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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0-01-20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愛分享實物銀行』─ 弱勢家庭物資轉贈計畫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20》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20》

本期內容
  ◎教育論壇:民進黨能為工會法修法做些什麼 
  ◎面對青年貧窮化:勞基法84條之1下的保全悲歌 
  ◎跨文化的小裁縫 



教育論壇:民進黨能為工會法修法做些什麼
  ■羅德水
上週,我們提到,綜觀工會法修法過程,對執政黨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問題:「修法過程未能廣徵利害關係人意見」、「行政部門與國會步調不一」、「草案版本不利台灣工運發展」,確實暴露了國民黨的執政困境。

無可諱言,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政府當然應該為工會法的修法負起完全責任,值得討論的是,作為最大的反對黨,民進黨對工會法修法的立場為何?從中又扮演什麼角色?

或許應該先談談民進黨對有關勞動人權的基本立場。民進黨黨綱「基本綱領──我們的基本主張」,關於保障勞動人權的條文是這樣寫的:

「提高勞工保護基準」:勞基法適用對象應擴及於一切勞動大眾。工作時間應建立彈性制度,對育兒期婦女應創設半天工作或兼職制。勞動所得應隨物價指數的變動予以調整。舉凡勞工結社權、集體爭議權、罷工權等均應確實的保障。

此外,在其「行動綱領──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中,對勞動人權之保障也清楚標誌著:「提高勞動保護基準,改善勞動者工作條件和工作安全環境,並保障勞動者的結社權、爭議權與集體交涉權。」「工會聯合組織多元化,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規範企業雇主必需與工會進行集體協商的義務。」

基本上,這樣的宣示當然有其進步性,然而,讓人失望的是,關於工會法的修法與教師組織工會,在民進黨執政的8年間,最終仍未能完成法制化工作,分析其原因,民進黨或許將其歸咎於當時「朝小野大」的政治基本情勢,不過,只需稍稍回顧民進黨執政期間歷次工會法修法過程,就可以清楚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關於公教人員組織工會之態度,其實仍然不脫兩手策略,常見的操作模式不外是:勞委會在草案中解禁,草案送到行政院後,考試院與教育部又恰如其分地扮演起反對的角色,因而行政院最終通過的版本,通常也只能是表面解禁、實質仍大幅限縮的版本,遑論行政院版最後還需要送交國會審議。於是乎,在民進黨執政8年期間,其所揭櫫的關於勞動基本權的保障,在教師組織工會的法制化工作方面,最終仍然未能獲得實質進展。

可以這樣說,或許民進黨的黨綱中確實可見保障受僱者勞動人權的宣示,但當其搖身一變成為執政黨後,關於工會法修法與教師組工會議題,顯然仍缺乏具體落實的決心。

不論取得政權後的民進黨是否背棄其黨綱,作為執政黨,先天上不樂見公部門受僱者組織工會,或許不難理解,真正讓人無法明白的,其實是民進黨淪為絕對少數的在野黨之後,對於工會法修法竟然仍然採取那種可有可無的態度。對國會動向稍有理解者,應該都知道,關於工會法修法內容,無論是執政黨的立委或是在野黨團的立法委員,其實大多數並未反對行政院版的修法方向,對於工會團體與教師組織主張的「維持原強制入會精神」、「教師工會不得有差別待遇」等,最多也僅於表達可以理解的態度,並未化為具體的行動支持。

可以預見,立法院下個會期重新開議之後,工會法修法仍將持續排入院會二、三讀程序,雖然執政的國民黨才是決定工會法最終版本的關鍵,不過,如果民進黨還想證明其保障人權的決心絕非只是虛晃一招,顯然已經不能再像本會期一樣不作為,或許就從要求讓本案相關爭議條文重行朝野協商做起吧!

(教師)
(回目錄)



面對青年貧窮化:勞基法84條之1下的保全悲歌
  ■林奕志
「我已經超過3個月沒有放假了!」九五聯盟在去年11月時接到一位陳先生的投訴。他是以「工讀生」的名義被找進保全公司工作,時薪制、每天工作8小時。最初是因為薪資帳目與實際所領的薪水不符的問題而找上我們。但當我們開始檢視他的勞動狀況時,卻發現因作帳而沒有實質發給的津貼,只是整體惡劣勞動條件的冰山一角罷了。

陳先生在去年7月進入保全公司工作,一直到11月份來聯盟申訴時,竟然完全沒有放過假,所以直到12月被公司解僱前,已經連續上班超過130天。

在勞工局調解會上,當我們向資方爭取的津貼與假日雙倍薪資時,資方代表竟然表示:「公司並沒有不給陳先生休假,而是他自己沒有排休。」進而主張不需要付給任何加班費。由於保全業在勞基法中有特別的規定,可以自行與勞工訂定工作的時數與休假規定,還好陳先生與公司簽定的契約中有明定一個月可休息4天,否則公司所謂「公司並沒有不給假,而是他自己沒有排休」的說法竟然是「合法」的。

第84條之1 逃離規範的出口

為什麼公司可以如此明目張膽地不顧陳先生應有的休假,視勞基法為無物,連續工作一百多天沒有休假,又不給付加班費呢?

這就是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功勞了。勞基法第條84之1,允許經主管機關核可的行業,可以不受勞基法第30、32、36、與37和49條規定的限制。意思是說,如果資方與勞方簽訂一只合約,其中明訂一年365天都沒有休假,或是每天工作超過12個小時並不給付加班費,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排除之下,該勞動契約竟然「合法」而且會被認定為「有效」。

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排除勞基法中勞工應享有的休假、雙周84小時的工時限制以及應享的加班費。簡單來說,只要員工與雇主簽定的勞僱契約上,明訂工作的時數與休假規定,就可以讓雇主沒有後顧之憂地盡情「操」員工,畢竟這是「法律」(勞基法)所允許的。

問題是在台灣勞資關係極度不對等的前提之下,幾乎沒有勞工敢對眼前的勞動契約提出意見,甚至許多惡劣的雇主根本不讓勞工有考慮的機會、時間,即刻要求勞工簽字,也不允許備份留存。

所以只要經過勞委會審核通過,被勞基法84條之1宣告適用的行業,常見如保全、醫療業、看護工等,就可以合法地讓落在規範範圍內的勞工,只適用部分的勞動條件基準,實質上回歸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報備制還是核可制?

其次,84條之1中最離譜的狀況是,地方政府在認定時以「報備制」而非「核可制」來處理。換句話說,被84條之1排除的行業,只需經勞委會的審核通過後,政府就完全放手不管。資方與員工所簽訂的勞雇契約,其中的工時與休假規定,無論如何地不合理、不人道,地方政府也不會主動插手進來處理,即便連續工作一百天都沒有休假也是一樣。

雖然在經過與勞委會的確認之後,勞委會表示84條之1並不只是「報備」,勞工地方主管機關還得「審核」,但很顯然的地方主管機關並沒有確實落實「審核」的程序,使得84條之1名為「審核制」卻實為「報備制」。由聯盟處理的個案狀況就可以清楚看出:陳先生於去年7月份進入公司上班,但公司卻在兩個月後才向地方勞工局「核備」,過程中也完全沒有任何實際的查證與檢查,否則已經兩個月沒有放假的陳先生的契約要如何能通過?

毫無疑問的,84條之1便成為企業最愛的例外條款,每個行業無不向政府力爭勞基法的排除資格。去年中央研究院都試圖向勞委會爭取研究助理可以列入84條之1的適用範圍;而去年爆發的台中國家美術館展覽員的勞資爭議,外包公司也是將旗下的展覽員登記為「保全人員」,以便規避勞基法中的相關規定。

顯而易見的,84條之1的例外條款,成為勞工權益上最後底線的那張救生網──勞基法──的境外之地,為資本家畫出大大的一塊躲藏的「租界」。

政府在哪裡?

個案當事人陳先生在調解會的現場為自己爭取加班費與津貼,然而資方不僅以惡劣的態度拒絕給付,甚至當場就將陳先生解雇,雖然明顯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爭議期間不得因該勞資爭議終止勞動契約。」令人驚訝的是,現場主席即是勞工局的官員,卻眼睜睜地看著資方代表拿出解僱單,不僅沒有制止,甚至沒有提醒資方代表這樣的違法舉動。

或許就是因為勞工機關的消極態度,才使得台灣的資方如此跋扈。在陳先生被解僱之後,有3位與陳先生在同一地點工作的保全人員,集體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爭取他們的加班費與被低報的勞健保費用。資方除表明只願意給付部分費用外,反倒當場要求3位員工繳交制服費用。根據勞委會函釋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之規定,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調解會場的主席也將解釋令印出給資方代表過目,資方代表竟然視法律為無物,硬是要從討論的款項中折抵扣除,最後導致調解破裂。

勞動法裡的差別待遇

保全公司在開除了陳先生之後,因為人力不足,於是要求其他保全停止休假返回上班。其中部分員工因不願配合公司停休的要求(原本這些保全人員就是工作10天休息2天的工作頻率,且上班時間是12小時),公司在強迫員工上班不成後,居然就以曠職為由發動解僱。陸續有3位保全人員向聯盟申訴。據他們的說法,公司在人力補不齊的狀況下,「已經有部分保全開始進行全天24小時的值班」,向聯盟投訴的保全人員如此表示。

在84條之1的排除條款之下,台灣不知有多少的勞工正受著這條惡法的折磨而無法翻身。在無力的勞工單位,和即使法令擺在眼前還視而不見的霸道資方,還有擺明了要讓資方鑽漏洞的勞基法第84條之1的三面夾擊之下,保全業的悲慘狀況只會持續惡化,也還有待我們許多的努力。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回目錄)



跨文化的小裁縫
  ■汪劍釗
《巴爾紮克與小裁縫》(以下簡稱《小裁縫》)是旅法作家戴思傑根據自己的同名小說改編、執導的一部電影。他借用「巴爾紮克」作為象徵性的符號,以兩個下鄉知青與一個山村姑娘的情感糾葛為線索,闡述了這樣一個主題:文學性的閱讀對一個人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那麼,導演的意圖是否得到了實現、或者怎樣得到實現的呢?

看完這部影片,我的大體印象是,導演似乎一直在力圖融合中法文化的某些經典元素,致力於打造一部各方都能接受並欣賞的傑作。而這種努力的結果,就是讓我們看到一部對各自的文化傳統和審美趣味予以妥協、迎合的作品,法國式的浪漫、前衛和中國式的樸素、矜持被人為地糅合到了一起。由於法國資金的參與,西方的觀念被自覺或不自覺地滲透進東方的故事細節裡。上世紀70年代中國可能發生的愛情或友誼卻以不可能發生的方式出現在多個美麗的畫面中。

例如,片中兩男一女手拉手地躺在草地上仰望天空的場景,溫情、浪漫、青春和人性。無疑,這在法國是完全可能的、常見的,在今日的中國也是可能的。然而,在上個世紀的特殊年代裡,那是絕對不可能的,且不說事件的背景發生在一個偏僻、落後的湘西山村,即便在當時中國的城市裡,青年男女在背地裡拉個手都是一種禁忌,隨時可能引發一場政治災難。那是在一個因為某首情歌就會招致牢獄之災的時期。在當時的文學和藝術中,關於愛情的描寫與表現是絕對不可逾越的禁區。小說裡出現的一律是「高大全」(編註)式清心寡欲的「聖者」,舞台和電影上多半只是由李玉和、阿慶嫂、郭建光、楊子榮這樣的孤男寡女式的英雄人物在亮相。

小裁縫的出走也是一個違背歷史可能的設計,從那個年代過來的人們知道,沒有單位的證明,沒有戶口本,沒有為保證基本生活所需的各類票證,如糧票、布票、肉票、油票等,小裁縫如何能夠像法國外省青年闖巴黎那樣在中國的任何一個城市生存?在全民皆兵的氛圍裡,一個單身青年女子走不了幾步,就可能被警惕的街道大媽給送進派出所。類似上述情況的出現,使得電影結尾的那句台詞「一個女人的美是一件無價之寶」多少顯得有些缺少鋪墊與支撐。我覺得,這是一部整體失真、局部動人的影片。

不過,我仍然喜歡這部作品,喜歡其中的一些細節,為「鹽水拖玉珠」那樣的幽默而叫絕。當然,我尤其喜歡它的配樂。在影片中,《我們是來自草原的紅衛兵》散發著空想社會主義的氣息,令人感受到激情的幼稚;莫劄特的《嬉遊曲》被解釋成「想念毛主席」的荒誕可能會引發觀眾們含淚的微笑;薩拉薩蒂的《流浪者之歌》也會激發他們對知青在精神無所依賴、物質絕對貧困生活的同情。

而最動人的則是其中作為主旋律數次出現的一段音樂,在大山和樹林將人淹沒其中的畫面上,它若即若離地透露的那種憂傷、悲涼像山中的迷霧一般向觀眾的心靈撲面而來。這段音樂的旋律取自民歌《下四川》。《下四川》是一支流行於寧夏、甘肅和青海一帶的民歌。這首民歌訴說的是,年輕人離開貧窮的家鄉到富庶的四川跑運輸、出苦力的故事:

一溜溜山(來著),兩溜溜山,三溜溜山,腳戶哥下了(著)四川。哦喲,哪個腳戶哥下了(著)四川……

在高原上趕腳討生活的「腳戶哥」遠離家鄉,遠離相愛的妹子,整日奔波在崎嶇不平的山路上,背扛空曠的蒼天,面對飛揚的塵土,品嘗著孤寂與艱難。他們把這種獨特的感受都融入到了《下四川》這樣一首民歌中,一唱三歎,其中如「喝油也不長肉了」的歌詞更是在樸實的表述中,抒發了內心沈積的辛酸。因為,唯有歌聲才是他們最忠實的伴侶。《小裁縫》的作曲者只是選用了它的旋律,沒有移用其中的歌詞。但即便如此,我們依然可以感受到隱伏在高亢、沈鬱的樂句背後,那些美麗的無奈和傷感。我相信,跨越了文化和語言的障礙,它們也同樣會感動西方觀眾的心靈,使他們不僅僅停留在對東方情調的獵奇上。

中國教育報1月18日8版

編註:高大全就是文化大革命時四人幫提倡的文藝作品要「在所有人物中突出正面人物,在正面人物中突出英雄人物,在英雄人物中突出中心人物」,而「中心人物」必是「高、大、全」那樣的角色,即必須形象高大、胸懷寬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沒有缺點,總之是一個完人。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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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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