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併購案嚴重失格且違法,已經出現媒體集中度過高,危害我國自由多元的警訊!
因此,「九○一反媒體壟斷聯盟」基於堅決反對媒體壟斷、維護臺灣媒體自由多元的立場,要求政府必須積極執政、善盡其接受國民信託的責任。
針對此一併購案,我們首先要指出: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者,不能為設立中公司之發起人。衛廣法規定凡犯以上罪刑者不能為經營媒體公司之發起人,其立法理由是:媒體肩負提供真實資訊和堅督政府權力的重責,是自由民主社會存在的根本基礎;媒體經營者的誠信是不容置疑的。
然而,辜仲諒曾犯「紅火案」,被控在中信金收購兆豐金的股權交易中,中飽私囊十億元台幣,並且曾經畏罪逃亡海外。而台北地院則已於2010年10月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判刑九年,並限制其出境。這樣一位已涉重罪、遭一審判決的背信者,如何適格經營媒體?
再者,據多項報導,蔡衍明先生已自承合夥出資併購壹傳媒,甚且可能是出資最多者。然而,蔡衍明先生的適格性同樣受到極大質疑:今年的9月1 日,全臺灣有近萬人走上街頭,反對跨媒體壟斷、要求新聞專業自主!他們大聲反對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因為其集中度過高,將危害臺灣的民主與多元;他們大聲反對蔡衍明擁有和經營的旺中媒體集團,反對其公器私用,反其對違反新聞專業自主!
同時,蔡衍明所擁有的旺中集團才剛剛向NCC申請通過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集團,將佔有全臺近30﹪的收視戶市場,卻拒絕NCC 的附停止條件,並提起行政訴訟,此舉恐將嚴重影響我國有線電視和數位化產業的發展。現在更變本加厲再度跨媒體併購讀者率佔全國1/3以上的壹傳媒集團,此將引發更大的威脅與危機!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八大質問:
1. 辜仲諒當年私吞十億元,結果只繳回七億元,仍有三億元的犯罪所得流向不明。辜若以個人身份購買壹傳媒,應說明其為何不能先繳回三億元的犯罪所得,他對得起曾經持有中信金股票的投資大眾嗎?一個還有三億元犯罪所得未匯回,仍被交保與限制出境的金融罪犯,那裡來的錢可以經營媒體?又有何資格經營媒體?
2. 若辜仲諒根本沒有資金,除王文淵出資外,新加坡私募基金的金主是誰? 難道辜仲諒可以使用詐欺手段欺暪政府和社會大眾?
3. 銀行法第74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經營其他產業,而辜仲諒個人及其家族均涉足金融,肩負保護社會大眾存款安全之義務與責任,而辜仲諒現在要跨足媒體經營,甚至是要擔任已高佔臺灣1/3的全國報紙市場的壹傳媒集團的董事長,難道是要取得媒體的輿論影響力?金管會難道會忽視產金分離的基本精神,而不予禁止?
4. 難道國民黨執政的政府,要任憑不可告人的資金來源大肆購買台灣媒體? 難道辜仲諒等集團認為NCC會玩法濫權、推諉查無實據/或無法可查,而輕易過關?
5. 難道以揭弊形象獲得讀者口碑的壹傳媒集團,可以容許受到來源不明資金的控制?請問向來高舉「反中共、護民主」旗幟的黎智英先生,當初聲稱是確定沒有來自蔡衍明的資金,才同意出售壹傳媒;如果最後印證蔡衍明是幕後最大金主,黎智英先生是否仍將堅持原則,不予出售?還是準備為了個人利益,背棄原則,脫手了結?壹傳媒今後將如何取信於閱聽大眾?如何維持其自我價值和讀者市場?
6. 難道享譽臺灣的台塑集團王文淵先生要與涉入紅火案,而且已經一審宣判的辜仲諒一起購買和經營媒體?不顧台塑集團長期建立、得之不易、並極可能毀之一旦的企業信譽和市場價值?
7. 公平法第12條指出,公平會審查併購案之宗旨為是否其「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本案中,蔡衍明所實質掌控的媒體集團對於壹電視的上架的阻撓,是否已明顯因不公平對待而導致壹電視及集團內所有媒體遭到變賣的後果?此外,東森購物台也曾不斷抗議旺中集團的不公平待遇,最後也以下架撤出收場。現在,蔡衍明又要繼續擴大媒體併購,難道不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難道這樣龐大的媒體集團對於各種水平、垂直競爭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公平會難道會無視於這些血淋的案例,而讓本案以附條件之方式過關?
8. 2012年4月的國家人權報告強調:「財團以雄厚資金及各種方式不斷擴大媒體版圖,將嚴重導致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的不良結果」!難道國民黨執政的政府將縱容媒體巨獸坐大?漠視媒體巨獸集團資金來源不明、經濟罪犯掌控媒體、不明資金吞噬臺灣自由?
我們相信,臺灣價值之所以可貴,不但因為我們有民主法制的基礎,有自由多元的媒體管道,更因為臺灣公民堅決維護言論自由和多元社會的努力,一時一刻都不會放棄!自由社會歡迎對社會負責的企業與媒體,但是,不適格的經營者和壟斷化的跨媒體集團卻將反噬自由、傷害多元!