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0-21》─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0-21》
══════════════════【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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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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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從私校退撫改制談教師工會 | |
◎面對青年貧窮化:拒絕離職違約金的護理人員 |
教育論壇:從私校退撫改制談教師工會 | |
■羅德水 | |
自去年10月18日全國教師會發起「關懷私校工作者退撫年金陳情活動」以來,已屆滿一週年,在行政部門、立法院、教師組織的共同努力下,攸關私校受僱者退撫改制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業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並於今年7月8日公布,惟有關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將私校教職員公保回復勞保之法制化工作,此刻猶在立法院進行攻防。 儘管私校教職員之訴求完全符合社會安全制度原理,惟迄今為止,各相關部會、立法委員對於私校受僱者回復勞保一事仍未有共識。持平來看,立法院朝野委員對本案之不同意見,相當程度其實亦反映了輿論對私校教師退休制度的看法,有待教師組織持續努力以化解疑慮。 無論如何,一年來,教師組織為私校教職員建構一個合理、尊嚴退休制度之努力,已略具雛形,眼前私校教師與全國教師會共同因應私校退撫改制的過程,對探討台灣教師組織之發展,或許是個思考點。 先談私校教師的教師會組織率問題,眾所周知,自三級教師會陸續成立以來,私校教師入會之比例即屬偏低,問題是,在全國教師會代私校教師逐步完成退撫改制的過程中,私校教師加入全教會的比例似乎亦未見增加,原因很值得討論。 事實上,光就法制面而言,私校教職員退休改制工程除包含立新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及公保回復勞保的相關修法工作外,尤需與社會對話,以澄清輿論疑慮,難度不可謂不高,也難怪就連不少私校教育人員打從一開始就不看好能說服國會完成改制。 在這樣的情勢下,全國教師會依然傾全力協助私校教師建構合理退休制度,按理應該反映在私校教師入會比例的提升才是,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或許必須從目前三級教師會之組織架構談起。依目前教師法之規定,凡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教師均可加入學校、縣市、全國教師會,惟受限各種主客觀條件,諸如:自由入會、資方打壓等因素影響,私校教師成立校級教師會之意願一直不高,依三級教師會組織架構,未組成學校教師會之私校教師,僅能以個人會員名義加入縣市教師會,可以說,全國教師會的私校會員人數之所以遲遲無法有效增加,正是私校偏低的學校教師會組織率的必然結果。 值得討論的是,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之後,私校教育人員加入教師工會之情形,是否可能有所不同? 在教育部的堅持下,刻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工會法第6條確實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對此,我們的立場是:教育部禁止教師組織學校層級之工會,完全沒有學理與實務依據,教師工會組織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組織並無不同,不應額外加以區隔、限制。 退一步言,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目前難以在學校成立教師會之私校教師而言,未來若能直接加入上級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則私校受僱者之工會組織率應可有效提升;同樣的情形,亦適用在目前無法達到教師會組織門檻的小型公立學校,依此,目前沒有學校教師會,即形同等於與縣市及全國教師會失去直接聯繫的情形,當能有效改善。 相較之下,目前擁有不錯校級教師會組織率之公立學校教師來說,或許會問,如果立法院最終仍不允許成立校級教師工會,豈不反而影響了目前的公立學校教師?其實,倒也不必過度憂心,一方面,教師組織與各工會友會已擬具工會法修法版本,並積極向朝野立委溝通中;一方面,未來各縣市如成立「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仍然可以在各級學校成立「分會」,只要教師可以堅定組織工會的意志,主管機關千方百計削弱教師工會影響力之企圖,斷無可能得逞。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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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面對青年貧窮化:拒絕離職違約金的護理人員 | |
■林柏儀 | |
繼半年前,九五聯盟陸續處理了數起「離職違約金」的案例後,我們持續地留意,究竟台灣的勞力市場,還有多少雇主以此任意威脅勞工,獲取鉅額不法的利益? 護理人員 科技業 事務所 受害大宗 我們發現,並非多數的勞工都和雇主有著離職違約金的約定。但倒是有幾個特別的行業,不知道是歷史傳統使然、還是同業資方交流的結果,竟然在那些行業裡,多數的同行勞工都受到著離職違約金的壓迫!我們調查發現,許多的「會計事務所」都有著這樣的規定,從名不見經傳的小事務所,到全國首屈一指雇有數百名員工的大型事務所,都是如此。「科技業」也是一大宗。而在這之外,散布在各個公私立醫院裡的「護理人員」,竟是罪普遍受此箝制的對象。想離職,還要算「還要多久才能離職」,沒達到期限,就要附上兩到三個月不等的「罰金」! 最近和我們聯繫上的一位護理人員,之前在台北一帶知名的醫院工作。她受雇時名目明明是「護理師」,卻被醫院要求從事X光照射、核磁共振工作;工作上,有時要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並且,她擔憂著醫院負責X光照射的工作場所裡,偵測輻射狀況的設備不足,以及護理人員被醫院要求對病人注射疑似超出正常劑量的「顯影劑」……。種種因素,在工作半年多後,她選擇想離開這份工作。但面臨在眼前的,就是醫院要求「依契約,得賠償兩個月離職違約金」。 她不覺得醫院這樣的要求合理,明明醫院很多地方沒有按法律或契約來,怎麼可以把人逼離職時,還要求員工給錢? 她告訴我們說:「光是這半年來,就大概有5、6個護理人員,因為要離職被扣了這個錢。」,「這個錢是怎麼扣的呢?」我們疑惑地問著。她說:「就是要離職的時候,要交這筆錢。如果不交,就視為離職手續未完成,他們會不發離職證明,也不給最後一個月該給的薪水。」「有9成的人,離職當下就只好被迫把兩個月薪水給了他們……。」 但她卻展現了和其他同事不同的勞動意識。她說:「我當時嚴正地告訴他們,扣我薪水是違法的。於是,他們好像有些壓力,就先把薪水給我了。」「只不過,後來就接到他們向法院申請寄來的『支付命令』,算是上法院告我,要我給這筆錢。」 因為堅持拒絕繳納這筆兩個月薪資的離職違約金,她離職3個月來,得忍受醫院半恐嚇地說:「妳不繳錢,妳要應徵別的單位,他們打電話來打聽妳的狀況,妳就別想找到下一份工作。」而遲遲不敢找下一份工作。 離職違約金條款早被宣判違法 不消說,對於這位護理人員的處境,我們相當地同情。因為離職違約金如我們一再說明,早已在法院實務上屢屢被宣判無效,是勞僱契約上常見的「不平等條約」,就是簽了,也未必有效力。只不過民間勞力市場可不在乎法院戒令,有著自己的一套法律邏輯。 而且,因為這位護理人員的離職,明顯是牽連到醫院侵犯了她的諸多權益。她並非是「一般自願離職」,而是「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下離職」,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規定,當勞工法律權益受損時,依法「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然和契約上離職違約金的規範對象不同。甚至,依此條離職,勞工還可向雇主請求全額的「法定資遣費」。這位在有違害健康之虞的場所工作,且未完全取得契約薪資的護理人員,明顯沒有道理要賠任何的違約金。 於是,我們協助她一起撰寫存證信函,裡頭嚴正地告訴醫院:「本人既未曾接受××醫院任何額外付費之教育訓練,且離職過程也未造成××醫院任何之實質損害,××醫院對本人主張給付離職違約金,明顯有違民法上公平正義原則,於法不合。且細究離職違約金之約定精神,該約定應僅拘束『資方未違法、勞方自願離職』之勞工,而不得拘束『勞方因權益受損而離職』(依勞基法第14條主動解除勞僱契約)之勞工,始合乎公平正義。否則,豈有資方違法導致勞方權益受損,勞方依法離職,尚要給付離職違約金給資方之理?不論探究法律規定或契約精神,××醫院皆無向本人要求給付任何離職違約金之權利。……」 大致陳述了法律上的理由後,最後,再落下狠話:「本人在此嚴正告知××醫院,若××醫院仍執意提起訴訟,不在收到本存證信函4日內全數撤回訴訟、並告知本人,本人將依法向××醫院追討上述受積欠之薪資、加班費、及資遣費。並且,將協同勞工團體協助,透過媒體公開××醫院置員工於傷害健康之虞之工作環境,以及多起危害病人健康之相關情事。請××醫院自重自愛,誤再任意侵害勞工權利。」 官方應明訂禁止離職違約金條款 原本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我們很希望這紛爭能盡快落幕,讓他能安心回到正常的工作軌道。但日後,醫院方面沒有對這樣的存證信函做出回應,依然執意要採取法律行動。我心中猜想,說不定是現在的醫院為了解決醫療糾紛,有不少法律顧問資源、也習慣上法院了,就想拿這套來恐嚇勞工,真不可取。也正因此,促使我們決定採取更積極地行動:以此「個案」擴大為「通案」,將個案問題公布,並根本地要求官方修法,明訂「禁止任何的離職違約金條款」。 上週,九五聯盟的其他幹部朋友,與她透過電話連線,舉辦了「受害護士與離職違約金問題」記者會,公開批判這家醫院既未提供充足教育訓練、又任意以離職違約金剝削員工的不當作法,要求官方立刻修法介入。會後,勞委會方面給了一個「貌似改革、但仍保留漏洞」的回應:將推動修法,要求「非基於勞工因素的離職,雇主不得主張離職違約金」。但我們要問:在台灣職場上目前勞資地位懸殊的狀況,怎麼來正確判定勞工離職的因素?如果勞工不敢爭取,往往還是只得默默接受這樣的不平等契約,除非,政府有根本性的公開明訂:任何勞僱契約中的「離職違約金條款」,就是違法。 勞委會官員說著:要尊重勞資雙方自由約定契約的空間,但假如真的那麼簡單,那我麼要問:為什麼勞僱契約一向只有「勞方提前離職,要負擔數月不等的違約金」,卻從沒聽過有契約內容是「資方提前解雇勞方,要負擔數月不等的違約金(超出法定資遣費數額)」?根本的原因就是雙方議價能力不同,而不是在真正能自由協議的平等地位上。 至於醫院方面,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回音。恐怕是壓力還不足夠,還得再接再厲。但我相信,根據我們的經驗,只要持續施力,必定有逼其退讓的空間。只是因為過去雇主一再食髓知味,想著「反正先要也沒差,真的告上法院再說」。搭配管理時不斷重複「我們也不想訂這種條款,但因為現在年輕人真的穩定性太差,所以才得要這麼作……」,離職違約金甚至竟然成了部分行業裡的「特殊行規」。但是,此次這位護理人員勇敢地站了出來,要說的無非是:這些過去剝削勞工的成規,一切到此為止!別再拿這種上了法院也不被承認的不平等條款,來欺壓我們勞工!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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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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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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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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