這期電子報

寄信人暱稱  寄信人email
收信人暱稱  收信人email

  • 社群留言
  • 留言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