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27》─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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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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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退撫基金第四次精算結果簡析 | |
◎面對青年貧窮化:修法務虛的勞委會「離職違約金」修法草案 | |
◎環保署應敢做敢當,不要裝無辜! |
教育論壇:退撫基金第四次精算結果簡析 | |
■羅德水 |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民國84年7月1日成立以來,期間總共委託精算顧問公司經過4次精算,分別以88年6月30日、91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作為精算評價日,之前我們曾經介紹過第三次精算結果,今天再將第四次精算結果關於教育人員部分之重要數據整理如下: 一、基金最適精算假設 (一)領取給付人員:教育人員自民國85年2月1日起納入退輔基金,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尚在領取給付之教育人員共計7萬3,462人,比第三次精算之5萬8,533人,高出1萬4,929人;年度平均給付金額計15萬4,976元,比第三次精算之13萬3,063元,高出2萬1,913元。 (二)在職人員:以民國97年12月31日為衡量日,參加退撫基金之全體在職教育人員共計20萬880人,比第三次精算之20萬1,004人,少了124人;平均年齡為40.4歲,平均年資為14.2年,平均俸點439,平均俸額(本俸)3萬5,359元。 (三)折現率及資產預期報酬率:第三次精算作業時係以採用4%作為折現率及資產預期報酬率之基礎假設;本次精算則以3.5%作為折現率及資產預期報酬率之基礎假設。 (四)基金新進成員假設:第1年至第10年,總人數每年以0.5%遞減;第11年起,總人數維持不變。 (五)遺族年撫卹金之給與年限:假設為平均給與年限10年。 (六)退休給付選擇方式:本次精算採用民國95到97年度之近3年平均經驗值96%,作為月退選擇比例假設。 二、釐定基金最適提撥率 (一)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之基礎下 1.最適基金提撥率:針對目前參加人員組成之原團體及未來新進人員組成之新進團體,原團體之未提撥精算負債攤銷數為23.66%,未來服務成本為31.9%,合計之最適提撥率為55.56%;新進團體之最適提撥率則為29.76%,兩者合併組成團體之最適提撥率為42.32%。 2.應達成之相對投資報酬率水準: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並維持現行提撥率12%之下,以確保基金財務健全為目標,基金應達成之相對投資報酬率至少為11.5%。 (二)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之基礎下 1.最適基金提撥率:原團體之最適提撥率為31.9%;新進團體之最適提撥率則為29.76%,兩者合併組成團體之最適提撥率為30.8%。 2.應達成之相對投資報酬率水準: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及維持現行提撥率12%之下,以確保基金財務健全為目標,基金應達成之相對投資報酬率至少為7.1%。 (三)參數之敏感度分析 1.折現率:當折現率由最適精算假設往上增加1%時,含未提撥精算負債攤銷數之提撥率下降約3%到6%;不含未提撥精算負債攤銷數之提撥率下降亦約為3%到6%。相反的,當折現率由最適精算假設往下減少1%時,含未提撥精算負債攤銷數之提撥率上升約7%到10%;不含未提撥精算負債攤銷數之提撥率上升約為8%到11%。 2.月退選擇比例:當月退選擇比例上升為100%時,基金提撥率上升1.1%,成為43.42%;當月退選擇比例下降為0%時,基金提撥率下降26.34%,成為15.98%。可知,月退休金之成本約為一次退休金成本之2.9倍。 3.死亡率:當死亡率假設為壽險業年金生命表之100%時,基金最適提撥率為39.41%,較最適假設下之提撥率下降約2.91%;當死亡率假設為壽險業年金生命表之60%時,基金最適提撥率為44.10%,較最適假設下之提撥率上升約1.78%。 4.通膨相關俸額增加率:當通膨相關俸額增加率下降為0.4%時,基金最適提撥率為40.82%,較最適假設下之提撥率下降約1.5%;當通膨相關俸額增加率上升為0.8%時,基金最適提撥率為43.91%,較最適假設下之提撥率上升約1.59%。 三、潛藏負債 (一)潛藏負債之精算結果 領取給付人員部分,精算基準日之潛藏負債合計2,086億,以領取給付人員7萬3,142人計算,每人平均潛藏負債為285萬2,403元。 在職人員部分,精算基準日之潛藏負債合計5,152億,以在職人員20萬880人計算,每人平均潛藏負債為256萬4,737元,合計二類參加人員,精算基準日之潛藏負債共計7,238億。 (二)潛藏負債之敏感度分析 分別變動「折現率」、「月退選擇比例」、「死亡率」等精算假設,分析其對潛藏負債的影響: 1.折現率:當折現率增加1%時,潛藏負債下降約13到14%。當折現率減少1%時,潛藏負債上升約18到19%。 2.月退選擇比例:當月退選擇比例上升為100%時,潛藏負債上升1.9%;當月退選擇比例下降為0%時,潛藏負債下降46%。 3.死亡率:當死亡率假設為壽險業年金生命表之100%時,潛藏負債下降6.6%;當死亡率假設為壽險業年金生命表之60%時,潛藏負債上升4.0%。 四、最適精算假設下結果 (一)退撫基金之收支分析 提撥率維持12%之前提下,各項給付支出未來逐年上升,民國107年將首次出現當年度收支不足現象,之後的年度中,每年度之收支將一直維持負值。 若提撥率調高至15%時,民國110年將首次出現當年度收支不足情形;若提撥率調高至18%時,民國112年將首次出現當年度收支不足情形。 (二)退撫基金之累積餘額分析 提撥率維持12%之前提下,基金資產累積餘額出現虧損年度為民國116年,之後的年度中,虧損金額將逐年上升。 若提撥率調高至15%時,基金資產累積餘額出現虧損年度為民國119年;若提撥率調高至18%時,基金資產累積餘額出現虧損年度為民國122年。 五、參數之敏感度分析 (一)資產報酬率 1.退撫基金之收支分析:當資產報酬率為3.5%時,民國102年之淨現金流入約為93億,民國107年之淨現金流入約為負11億,首次出現收支不足年度為107年,民國147年收支不足達負1,346億元。 若資產報酬率僅為2%時,則提前於民國106年即出現收支不足;若資產報酬率僅為7%時,則首次出現收支不足之年度將延後至民國111年。 2.退撫基金之累積餘額分析:當資產報酬率為3.5%時,基金首度出現虧損為民國116年;若資產報酬率僅為2%時,則提前於民國115年即破產;若當資產報酬率達7%時,基金首度出現虧損之年度將延後至民國120年。 (二)月退選擇比例 1.退撫基金之收支分析:當月退選擇比例為0%時,相較於最適假設下50年後之現金流出淨額,減少1,148億元;選擇月退比例每增加10%,50年後之淨現金流出增加約119億元。 2.退撫基金之累積餘額分析:當月退選擇比例為0%時,延後至民國118年才出現破產;若月退選擇比例提高至100%時,基金至民國116年即出現破產。 六、兩次精算結果比較 (一)最適提撥率:前次精算(94年12月31日為評價日)教育人員之最適提撥率為33.1%,本次精算則為42.32%,較前次精算上升了9.22%。 (二)潛藏負債:前次精算教育人員之潛藏負債為4,899億,本次精算則為7,238億,較前次精算增加了2,399億(上升了49%)。 總體來說,「退撫基金」第四次精算結果之各項數據均比前次為差,面對基金沉重的財務壓力,政府在研議退休制度改革前,更應提出具體措施有效提升基金經營績效。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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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面對青年貧窮化:修法務虛的勞委會「離職違約金」修法草案 | |
■林柏儀 | |
「離職違約金條款」長久以來,在台灣部分行業中被氾濫地利用著,不但成為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利器,甚至是不景氣時資方非法獲利的來源。各種「任職未滿兩年,提前離職就得賠3個月薪資」的職場不平等條約,此起彼落。經九五聯盟多次揭露相關不當案例(統一數位翻譯公司、立可人力公司、西園醫院等)後,近日終至當前受勞委會重視,而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 但細查官方此次的修法草案,儘管修了條文、卻沒實質效果,有著「修法務虛」的傾向,恐難改變職場亂象。值得各界重視。 有在修法就可以了嗎? 於勞委會近日提出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中,勞委會預定新增訂勞基法第18條之1:「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性違約金。」並且,在修法說明中,勞委會區分了「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而打算只禁止後者,允許前者違約金繼續存在。 前者勞委會說明指:「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以不履行契約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為意,既稱『預定』,即當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所應賠償之數額,事先予以約定之謂,債權人僅需證明債務不履行之事實,不必證明損害之發生即損害額之多寡,即可請求;同時債務人不得證明未生損害,或實際損害額少於賠償額,反之,債權人亦不得證明實際損害較大於賠償預定額。」 通俗的說法例如是:倘若勞資雙方約定了「工作未滿兩年因勞工自身事由離職,應賠償兩個月的違約金」,只要勞工合乎「工作未滿兩年因勞工自身事由離職」,資方不用證明因為勞工提前離職發生損害(例如人力不足導致營運虧損多少),就可以透過法院向勞工求償違約金債權。這是所謂的「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也就是我們最常見的職場離職違約金約定。 而懲罰性違約金勞委會指:「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不僅可請求違約金,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通俗的說法例如:一樣是約定了「工作未滿兩年因勞工自身事由離職,應賠償兩個月的違約金」,但加上約定「並應負擔提前離職造成之損害賠償」,於是不只可以要求兩個月違約金,還可以另外要損害賠償。 回頭看一下勞委會草擬的條文,很令人意外的,「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性違約金」這樣的草案條文,將只禁止「懲罰性違約金」這種狀況的違約金約定,而接受「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這種違約金。實際上,目前職場上的違約金約定,絕大多數都只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的狀況,除非員工離職必然將造成重大損失,資方訂定得另外要求損害賠償實屬罕見。倘若僅依照勞委會草擬條文修法通過,這樣的結果恐將沒有撼動職場離職違約金約定的實質功能,而徒具形式。特別在勞委會修法說明中,其明顯區分「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後,更是明確化修法條文的規範範圍,將只及於後者,而接受前者的存在。 不禁讓人懷疑:勞委會是否只想要營造一個「有在修法」的假象,但卻根本不關心實質的效果為何? 全文引用,卻變更結論 更有意思的是,在該條款的修法說明中,勞委會羅列的諸多理由,實質上卻都不支持勞委會棄守「禁止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的立場。 首先,細查勞委會該條修法理由所稱:「二、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6條僅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由反面推論,我國現行法僅禁止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得以預扣勞工工資的方式取得,並未禁止勞工與雇主間,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約定。」一段,是完全引用自政大法律系勞動法組研究生黃泰平民國93年的碩士論文《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研究》第142頁,僅增加「僅規定」、「現行法」6字。 然而,該碩士論文該段的結論,清楚建議修法增訂「勞動契約中,不得為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之約定」,這樣規範的涵蓋範圍自然包括了「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狀況,而不同於勞委會版本僅禁止後者,接受前者。政府引用學界主張或修法理由是常見狀況,但勞委會這樣「全文引用、卻變更結論」的方式,則相當罕見。不知倘若原文作者看到其心血給勞委會全文引用,卻做出這樣不三不四的修法結論來,會有何感想? 除此之外,勞委會該條修法理由中提到:「參考日本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不得締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之契約。』以及韓國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不得訂定任何規定契約不履行時應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契約。』等規定體例,爰增列第一項規定。」但不論是勞委會所引用日本或韓國的法律內容,其規範範圍皆涵蓋「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狀況,不同於我國勞委會的「修法務虛」招式。如果真的按照勞委會版本修法通過,給鄰近的日本、韓國勞動法學家知道是援引該國立法,恐怕將引起不小的爭議呢! 一併禁止各種違約金才是正道 是故,釜底抽薪之道,我們強烈建議,勞委會應修改目前的草案版本,將草案第18條之1「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性違約金」,更改為「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一併禁止「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杜絕雇主現行浮濫的離職違約金條款,也真正符合勞委會此次積極修法的目的:讓勞工提前離職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由資方承擔舉證責任,透過爭訟管道求償,而非利用訂定契約時的優勢地位預先訂定,要求勞方單方面承擔。 除此之外,為了杜絕資方可能透過「約定償還教育訓練費」將「離職違約金」借屍還魂,勞委會目前草案中的第18條之2第三項:「約定勞工未屆最低服務年限前離職應負返還預先領取之補償費用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者,有前項規定非基於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而提前終止勞動契約者,不負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責任。」對「返還訓練費用」的規範密度也應參照前條「禁止違約金約定」之規範,於該項增訂「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應返還訓練費用」之規範。使資方對於可規責於勞方事由、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前離職的勞工,僅得透過爭訟管道舉證索取損害賠償。關於「離職應負返還預先領取之補償費用」之相關規範,官方也應增加規範密度,避免任何借屍還魂的脫法狀況。 勞委會可能會說,這樣的修法理想,陳義太高。但日本、韓國都能有此保障,為何台灣獨無?是不是台灣長年以來,都太苛待勞工、縱容老闆的各種違法剝削?在這趨勢背後,勞委會是否其實也有責任?這或許才是身為「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委會,該思考的根本問題。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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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環保署應敢做敢當,不要裝無辜! | |
■文魯彬、李根政 | |
「環保署於民國95年,在爭議中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環評審查,環保團體提出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環保署敗訴『定讞』,是環評案遭撤銷的首例」。就此,環保署在其1月23日之新聞稿具體點名並指稱,當年環保派環評委員也積極參與審查云云,試圖以此掩飾當年罔顧環境正義、鑿痕斑斑的護航作為,身為當時的環評委員深感錯愕。 當初,為迎合行政院長官意志及財團需索,主掌環評業務之環保署綜計處官員,在不當操作下才能夠通過該案環評,包括: (1)程序上換掉專案審查小組召集人──原為文魯彬變成顧洋,徒落人口實; (2)專案小組最後一場會議,前所未有,找來從未參與審查該案的委員進來護航投票,環保署毫無掩飾之粗糙作法,令人咋舌; (3)技巧性地限制「不盲目支持開發者」(不等於反對)的發言,並且想盡辦法讓開發單位掩蓋對其不利事實,包含產業問題、水及空氣污染、土地利用、經濟社會環境問題等; (4)設法不讓媒體、當地民眾,甚至環評委員有足夠資訊了解該案的真相。 就是搞了很多「偷吃步程序」,以致許多環評委員多所不滿,環保署才嘗到今日敗訴的苦果。 雖然當時是民進黨執政,但環保署操作的手法,將其長久以來威權、傲慢、菁英的思維表露無遺。如今政黨再度輪替後的這一年半,環評會更是貫徹財團與長官的意志,草率通過中科四期開發案,在中科三期環評相當於已被最高行院法院撤銷其開發許可的情況下,籲請中科管理局立即依法停工。同時應撤回中科三、四期開發案,重新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切忌再急切地為財團護航,罔顧最基本的程序正義,反而「呷緊弄破碗」! (作者依序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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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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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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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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