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者電子報-NO.5 (更新版:衛廣法與年代災情通報事件)─目擊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08,2012【記協聲明】媒改團體對NCC修法放寬新聞置入性行銷之聯合聲明
馬英九總統在選前,曾對台灣新聞記協、媒觀、
2009.11.10 聯合聲明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九日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將原「新聞」不得置入性行銷、改為「新聞報導」不得有置入性行銷,並解釋為新聞專題或談話性節目不受此限。媒改團體對此認為,此一修法,形同讓置入性行銷堂而皇之出現在深度報導或訪談之中,不僅汙名化媒體工作者的專業,更強化有權勢者對媒體操控的力量。媒改團體嚴正要求應該重新擬定,還給新聞乾淨空間;同時在修法過程中,也應納入新聞工作者或團體代表的聲音,以求周全。
此外,「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第十條,提出甲、乙兩案,放寬政黨及所屬財團法人或受託者直接、間接可持有媒體股份5%至10%,對此,媒改團體也表示無法接受,認為這將形成有權力者恆大的局面,對其他在野黨或小黨的媒體近用權,都將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媒體改造學社等媒改團體表示,新聞原本即站在權力者的對立面,用來監督執政者,雖然該項修法明確規定政府不可以置入性行銷,但又規定黨政以後可以直、間接持股,等於是關前門、開後門的做法,是民主倒退的象徵。
媒改團體表示,新聞就是新聞,不應該受任何商業或政治意圖的力量所干擾,否則新聞的基石將有面臨崩潰之虞。
NCC修改廣電法,表面上強調新聞專題報導或談話性節目的置入性行銷,必須以自然方式呈現,不得過於明顯刻意。但無論如何,已經為業者開了置入性行銷的大門;一旦通過,今後可預見,必然有許多假專題報導之名而行廣告之實的新聞出現,不僅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對於媒體工作者而言,也面臨深度報導遭受汙名而無以為繼的情況。若台灣因此缺少具有理想性及深度的調查報導,對於現今每下愈況的新聞品質,將會雪上加霜。
媒改團體認為,NCC修改廣電法,不應只考慮媒體及商業經營者的需要,還必須廣納各方意見,除了公民團體的聲音之外,第一線的新聞工作者或團體代表,也應有參與的機會,方能訂定周詳而維護新聞專業的法律。例如,目前草案第十三條的「申設、評鑑、換照諮詢委員會」與第十四條「內容諮詢委員會」,除了公民團體代表以外,同時也應增列「新聞工作者團體代表」。
媒改團體呼籲NCC,應撤回相關修法,重新擬定,否則此一修法將等同打開媒體的潘朵拉盒子,讓商業力量更為無孔不入,嚴重干擾民眾知的權利,也破壞了台灣新聞自由的獨立自主性。
聯合聲明發起單位: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
聯絡單位: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02-23410044
【封面故事】衛廣法修正草案重點條文對照表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重點條文對照表 981109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封面故事】衛廣法修法 不得播立送政府置入行銷候選人內容
記者顧美芬/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9日完成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備受關注的第10條、第23條明確認定,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置入行銷;其餘節目放寬得以置入行銷,但須揭露置入、贊助者;另不得播出由政府出資製作、贊助,且以候選人為題材的內容。
根據衛廣法修正草案指出,所謂「置入行銷」係指,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或商標等資訊之行為。由於衛廣法只能規範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在草案第10條特別提到,電視台不得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贊助,且有候選人的節目或廣告;不得播出政府委託的置入行銷節目;不得播出「未揭露」的政府出資製作、贊助的節目。
另於第23條中,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不得置入行銷,其餘節目,特別是運動賽事和藝文活動,得以放寬置入行銷,但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直接鼓勵購買,或誇大效果;更重要的是,必須在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或贊助者的訊息。
此外草案中也新增第13條,針對電視業者申設、評鑑、換照,主管機關須召開諮詢會議,其成員除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以及衛星公會代表等;另新增第20條,針對節目、廣告、製播原則等議題,主管機關須召開內容諮詢會議,其成員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以及衛星公會代表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NCC接獲民眾申訴內容中,除節目內容不妥外,對於新聞及評論節目內容偏頗,違反新聞查證等,也常成為民眾申訴的焦點;鑑於此,草案中也特別將「違反新聞查證,損及公共利益」納入第21條規範,於電視台所設立的倫理委員會中調查,並提出報告說明,送主管機關審議。
為顧及兒童收視權益,另在第22條有關分級規定中,新增廣告內容和播出時間,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或鎖碼方式播出。
【記協會訊】政府帶頭置入行銷 記協提請監察院糾正
文/秘書處
政府「置入性行銷」歷經民進黨執政時期,由新聞局統一各部會文宣預算統一發包之後,新政府上台前允諾「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的置入性行銷,不得從事含有政治目的的政令宣導」。然而經過一年多的驗證,政府置入性行銷有增無減,嚴重損傷台灣新聞工作人員專業,記協經執監委會議討論後,正式於11月6日向監察院提交陳情書,希冀政府能透過體制內之糾舉、彈劾,導正我國傳媒生態,也企盼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能一致要求政府購買廣告時段傳達政策理念,並抵制政府不當的置入干預。
記者為什麼要生氣?
去年總統大選時,記協與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傳播學生鬥陣等團體,發起反置入性行銷連署,然而一年多過後,政府侵蝕媒體自主專業有增無減,各媒體為取得政府標案,販售新聞,更要求記者淪為業配寫手。
為了廣告的可信度,政府文宣廣告合約多半要求線上記者掛名「報導」,編輯台主管更會告知記者處理方式一定要「正面」;原本要監督政府施政的新聞工作者,頓時成為政府的化粧師。許多新聞從業人員不願配合公司的業配考績政策,紛紛求去,而導致「劣幣逐良幣」的現象產生;其他留在新聞界的人,若非兩相矛盾,便是選擇自我麻痺、視而不見。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莊豐嘉強調,新聞專業的最基本原則,就是新聞與廣告一定要明顯區隔,業務部與編輯部必須完全分離,記者絕對不能處理業配新聞,才能維持媒體與記者的新聞自主權。
政府置入不應合法 監察院應糾正各行政單位
據記協會員提供之資料,目前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與國營事業,多以《政府採購法》「委託專業服務」為由,直接指定媒體購買;或在標案中以「新聞置入」做為取得廣告標案的指標,媒體能提供新聞置入越多,加分越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雖然日前對「置入性行銷」大舉開罰引起社會討論,更預備明訂相關規範,但宥於NCC僅能管制電子媒體,而對平面媒體無可置喙。
記協認為,要阻絕「置入性行銷」干預新聞專業自主,政府應以身做則,而絕非帶頭藉此手段為掩飾爭議政策。記協整理過去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之資料,並於11月6日將陳情書正式提交監察院。監察院應審慎評量,糾正政府不當作為,才能保障新聞專業自主與公民言論空間。
【封面故事】 黨政軍退出媒體 NCC提甲乙案併陳
記者顧美芬/報導
黨政軍退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甲乙兩案,甲案限制黨政軍直接與間接投資比例,乙案則是完全禁止直接投資,未來將召開公聽會後再定案。
由於通訊傳播基本法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都反對黨政軍介入經營廣電媒體,鑑於此,根據NCC新修訂的衛廣法草案中,特別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相關條文獨立出來,以甲、乙兩案併陳的方式,未來將邀請學者專家舉行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再交委員會討論定案。
NCC委員翁曉玲解釋,甲案明訂政府、政黨,以及他們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他們受託人,直接持有廣電事業的股份,不得超過5%、間接投資的股份不得超過10%;乙案則是禁止黨政軍直接持股,間接持股不得超過10%。
由於時空環境已不同,媒體環境也有所改變,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各界要求產業發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相關條文是否要修正,或是修正到何種程度,將邀集學者專家集思廣益再定案。
【封面故事】政府置入行銷 學者籲:標示誰出資及錢的流向
記者林重義/報導
台北縣縣長周錫瑋接受媒體專訪,談到淡水河水質已有顯著改善,最後還不忘加一句,民眾若去淡水玩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上述內容,究竟是「宣揚政績」或「政令宣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完成衛廣法修法,電視業者若是播出政府部門出資,贊助節目,必須標示贊助單位;換句話說,政府若要做「政令宣導」,只要能清楚標示「贊助單位」,且非新聞、兒童節目時段,政府要做贊助節目並非不可能。
只是「政令宣導」操作空間太大。從中央到地方,基於「執政優勢」,執政者若有意參選下屆選舉,其實大可透過「政令宣導」,增加媒體曝光的機會,行「宣揚政績」之實。這時的執政者,其實已具備「準候選人」的身份。若「政令宣導」基於公益,「宣揚政績」只為了滿足「準候選人」個人需求,如此使用納稅人的錢,編列預算是否公允,備受質疑。
「『政令宣導』與『宣揚政績』本來就不容易切割。」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建議,應該在預算法中規範,政令宣導費用,除了明確告知出錢的單位外,也應該清楚交待錢的去處,以利立法院監督,公開檢驗。
不過,在NCC修法中,衛廣法第10條,只對電視業者規範「不得播出政府出資,以候選人為題材的節目或廣告。」師大傳研所教授胡幼偉憂心指出,每到選舉前,「政令宣導」容易成為變相宣傳政績。他建議,應該要確實執行標示出資來源,提供觀眾更多資訊參考。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方念萱也強烈反對,政府拿納稅人的錢宣揚政績;她認為,新聞中常常會對施政做批判,但是又在節目中播出宣揚政績的畫面,恐怕在新聞倫理上容易造成衝突。其實原有的廣電法,已提供了政令宣導操作空間,政大新聞系副教授陳百齡認為,NCC修法後恐怕對政府做政令宣導變相行銷「大開後門」。
【封面故事】業者:是否對價關係 難查證
記者林重義/報導
政府部門在電視新聞、節目中置入行銷,究竟有多嚴重?「
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商業置入已經很少了,但政府部門的置入,
怎麼判斷電視新聞內容究竟是否是置入行銷?其實對業界來說,
根據衛廣法修正草案第22條中提到,
他以日前NBA明星球員來台為例指出,「NBA球星走到哪都拎兩
若依此延伸解釋,任何一個畫面可能會用到的道具何其多,有商標、
【特別報導】放寬中媒駐台 張錦華:建立人權審查機制
去年京奧期間,中國境內擁入大量國際媒體,但同時也傳出,
記者凌巧寧/報導
為了促進兩岸新聞交流,對於中國媒體來台駐點,
張錦華認為,中國是個不重視人權的國家,
台灣自解嚴以來,媒體百家爭鳴,言論自由開放而多元,
但是面對來自中國集權國家的媒體呢?張錦華說,
以2008北京奧運為例,雖然中國向國際奧委會承諾,
去年11月江陳會期間,包括新唐人電視台等少數幾家媒體,
顯然,台灣政府只是「開放」中媒來台駐點是不夠的。張錦華建議,
【特別報導】多元、敢言,中國地方媒體駐台鬆綁再思考
記者凌巧寧/特稿
日前陸委會宣布將對中國媒體來台駐點的政策鬆綁,
政府放寬中國媒體駐台的美意,只是淪為以偏蓋全的批評,
不過這也突顯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放寬的目的是什麼?
政府放寬中國媒體駐台的政策,
長期主跑兩岸新聞資深記者小張(化名)認為,相較於對岸,
其實中國境內實施改革開放以來,對於媒體言論自由的管控,
不諱言,對於中國駐台的媒體言論,台灣政府不可能加以干預,
至於外界擔心,是否造成國家安全上的疑慮。對此,小張持保留,
但這都只是兩岸媒體交流的過渡階段,小張認為,
【特別報導】年代風災CALL IN 延遲通報 NCC要求發函改進
記者顧美芬/報導
年代風災CALL IN 延遲通報爭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對年代發函改進,針對記協申訴,NCC也已要求各家電視台回報資料,目前資料尚在匯整當中。
NCC表示,雖然法律未明確規範新聞媒體通報災情,但媒體兼負社會責任;但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年代確實有延遲通報的情形,且插播字幕「災情訊息同步回報中央應變中心」等訊息,而部份主播也回復民眾會即時回報。NCC表示,對年代發函改進,未來將會列入頻道年度評鑑考核項目中參考。
【記協會訊】記者如何面對災難 記協巡迴講座擬於11月底開跑
文/秘書處
莫拉克颱風造成台灣重大災情,遍及中南部縣市。災害初期,台灣各媒體紛紛投入報導,然而政府、民眾、媒體之間,其資訊互通管道面臨絮亂。身為第一線的新聞工作者,應如何面對災情慘況,報導正確的資訊?記者長時間注視苦難,內心巨大壓力又能如何排解?
有鑑於此,記協擬與中南部各縣市合作,預定於11月下旬開辦「災區採訪報導」巡迴座談會,希冀透過地方記者自述親身經驗,進而結合傳播、公衛、社福等各界意見,期能綜合相關工作心得,回饋第一線之新聞實務,同時照顧新聞工作者之身心健康。
本系列座談與中華心理衛生協會聯繫合作,並由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暨電訊傳播研究所等參與協辦,座談進行方式乃由記者與各界人士對談災區報導之經驗,預計在高雄、嘉義等地陸續舉行。記協將於近期另行公告詳細場次規劃,歡迎媒體同業、傳播學界師生踴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