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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09-07-11 05:00:00 / 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公益聯播]新聞專區
編輯室
兩千萬是誰的門檻? 
【責任編輯:鄭淳予】

        六月十八日,中央社報導指出,新聞局最新公告「98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國片製作補助金的票房門檻將從現行的新台幣五千萬元,調降為二千萬元。今年上映的國片只要能達到兩千萬票房的標準,便能申請票房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國片製作補助金,以五千萬元為上限。 

  報導中也表示,「新聞局在去年10月修正通過『97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與映演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對全國票房超過五千萬元的國片製作業及導演,可向新聞局提出下一部電影籌拍計畫,新聞局將依電影票房總金額百分之二十補助下一部拍片製作經費。期望以前一部影片的成功帶動下一部好片產出,一部帶一部,引爆電影產業動能。」 

  見文至此,讓人不禁好奇此政策的發展脈絡為何。根據新聞局成立的台灣電影網資料庫顯示,在所有林林總總的輔導政策當中,最早的「發行及映演補助」項目源於民國96年度,當時的獎勵辦法是這樣訂定的: 

  獲九十六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其國內實際票房總成績為前三名,且票房總金額均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實際票房額度發給票房獎勵金,且各名次票房獎勵金上限如下:
(一)第一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百萬元。

  票房相同之國片,均分所占名次票房獎勵金之總和。票房獎勵金之獎勵對象為該國片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其中電影片製作業獲百分之九十之票房獎勵金,電影片發行業獲百分之十之票房獎勵金。
 

  鼓勵機制若沒有完善的考量,無異是變相的扼殺。從最早期的票房獎勵政策便能窺知,台灣電影產業中「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江湖淘汰法則會出現真是讓人不意外。若每個導演都必須抱著孤注一擲的心態拍電影,顯示台灣的電影產業都在「賭」,唯有窮途末路的情況才會迫使人放手一搏,如果環境好、體質佳,何必去賭?年復一年,總會成就幾個風光的賭徒,但又有誰注意到路邊凍死骨飲恨逝去? 

  也許該慶幸主事者在翌年便改去這一條煮酒論英雄政策,97年度的相關辦法變更為:  
 
        獲九十七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聯合、首輪商業映演票房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臺北市地區之票房應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導演(應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得自該國片聯合、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共同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補助該國片之製作。前開申請案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由本局按票房紀錄所載聯合、商業首輪映演票房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製作補助金。但前開製作補助金併同政府核給之其他補助性質之金額合計,不得達該部國片製作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得不發給或減少發給本款製作補助金;其已與本局訂定製作補助金契約者,亦同。
 

    在這一次不算小的變革中可以發現幾項思維,首先,便是「五千萬元票房門檻」,這讓人不禁懷疑,以票房做為獎勵門檻對於一部電影的成本投資豈有實質相關,錦上添花的獎勵豈能比得上雪中送炭?其次,便是要求申請補助者必須交出下一部國片的製作計劃才能獲得補助,也許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由優秀作品做為火車頭,以帶動後續作品的誕生,然而這番番拳拳期盼是不是也忽略了該作品在產製過程中便積累龐大債務,創作者卻必須承諾下一個注定寅吃卯糧的拍攝計劃,才能取得資金挹注。 

  我們不妨想想,當政府以票房作為獎勵標準時,無形中是否也製造出一種單方面的價值取捨?早前常有一種論述瀰漫在「振興台灣電影」的討論中──「那些出國得獎的片子沒人看得懂,政府卻拼命補助,無怪乎市場積弱不振」。此類言論既出,傾向商業市場的片型和傾向藝術市場的片型成了壁壘分明的兩種陣營,各有支持者認為自己所擁護的一方才該被發揚光大,似乎也落入了一種非此即彼的論爭當中。 

  爾後,政府也讓叫座影片能雨露均霑,但這樣運作會不會流於應付吵鬧的孩子有糖吃? 

  今年的這項政策仍延續去年的模式,新聞局檢討近年國片票房統計數字,發現能達到票房門檻五千萬元的大型賣座國片數量有限,達到票房二千萬元的國片,近兩年內的平均是每年二到三部。因此,新聞局修正原有辦法,而去年賣座五億三千萬的《海角七號》理應申請到約莫一億的補助金,但新聞局卻因預算不足,協商分期付款。新聞局宣稱,法規明文規定依照影片製作進度分期支付,並非政府預算不足。 

  如果《海角七號》尚未拿到補助不是政府預算不足,那為何又要將原本「無上限」的補助下修為「最多五千萬」呢?有一個補助範圍是好的,但這樣的動作卻彷彿像在避免類似《海角七號》的「異例」發生。讓人不解的是,補助標準的異動是否有透過完善的市場研究做為參考?亦或,政府其實也和一般業者一樣,對於市場反應仍處於茫然摸索階段,隨機調降為「五千萬」的標準何在呢? 

  端端是剖析「發行及映演補助」此一項目的變革,便讓人不解當局的政策思維,若是逐條檢視一整部輔導政策,還會讓人發現多少荒謬邏輯呢?如果電影產業是我們國家重要的發展要項,相關輔助政策便不該只是游擊式的思考,翻開相關法條,條條大路始終未能帶領產業通往茁壯,或許,我們需要的不是這麼繁複卻瑣碎的補助?電影尚未復興,同志仍須努力呀! 
 
Our Questions :
1、你知道過去有哪些國片獲得票房回饋補助嗎?
2、你知道國片的製作成本平均是多少嗎?
3、你知道2008年國片的平均票房是多少嗎?
媒大事
台灣何時能進入數位元年?
【責任編輯:林昶宏】          

        2006年美國國會通過電視數位化法案後,在今年 6月12日將類比訊號全面轉換為數位訊號。美國政府在此項計畫中投下20多億美元,並以拍賣頻譜的收入,投資電視數位化、提供40美元的機上盒優惠券給弱勢家庭。另一方面,英國於近日也宣布「數位英國」計畫,其中包含2015年以前,類比廣播訊號將全部數位化。  

小編媒批:          

        數位化、數位匯流是全球趨勢,從美國經驗可以看出相關政策執行的效率,而英國也畫出數位藍圖,將逐步實現。那麼台灣呢?根據「國家資訊通訊發展方案」,預計在2010年底全部數位化,但是目前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普及率只有4%左右。至於NCC的「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策略方案」草案,預計第1階段在2008年在三個直轄市完成20%的數位化目標,對比現狀,與理想差很大。小編認為,若國家空有願景沒有一套縝密政策思維,又無法正視產業僵局對症下藥,數位化進程也只是空談罷了!  

名嘴現象 觀眾一手促成?
【責任編輯:林昶宏】 

          檢察總長陳聰明宴請魚翅「喬事情」疑雲,遭名嘴劉益宏爆料同行也在席間,引發名嘴政媒兩棲爭議,刺激社會討論名嘴現象。資深媒體人蔡詩萍指出收視率造成政論節目不公正、不客觀;知名評論者介入政黨派系,甚至指揮辦案、在節目上公審,使名嘴淪為「被汙名化的專業」,因此他不再上政論節目,也不想被稱為名嘴。相關投書進一步點出名嘴不該濫用第四權,需要拿捏專業、道德分寸。而這些文章有個共同看法:只要觀眾看膩,名嘴自然會被收視率淘汰。  

小編媒批:          

        追溯政論節目歷史,早期是承接地下電台的草根精神,提供民主辯論的公共論壇,卻在去管制後的媒體政治經濟結構下變了調。由於政論節目製播不需花費太多成本,對於有線電視蓬勃發展後過多的新聞台而言,製作政論節目不實為節省成本之計;而上節目的名嘴演變為一言堂,反映媒體色彩,各自拉攏藍綠死忠選民,罵得好、表演得好收視率就高,致使民主論壇墮落為民主祭壇。因此小編認為,政治經濟脈絡根深蒂固影響內容產製!如果媒體能提供更多更好的選擇,政治評論節目、名嘴何已至此?收視率指涉的觀眾不該是唯一的眾矢之的。
綠林好漢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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