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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09-11-04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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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1-04》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11-04》

本期內容
  ◎教育論壇:處理不適任教師與校長遴選何干? 
  ◎面對青年貧窮化:社會保險的政治工具性格 



教育論壇:處理不適任教師與校長遴選何干?
  ■羅德水
監察院於10月27日審查通過監委高鳳仙、沈美真彈劾李忠祥、蘇愛志、余存仙案,並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彈劾理由指出:

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被彈劾人李忠祥、蘇愛志身為甲國小前、後任校長,於該校教師性侵害女學生事件發生後,數度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余存仙身為該校教導主任,數度未依規定通報,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可以想見,一個長期性侵學生的不適任教師,加上三位縱容包庇的學校校長與主任,完全符合媒體大幅報導所謂「不適任教師」的新聞素材,果不其然,前揭彈劾案一公布即吸引各大媒體廣泛報導。

依法處理「不適任教師」並無爭議,值得關注的是,媒體在報導本案時,有關學校校長為何在知悉案情後,卻未能即時依相關規定通報處理一事,不少媒體皆引用高鳳仙、沈美真二位承辦監察委員的說法,諸如:

監委高鳳仙說,她調查此案,以及先前基隆特殊教育學校疑似長期縱容與包庇訓導主任、組長集體施虐體罰特教學生時發現,不管是學生受虐或受到性侵害,很多校長都選擇保護老師,而不是保護孩子;這讓她質疑,是否因為校長多由老師票選所致,也顯示出教育制度有待改善的地方。(中央社981027)

監委沈美真說,此案暴露制度問題:例如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未落實性侵害通報、只有行政罰而無刑事懲戒等;希望制度能有補救措施,讓教育人員都能心生警惕依法通報。(聯合報981028)

高也質疑,學校竟然是保護犯案的老師,而不是保護孩子,是否因為校長是由教師會所遴選出的?而調查過中也發現花蓮縣教育局不敢將不適任的校長調離現職,這都顯示出目前教育制度還有待改善的地方。(自由時報981028)

毫無疑問,犯下性侵案的不適任教師,除了必須依程序予以解聘以外,尚須接受法律制裁,並面臨受害學生家長之鉅額求償,所有教師均應唾棄並勇於揭發、舉報校園裡這些極度不適任的教育人員。值得深究的是,本案之所以無法即時處理,當真如同高鳳仙、沈美真二位監委所言: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以及校長是由教師會所遴選產生的?

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有「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等情事,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如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等情事,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除此之外,教育部為使各中小學妥為處理「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等三種態樣之不適任教師,亦訂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明訂處理流程,俾使各中小學有所依循。依前揭注意事項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學校校長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不僅必須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而且必須主動召集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並擔任主席。

職是,在各中小學校內,肩負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者,不是別人,正是各中小學校長,以本案為例,前後任校長在接獲投訴後均未依規定啟動處理機制,才是延宕本案處理程序,致使更多孩子受害的關鍵原因。我們以為,無論基於什麼原因,沒有能力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校長,其實就是不適任校長。

至於有關「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真相究竟如何?

事實上,自實施中小校長遴選以來,即便是最好的情況,各縣市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由各縣市教師會派出代表的比例,最多亦不超過遴選委員會總數的5分之1,且所有遴選委員都由縣市政府遴聘,教師與教師組織究竟如何影響校長遴選結果?就以發生本案的花蓮縣為例,縣府校長遴選委員會根本沒有花蓮縣教師會代表,幾年前花蓮縣教師會在未獲聘為遴選委員的情況下,仍能準確預測該縣國中小校長遴選結果,中小學校長要在校長遴選中出線,究竟必須「討好」誰?答案不言可喻。

我們支持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惟檢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各縣市校長遴選實施方式,卻不得不指出:有關校長不敢處理不適任教師,係由於校長遴選機制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不僅完全不符事實,更嚴重混淆視聽,把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硬扯在一起,只會模糊焦點。要提升學校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之效率,正本清源,還是從提升中小學校長與教育人員之法治素養做起吧!

(教師)
(回目錄)



面對青年貧窮化:社會保險的政治工具性格
  ■劉侑學
回顧台灣社會保險的各種主張與發展,常迸發於當時政府與競爭團體或社會的緊張關係,從國民黨在大陸時期為了跟中國共產黨比較,到作為社會秩序維持的手段,後期在台灣施行與擴大的理由是防堵階級運動,抑或是回應社會運動的結果。

政治民主化的浪潮衝開了戒嚴的枷鎖,定期選舉的代議政治形式,成為彰顯民主的重要指標。權力領域的開放,為大小實力不一的利益團體,打開進入決策核心的機會;而政治人物基於勝選的制度前提下,政策不但無法作出通盤考量,總是傾向財力厚實或有動員能力的團體,往往導致政策失靈或財政困窘。

喊價下的勞保退休制度變革

1990年代後半期以來,許多國家均對其退休給付進行制度上的變革,包含延後退休給付請領年齡、降低老年給付水準、減少提早退休的誘因等作法,以維護既有制度的財務安全和回應社會需求。

台灣當然也不例外,勞工保險條例年金制度於去年7月17日在立院三讀通過國民黨版本,包含老年給付、身心障礙給付、遺屬給付等,由原本的一次性給付改成月退俸,終回歸社會保險應有的安全本質,避免一次性給付所帶來的風險,亦暫時化解勞工集中一次請領而勞保即刻破產的困境;其次,修正條文中規定將延後請領年齡,漸進提高至65歲為限,另亦有展延提領年齡的鼓勵措施或提前退休而減少給付的制度設計,大致上符合主流的改革方向。

然而政治人物基於政治考量,不斷地要求在修正條例喊價加碼或擴增給付條件,使得長期財務狀況欠佳的勞保基金,在年金化後卻仍得面臨財務的危機。

現行勞保條例明訂以1.55%所得替代率作為給付計算基準,保險費率起始定於7.5%,日後將逐步調整到上限13%為止。只是,觀諸台灣社會保險制度實施的經驗,法律雖有明定調高保費,但執行上卻是困難重重,全民健保經驗即是個很好的警惕。再者,去年5月1日勞委會常務副主委郭芳昱在立法院報公聽會報告時表示,在衡量繳費貢獻度、道德風險考量與財務之相關性後,建議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上以最高15年為基準。惟未來制度仍只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5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顯然官僚體系無法展現維護勞保基金收支均衡的把關責任,政治力凌駕專業莫此為甚。

以鄰近的日本為例,其厚生年金保險的所得替代率僅約0.7%,目前保費費率就已超過15%,並且是以勞工一生投保期間之平均薪資作為年金給付基礎,除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外,同時也避免造成日本政府過大的財政負擔。

根據勞委會的估算,19年後勞保基金開始虧損。要讓勞保基金不虧損,不外乎提高費率、減少給付抑或是增加收益等方式,惟執政黨首先必須有克服提高費率或減少給付會流失選票的勇氣。

國保財務空洞化

政治人物迫於選票考量所作出的政策抉擇,其負面影響不只在勞保財務的困境上,也出現在去年立法院通過的國民年金法修正案上。

去年的7月18日立院表決通過國民黨團的主張,農民健康保險確定與國民年金保險脫勾,未來農民可自由選擇納入國保或農保,惟在保費較低以及6千元老農福利津貼等因素下,預估多數農民仍會留在農保,在在顯示政治人物基於選票考量、回應選民要求下,無視於整體國家財政與社會政策之進步方向的非理性演出,失去本來欲透過津貼整併讓老農津貼落日的初衷。而因政黨選舉競爭、喊價所形成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將持續適用,衝擊國民年金之涵蓋範圍人數與基金的財務狀況。

此外,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無論在保險費、給付項目與金額皆優於國民年金,更且可選用較高投保金額投保,勝於繳納保費高低與給付水準毫無連動關係之國民年金。根據內政部的資料估算,佔國民年金強制納保對象之最大宗的家庭主婦,勢必湧入職業工會以「假勞工」身分參加勞工保險,而國民年金則僅剩下政府補助的中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者,但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係採柔性「強制加保」,即無罰則亦不能強制執行,勢必有被掏空的危機。

這樣的觀點並非危言聳聽,去年7月金融風暴以來,失業率逐月攀高,但弔詭的是,勞保的投保人數並沒有因此減少,反而逆勢成長,一年來暴增18萬多人,是往年增幅4倍以上。原因不外是勞保較國民年金條件優,因此應該加保國民年金的失業勞工、家庭主婦都改到職業工會加勞保,「假勞保」也使得本來就「低保費、高給付」的勞保財務雪上加霜。

政治人物在政策立法上加碼與算計的後果,造成長期仰賴政府發放的敬老福利津貼永不落日,此種無償式的社會給付,不但使政府財政無力支撐,在少子高齡化的趨勢下,勞動人口持續降低,年輕世代勢必將承擔更重的財政包袱,嚴重違反世代公平正義的原則。其次,國民年金本欲保障社會上未能被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所含括的國民,惟該制度可能在前述因素影響下形同具文、效果不彰,無法發揮原本作為建構完整社會安全制度的補足功能。

非現金給付的公共服務

派遣、部分工時等勞動彈性化的出現,工資多俳佪在基本工資的水準,若再加上台灣企業高薪低報或逃避投保義務的問題嚴重且普遍,將導致為數不少勞工退休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過低,完全無法保障勞工老年的經濟安全。但是,筆者認為該差距應由經費來自政府預算的社會救助來作為彌補,如迫使社會保險作出超出收支平衡的額外許諾,將嚴重影響財務的獨立性原則,終將促使體系崩潰。政府應當思考如何在費率、所得替代與採計年資連動的三者之間取得平衡關係,不該一味為兌現馬英九總統競選時的承諾,而單只將所得替代率提高。

其次,平衡勞保基金的長久之計,在於提供「非現金給付」的公共服務,如公共托育、長期照護等,解決幼童與老人的照顧問題,必然對於生育率、勞動參與率的提升有相當程度的幫助(亦即繳費貢獻者增加)。質言之,應該以多方政策去因應未來瀕臨破產的可預見後果,怕只怕馬政府和過去民進黨政府一般,不負責任地將問題丟給屆時的政府去頭痛。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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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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